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國際法庭的第408315 / KG ZA 11-1414判決:Taste of Nature (Koppert
Cress公司)使用不得專利的生物學程序所獲得的蘿蔔(Raphanus sativa)不能申請專利,讓Cresco侵權疑慮消失。
Taste of Nature在2011年12月提起這個訴訟,指控Cresco販賣紫色蘿蔔芽菜Red Radish Cress侵權。
Taste of Nature開發了一個高花青素的蘿蔔芽;花青素是一種讓植物呈現紅色、紫色或黑色的抗氧化物,咸認對健康有益。
Taste of Nature擁有編號EP 1 290 938的歐洲專利(EP
938),這項專利涉及高花青素含量的蘿蔔植物體及其芽菜,以及其生產。
Taste of Nature的專利範圍第一項如下:
蘿蔔(Raphanus
sativa)植物,該植物使用以下程序獲得:篩選蘿蔔其芽菜略呈紫色者,進行自交或雜交經若干代,選出後裔其芽菜呈紫色,平均每克鮮重芽菜花青素含量至少800
nmol的紫色蘿蔔芽菜之植物。
專利EP938的說明內容包括:
本蘿蔔植物乃Raphanus sativa,是自CGN 6924、CGN
7240兩蘿蔔品系中所選拔或育種而來,且另一個更重要的親本是V33品系(例如:ATCC No. PTA-3630)。
歐洲專利局擴大訴願委員會(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EBA)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PC)
第53條的第一行及第(b)點,對於實質生物學程序的可專利性裁定如下:
因此,廣義的結論是:在基於整套基因組之有性雜交之後進行選拔,這種人為干預的技術手段,賦予或協助程序的表現,仍屬於Article
53(b)-「實質生物學」的意義,因此排除授予專利之外。
但若是在雜交及選拔中,額外加入技術本質的程序,而將特性轉入基因組,或修改基因組的特性,因此而產生一植物體,該植物體所引進的特性或被修改的特性並非有性雜交所引起的基因混雜,則該程序已經跳脫立法者想排除授予專利的植物育種範圍之外。因此該程序並不適用EPC
Article 53的排除條款,該技術之建構有資格取得專利。
以上所述僅適用於在雜交及選拔過程內所加入的額外技術,與選拔的世代數無關。若在該雜交及選拔過程之外加入額外技術,例如在準備進行雜交之前先對植物材料給予額外技術,或者在雜交及選拔過程產生植物之後,才對該植物給予額外技術,都不能豁免於EPC
Article 53(b)的排除規定。
Taste of Nature認為其發明可被專利,因為EP
938乃是透過特定方法所得到的產品(植株、芽菜、芽菜或植株的容器和植物材料),而非僅方法本身。
緊急程序判定意見:
根據Article
53的第一行及第(b)點,這個臨時判決是為合理。實質生物學方法(如傳統育種)不僅不能授予專利,連使用該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也不能授予專利。因為使用專利範圍內之方法所得之產品亦在保護之列
(見EPC Article 64(2)。如果將不得專利之實質生物學方法所產生之產品判定為允許專利,會使得EBA
G1/08的解釋文下之Article 53規定毫無意義,因為會讓EBA將實質生物學方法解釋為可以專利,但是情況並非如此。Taste of
Nature所提出的觀點是無法成立的,除非認為EBA並沒有明確提示其對方法所產生產品之專利範圍的意見。因此其解釋無效,根據Article
53的第一行及第(b)點,不能支持其論點。因此駁回Taste of Nature的要求。
Cresco現在可以開始進行無效訴訟,也就是要求法院判決Taste of Nature在荷蘭的專利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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