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苗電子報  首頁

每 月 1025 日 發 行

贊助單位:農委會農糧署

發行單位:台大種子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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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郭華仁
執行編輯:謝舒琪

編譯:呂子輝
電子信箱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種子研究室

 

0125     2010-05-10     第三版    

植物種苗電子報

                                                                                          

 

 

 

農糧署公告預告:菊花、朵麗蝶蘭、桃品種權申請案; 蝴蝶蘭、文心蘭、朵麗蝶蘭品種權核准公告; 訂定日日春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委任農委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為日日春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檢定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菊花、朵麗蝶蘭、桃品種權申請案

菊花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金莎

荷蘭Deliflor Royalties  B. V.公司 (申請代理人: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9/05/07

甜心黃

國立臺灣大學(申請代理人:惇安智慧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99/05/07

 

朵麗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世芥F1972

馮將魁

099/05/07

世芥F1976

馮將魁

099/05/07

世芥F2059

馮將魁

099/05/07

世芥F2293

馮將魁

099/05/07

世芥F2096

馮將魁

099/05/07

小珍珠

郭乃彰(申請代理人: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9/05/07

綠盈 田黃HS8105

何鴻銘

099/05/07

台霖凡妮莎

台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9/05/07

 

桃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台農4(紅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

099/05/07

資料來源:

http://agrapp.coa.gov.tw/NewPlant/index.jsp

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571455107055.doc

 

蝴蝶蘭品種權核准公告

 

 

 

 

 金車睡美人

 

    農糧署於4月28日公告核准 蝴蝶蘭 金車睡美人  (King Car Sleeping Beauty)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4月28日至2030年4月27日。

  

  植株中型,葉片呈橢圓形。總狀花序,長度中。單梗,總花數約6朵。花型側面外捲,橫徑約10公分。上萼瓣為紫色(RHS 75A),具白(RHS 155C)和紫(RHS N78B)暈色,橢圓形。下萼瓣為紫色(RHS 75A),具紫紅色(RHS 71A)點斑和紫(RHS 75C)暈色。翼瓣為紫紅色(RHS N74C),具白(RHS 155C)和紫(RHS 75C)暈色,半圓形,相接,縱斷面形狀外捲,橫斷面形狀凸形。唇瓣為中央裂片基部與頂部顏色呈白色(RHS 155C)、基部具黃(RHS 5C)和紫紅(RHS 61A)暈色;中央裂片形狀呈其它形狀(鳶形)、頂端形狀呈倒勾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五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二型,具鬚;肉瘤形狀呈第一型。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4281745157055.DOC

 

 

 

 

 

 世芥F1558

 

    農糧署於5月6日公告核准 蝴蝶蘭 世芥F1558  (SOGO F1558)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馮將魁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5月6日至2030年5月5日。

  

  植株小型,葉片呈橢圓形。總狀花序,長度短。單或雙梗,總花數約6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5公分。上萼瓣為黃色(RHS 11A),具橘紅色(RHS N34A)點斑、紫紅(RHS N74D)及白(RHS 155C)暈色,橢圓形。下萼瓣為黃色(RHS 7B),具橘紅色(RHS N34A)點斑、紫紅(RHS N74D)、紅(RHS 46A)及白(RHS 155C)暈色。翼瓣為黃色(RHS 9B),具橘紅色(RHS N34A)點斑、紫(RHS N78C)及白(RHS 155C)暈色。唇瓣為中央裂片基部顏色呈橘紅色(RHS N34A)、頂部呈白色(RHS 155C)、基部具黃(RHS 7A)暈色、頂部具紫(RHS N78C)、黃(RHS 7A)暈色及紫紅色(RHS 60D)點斑、中央裂片形狀菱形、頂端呈其他形狀(雙微凸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二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一型,無鬚;肉瘤形狀呈第八型。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561750297055.DOC

 

文心蘭品種權核准公告

 

 

 

 

 晶晶

 

    農糧署於4月28日公告核准 文心蘭 晶晶  (Jing-Jing)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周子富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4月28日至2030年4月27日。

  

  植株大型,呈斜上。假球莖具假球莖,紡綞形,垂直切面為披針形,水平切面為橢圓形,厚度中,顏色呈綠色。葉為長披針形,對稱,橫斷面平展,葉背鮮黃綠色。花梗綠色,總花朵數約93朵;黃花系,花形側面平展,不具香味。萼瓣形狀為其他形狀(披針形),周緣具波浪狀,黃色(RHS 7A)、具橘紅色(RHS N34A)條斑,基部內部顏色呈黃色(RHS 7A)。翼瓣形狀為其他形狀(似唇蝶形),尖端形狀為凹形,黃色(RHS 7A),具橘紅色(RHS N34A)點斑及塊斑,基部內部顏色呈黃色(RHS 7A)。唇瓣中央裂片形狀為蝶形,邊緣不具缺刻,黃色(RHS 9A),具橘紅色(RHS N34A)塊斑,基部內部顏色呈黃色(RHS 9A),肉瘤形狀呈第二型,顏色呈黃色。蕊柱為淺黃色,花粉塊呈淺褐色。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4281745155334.DOC

 

朵麗蝶蘭品權核准公告

 

 

 

 

 世芥F1751

 

    農糧署於5月6日公告核准 朵麗蝶蘭 世芥F1751  (SOGO F1751)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馮將魁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5月6日至2030年5月5日。

  

  植株中型,葉片呈橢圓形。複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雙、三或單梗,總花數約12朵。

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6公分。上萼瓣為黃橘色(RHS 14A),具橘色(RHS 26A)條斑,橢圓形。下萼瓣為黃橘色(RHS 14B),具橘紅色(RHS 34A)條斑及白(RHS 155C)暈色。翼瓣為黃橘色(RHS 14B),卵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中央裂片基部與頂部呈白色(RHS 155C)、基部具黃色(RHS 7A)點斑及黃(RHS 8B)暈色;中央裂片形狀菱形、頂端呈其他形狀(微凸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二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一型,不具鬚;肉瘤形狀呈第八型。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561750295795.DOC

 

 

 

 

 

 世芥 F1951

 

    農糧署於5月6日公告核准 朵麗蝶蘭 世芥 F1951  (SOGO F1951)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馮將魁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5月6日至2030年5月5日。

  

  植株中型,葉片呈橢圓形。複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單或雙梗,總花數約7朵。花型側面外捲,橫徑約10公分。上萼瓣為白色(RHS 155C),具紫色(RHS N77B)點斑,橢圓形。下萼瓣為白色(RHS 155C),具紫色(RHS N77B)點斑。翼瓣為白色(RHS 155C),具紫色(RHS N77B)點斑,半圓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中央裂片基部及頂部顏色呈白色(RHS 155C)、基部具紫紅色(RHS 58A)條斑、黃(RHS 6A)及紫紅(RHS 66A)暈色、頂部具紫紅(RHS 72A)暈色;中央裂片形狀呈其他形狀(戟形)、頂端形狀呈倒勾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四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二型,具鬚;肉瘤形狀呈第三型。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561750295334.DOC

 

委任農委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為日日春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檢定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239&CatID=

 

訂定「日日春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240&CatID=

 

 

 

 

荷蘭農官立場植物專利需要改變

 

  419日荷蘭經濟部長與農業、自然及食品品質部長聯合遞交公文給國會,內容是攸關植物育種的專利法;附件包括報告書「育種事業(Breeding Business)」。該報告是荷蘭政府委託Wageningen大學進行彙編。公文中兩部長陳述目前國際上所討論關於植物育種使用專利的若干議題。兩部長也建議對荷蘭的公共知識系統提供更多的支援,俾能持續貢獻於植物育種。植物的育種創新是確保糧食供應和品質,以及維持農業永續經營不可或缺的一部份。荷蘭植物育種的份量相當重

 

  種源是植物育種的基礎,本來是可自由使用,即使近來實施植物育種家權利法還是如此。植物育種家權利像是專利權,提供育種家的智慧財產保護。根據植物育種家權利的規範,植物育種家可自由使用任何品種來研發新品種。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演進,專利法在植物育種上越來越重要。與植物育種家權利相反,專利權不允許第三方使用(授專利保護的)植物特徵與研究方法;這可能減緩植物育種創新的速度。植物育種上專利法重要性的增加,導致近來全球育種事業集中在少數大公司手上。

 

  Wageningen大學內的荷蘭種源原中心(CGN)應兩位部長的要求,對此議題進行研究。研究顯示近來專利的授予與實施,已限制了遺傳物質的利用,導致育種公司變少,而可能減緩植物育種創新的速度。研究報告建議改變專利體系,以因應植物育種受到的衝擊。這個是可行的,比方說限制相關公司具特殊目的,妨礙競爭者研發產品的專利申請。

 

  報告也支持先前的論點,即專利代辦機構必須嚴格把關,建立一套評估專利申請的標準。最近有太多不夠新穎或並非完全創新的產品通過專利申請。作者認為,這種趨勢應予以終止,太多重複的專利已影響到植物育種界的創新能力。

 

  報告中還列出該國、歐盟以及全球各國改進專利立法的各種方式。作者還主張必須增加公家育種研究。除此之外,報告中指出工業化國家不應要求開發中國家建立過度嚴格的植物育種智慧財產保護法規。

 

資料來源:

http://www.seedquest.com/news.php?type=news&id_article=6422&id_region=&id_category=191&id_crop=

 

 

另參考:

「育種事業(Breeding Business)」報告書全文:http://documents.plant.wur.nl/cgn/literature/reports/BreedingBusiness.pdf開放植物申請專利 專利法修正草案為德不卒(本刊0121) 

http://e-seed.agron.ntu.edu.tw/0121/121slaw.htm#2

 

                

 

日本品種登錄制度-16 品種權、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可以財產權形式讓渡

行政代書  高木泰三

種權的讓渡.使用權的轉移

 

  前三回內容針對使用許可業已說明甚詳。此回內容將針對品種權讓渡與使用權轉移加以說明。

 

  品種權、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都具財產權性質,因此可進行讓渡或轉移作業。不過,這裡需特別注意一點,當品種權是與他人共有時,若未經另一品種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自有持分讓渡與第三者(種苗法23-1)。

 

  所謂持分,是權利共有者各自擁有之比例。共有持分的部分,如果沒有特別訂立,則推定以個人持分之相同比例持有之(日本民法第250條)。

 

  為什麼必須要另一權利所有人同意的原因,乃是因為即將成為新的權利所有人,有可能對於現有權利所有人具有重大影響之故。

 

  另一方面,專屬授權與品種利用事業一同執行則在取得品種權所有人同意與繼承中一般繼承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轉移(種苗法25-3)。

 

  所謂一般繼承就是繼承包括因遺贈、合併等權利與義務之行為;相對的,透過買賣、贈與或(企業、營利事業)讓渡等情況,則稱為特定繼承。於此,特定繼承的情況,原則上必須取得品種權所有人同意許可。但例外的情況下,與品種利用事業一同執行則不需取得品種權人的同意。此外繼承中的一般繼承是不需品種權人的同意。如此限制專屬授權轉移,是因為誰是專屬授權人,將重大關乎品種權所有人的權益是否受到損害。

 

  另外,若僅轉移品種利用事業而該專屬授權未共同轉移,因該事業無法繼續,故不需取得品種權所有人同意。

 

  「與品種利用事業一同執行」所述,乃屬商業法舊規中營業讓渡<商法舊245條第1項第1號>(現行公司法的事業讓渡<公司法第467條>)之規範範圍。

 

  且,專屬授權若為共有,於個別所有權人欲移轉個人持分時,需經其他所有權人同意方可為之。此點與共有品種權移轉相同。

 

  針對品種權之讓渡(轉移)或專用利用權轉移,除繼承中一般繼承的情況外,在植物品種登記冊中登記轉移是效力發生要件之一(種苗法32)。

 

  而關於透過繼承中一般繼承等概括繼受,雖在植物品種登記冊登記轉移非效力發生要件,但仍應儘速依農林水產省相關法規規定,向農林水產省大臣提出申請。

(待續)

呂子輝編譯

資料來源:日本種苗新聞 第1983號    2010年4月11日刊行

 

 

 

UPOV新副秘書長即將上任

  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為一國際性組織,針對新品種權利的鑑定與保護,提供與技術建議準則。該聯盟新副祕書長即將上任,領導未來十年。

 

  英國人Peter John Button為UPOV現任的技術委員會主任,將於12月1日接替德國籍副秘書長Rolf Jördens的位子。Rolf Jördens於2000年上任,將在今年11月30日卸任。

 

  目前許多非政府組織對UPOV的運作非常感興趣,UPOV大抵上定位為技術單位。根據UPOV對於觀察員的規範準則,只能開放給對於UPOV條約所轄事務具備能力的非政府組織與國際組織來申請作為觀察員。

 

  總部設於日內瓦的UPOV與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共用一座大樓。WIPO總幹事Francis Gurry也同時兼任UPOV的祕書長。但實際上,副秘書長才是處理UPOV例行事務的人。

 

  Button的任命將留下一個主任的空缺。考慮到該職位為重要的行政部門,將由掌管以及他的出色表現。根據UPOV決議,議會決定提拔資深顧問Mr Raimundo Lavignolle為主任,任命自12月1日開始生效。

 

  Lavignolle為道道地地的阿根廷人。

 

  UPOV委員會於2010年3月26日召開會議,有68個會員參加。在會議上,UPOV秘書與各個聯盟成員分別開了幾個會議,討論了幾個副秘書長候選人,結果未經選舉即達成共識。

 

  許多人向智慧財產報導透漏,候選人間最主要的差異就是地域性,UPOV近20年來都是由歐洲人所掌管。Jördens的前任領導者Barry Greengrass,也是來自英國,帶領UPOV走過12個年頭。

 

  UPOV營運初期,大部分會員都是來自已開發國家,組織中的元老—丹麥、德國、荷蘭與英國都是在1968年加入。不過近十年來,有翻盤的趨勢,有些會員希望有新的地域代表。有人表示Lavignolle可望拓展更多的公民社團參與發展,例如在每次UPOV召開會議時舉行消息發布。

 

  Lavignolle的出任消息是否是為了安撫將把票投給他的人而進行協商,目前尚未明朗。雖然UPOV大多數會員是已開發國家,但拉丁美洲國家的數目也是不容小覷。

 

  原本有7位副秘書長候選人。其中五位是巴西的Antonia Ivasçu of Romania, José Graça Aranha、越南的Nguyen Than Minh、多明尼加共和國的Rafael Pérez Duverg與肯亞的Evans Olonyi Sikinyi。可靠消息指出副秘書長的篩選條件嚴格,在10月時淘汰了其中四位。UPOV報告中指出,Ivasçu在12月的聲明稿中表示因個人因素而退出參選。

 

公民社會關注

 

  聯盟會員數的變動導致公民社團的質疑,至少一為開發展中國家的代表在參與UPOV會議就提出問題。

 

  發展中國家代表還向智慧財產報導Intellectual Property Watch埋怨,將一切歸咎於技術層面,使得UPOV的所作所為看不到社會與人性的層面;一個組織不應使用「這是技術性問題」的論點來與世隔離。

 

  該代表認為,將UPOV人性化的時機已到。

 

  聯合國特別調查員所寫的「糧食權利The Right to Food」2009年報告中寫道,種子專利權減少生物多樣性,並建立架構讓大農企業壓榨貧困農民而得利。而UPOV秘書處的回應書對此並未置一詞。該代表認為,這可能是因為這些UPOV的成員只擁有某部分專業知識,而欠缺其他的,像是技術決策對社會和政治的影響等。這在UPOV成員資格是有條件的雙邊貿易協定時,會更加成為問題。

 

  去年秋季UPOV拒絕兩個農民組織成為觀察員身分,原因是認為農民組織無法證明具備處理UPOV公約相關事務能力;這使得非政府組織更加關注該問題。農民組織打算再申請,已經送出39個支持者連署的公開信給UPOV秘書長,而下一次UPOV委員會例行會議將於10月21日召開。

 

  會外會將在3月26日選舉前召開,會議名稱為「世界變遷下UPOV的未來」,尋求UPOV將如何適應未來的挑戰,像是氣候變遷與持續醞釀的糧食充足問題。

 

  「發展基金會(The Development Fund)」為總部設於挪威的非政府組織。其成員Bell Batta Torheim表示種子市場越來越集中於少數公司。2008年度,世界受專利保護之種子有47%掌握在Monsanto、Dupont與Syngenta三家公司手上。

 

  Torheim的工作是透過農民與植物育種家參與研發品種,來加強農民的生態多樣性管理能力。

 

  Bell Batta Torheim引用「糧食權利」報告書要求UPOV檢討其條款是否攸關糧食充足與衝擊到生物多樣性,並希望UPOV能更透明化,讓農民與非政府組織等所有利害關係人都能參與。

 

  不過巴西農業部的農藝學者Daniela de Moraes Aviana持不同的看法。她認為智慧財產是個有效機制,可促進創新發展,而開發中國家仰賴創新研發來生產糧食,以符合現今市場需求與迎接氣候變遷等的未來的挑戰。

 

  de Moraes Aviana植物品種保護的經驗已有10年。她提到巴西政府認為公共研究機構(如大學、州立機構與非政府組織)也需要更多的智慧財產保護,以鞏固其研發能力並鼓勵維持供應市場。

 

  加拿大的植物育種家權利法實施滿十年,所做出的影響評估報告發現,育種家權改善了園藝與農藝的種苗產業部門的科技與利潤。農民也接觸到更多、更好的品種。

 

UPOV技術委員會

 

  UPOV技術委員會負責裁定各類準則是否通過。根據UPOV的規範,具備可區性、一致性、與穩定性的品種才能獲得保護。而其測定因物種而異。棉花的測定過程有異於試驗胡瓜的過程,因此需要不同的測定準則。

 

  向技術委員會提出的測定準則修定各項建議案,可參考http://www.ip-watch.org/weblog/wp-content/uploads/2010/03/amendments-to-draft-test-guidlines.pdf

 

  「糧食權The Right to Food2009年報告書:http://www.ip-watch.org/weblog/wp-content/uploads/2009/11/n0942473.pdf

 

資料來源:http://www.seedquest.com/news.php?type=news&id_article=14458&id_region=&id_category=&id_crop

 

 

 

 

中國公開品種命名規定草案

  中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於20084月間公告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草案,並徵求各界意見。

 

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草案                     (原條文正體照登)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業植物品種的命名,保護品種選育者和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農業植物品種的命名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植物品種命名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一個農業植物品種只能使用一個品種名稱。

第五條品種名稱可以使用漢字、字母、數位及其組合,但至少應當包括一個漢字,數字儘量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於植物品種的命名:
(一)僅以數位組成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社會公德或者帶有歧視性的;
(三)以國家名稱命名的;
(四)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國外地名命名的,地名簡稱除外;
(五)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者其他國際國內知名組織及標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對植物品種的特徵、特性或者育種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七)屬於相同或相近植物屬或者種的已知名稱的;
(八)誇大宣傳的;
(九)品種名稱含有比較級或者最高級詞語或者類似修飾性詞語的;
(十)已注冊商標名稱的;
(十一)不適宜品種命名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品種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對植物品種的特徵、特性引起誤解的情形:
(一)易使公眾誤認為該品種具有某種特殊性狀,但實際上該品種並不具備該性狀;
(二)易使公眾誤認為只有該品種具有某種特殊性狀,但實際上同屬或者種的其他品種同樣具有該性狀;
(三)易使公眾誤認為該品種來源於另一品種或者與另一品種有關,但實際上沒有關係。
(四)以遺傳育種術語或者品種類型命名的;
(五)以植物體、植物體的器官、組織或者細胞名稱命名的;

第八條 品種名稱對育種者身份引起誤解的情形是指品種名稱為一育種者的名字或者某系列名稱為一育種者使用,其他育種者使用相同名稱或者類似系列命名的品種名稱。

第九條相同或者相近的屬或者種內的品種名稱不能重複:
(一)文字相同的,無論發音或者字義是否相同,視為相同;
(二)文字不同讀音相同含義上不能明顯區分的,視為相同;
(三)包含字母或者數位的,同一個字母的大小寫或者同一個數位用阿拉伯數字或用中文書寫,視為同一個品種的名稱;
(四)包含數字+的,書寫時無論有無
字,視為相同。

第十條 品種的中文名稱翻譯成英文時,應當採用中文拼音拼寫,第一個字母大寫;品種的外文名稱翻譯成中文時,首先採用音譯,音譯與已知品種名稱重複的採用意譯。

第十一條品種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      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

http://www.seedchina.com.cn/InfoDetail.aspx?InfoId=441&TypeId=5

 

本報注:該草案似乎尚未正式通過公告,迄今中國法規定於植物命名的學系規範見於20081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於新品種命名:

  (一)僅以數位組成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或者社會公德或者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三)以國家名稱命名的;

  (四)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命名的;

  (五)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者其他國際國內知名組織及標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徵、特性或者育種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七)屬於相同或相近植物屬或者種的已知名稱的;

  (八)誇大宣傳的。

  已通過品種審定的品種,或獲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生產應用)》的轉基因植物品種,如品種名稱符合植物新品種命名規定,申請品種權的品種名稱應當與品種審定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的品種名稱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