聖誕紅 (Poinsettia)
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育種者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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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6號-紅輝 (NHCU No6.-Red Gl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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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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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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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564&CatID=
反生命專利風潮湧起
專利制度已經被不當地
利用來控制我們的食物、農業與育種工作。現在歐洲已將發起活動,將於10月26日到歐洲專利局(EPO)門前抗爭,要求不可以對動物、植物、遺傳資源等生命以及食物授予專利權。發起的機構也號召全球人士上網簽名支持(註1)。
歐洲專利局已在2011年3月授予先正達公司甜瓜新品種專利權(EP1587933),接下來也會在10月26日與11月8日經過公聽會之後,分別判定是否給予青花菜(EP1069819)與番茄(EP
1211926)專利權(註2)。這三個案件都是傳統育種下的新品種。類似的案件申請在EPO與其他國家已有數百件,包括動物與植物;若通過專利保護,不但是基改作物,跨國公司連傳統作物也一併控制,亦即消費者、農民、育種家與食品加工業者都會受制於這些大種子公司。開發中國家的農民與歐洲小農的受害尤其深。
先正達的專利甜瓜據說具有「清爽的酸甜味道」,是由印度甜瓜地方品種透過傳統育種研發出來的。有了專利權之後,其他公司就不得育出任何具有特定檸檬酸含量(400
~1,200 mg/100 g鮮重)、糖分含量(5.0 ~15.0 g/100 g鮮重)與酸鹼度(pH 4.2
~5.6)的甜瓜。這類甜瓜的植株、種子、瓜果及其使用都是先正達的專利(註3)。這樣的專利嚴重阻礙其他公司的開發新甜瓜品種;受到一家公司的壟斷,消費者也將付出更多的鈔票來買這類產品。
繼荷蘭民間官方關切專利的阻礙該國育種公司(註4)之後,德國政府也起身反對(註5),連美國司法部也都開始質疑基因專利(註6)。民調顯示,瑞士人24.5%知道這樣的專利,74.8%不知道;只有24%贊成這樣的專利,66.8%反對(註7)。因此反對生命專利已經成了趨勢,未料我國智慧財產產局卻看不到,還要把過去不授予動植物專利的規定給取消,怪不得受到各面的反對(註8),不得不宣告重行評估現階段推動開放動植物專利政策之適當性及必要性(註9)。
資料來源:
1.
http://www.no-patents
-on-seeds.org/en/recent-activities/sign-now
2.
http://www.no-patents-on-seeds.org/en/information/newsletter/
demonstration-26-october-2011
3.
http://www.swissaid.ch/global/PDF/news_service/
Syngenta_Melon_Patent_-_Fact_Sheet_en.pdf
4.
http://e-seed.agron.ntu.edu.tw/0125/125slaw.htm#125法規2;
http://e-seed.agron.ntu.edu.tw/0121/121slaw.htm#3
5.
http://e-seed.agron.ntu.edu.tw/0129/129slaw.htm#129
6.
http://e-seed.agron.ntu.edu.tw/0137/137slaw.htm#137法規3
7.
http://www.swissaid.ch/global/PDF/news_service/
survey_result_patents_on_food_crops.pdf;
http://www.swissaid.ch/index_en.php
8.
http://e-info.org.tw/node/69400
9.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5463
比利時採用UPOV 1991公約
植
物品種權屬於智慧財產權,用來獎勵植物育種者創造新品種之努力。比利時的植物品種權法是在1975年根據1961年UPOV公約而訂。該UPOV公約歷經幾次的修訂,最近一次大修正是在1991年。現在該國基於當前歐盟規則2100/94,即一體適用於歐盟各國的植物品種權法(如同商標與設計的體系),來修改其植物品種權法。
雖然比利時是UPOV公約1991年版的簽署國之一,但未經國內批准,目前的植物品種權法依然是基於舊的1961年版UPOV公約。基於若干理由,這已經無法接受,因為1)比利時是2010年歐盟的輪值主席(所以總理主持了有關此議題的歐盟協調會)。2)
2009年時,比利時國內植物品種權申請連一件都沒有。3)
目前比利時的植物育種十分活躍;根據歐盟植物品種局最近的統計顯示比利時是歐盟第7大、世界第9大的歐洲共同體植物品種權申請國。
依據以上3點,比利時國內認為是時候修改法律了,應該要讓法條內容符合1991年版的UPOV公約的規定。所以在2011年1月10日時,國會通過了新的植物品種權法。
雖然新法尚未上路,得在今年晚些時候才會執行,但本法將廣受育種者的歡迎,因為新法大大加強了他們的權利。即使已有歐盟的植物育種家權利規則的規定,但國家的植物育種權法修改順合時宜仍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還是有些小規模的育種者不願意或是不能使用共同體植物品種權系統。
(下面數段省略)
Published: August 15, 2011
資料來源:http://www.seedquest.com/news.php?type=news&id_article=19876&id_region=&id_category=191&id_crop
判斷實質衍生品種之要件為何
基於UPOV條約、歐洲及各國法規對育種者權利的保護,植物品種權的保護延伸到「實質衍生品種」。
前年年底海牙上訴法庭對以色列Danziger Dan花卉公司VS荷蘭Astée花卉公司案件的判決為「實質衍生品種」的爭端立下準則。(參考 http://e-seed.agron.ntu.edu.tw/0022/22slaw.htm)
本品種權爭議的主角是滿天星。原告(以色列)聲稱,被告(荷蘭)的 Blancanieves品種是原告Dangypmini品種的實質衍生品種。
法庭依循EC指令2100/94第6條的的標準來判定實質衍生品種。而這個標準為:1)主要是從原品種衍生而來;2)與原品種可區分;3)除了上述差異外,其源自起始品種基因型或合併各基因型的特性需要與起始品種者完全相同。而這3個條件是累加的。
在本案件中,Blancanieves是新品種,因此符合標準2);至於是否符合標準3),原告提出AFLP的分析,顯示兩者相似超過94%(
Jaccard相似係數0.944,JSC),但被告提出的JSC僅有0.82及0.87。首先,與使用者圈內的一般觀念不同的是,法院認為即使原告提出JSC超過0.90的報告,也不會產生「舉證責任倒置reversal
of the burden of proof」。然而被告可以提出反證。其次法院認為使用AFLP法作為遺傳一致性的證據亦有所缺陷,因為AFLPs並非基於多等位基因(multi-allelic),能否代表總基因組是有問題的。在這個案子中,原告所提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衍生關係。
外表型相似亦可證明衍生關係,但Blancanieves與Dangypmini的特徵有17處相異,這些特徵中包括了觀賞植物品種區分時很重要的植物結構和花朵形態的部份。因此,法院判決Blancanieves並非Dangypmini的實質衍生品種。
Jaap
Kras從本判例看到一些重要心得:
1.
實質衍生的三個定義都需要吻合才算;
2.
是否為實質衍生須由起始品種的權利人舉證;
3. 是否為實質衍生需要兼顧到基因型與外表型的證據。對觀賞植物
而言,外表型尤其重要;
4.
AFLP不適用於實質衍生的判斷。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