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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單位:農委會農糧署

發行單位:台大種子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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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郭華仁
執行編輯:謝舒琪

編譯:呂子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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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農藝學系種子研究室

 

0148   2011-04-25  第 三版     搜尋本網站     全國種苗商名錄

植物種苗電子報

                                                                                          

 

農糧署公告預告: 訂定茶花、綠竹品試驗檢定方法;委任農委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為茶花、綠竹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檢定機構

 

訂定「茶花品試驗檢定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460&CatID=

 

訂定「綠竹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461&CatID=

 

委任農委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為茶花、綠竹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檢定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459&CatID=

 

 

 

 

 

紐西蘭研發保護品種權的新武器

  植物育種家有最新的武器來防止非法使用種子。育種家打算挺身而出,以對抗從育種家身上偷了數百元不法利益的人。

 

  新DNA技術可清楚、準確地鑑別種子,大幅增加成功起訴的可能性,以防止所有非法販售新品種保護之品種或專利技術。

 

  紐西蘭植物育種與研究協會的會長John Caradus表示此新技術快又準確,且能有效鑑別各個品種。

 

  商人、零售商與農人需特別注意。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植物品種權利人可在市場中實行大範圍黑麥草的DNA試驗,以確定真正的品種權人。

 

  盜用具財產權品種是個大問題。種子業者不可再非法生產種子而不支付權利金,詐取植物育種家的心血。想合理使用品種需支付權利金。

 

  植物育種家投入相當多的時間與金錢在研發新品種,他們期待投資有公平的回報。若是不防止竊取行為,這些行為就會持續增多。育種家的收入虧損可能超過1000萬元。

 

  DNA技術是診斷工具,用於鑑別各別品系,如同在刑事案件中所使用的方法。

 

  基因標記可更容易鑑別品種,法庭上已開始運用該資訊,在目前的高等法院視同確切證據。

 

  John Caradus支持具智慧財產種子產業的打擊犯罪,他認為這不只是保護育種家與種苗公司的利益,也保障誠實的農民、加工業者與終端客戶。

 

  該技術支援1987年植物品種權利法,該法給予植物品種權人相當大的權利,包含索取品種權利金的權利。

 

  立法的最終目標是藉由准許育種家擁有自己的品種並對他人使用品種而索取權利金,以促進植物育種產業,俾能將收到的權利金持續投資育種,以得到更好的品種。

 

  育種家得到他們育種成果的收益才可源源不絕地持續改良品種。

 

  農民可保留自用種子,不過違法販售或購買種子是犯法的,兩者不同。

 

  違法購買種子者是無法確切知道種子的譜系,也無法清楚了解其預期表現。農民也需要小心受到專利保護的品種或技術,這類種子不可保留自行使用。例如對於含有AR37 endophyte的黑麥草品種,農民不可留種自用。

 

  誠實的農民需小心,避免無故捲入非法紛爭中。即使是無意冒犯也不成理由。新技術的準確性與速率將幫助逮住違法人士。

 

資料來源:http://www.seedquest.com/news.php?type=news&id_article=16043&id_region=&id_category=&id_crop

 

 

 

〈農民之路〉對峇里種子宣言的聲明:「農家種子:尊嚴、文化與生命」

Peasant Seeds: Dignity, Culture and Life

 (La Via Campesina, March 16, 2011)

 

  全球的農是種子爭奪戰的犧牲者。企業界無所不用其極地尋求種子的控制,威脅到農業體系。爭奪戰的結果將決定人類的未來,因為我們每天的食糧完全取決於種子。

 

  參與此戰爭的是運用基因工程、雜交技術與農業化學品的種子企業,目標為種子的歸屬權,好進一步增加其利潤。他們迫使農民購買、仰賴其種子。其他的參與者是貧農和務農家庭,他們保留與繁殖農家和當地固有的種子,這些種子是人類的財產,由農民,不論男女,一同照護與繁殖。這些珍寶是由我等農民慷慨地為人類而服務。

 

  企業界創造許多竊取種子的方法來進行操控,對種子動手腳,做了財產所有權註記,逼著我們全球的農民每年要從公司購買新種子,我們再無法從收穫中保留與選拔種子,作為來年種植用。企業界的方法包含基因改造和雜交種子,這些農民都無法繁殖;再加上使用專利和植物品種權等企業財產權,這些都受國際條款與各國法律所約束。這樣的行為與竊盜沒有兩樣,因為所有企業界的種子都是農民經過數千年所選育出來的產品。由於我等農家與農民,全世界人類現在才能有這麼多樣的作物與培育出來的動物,提供為全世界的食物。 

 

  公司壟斷並竊取我們的自然財產,他們和同流合污的政府讓所有人類的糧食與農耕陷入險境。數千個地方品種被少數基因一致的品種取代,維持我們糧食體系的遺傳多樣性遭到腐蝕。面對氣候變遷,多樣性是優勢而一致性則是弱點。商業種子徹底降低人類面對氣候變遷的適應能力。這是為什麼我們認為農家耕種與留種才能保護地球。

 

  我們農民知道雜交和基因改造種子需要大量的殺草劑、化學肥料與水,增加生產成本,危害環境。這些種子也易受乾旱、植物病蟲害所苦,也導致數以千計的作物生產失敗;當警覺時,家庭經濟已蒙受極大傷害。企業界所培育的種子若沒用有害的化學藥品,就無法耕種。他們的品種需要利用大型機械始得收穫,需要用人工方式保持新鮮以利運輸。不過企業界忽略了他們的育種方式損害到我們的健康。企業界的種子生產快速,但營養價值不高,並且含有化學藥劑,導致許多過敏與慢性病,污染了土壤、水和我們呼吸的空氣。

 

  相反地,農人體系可再發現、再評估、保育與交換種子;由於在農民田間選拔與繁殖,因而可適應當地。因此此體系可以維持並增加遺傳多樣性,以作為人類糧食的基礎,讓人類能夠有能力與彈性來應付全球各式各樣的環境與變遷的氣候下的飢餓問題。

 

  農家種子比較能適應當地的生長環境。也能生產出更有營養的食物;在農業生態耕作體系下,不需殺蟲劑或其他昂貴的藥劑投入而能有更高的生產力。反之,基因改造和雜交種污染到我們的種子,種子有滅絕之虞。這些種子替代了該地原有種子,導致原有種子的消失。人類沒有農家種子就無法存活,但大公司的種子卻讓農家種子暴露於危險中。

 

  不要誤會,我們面對的是控制種子的戰役,我們的未來取決於種子戰爭的結果。我們必須透過這樣的角度來分析國際農糧用植物遺傳資源的條約(ITPGRFA),才能瞭解其利害關係,以及我們要採取的態度。

 

國際農糧用植物遺傳資源條約

 

  首先我們必須以歷史的角度來看該條約的持續企圖竊取我們的種子。企業界與大多數政府利用該條約,讓企業界合法地使用收藏於全球的農民種子。該條約承認企業擁有種子,並使之合法化,從而創造竊取與壟斷種子所需之環境。條約使用華麗的文字來敘述農民權,卻將其實施的責任諉託給各政府。然而各政府卻無意執行。因此條約提到這些權利,只是試圖幫條約打預防針,防止我們可能的反對與譴責。

 

  結果是該條約將世界貿易組織與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合法化。因而使工業財產權與植物育種家權利具法律效力,卻讓各政府無視於農民權。這條約矛盾且含糊不清,最後的解讀是條約站在竊盜那一邊。

 

這並不表示已一無所有。該條約還可從農民的觀點來修正,不過修正要快、要有重點。農民之路(La Via Campesina)認為:

 

      在種子私有商品化乃為合法,而農民留種自用、交換與販賣種子的權利被法律判定為犯法時,農民無法保護生物多樣性,也無法滿足全世界的糧食需求。迄今只有種子條約考慮到農民權利,不過各國卻並沒有維護此權利,維護的是企業的財產權。所以該條約必須優先給予農民權利,保證在承認該條約的127國當中,這些權力都需具法律效力。

 

      條約若推動種子的專利權與其他形式的智慧財產,就會與農民權起衝突。所有形式的專利、植物品種保護和繁殖種子之權利金,與任何其他生命的企業產權,該條約皆應加以禁止。

 

      企業侵占我們的種子,摧毀品種多樣性,用少數動過手腳的品種來替代原有品種。這些龐大的債務企業界必須償還,但這麼做不代表還要給予持續竊取種子的權利。企業界不但必須償付,還得停止竊取種子與破壞生物多樣性。

 

      對於其所承認的企業產權,該條約主張「利益共享」。此利益實乃竊取農民的種子而來。我們不願拿竊取我們的種子而獲得的利益。我們不要共享利益,因為我們不願將智慧財產權加諸在種子上。

 

      我們要求公共政策支持農民的種子體系,該體系掌控於我們的社會中。公共政策應推動當地種子的繁殖,而非雜交種子等那類不能繁殖的種子。應該要禁止壟斷,而贊同農業生態,應親近土地並好好照顧土壤。這些政策也應該在農民組織的管控下,協助參與式研究在農民的田地上進行,不可讓企業界控制。我們認為社會持續保存、照護、發展與共享我們的農民種子,這是抵抗竊取的最佳形式,也是保護生物多樣性最佳的方法。

 

      統一管理的基因庫是為生物竊盜的利益所開設的種子博物館,並非回應農民的需求,農民無法真正取得。此外,庫存中的種子面臨危險,受到基因汙染與工業財產權的威脅。我們不信任政府或條約會能保護那些種子。除非植物體、其部分或其基因不再有專利,除非其他企業財產權制度如向農民留種索取權利金的植物品種保護法取消,除非基改作物不見,否者我們拒絕將種子交給多邊體系的基因庫和企業界。

 

      亞洲、拉丁美洲與非洲的種子商業化嚴重威脅到農民種子。不過在某些國家,特別是歐洲與北美的,企業界種子的商業壟斷已讓大多數地方品種消失。在這些國家中,農民已無法從些商業品種進行選種,因為這些品種已被塑造,沒有化學藥劑投入或企業製程就無法生長得很好。這些品種已喪失許多營養價值,而且越來越多是基因改造。我們上一代的種子都鎖於種子庫中,無法從中選擇新的農民品種。保存在多邊系統基因庫中的種子都是我們的,我們要求可以無條件取得那些種子。

 

      我等農民主要地把種子留在田地上,但也保存在穀倉、種子糧倉和當地留種體系中,這些就構成「移地收集ex situ collection」。農民將這些移地收集盡量放在田地附近,俾便農民保持、管控與使用。借用條約的辭彙,這就是農民為自己設置的「多邊體系」,基於此,我們可以與該條約合作,因為條約並非是唯一能進行種子保存的單位。若條約願意與我們合作,就必須尊重我們的規則與權利,並禁止企業產權與基因改造生物。

 

      由於該條約乃在聯合國之下訂定,各國有責任保護農民種子體系。然而世界貿易組織將植物育種家權利合法化,卻不尊重農民權。我們要求強制規範農民權,而育種家權利則隸屬於農民權之下。這必須撤除將種子私有、商品化並拒絕給與農民權的種子法。我們要求內國法採納並認可農民權。〈農民之路〉要求聯合國迅速批准並承認農民權的國際公約。在世界貿易組織與自由貿易協定的範疇下,農業與種子並沒有地位。

 

      此條約僅是農民與原住民所面對一連串挑戰的一部分。「第20屆里約地球高峰會」是漂綠資本主義與小農農耕、農業生態業、農民種子之間明顯的對抗。〈農民之路〉將保護農業生態與代表希望與人類未來的農民種子。正如我們所表示,小農永續農耕可避免地球暖化,並供給全球糧食。

 

      如果各政府承諾更改條約,有效地與積極地保護農民權,我們願意與條約合作,包括仿照羅馬聯合國糧食暨農業組織(FAO)的糧食安全委員會之平行委員會。不過我們拒絕因與條約合作,讓基因改造生物、雜交品種、與企業財產權把我們從土地上趕走,而把我們推入無止盡的爭執深淵。不論條約是否認可農民管理生物多樣性,我們都會持續在自己的農民種子體系內運作,俾能保障遺傳多樣性,並能供給全世界糧食,不論是過去或是未來。我們保留種子不只是為我們,也為了我們的孩子。農民種子是農民社群與原住民服務人類的傳承資產。

 

資料來源:http://climateandcapitalism.com/?p=3985

參考本電子報:FAO《國際糧農植物遺傳資源條約》的巴峇島會議 http://e-seed.agron.ntu.edu.tw/0147/147slaw.htm#147法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