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署公告預告:朵麗蝶蘭、文心蘭品種權核准公告
朵麗蝶蘭品種權核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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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KHM1100’
農糧署於2月26日公告核准朵麗蝶蘭
‘一心KHM1100’
(‘I-Hsin
KHM1100’)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一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2月26日至2030年2月25日。
植株中型,葉片呈長橢圓形。複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雙或單梗,總花數約20朵。花型側面外捲,橫徑約8公分。上萼瓣為紫色(RHS
N78D),具灰紫色(RHS 187A)點斑及紫(RHS N78A)暈色,橢圓形。下萼瓣為紫色(RHS N78B),具灰紫色(RHS
187A)點斑和白(RHS 155C)暈色。翼瓣為紫色(RHS N78C),具紫紅色(RHS 59A)點斑和白(RHS
155C)暈色,半圓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外捲,橫斷面形狀平。唇瓣中央裂片基部及頂部顏色呈白色(RHS 155C)、基部具黃(RHS 6A)暈色、紅(RHS
44A)暈色和灰紫色(RHS
187A)點斑、中央裂片呈其他形狀(鳶形)、頂端形狀呈捲鬚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五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一型,具鬚;肉瘤形狀呈第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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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226121924705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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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記黃金’
農糧署於3月4日公告核准朵麗蝶蘭
‘牛記黃金’
(‘OX
Gold’)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牛記花卉農場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3月4日至2030年3月3日。
植株中型,葉片呈橢圓形。複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雙梗,總花數約18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8公分。上萼瓣為黃色(RHS
10A),橢圓形。下萼瓣為黃色(RHS 10A),具橘紅色(RHS N34A)條斑。翼瓣為黃色(RHS
10A),半圓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中央裂片基部顏色呈橘紅色(RHS N34A)、頂部呈紅色(RHS 51B)、基部斑紋具黃(RHS
7A)暈色和紅色(RHS 46A)條斑、頂部斑紋具白(RHS
155C)暈色、中央裂片形狀呈菱形、頂端形狀呈捲鬚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四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一型,具鬚;肉瘤形狀呈第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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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34183415533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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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魔王1187’
農糧署於3月4日公告核准朵麗蝶蘭
‘牛魔王1187’
(‘OX
1187’)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牛記花卉農場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3月4日至2030年3月3日。
植株大型,葉片呈長橢圓形。複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單或雙梗,總花數約23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11公分。上萼瓣為紫色(RHS N78A),具白(RHS
155C)暈色,橢圓形。下萼瓣為紫色(RHS N78A),具白(RHS 155C)暈色和紫紅色(RHS 71A)點斑。翼瓣為紫色(RHS
N78B),具白(RHS 155C)暈色,半圓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中央裂片基部顏色呈紫紅色(RHS 60A)、頂部呈紫色(RHS
N78A);中央裂片呈其他形狀(戟形)、頂端形狀呈捲鬚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五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二型,具鬚;肉瘤形狀呈第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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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34183415705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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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大火紅唇’
農糧署於3月4日公告核准朵麗蝶蘭
‘嘉大火紅唇’
(‘NCYU
Fire Red-Lip’)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國立嘉義大學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3月4日至2030年3月3日。
植株大型,葉片呈橢圓形。複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雙、單或三梗,總花數約28朵。花型側面內捲,橫徑約9公分。上萼瓣為白色(RHS 155C),具紫(RHS
N78B)暈色,橢圓形。下萼瓣為白色(RHS 155C),具紫(RHS N78A)暈色。翼瓣為白色(RHS 155C),具靛(RHS
N80C)暈色,半圓形,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中央裂片基部顏色呈紫紅色(RHS 71A)、頂部呈紫紅色(RHS 72A)、基部具橘紅(RHS
N34A)和黃(RHS 9A)暈色、頂部具白色(RHS
155C)點斑、中央裂片呈其他形狀(戟形)、頂端形狀倒勾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五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一型,具鬚;肉瘤形狀呈第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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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34183415579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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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大熱紅唇’
農糧署於3月4日公告核准朵麗蝶蘭
‘嘉大熱紅唇’
(‘NCYU
Hot Red-Lip’)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國立嘉義大學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3月4日至2030年3月3日。
植株大型,葉片呈長橢圓形。複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單或雙梗,總花數約17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8公分。上萼瓣為白色(RHS 155C),具紫(RHS
75B)暈色,橢圓形。下萼瓣為白色(RHS 155C),具紫(RHS N78D)暈色和紫紅色(RHS 71A)點斑。
七、翼瓣:白色(RHS 155C),具紫(RHS N78D)暈色,半圓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中央裂片基部顏色呈紫紅色(RHS
60A)、頂部呈紫紅色(RHS 71A)、基部具紫紅(RHS 59B)暈色、頂部具紫(RHS
N78A)暈色、中央裂片形狀呈菱形、頂端形狀呈捲鬚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五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三型,具鬚;肉瘤形狀呈第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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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341834152896.DOC
文心蘭品種權核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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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后’
農糧署於2月26日公告核准文心蘭
‘蜂后’
(‘Queen
Bee’)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趙鎮鋒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2月26日至2030年2月25日。
植株迷你型,呈斜上。假球莖具假球莖,卵形,垂直切面為長橢圓形,水平切面為橢圓形,厚度薄,顏色呈綠色。葉為狹披針形,對稱,橫斷面平展,葉背鮮黃綠色。花梗綠色,總花朵數約31朵;黃花系,花型側面平展,不具香味。萼瓣形狀為舌形,周緣具波浪狀,灰橘色(RHS
166B),具黃色(RHS 9A)塊斑,基部內部顏色呈灰橘色(RHS 166B)。翼瓣形狀為橢圓形,尖端形狀為鈍形,灰橘色(RHS 166B),具黃色(RHS
7B)塊斑,基部內部顏色呈灰橘色(RHS 166B)。唇瓣中央裂片形狀為舌形,邊緣具缺刻,黃色(RHS 6B),具灰紫色(RHS
183A)點斑及塊斑,基部內部顏色呈灰紫色(RHS 183A),肉瘤形狀呈第五型,顏色呈紅色。
八、蕊柱:鮮黃色,花粉塊呈淺黃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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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2261219245334.DOC
開放植物申請專利
專利法修正草案為德不卒
我國新的專利法修正草案已於去年12月3日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12月1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修正案取消專利排除動植物申請的原有規定,也就是說植物品種將來可以申請專利保護。
根據修正草案,專利法新加入農民免責,對農民權益的保障與「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者相同。這個規定與歐盟專利法等同,而較美國者進步。但是專利修正草案對於「育種家免責」則並未適當處理。僅在「說明」欄中註記如下:植物品種種苗法中,有所謂「育種家免責」之規定,意即育種家為育成新品種時,可自由利用他人品種。此次配合動、植物專利開放保護,參考各國專利法對於育種家使用專利植物或其部分之育種行為,應視具體個案是否符合研究實驗免責要件,以為適用。
然而只有研究與實驗可以免除專利的拘束是不夠的。在植物品種權法規中,育種家免責是指:得到權利保護的植物品種,任何育種家都可以用來研發新品種來進行商業買賣,而不受到原來品種權的拘束,除非其成品與原品種具有較接近的從屬關係。然而根據專利修法草案,只有「研究免責」,他人只能拿據專利的品種來進行研究試驗,但不能把研究成果的新品種來上市。這樣的修法會造成植物育種工作造成相當大的困擾,對農業傷害很大。
行政院版本雖然採取較進步的觀點來修法,但是站在前瞻的角度上,卻令人有為德不卒的感覺。現在歐洲國家民間育種公司也已經公開呼籲解決專利法妨礙植物育種的困擾,若能體會到這股趨勢,率先在專利修法草案納入「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的「育種家免責」,實際上是創下立法先例的良好機會。
(郭華仁)
參考
智慧財產局資料
下文是去年五月荷蘭種苗協會批評專利沒有育種家免責的立場聲明,相當清楚與中肯,可資參考。
荷蘭種苗協會的立場聲明:專利權與植物育種家權
荷蘭種苗協會(Plantum
NL) 在2009年5月6日對專利權與植物育種家權的關係提出新立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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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專利權保護的生物材料應能自由使用於新品種的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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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新品種應依照UPOV規範內的『育種家免責』,可自由地使用和進行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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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自由使用和研發新品種,任何情況下專利權不得直接或間接加以妨礙。
說明
在過去幾十年間,UPOV所制定的「植物育種家權」對植物育種的成功有相當重要的貢獻。也由於有了植物育種家權,讓許多育種公司有利可圖,以持續投資新穎和改良之植物品種。
研發新植物品種需要投入成本。為了回收這些成本,特別依照植物育種的特性制定植物育種家權,這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植物育種家權賦予新品種的研發者一段時期的獨占權利,禁止他人生產或販賣該品種之繁殖材料。同時,植物育種家權也規定有所謂「育種家免責」,其他育種者可運用受保護品種來研發新品種。所以植物育種家權保護了育種者所研發之基因組合,不過這些基因組合可讓他人自由運用來創造新基因組合。
因此植物育種家權採取平衡的方式,一方面對育種家付出心力研發新品種加以回報,另一方面也讓其他育種家能持續改良品種,以增進生產鏈的各個廠商與消費者的福祉。因此植物育種家權實際上乃是開放式創新,反映出智慧財產權的兩個最主要目的:一為對研發提供經濟上的誘因,另一為社會福祉。這裡所說的社會福祉是指更加促進改良植物品種,讓品種性狀有更多選擇以達市場需求。
專利權在近20年來也跟著植物育種家權深入到植物育種領域。擁有新性狀的植物品種常可受到專利保護。專利也可保護方法。專利權與植物育種家權不同,專利權並無育種家免責。因此具有專利之品種性狀無法自由運用在進一步的育種上。受專利保護的新品種,或者使用方法專利研發出來的新品種,他人都不可自由拿來使用和進一步研發。因此專利權人擁有基因材料的專有權,他人不得使用。當然專利權人可以授權給他人使用,但不能保證每個育種家都獲得授權或在某休可接受的條件下得到授權。實際上往往不僅需要一個授權,常要同時好幾個,使得事情更加複雜。因此專利明顯地阻礙植物育種原本可以自由與持續創新的特質。這不只影響了育種部門、生產者或消費者,更甚會妨礙到社會福祉。
另外,與專利權相較下,植物育種家權的智財權更可易於取得。植物育種家權利由獨立專門機構來審查,而其授予不會有法規語言技術上的問題。與專利申請相較,植物育種家權利的授予速度相對快,並少有異議(這無疑與育種家免責有關)。因此申請與維護植物育種家權利比起專利權者便宜許多。
荷蘭種苗協會還是認為專利權在植物繁殖材料產業中有其作用,例如保護技術或方法的創新。然而在專利權的範圍下,這兩者無法允許品種研發。
基於上述論點,荷蘭種苗協會認為採用本協會的立場最能保障育種公司多樣性與延續性。
資料來源:http://www.plantum.nl/pdf/Standpunt_octrooi_kwekersrecht_UK.pdf
蔬菜專利案件
歐洲專利局頭痛
歐洲專利辦公室(EPO)公佈了兩個專利案件的異議聽證會,植物相關之智慧財產權再度受到眾人注目。聽證會會一起討論在業界引起軒然大波、眾所矚目的青花菜及番茄案件。聽證會將於7月20日開始。
關於加入抗癌特性的青花菜與減少含水量的番茄,聽證會將針對人為干預的三個主要議題,以及該等物種是否可自然產生等加以討論。
這兩個專利已歷經冗長的爭議。青花菜案件乃是歐盟於2002年授給Plant
Bioscience Ltd公司的專利第1069819號。Syngenta
Participations AG於2003年4月首先對該專利提出異議。而番茄案件乃是歐盟於2003年授給以色列農業部的專利第1211926號),Unilever公司於2004年8月提出異議。由於兩則異議相似,因此併案處理。
對該專利提出異議最主要的團體是「種子不要專利」聯盟(No
Patents on Seeds Coalition),包括許多非政府組織如Berne
Declaration、Swissaid和綠色和平組織。該聯盟認為兩個專利案,其最終產品的創造都需要借重人為行動,即傳統育種,而依據歐洲專利條約(EPC),該培養方式不受專利保護。
根據EPC第53條條款,「育成動物或植物的基本生物方法」排除專利保護,與採用基因或微生物的育種不同,因為後者所產生的物種與變種不會發生於自然界。
此等專利權議題因牽涉法律、意識形態、企業以及政治層面而糾纏不清。Syngenta公司本身是植物生物技術的要角,卻引用最近的立場聲明書的部份,主張農民有權保存收穫種子,以供未來生產播種使用。 Syngenta表示農民免責權應該繼續排除於智慧財產權範疇之外。
Syngenta的觀點與「種子不要專利」聯盟看法一致,該聯盟堅信在大多數種子專利中,技術的投入相當低,甚或沒什麼價值,難以視之為發明。不過,該聯盟表示,超過70件傳統育種已在歐洲得到授權。聯盟認為這會使得農民增加購買種子的費用,而減少種子種類的選擇。
傳統育種產品是否會繼續被排除於專利外,EBoA聽證會或許可做出先例。聽證會將審視三個問題:
1.非微生物製程之植物產品,若其過程包含雜交和選拔,是否只因這些過程可能在自然界發生,而仍適用於第53條的排除條款?
2.如果第1項回答:「否」,即經由雜交和選拔等的非微生物製程所產生的植物產品不適用第53條的排除條款,其原因是否只不過是過程中包含了額外的技術特質?
3.如果第2項回答:「否」,非微生物製程之植物產品的專利保護適用或者不適用第53條排除條款,其標準為何?是否與發明權利範圍的重點有關?或者與攸關發明權利範圍的技術特質之發明高度有關?或者與前面兩點皆有關?
資料來源:http://www.cpaglobal.com/ip-review-online/4283/epo_wade_through_vegetable_pat
日本品種登錄制度-12
品種權不及範圍(下)農業人員將一部分收成做為下期種植用種苗之情形
日本行政代書高木泰三
接續前一回繼續說明品種權不及範圍
上一回針對1.育成其他品種為目的之行為及以實驗、研究目的之行為;2.
具品種權之品種培育方式已具專利之情況等兩種情形業已說明詳盡。本文述情況亦為品種權不及範圍,可未經品種權所有人同意,逕行使用該品種種苗。
3.農戶繁種自用(第2項、第3項):
所謂農戶繁種自用,乃是農業從事人員將一部分收成做為下期播種種苗使用之謂。將收成農作物做為種苗使用之行為,於種苗法上言,因符合種苗生產行為之定義而妨礙品種權所有人之固有權利,因此原本是必須獲得所有權人同意方可為之;不過,農戶繁種自用乃是自古以來慣用之農作方式,因此乃將農戶繁種自用劃歸品種權不及範圍之內。而認定為農戶繁種自用之要件有:A.為農業經營者或政府規定之對象;B.由品種權所有人、專利使用人、或具一般使用權者轉讓其權利;C.使用具品種權之種苗栽種而收穫作物以及將其生收成物,再次用於自身經營之農務作業上之情事;D.契約中所定其他約定者;E.該種苗並非農林水產署指定,屬於營養繁殖植物之品種種苗者等。
認定為農戶繁種自用之「為農業經營者或政府規定之對象」,即是農業個體戶或依農地法第2條第7項成立之農業生產法人(施行細則第5條);而所謂「契約中所定其他約定者」,例如:雖契約內容載明禁止農戶繁種自用,但違反其契約內容,進行繁殖者,即侵害品種所有權。另外,「農戶繁種自用中品種權所及之營養器官繁殖植物」,截至平成21年(2009年)3月為止,已指定康乃馨品種以及聖誕紅等共82種植物品種(施行細則第16條、附表第3)不適用農戶繁種自用之免責規定。
4.品種權消滅
具品種權之種苗、收成物以及其加工產品,若為品種權所有人(包含專利使用人、一般權利使用人)自由意志下轉讓之情況,則其已讓渡之種苗等,即在品種權不及範圍內,此即謂「品種權消滅」。
發生品種權消滅情況時,承接該收成農作物或加工品者(大中盤商、零售業者或農戶等),關於該種苗之利用,可不必取得品種權所有人之同意。此外使用該種苗種植而獲得之收成農作物以及加工品之利用等,亦不含括於品種所有權內。
但,承接者若有A.進行具品種權之種苗之生產行為;B.對不認同具品種權之種苗育成保護措施之國家,進行種苗出口貿易以及抱持成品消費以外之目的,對該國出口收成農作物之行為等,則必須取得品種權所有人之同意,方可為之。
(呂子輝編譯)
資料來源:日本種苗新聞
第1978號 2010年2月21日刊行
編按:
日本的農民免責僅適用於種子繁殖的植物,但不適用於無性繁殖的植物。根據歐盟品種權的法規,農民免責適用於21種主要農作物,包括禾榖類、飼料作物與油料纖維作物等,較日本的範圍狹窄。按照本國法第26條的規定,則以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糧食安全而公告之植物物種為限。但是到現今公告的物種只有水稻,速度顯然較慢,對農民權益的維護稍嫌不足。不過公家單位育種者常認為納入農民免責會損害到研究者授權的績效,因此對於農民免責頗有意見。
就這個問題而言,癥結顯然在於政府對於研究人員的績效考核缺乏彈性,沒有考慮到農業研究的目的畢竟是服務農民,漫無限制地向農民索取權利金顯然違反農業施政的旨意。因此建議農委會一方面儘速公告適用農民免責的值物名單,同時改進育種工作人員績效的評估辦法,才能顯出進步國家應有的做法。
(郭華仁)
歐盟品種權訴訟案件(五之五):關於適當品種名稱
五、適當品種名稱:
對於適當品種名稱之規定,可參見共同體CR第63條(3)(c):品種名稱不可與共同體及UPOV會員之其他相同或相近物種(species)
下品種名稱相混淆。至於我國種苗法則在第13條:品種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單獨以數字表示;與同一或近緣物種下之品種名稱相同或近似;對品種之性狀或育種者之身分有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以下即有一適當品種名稱的有趣案例可供參酌(案號:A
4/2004)[1], 其 背景 資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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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Vegetal Progress
s.r.l., Cire, Torino, Italy (Vege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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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當事人:Ambrogio Giovanni,
Leno, Brescia, Italy (Ambrogio);CP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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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名稱:‘Ginp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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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物種:Gynostemma
Pentaphyllum (絞股藍;七葉膽)
義大利Ambrogio公司在2001年12月3日被授與
‘Ginpent’ 七葉膽品種權。 但在2003年10月23日CPVO收到上訴人Vegetal之異議,要求依照CR規定,須修改該品種權名稱‘Ginpent’。惟在2004年2月23日,CPVO決定該名稱可以維持。於是,上訴人Vegetal提起上訴,主張:上訴人自1995年即銷售七葉膽植物製品QUIBA。本件
‘Ginpent’ 為自七葉膽所選育出來 的品種, 並且是以七葉膽學名的縮寫做為品種名稱,因此該品種 名稱與七葉 膽或七葉
膽其他品種無法區別。依據CR第63條(3)(c)之規定,若品種權名稱會與其他品種混淆時,須拒絕該名稱。上訴人亦主張品種權持有人以品種名稱
‘Ginpent’ 做為商標出售該品種植物。然而義大利 法律禁 止以產品物種名稱 做為商 標
。又上訴人已長久販賣七葉膽產品,主張會受到該品種名稱的直接及個別影響 (directly and individually
affected),有權要求該品種名稱做改變。
對於上訴人主張,品種權人則承認該 ‘Ginpent’
確實是七葉膽學名 (Gynostemma pentaphyllum)的縮寫, 但此縮寫為一極有想像力的命名,並
且非市場上所周知或經常使用。因此該‘Ginpent’ 並不會與該物種 學名有混 淆的可能。而CPVO認為:CR第63條與本案並無相關,因為該條文之目的僅是在防止品種名稱與品種名稱間的混淆,並非防止品種名稱與物種名稱相混淆。
最後,上訴委員會決定:上訴理由不成立。本案若以第三人異議程序而主張修改品種名稱之時限已過;但CPVO仍可以隨時依職權命修改。因此本件異議僅構成建議CPVO之效果。依照CR第63條(3)(c)規定,品種名稱不可與其他相同或相近物種下品種名稱相混淆。但本案並無另一個品種名稱與本件
‘Ginpent’
相似。而且與商標及種類名稱相似並非此條款所限制範圍。依照CR第63條(3)(d)規定,品種名稱不可與其他市場上通常用在該類商品之名稱或法律所保留之名稱相混淆。然而本件上訴人並無法證明
‘Ginpent’ 係市場上通常使用之七葉 膽名稱,亦無法證明在未來會成為七葉膽的通常使用名稱。
另外,即使違反商標法規定,並不因此而須修改該品種名稱。將品種名稱作為商標,不但違反共同體法律,亦可能違反義大利法。依照CR第17條(1)規定,必須以可區別方式使用品種名稱,此應包含不得以商標取代品種名稱。商標與品種名稱之本質並非可互相交換。品種權名稱是用來區別一個品種與其他品種;而商標是區別一個商品的來源與其他商品的來源。若違反該等法規雖不至於要修改品種名稱,但仍有相關處罰:1)取得品種權後,再以相同的品種名稱申請商標者,其商標應宣告為無效[2];2)如果在取得與品種名稱相同的商標後,該品種名稱才受到公佈,該商標權人無法禁止第三人於該品種上使用該商標[3]。
其實上訴委員會對於品種權與商標權間之解釋,應為必要。若允許品種名稱同時為商標時,任何人縱使被合法授權販售該品種,或合法購得該品種權植物,仍不能在該品種植物上標示該品種名稱。因為未有授權使用該商標(即品種名稱),就無法標示該品種名稱於該植物商品上。
資料來源:
(原載於:郭華仁、柯一嘉 2009 歐盟植物品種權的一些訴訟案件 。《植物品 種產業現況手冊,頁15-23》;植物品種產業發展論壇,中興大學
2009-04-17) 全文完。
[2] Directive
89/104/EC第3條(1)(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