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署公告預告: 矮牽牛、星辰花、非洲鳳仙品種權核准公告;其他
矮牽牛品種權核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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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麗紫’
農糧署於6月30日公告核准
矮牽牛
‘佳麗紫’
(‘Calitunia
purple’(DANCALI10))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6月30日至2030年6月29日。
株型為直立型,株高矮。枝條長度中等。葉長度短,寬度窄,橢圓形,無斑紋,葉表面綠色程度中綠。花的萼片長度、寬度中等,單瓣,花徑小,花形高腳碟狀,花瓣正面脈紋表現程度弱,花瓣顏色數2種,花瓣正面顏色紅紫(RHSN66B),次要顏色紅紫(RHSN57A),花瓣正面次要顏色分佈花筒邊緣,花筒內側黃色(RHS12A),花藥黃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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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630123550705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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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卡迪-紫白’
農糧署於6月30日公告核准
矮牽牛
‘卡斯卡迪-紫白’
(‘Cascadias
Rim purple’(DANRIM10))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6月30日至2030年6月29日。
株型為直立型,株高中等。枝條長度中等。葉的長度、寬度中等,橢圓形,無斑紋,葉表面綠色程度中綠。花的萼片長度、寬度中等,單瓣,花徑中等,花形高腳碟狀,花瓣正面脈紋表現程度中,花瓣顏色數2種,花瓣正面顏色紅紫(RHSN74A),次要顏色白(RHSNN155C),花瓣正面次要顏色分佈花瓣,邊緣花筒內側顏色紫藍(RHSN92A),花藥顏色淡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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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6301235507055.doc
星辰花品種權核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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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河翼’
農糧署於6月30日公告核准
星辰花
‘藍河翼’
(‘River
Wings’)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6月30日至2030年6月29日。
植株高、花莖數中等。葉的狹長形,葉色綠,光澤弱。花莖上具有葉,花莖翼片寬度寬、分枝程度中等,花序屬於第2
型,小花序長度長。花萼漏斗型、紫色(RHS N87A)。花冠大小中等、白色(RHS 155
A),玉米穗型花柱,花藥較高於柱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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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6301235507055.doc
非洲鳳仙品種權核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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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系列-亮橘’
農糧署於6月30日公告核准
非洲鳳仙
‘音樂系列-亮橘’
(‘Musica
Spicy Orange’)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6月30日至2030年6月29日。
株高、株寬、分株數中等。葉片長度短,葉無斑紋,葉片表面顏色濃綠,葉片背面脈間顏色紅和綠,葉背面脈顏色綠色,葉柄向上面花青素呈色弱,葉柄背面花青素呈色弱。花朵為重瓣,花朵寬度中等,眼圈顏色除外之花色種類數為2,主要花色橙色(RHS
33B),次要花色紅色(RHS 69C),次要花色分佈在花瓣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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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6301235507055.doc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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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駁回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朵麗蝶蘭「金車夢幻女孩」及趙鎮鋒君申請文心蘭「甜心佳人」植物品種權案 。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280&CatID=
德國政府反對動植物專利
德國農業部長表示反對把專利授予牲畜與植物品種。此番話時機敏感,因為歐洲專利局正準備裁決影響歐洲生物專利相當深遠的案件。
德國政府企圖阻止牲畜與植物的專利。糧食、農業與消費者保護部部長Ilse
Aigner向德國知名雜誌SPIEGEL說:有些規矩不應該去逾越。她認為不應該以生物專利來侷限農民與育種家,以期能針對品種的遺傳特性進行保育。
Aigner亟思精確地重新規範歐洲生物專利。農業部部長雖然不反對新穎育種方法的專利,但主張生物體並不能給予專利。
反對黨的國會成員不但贊同她的立場,更進一步主張,不但生物體不能給予專,連傳統育種方法也不行。
Aigner的推動改善歐洲生物專利規範,乃是趕在歐洲專利局(EPO)即將作出一項重要裁決之前。本月20日開始的聽證會上,EPO最高階的擴大上訴委員會將調查兩件專利的有效性,一件是青花菜,另一件是番茄。EPO的裁決定讞後,就成為傳統種子能獲得專利的先例。
事實上這兩項專利幾年前就已經授予。得到專利的青花菜含有高濃度的硫配醣體(Glucosinolates),硫配醣體為具抗癌的合成物。關項專利由英國的植物科學股份有限公司(Plant
Bioscience Ltd)於2002年獲得。得到專利的蕃茄,其含水量較低,曾經於2003年得到色列農業部授獎。然而許多團體反對此兩項專利,其中居然包含生技公司,如跨國英荷的Unilever與在瑞士的Syngenta
Participations AG。
其他反對該專利的組織為「種子不要專利No
Patents on Seeds」。此遊說團體由德國綠色和平組織、瑞士開發組織Swissaid、和還有德國天主教會的海外發展處Misereor等組成。
遊說團體所反對的專利授予並不是針對基改種子,而是傳統植物育種技術所得到的品種。例如含水量較少的番茄是由好幾個蕃茄品種種子雜交之後,觀察哪些番茄後代果實水分較少,而選育出來的。
根據歐盟規範,EPO對蔬菜案件曾作出如下聲明:「歐洲專利不應授予利用基本生物方法所育成的植物與動物」。所謂產生植物或動物的過程是基本生物方法,指的是「使用方法完全是採雜交或選拔等自然的事件」。
「種子不要專利」組織關心EPO該判決後果。該聯盟表示若能撤銷此專利,傳統種子要獲得類似專利就會變得相當困難。另一方面,反對的公司其用意其實是希望EPO能核准傳統種子的專利,而非去撤銷其專利。遊說團體指出,反對此青花菜專利的Syngenta也正在申請類似的稻米專利。
農業一向都是採用開放來源的原則,植物或動物的品種都可以讓所有人用來進一步研發育種。反之,專利給予持有人獨有的權利,並能限制任何新品種的研發。
資料來源:
http://www.spiegel.de/international/europe/0,1518,702118,00.html
大種子公司併購案
歐盟執委會深入調查
歐盟執行委員會按照歐盟併購管制規範 (EU
Merger Regulation),對瑞士Syngenta公司打算收購美國Monsanto公司全球向日葵種子業務一案,展開深入調查。執委會的初步市場調查指出,該案可能在歐州導致競爭,特別是關於向日葵的育種以及其種子、種子處理用商品的販賣。執委會將於90天後做出最後決議。展開深入調查的決議並不會影響調查的最終結果。
執委會副主席與競爭委員Joaquin
Almunia表示,向日葵種子產業於過去幾年經歷重大合併,執委會需確定該產業能保有實在的競爭力,以維持創新研發並避免提高農民的成本。
Syngenta於4月28日告知執委會,決定收購Monsanto的全球向日葵種子業務。Syngenta致力於種子及其產品的研發、生產及商品化,期以改善作物的表現。該公司為歐洲經濟區(EEA)中向日葵種子龍頭之一,成立於2000年,是由Novartis與AstraZeneca的作物保護業務和的Novartis種子業務進行資產分割及合併而設立的。
此交易案件剛開始時並不符合歐盟併購管制規範中的審查條件,因為未達交易總額門檻(註1),因此轉而通知西班牙與匈牙利競爭規範機關(competition
authorities)以求批准認可。然而,西班牙競爭機關要求此審查需轉送至歐盟執委會,而匈牙利競爭機關也加入相同的要求。
該併購案結合歐洲兩大向日葵種子供應者。兩家公司在培育向日葵新品種與其商業化的實力堅強。排除一大競爭對手對於創新研發可能會有負面影響,導致消費者選擇減少,並可能哄抬向日葵種子的售價。此外,對於處理向日葵種子的產品而言,也有喪失抵押品贖取權的問題。因此,此收購案引起是否符合歐盟併購管制規範的一連串問題,例如向日葵育種所產生品種的供應、向日葵種子其種處理用的銷售等。
執行委員會90個工作天後, 10月26日前將針對該案是否嚴重妨礙歐洲經濟體的實質競爭力,做出最後決議。
更多的資訊請參考: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elojade/isef/case_details.cfm?proc_code=2_M_5675
註1:併購者是否必須告知歐盟執委會,其評估點在於檢視收購者與收購業務的交易總額。此案件中,Monsanto向日葵種子業務並未達到歐盟交易總額門檻。
資料來源:http://www.seedquest.com/news.php?type=news&id_article=8053&id_region=&id_category=1800&id_crop
日本品種登錄制度-20
對於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逕行利用者,得以請求損害賠償
行政代書
高木泰三
品種權遭侵害時得以如何因應呢?
(續前篇19)
1.
關於侵權損害賠償之請求:
在上回針對品種權遭侵權時,得以提出禁止請求權等相關事項,業已詳細說明。針對侵權行為,若為民法第709條所定義之不法行為成立之情況,品種權所有人或專屬授權人除得以提出禁止請求權外,亦可對侵權行為者提出損害賠償之要求。品種權所有人等權利所有者,依據民法規定之不法行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之要件如下所述:
A.
侵權行為之事實:
未經所有權人同意擅自利用登錄品種(包含品種特性上未能與其明確區分者、從屬品種、雜交品種等)之行為。關於利用之內容請詳見第17、18回內文。
B.
蓄意侵權或過失侵權行為:
不同於提出禁止請求權之情況,必須提侵權行為者之蓄意行為或過失之相關證明。
C.
所有權人發生損害情事。
D.
侵權行為與損害間互有因果關係。
所有權人為提出損害賠償必須主張並提出上述各類要件之證明或證據。
然而實際現況是許多品種權侵權都是在所有權人不知道的地方進行登錄品種繁殖等侵權行為,因此所有權人要取得侵權行為相關之資訊,或取得侵權行為者是否為蓄意或過失以及損害之證明等,有其困難。因此日本種苗法中設置A:過失之推定;B:損害金額推定等法律層面之推定規則,將提供證明與證據之責任轉移至侵權行為人。
A.
過失推定
侵害他人品種權或專屬授權者,經推定其侵權行為屬過失犯。所謂「經推定」是:若無反對之證據則可判斷一定狀態下的某種事實(也就是有其過失之處)。過失犯推定之法律根據為:登錄品種其內容為業已公告之內容者(種苗法第18條-3)或在將登錄品種之種苗作為營業用途使用之讓渡行為以及提出讓渡申請之情況下,須註明該登錄品種之名稱為其義務(種苗法第22條-1)等規定來看,因為可事前調查其行為是否屬品種權保護範圍內,故有此規範。
根據推定規則,侵權者之主張過失與提出證明之責任由所有權人轉移至侵權行為者,而侵權行為者必須主張並提出自身未有行為過失之相關證明。
B.
針對損害金額推定於下回連載詳細說明之。
呂子輝編譯
資料來源:日本種苗新聞第1988號
2010年6月1日刊行
中國品種權申請件數創歷史新高
中國頒佈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已兩年。2009年農業部受理公示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申請244件,頒發了185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2009年該國農業部受理品種權申請992件,較上年增長14%,創歷史新高。育種創新成為種子產業發展的主力,大型種子企業如山東登海、奧瑞金、國豪種業、金色農華等都擁有自主的智財權,競爭力強。據對2009年推廣面積10萬畝以上的主要糧食作物品種統計,授權品種占水稻、小麥、玉米播種面積比2008年分別提高了9.8、26.2和27.6
%。
資料來源:
http://www.chineseseeds.com/showarticle.php?articleid=1933
中國用DNA鑑定稻種侵權
根據2008年的報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委託專業機構對雜交水稻種子進行DNA指紋鑑定,認定某種業公司生產、銷售與另一家公司擁有植物新品種權相同的雜交水稻種子,構成侵權。這起案件是2007年12月1日實施的農業部行業標準《水稻品種鑑定DNA指紋方法》後,中國以DNA指紋鑑定認定水稻新品種侵權案的首例。
合肥新強種業科技公司訴稱,被告安徽某種業公司利用受保護品種‘宣69S’和‘中秈Wh26’的繁殖材料,生產、銷售授權保護品種‘兩優6326’種子,並於2006年底和2007年初以水稻品種‘紅華105’(化名)的名義包裝銷售,數量達15萬公斤。被告的行為對原告已經構成侵權,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兩優6326’水稻植物新品種權的侵權行為;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刊登聲明,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訴訟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因被告侵權行為給其造成的不良影響。
被告公司辯稱:本公司沒有實施‘兩優6326’水稻種子的生產、銷售行為,被告所生產、經營的水稻種子均為‘紅華105”品種,原告指控被告侵權的事實不能成立。
被告為開發兩系雜交中秈水稻品種‘紅華105’,曾於2006年1月26日與當時擁有‘紅華105’開發經營權的安徽某種業公司及案外人陸某共同簽訂了《關於‘紅華105’兩系雜交水稻品種合作開發協議書》,被告於2006年、2007年組織生產並以‘紅華105’名義包裝銷售的水稻種子,皆為該協議書項下的‘紅華105’種子。
生產種子所需的親本‘2301S’及‘七秀佔’,也是由該品種選育單位某水稻研究所提供。被告從未生產、銷售過‘兩優6326’種子,也沒有實施任何侵犯上述品種權的侵權行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3月1日,農業部授予原告合肥新強種業公司為‘兩優6326’水稻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被告安徽某種業公司也是從事雜交水稻等種子生產、經營的企業。2007年3月28日,被告與蘇農公司簽訂了一份《雜交稻製種合同》,約定由蘇農公司為被告生產名稱為‘紅華105’的雜交水稻1500畝,預約了單產、收購價格和產量。2007年4月25日,被告與東昇公司簽訂了一份《雜交稻製種合同》,約定由東昇公司為被告生產名稱為‘紅華105’的雜交水稻1000畝。
合肥市中院於2007年9月依法對以上兩合同生產的種子進行隨機抽樣保全。另查明,被告2007年委託生產的雜交水稻種子,以‘紅華105’品種名義包裝銷售。
為確認所保全的樣本種子與從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所調取‘兩優6326’的F1標準種子,是否存在一致性,經原告申請,法院決定對該專業技術性問題進行司法鑑定。
由於目前尚無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水稻植物新品種司法鑑定機構,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委託具有水稻植物新品種專業檢測技術的專業機構--中國水稻研究所--進行司法鑑定。該所根據法院提供的上述保全的被控侵權樣本種子及標準種子,依照2007年12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行業標準《水稻品種鑑定DNA指紋方法》,進行DNA指紋鑑定。
鑑定結論為,樣本種子在所有24個標記座位上與標準種子的帶型均一致。法院判定被控侵權樣本種子與原告在農業部備案的‘兩優6326’標準種子具有一致性。
法院認為,原告的‘兩優6326’植物新品種權依法應得到保護,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銷售與該授權品種相同的雜交水稻種子的行為即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因植物新品種權不涉及權利人的人格利益,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並無法律依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鑑於被告的侵權行為客觀上已給原告的生產經營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原告要求被告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不良影響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
法院根據已查明的被告委託蘇農公司、東昇公司實際生產侵權種子的面積及產量、被告銷售侵權種子的價格、收購成本、包裝成本,查明被告的侵權獲利為227萬餘元。法院判決被告安徽某種業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與原告‘兩優6326’植物新品種相同的雜交水稻種子的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27萬餘元;並在《中國農業報》上刊登聲明,消除給原告經營造成的不良影響。
本案承辦法官王懷慶說,目前對水稻品種一致性的司法鑑定,主要有田間觀察和DNA基因指紋圖譜鑑定,由於田間觀察的周期長、主觀性強,受氣候、土壤等外在因素的影響較大,特別是同系近親品種間的差異性,難以把握,司法實踐中一般會選擇DNA基因指紋圖譜鑑定。這種鑑定的優勢是,時間短,不受外界因素如氣候、溫度的影響,證據容易固定,較為客觀,但要求有統一的鑑定標準,因為在植物的數萬個染色體中要選擇最具有代表性、最能控制性狀表現的染色體,來進行比對,但哪些染色體最具代表性呢?有多少不同的染色體才能得出差異性的結論呢?中國水稻研究所經過多年的研究,終於在2007年提出《水稻品種鑑定DNA指紋方法》(NY/T1433-2007,以下簡稱《標準》),該《標準》於2007年9月14日經農業部發布,2007年12月1日實施。
資料來源:
http://www.chineseseeds.com/showarticle.php?articleid=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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