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苗電子報  首頁

每 月 1025 日 發 行

贊助單位:農委會農糧署

發行單位:台大種子研究室


 專輯

發行人:郭華仁
執行編輯:謝舒琪

編譯:呂子輝
電子信箱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種子研究室

 

0147   2011-04-10  第 三版     搜尋本網站     全國種苗商名錄

植物種苗電子報

                                                                                          

 

農糧署公告預告:文心蘭 火鶴花朵麗蝶蘭、蝴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文心蘭 火鶴花朵麗蝶蘭、蝴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文心蘭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黃金天使 (Golden Angel)

李啟寅

100/04/06

 

火鶴花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粉蕾絲 (Pink Chiffon)

李啟寅

100/04/06

 

朵麗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紅櫻桃 (Sunpride Flamingo)

皇基股份有限公司

100/04/06

 

  

蝴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黑豹 (Black Leopard)

丁龍田(申請代理人: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4/06

麒悅萬巒姑娘 (Chi-Yueh Wan Luan Lady)

吳錦界

100/04/06

台大小花鹿 (Taida Little Deer)

賴本智

100/04/06

台大維納斯 (Taida Venus)

賴本智

100/04/06

資料來源:

http://newplant.coa.gov.tw/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453&CatID=

 

 

 

 

FAO《國際糧植物遺傳資源條約》的巴峇島會議

  國際糧農植物遺傳資源條約的員國於314日至18日在印尼巴峇島舉行第四次理事會議(一年兩次)。資助機制和農民權利等爭議在會中引起注意。

 

  本會議的成果包括接受農民權的決議、完成條約的資訊技術基礎建設,以及完成頗具爭議的標準材料移轉協議(standard 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sSMTAs)的決議,特別是智財權與利益分享分面。理事會也採納了格式化的調解程序,並通過該條約資助策略的決議,資助超過1000萬美元到此第二期計畫的利益共享基金。

 

  該協定的秘書Shakeel Bhatti表示此理事會議主要新發展之一是條約中的農民權受到更大的重視與壓力。國家與公民社會組織對條約第9條「承認農民權,應於國內法與政策處理」更加有興趣。

 

  會議期間,農民組織為農民權益發聲。代表2億農民的國際農民組織的「農民之路La Via Campesina」表示許多國家都反對農民權。多數政府實施育種家權利,但是對於企業界應做出利益分享這回事卻置之不理。

 

  農民權包含、使用販售和交換種子的權利,但農民表示此可能性並不多。在印尼有農留種而入牢。採用基改種子讓農民不得留種就是侵犯農民權。非洲代表表示缺乏基金來實施農民權應該是為未能履行。

 

  Bhatti表示,條約接受會議的農民權決議,要求秘書長召開關於農民權的地區會議,從實施農民權的契約方收集最佳做法的經驗,並且尋求財務和技術等合適資源,幫助各國政府實現農民權。

 

  「農民之路」代表公民社會,在閉幕聲明中表示條約的主要目的是推動植物遺傳資源的保存與維持利用,而條約應致力於支持農民才是主要的受惠者。要求支持、保護,特別是實現農民不可被剝奪的權利,來留種、使用、交換及販售他們的種子,並且保護農民的智識。

 

  農民團體警告說,反對企業界育種家的壟斷。也要求理事會遵循聯合國對於「糧食權利」的特別報告,從密集投入的農業轉成生態農法。(IPW, United Nations, 9 March 2011) 

 

  理事會議的另一個結論是,完成了條約的利益分享體系,特別是完成資訊技術基礎建設,做為全球基因庫的操作中樞,目前已含有超過150萬份遺傳材料樣品。

 

  標準材料移轉協議的決議也已完成,特別是智財權與利益分享分面。

 

  藉由通過該條約,會員國決定藉由取得與利益分享的多邊體系,行使該國作物遺傳資源的主權。在條約下,該多邊體系包含列於附件1的所有遺傳材料之已存在公眾領域者,以及契約方所直接管理與控制者。

 

  此外,契約方、自然人與法人在其管轄之下,也可以納入其他的遺傳資源。多個國家已經這樣做,如北歐國家種原庫(Nordic Genebank)與荷蘭遺傳資源庫(CGN)

 

  根據消息指出,只有某些契約方告知所收集的材料將列於多邊體系中,並提供必要文件以助順利取得。大多數遺傳材料都是由國際農業研究諮商小組(Consultative Group on International Agricultural Research)先前收集而來。

 

  在127個簽約國中這樣的國家目前約22個。願意分享蒐集品的國家正在增加條約中利益分享的資助基金吃緊,目前只有澳洲、加拿大、印尼、愛爾蘭、義大利、挪威、西班牙語瑞士等國政府資助,並沒有從利益共享機制提供。在開發中國家,印尼先宣布提供十萬美元給基因,並呼籲其他國家跟進。

 

  國際種子聯盟(ISF)對理事會對決議感到滿意,並希望決議能讓契約方將條約實行得更好。

 

  許多新品種都使用植物育種家權利來保護,但是可以讓育種家無受限制使用於進一步的研究與育種。這樣就是條約中所承認的重要的利益分享形式。

 

  「農民之路」則表示條約的財務機制與資助策略不應該附有專利權與植物育種家權利,利益分享機制有缺失,只提供植物育種家品種的智財權保護,但企業育種家卻不用付出。

 

資料來源:http://www.ip-watch.org/weblog/2011/03/30/fao-seed-treaty-carries-hope-addressing-country-contributions-farmers-concerns/

 

 

 

 

美國園藝植物智權的經濟評估

  先前大部分研究無法實證出植物產品智財權的經濟效應或創新成效。或許是因為這些研究的對象作物(如:小麥、大豆和玉米)不對,或過分侷限於智財類型(如:美國植物品種保護和實用專利)。本研究著重在美國園藝作物智財權的經濟效應,囊括了大部份的植物保護。

 

  本博士論文的第一部分強調園藝與農藝部門的不同,分析美國相關植物市場、智財權的根基與在美國進展。分析顯示美國植物智財保護型態與結構上的大幅改變,反應出植物科學與技術的進步、市場變化的走向,以及政策與實行面的影響植物智財。結構上的變化包含尋求保護的形式-植物專利、實用專利或植物品種保護驗證;機構(如:個人、公司、大學或政府機構)尋求保護,以及受護的植物種類。觀賞植物經濟價值高,佔美國植物經濟之比例越來越多,做為測量財產權份額或植物產品生產的實際價值。近幾年來,園藝部門的植物專利申請顯著增加,跟隨者品牌高經濟價值作物也快速成長,並且也使用其他的法律保護形式(如:商標)來給創新品種增加價值。

 

  論文的第二部分專注於觀賞植物智財權的成果。觀賞植物佔植物智慧財產權極大的比例,在研究植物智財權對價格的影響上,是很可以有成果的區塊。分析獨特的大量數據,用來確定觀賞植物品種不同的批發價格。使用特徵價格模型(hedonic pricing model),可以找出與植物專利與商標有關的品種價格差異。將影響植物價格的各項因素給固定之後,證實植物受植物專利保護相較於其他未受保護者,植物價格的平均溢價為23%。而因商標的溢價平均值為2.5%,指出商標的品牌價值極低。意外發現,同一品種若同時受兩個智慧財產保護,比起兩者都不使用的溢價反而減少近7%,値得近一步研究。不同企業間、不同種類間(特別是多年生草本與木本品種)和不同專業公司間的植物專利與商標的溢價都各自不同。

 

資料來源:http://proquest.umi.com/pqdlink?Ver=1&Exp=03-22-2016&FMT=7&DID=2080804421&RQT=309&attempt=1&cfc=1

 

 

 

 

 

蘭花進出口品名修正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0322日貿貨字第10070047331號函,依據:貿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1及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中,修訂CCC0602.90.91.41-4「蝴蝶蘭苗」等15項貨品之中英文貨名,另增列CCC0602.90.91.47-8「嘉德麗雅蘭苗」等8項貨品之中英文貨名。  

 

 

貨品號列

               

Description of Goods

   

輸入規定

 

輸入規定

修訂

0602.90.91.41-4

蝴蝶蘭苗
Phalaenopsis seedling

B01
MW0

B01
MW0

修訂

0602.90.91.42-3

石斛蘭苗
Dendrobium seedling

B01
MW0

B01
MW0

修訂

0602.90.91.43-2

文心蘭苗
Oncidium seedling

B01
MW0

B01
MW0

修訂

0602.90.91.44-1

東洋蘭苗
Cymbidium hybridum hort seedling

B01
MW0

B01
MW0

修訂

0602.90.91.45-0

國蘭苗
Other cymbidium seedling

B01
MW0

B01
MW0

修訂

0602.90.91.46-9

仙履蘭苗
Lady slipper orchid seedling

B01

B01

增列

0602.90.91.47-8

嘉德麗雅蘭苗
Cattleya seedling

 

B01
MW0

增列

0602.90.91.49-6

其他蘭科植物苗
Other orchid seedling

 

B01
MW0

修訂

0602.90.99.16-7

仙履蘭
Lady slipper orchid, live

B01

B01

增列

0602.90.99.17-6

嘉德麗雅蘭
Cattleya,live

 

B01
MW0

增列

0602.90.99.19-4

其他蘭科植物
Other orchid, live

 

B01
MW0

增列

0603.13.00.30-0

石斛蘭,鮮
Dendrobium, fresh

 

 

 

 資料來源:http://www.toga.org.tw/article.php?id=428

 

 

 

 

 

日本品種登錄制度-37 不可或缺契約書之製作,明確設定「專用使用權」之範疇

行政代書 高木泰三

其他登錄手續還包含哪些呢?

 

關於專用使用權之登錄有哪些注意事項與手續呢?

 

  關於專用使用權之設定轉移、變更及消滅等,必須經品種登錄簿登記後始得生效(種苗法第32條第1項)。

 

  所謂專用使用權,乃品種權所有人與專用使用權人之間,透過契約設定行為而設定之專屬權利。然依據該設定行為所規定之範疇,專用使用權人得以合法使用該品種進行營利事業之利用。

 

  於設定專用使用權時,首先必須由品種權所有人與欲取得專用使用權之對方簽訂專用使用權承諾契約書。而申請登錄專用使用權設定作業時,必須於申請書上載明下述各類事項(施行細則第26條)。而該填寫事項必須於契約書上明確登載。

 

1.應設定之專用利用權範圍。

2.於登錄原因欄內寫明給付之對價金額與其支付方式。若有日期之限定者亦須載明其規定。

 

  規定填寫專用利用權範圍乃是透過政府公告,避免第三者之侵權行為。所謂專用利用權之範圍,即是地區、權利時限與利用內容等,除此之外,兩造約定之事項及其品種權涵蓋之全部範圍皆可書於其中。

 

  例如:「地區:限定於大阪府區域內;權利時限:從契約簽訂起算三年;利用內容:種苗生產、調整、讓渡之申請、讓渡以及上述各項行為之保管作為。」等皆可簽訂於契約內。

 

  另外關於其他事項,尚有諸如從屬品種之利用相關事宜。此外,關於對價金額,可規定為「專用利用權者之種苗販賣總額之%」、支付方式為「每年日截止計算、日支付。」等。

 

  至於必須於申請時載明對價金額乃是為使欲取得此專用利用權者得以獲得相關價金資訊之故。而品種權所有人則可因專用使用權人之高度利用該品種而獲得契約內載明之對價金額。

 

  對於同一登錄品種也可能產生針對A公司限定「僅於大阪府」;B公司則是「限定於奈良縣」之情況。

 

  另一方面,身為專用利用權者,顧名思義即可依據其專用利用權,進行商業行為。因此明確規範該使用範圍的同時也請別忘記提出品種登錄簿之登錄申請。

 

  如上述,提出品種登錄簿申請乃是專用利用權生效之要件。

 

  若於提出登錄申請期間,另有第三者對於其設定之專用利用權範圍有侵權行為,即可立即提出禁止使用之因應措施,假若未提出登錄申請的話,即使面臨侵權行為亦束手無策。

呂子輝編譯

資料來源:日本種苗新聞 第2012 201121日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