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署公告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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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核准長壽花‘桃園3號-紅妃’
及‘桃園4號-橘兒’植物品種權及其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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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壽花 ‘桃園3號-紅妃’
農糧署於4月16日公告核准
長壽花 ‘桃園3號-紅妃’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江欽賀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2年5月16日至2032年4月15日。
株高矮,展幅、分枝數、開花枝數中等。葉片卵形,長度中等,寬度中等,上部綠色(RHS 137A),下部綠色(RHS
137C),具雙鈍鋸齒狀缺刻,缺刻淺。花重瓣,整株小花數中等,小花徑中等,花瓣正面橘紅色(RHS
43A),背面粉色(RHS 29C),始花期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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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壽花
‘桃園4號-橘兒’
農糧署於4月16日公告核准 長壽花
‘桃園4號-橘兒’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2年4月16日至2032年4月15日。
株高矮,展幅、分枝數、開花枝數中等。葉卵形,長度中等,寬度中等,上部綠色(RHS
137A),下部綠色(RHS
137C),具雙鈍鋸齒狀缺刻、缺刻淺。花重瓣,整株小花數中等,小花徑中等,花瓣正面橘色(RHS
30B),背面粉橘色(RHS 25D),始花期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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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713&CatID=
公開植物品種權申請案如附件一覽表。
朵麗蝶蘭 (Doritaenopsis)
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育種者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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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玫瑰 M200
(Rose M200) |
科隆國際生物科技(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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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國際生物科技(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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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 506 (Kaoda
506) |
高武卿 |
高武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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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野貴妃 2
(Green Field Princess 2) |
江木山(申請代理人: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木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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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野夏日戀人 2
(Green Field Summer Lover 2) |
江木山(申請代理人: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木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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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野甜蜜情人 07
(Green Field Sweet Valentine 07) |
江木山(申請代理人: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木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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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野甜蜜情人 12
(Green Field Sweet Valentine 12) |
江木山(申請代理人: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木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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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野甜蜜情人 21
(Green Field Sweet Valentine 21) |
江木山(申請代理人: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木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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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鸚鵡 (Green
Cockatoo) |
丁龍田(申請代理人: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丁龍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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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蝙蝠俠 (Taida
Batman) |
賴本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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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本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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蝴蝶蘭
(Phalaenopsis)
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育種者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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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記月亮
'OX' (OX Moon) |
牛記花卉農場 |
黃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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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天鵝
CL337 (Swan CL337) |
科隆國際生物科技(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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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國際生物科技(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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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兔 85
(Little Rabbit 85) |
丁龍田(申請代理人: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丁龍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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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棗 (Indian
jujube;Ber)
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育種者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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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10號玉寶 (Kaohsiung
10/J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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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 |
邱祝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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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 (Hybrid
rose)
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育種者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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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之戀
(Snow to love) |
鍾文雪 |
鍾文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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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菊 (Gerbera)
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育種者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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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熊 (Silvester) |
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
Flora De Kwakel B.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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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712&CatID=
美國最高法院考量基改作物專利的案件
「一個農民會只因在市場上買了大豆種植,就犯下專利侵權嗎?」
四月的第二周,最高法院問了Obama政府這個問題,因為法院正在考慮上訴法院的裁決,基本上法院認為這樣的種植乃為專利侵權。
1994年,農業巨頭孟山都公司拿到了基改作物Roundup
Ready的專利,該作物可以忍受自家公司出品的除草劑Roundup。
這種基因改造具有遺傳性,所以其後代種子也是Roundup
Ready。農民只要保留一部分的作物,下一季繼續種植,他們就不需要每年從孟山都公司購買新種子。但該公司並不想只賣一次,所以當孟山都公司賣給農民Roundup
Ready大豆時,會要求他們簽署一份協議,承諾不會把所收成的種子拿來種植。
但農民仍然可以在市場上自由出售他們採收的大豆種子,這些商品大部分用來食用或餵牲畜。現在,Roundup
Ready大豆已經非常流行,例如在印第安納州的種植面積中就佔了94%。一位印第安納州的農民Vernon
Bowman原來是向孟山都公司買種子,但他意識到Roundup
Ready大豆在他的區域中已經變得如此普遍,如果他從當地市場中購買商品大豆,這些大豆的絕大多數擁有Roundup
Ready的基因。商品大豆除了比孟山都的大豆便宜外,也不需重新簽署協議限制。
所以Bowman
買市售商品用大豆種子來種植,並且每年再次種植,而不去買孟山都公司的種子。當孟山都公司發現Bowman的作法時,公司告他專利侵權。
Bowman
辯稱他的使用該等種子乃屬於專利法「權利耗盡」的合法原則,此原則有如著作權法中的「第一次銷售理論」,即特定產品出售給終端用者之際,該產品的專利權人之權利即已「耗盡」。美國最高法院在2008年宣告LG不得雙重收取權利金
(即對相同的晶片同時向積體電路公司Intel及其專業代工生產(OEM)廠商Quanta收取權利金)
之際,就已加強了權利耗盡原則。
Bowman辯稱當孟山都把種子賣給農民,其權利的耗盡不只僅止於該特定的種子,還可以適用於該種子的後代。由於Bowman在購買市售商品用種子隻前並未被要求簽署授權同意書,因此他認為應該可以自由種植所購種子,甚至於將來可以再於各季節播種。
不過孟山都則反駁,認為每個新世代的種子皆是獨立的產品,需要獨立的專利授權。因之孟山都強調Bowman是非法地製造侵權大豆。
孟山都的說法有其道理。按照Bowman的說法,其合理的後果會是任何人買了一包商用Roundup
Ready大豆,就可以用來販賣無限制次數的複製品。這會讓孟山都的專利形同沒有受到保護。
然而孟山都的立場(種植來自孟山都的大豆皆需要其允許)也會有麻煩的後果。在市面上流通的的大豆中94%皆來自孟山都基改種子的世界,不想負擔專利費用的農民想要買到非孟山都的種子,那是很難的。雖然農民即使要確保所用種子並未受到專利保護,孟山都的立場實際上還是會讓這些農民負擔起檢查的費用。
針對若干案例,美國聯邦巡迴法院去年宣判專利權的耗盡不及於第二代的種子。最高法院已要求Obama政府負責此事的官員,即總檢察長,到法庭去就該等案件權衡輕重。
專利部落格(http://goo.gl/rzy92)指出,向Obama政府要求立場要動到四位法官,意味者這案件有其顯著的權益關係。不過Obama政府可能會支持巡迴法院,反對最高法院處理該案件。即使Obama政府建議處理,最高法院也可能會選擇不要。那樣子的話,孟山都還是會在上訴案件中得勝。
資料來源:
http://www.wired.com/wiredscience/2012/04/arstechnica-agriculture-patents/
業者及歐洲專利局的種子、植物專利有漏洞
一份由「種子不要專利(No
Patent on Seeds)」這個公民社會團體調查的新報告於4月3日公佈,內容指出業界及歐洲專利局的專利審查員「利用法律漏洞批准種子、植物、甚至是其收穫及所衍生加工食品的專利」。
該報告標題為「歐洲專利局該何去何從?(pdf檔-European
Patent Office at Crossroads)」,「種子不要專利」團體表示就算歐洲專利局擴大訴願委員會(EPO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在2010年就已作出具法律約束力,「禁止生產植物或動物的基本生物性程序申請專利」的解釋(pdf檔),但截至2011年為止,歐洲專利局仍已發出近2000項的植物專利及近1200項的動物專利。
該團體的一份新聞稿指出:「這些專利阻擋了生物多樣性,阻礙了創新,也減少農民的選擇,且讓糧食生產者和消費者更為依賴專利種子。」
該團體呼籲歐盟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和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加強執法,尤其是歐洲議會和歐洲高峰會在1998年7月6日通過,特別是針對生物技術發明的 Directive
98/44/EC 法條。
相關文章:
• Revised
EPO Patent For Conventional Broccoli Has Public Interest
Ramifications
• EPO,
European Commission Renew Commitment To Unitary Patent
• Record
Patent Filings At EPO
資料來源:
http://www.seedquest.com/news.php?type=news&id_article=25857&id_region=&id_category=&id_crop=
有關荷蘭對於我國蘭花植株及組織培養苗輸入之檢疫規定
主旨:有關荷蘭對於我國蘭花植株及組織培養苗輸入之檢疫規定,詳如說明,轉知本會所屬會員周知 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荷蘭植物保護局101年1月5日致本局電子郵件辦理。
二、我國蘭花植株及組織培養苗輸銷荷蘭時,須符合下列檢疫要求:
(一)歐盟Council Directive 2000/29/EC規定第36.1節,有關南黃薊馬(Thrips palmi)之檢疫規定:
1、第36.1節:生產於苗圃內。
2、第36.1(b)節:源自於官方建立之前述害蟲之非疫生產點,且輸出前3個月內至少每月檢查一次,或
3、第36.1(c)節:輸出前經適當處理,並經檢查未發現前述害蟲,同時敘明處理情形。
(二)歐盟Council Directive 2000/29/EC規定第46節,有關菸草粉蝨(Bemisia tabaci)之檢疫規定:
1、第46b節:官方說明於適當期間檢查該植株無相關有害生物(指Bean golden mosaic virus, Cowpea mild
mottle virus, Lettuce infectious yellow virus, Pepper mild tiger
virus, Squash leaf curl virus及其他經由菸草粉蝨傳播之病毒病害)之病徵。
2、第46b(b)節:植株產於適當檢查無菸草粉蝨及前述相關有害生物之媒介昆蟲的生產點,或
3、第46b(c)節:植株輸出前經滅除菸草粉蝨之適當處理。
(三) 歐盟Council Directive 2000/29/EC規定第34節,有關栽培介質及培養基之檢疫規定:
1、種植前應符合:
(1)第34(a)2節:未罹染害蟲及有害線蟲,並經適當檢查或經熱處理或燻蒸處理確保未罹染其他有害生物,或
(2)第34(a)3節:經適當熱處理或燻蒸處理確保未罹染有害生物。
2、種植後應符合;
(1)第34(b)1節:須有適當措施以確保該栽培介質無罹染有害生物,或
(2)第34(b)2節:出貨前兩週剝除部分介質,僅保留運輸所需之最少量介質,且若重新種植時,使用之介質須符合前述(1)之要求。
三、爰此,經檢疫合格符合前項要求之輸出蘭花,其檢疫證明書之加註內容為:
(一)裸根植株及去除培養基之組織培養苗應加註: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Annex IV.A.I, point
36.1(b) (或36.1(c)) and point 46b(b) (或46b(c)) of EC P1 ant Health
Directive 2000/29/EC。
(二)附帶栽培介質之植株應加註: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Annex IV.A.I, point
34(a)2(或34(a)3),34(b)1(或34(b)2),36.1(b)(或36.1(c)) and point 46b(b)
(或46b(c)) of EC Plant Health Directive 2000/29/EC.
(三)組織培養瓶內之組織培養苗應加註:Consignment comp lies with Annex IV.A.I, point
34(a)3, 34(b)1, 36.1(b) and point 46b(b) of EC Plant Health
Directive 2000/29/EC.
四、鑒於蘭花組織培養苗之培養過程均能符合前述規定,爰同意組織培養瓶內之組織培養苗得於輸出港埠之本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報檢疫,並依前項加註內容簽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毋須再赴原產地進行確認;惟蘭花植株及去除培養基之組織培養苗因須進行產地檢疫或處理,請於原栽培溫室所在地之本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報檢疫及發證。
資料來源:
社團法人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