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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單位:農委會農糧署

發行單位:台大種子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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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郭華仁
執行編輯:高碧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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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農藝學系種子研究室

 

0171   2012-4-10  第 三版     搜尋本網站     全國種苗商名錄

植物種苗電子報

                                                                                          

  1. 公告核准蝴蝶蘭木蘭85植物品種權及其特性。

  2. 訂定「洛神葵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3. 委任本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為洛神葵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檢定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4. 公告核准菊花台中6號-吉利黃植物品種權及其特性。

 

農糧署公告預告

  1. 公告核准蝴蝶蘭木蘭85植物品種權及其特性

     

     

     

     

     

     

     

     

     

     

    蝴蝶蘭木蘭85

     

         農糧署於3月27日公告核 蝴蝶蘭木蘭85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賴彥青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2年3月27日至2032年3月26日。

      

      植株大型,葉片呈橢圓形。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單梗,總花數約10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11公分。上萼瓣白色(RHS NN155C),具紫靛色(RHS N81A)條斑,橢圓形。下萼瓣白色(RHS NN155C),具紫紅色(RHS 72A)及紫色(RHS N78A) 條斑和紫紅色(RHS 72A)點斑及黃綠(RHS 154C)暈色。翼瓣白色(RHS NN155C),具紫靛色(RHS N81A)條斑和點斑及紫靛(RHS N80C)暈色,半圓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中央裂片基部顏色呈紫色(RHS N79C)、頂部呈紫色(RHS N79A)、 基部具紫紅色(RHS 59A)條斑及黃(RHS 7A)暈色、頂部具白色(RHS NN155C)塊斑及紫紅色(RHS 59A)條斑;中央裂片形狀呈其它形狀(鳶形)、頂端形狀呈捲鬚;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五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二型,具鬚;肉瘤形狀呈第一型。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701&CatID=

     

  2. 訂定「洛神葵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706&CatID=

     

  3. 委任本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為洛神葵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檢定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707&CatID=

     

     

  4. 公告核准菊花台中6號-吉利黃植物品種權及其特性

     

     

     

     

     

     

     

     

     

     

    菊花台中6號-吉利黃

     

         農糧署於4月6日公告核 菊花台中6號-吉利黃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2年4月6日至2032年4月5日。

      

      株高矮,節數少。莖含花青素。長寬比低。葉緣鋸齒中等,葉一次缺刻中等,葉裂片緣部聚合。多花型花序形態凹形。花朵形態單瓣菊,花型單瓣。舌狀花大多數縱軸形狀平,最外輪縱軸形狀平。花管長度中,舌狀花短花管品種花瓣橫斷面平,龍骨狀數目2個,頂端圓形。花朵達第8發育階段外輪主要顏色黃色(RHS 2A)、內輪主要顏色黃色(RHS 2A),花朵達第10發育階段內部主要顏色黃色(RHS 2A)。花表面質地平滑。管狀花管狀花極多且集中,於花朵各發育階段皆明顯可見(單瓣或半重瓣品種)。花托高圓錐形。本品種為耐熱夏菊,於台灣夏季可正常開花。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708&CatID=

     

 

 

 

美國的專利改革

  美國專利法在過去60年內並沒有全面修改。然而Obama總統在2011916日時簽署批准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AIA),使得美國專利更加接近世界其他國家者。

 

  本文分解美國專利法的修訂內容,並探討修法對種子行業的影響。

 

從「發明優先制度」改變成「申請優先制度」

  2013316日起,美國專利制度將從「發明優先制度first-to-invent」轉成「申請優先制度first-inventor-to-file」。目前在美國,若兩者申請同一發明,乃由首先提出發明構思並且付諸實施者得到專利權。而現在根據AIA,若兩者申請同一發明,乃由首先提出申請者得到專利權(註:大多國家採用此方式)。雖然美國的制度仍要求專利申請人必須是該項發明的發明者,改變成申請優先制度之後,將會造成專利局門庭若市的現象,會激發競相開發相同技術 ,例如植物性狀等的發明家和公司及早提出申請。

 

優先審查

  2011926日開始,申請人可以針對任何原來屬於實用或植物專利的申請案件要求優先審查。大型實體和小型實體的優先審查請求費用分別是4800美元及2400美元。在 2011財政年度,請求優先審查的數量限制為10,000件。優先審查的好處是速度加快,可在一年左右完成審查程序,而過去的審查程序通常在提交專利申請開始後的兩年至五年才完成。優先審查對希望獲得更複雜專利,例如性狀或育種法專利申請的發明家和企業而言,可能是有利的機制,因為簽發的速度比沒請求有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快很多。

 

最佳模式

  目前要求每一個專利申請皆須將實行發明的「最佳模式」給予公開。這要求雖仍有效,但2011916日之後,未能公開最佳模式,不得作為專利廢止、撤銷或不可強制實行(例如在訴訟的情況下)的理由。

 

更改費率

  AIA在相關費用尚有若干更改,各有不同的生效日期。一些費用變化的要點如下:

 

1.      2011926日起,專利費增加15%

2.      2011916日起,AIA增設「微個體(micro-entities)」規定,微個體可享25折專利費。而微個體必須是小個體,此外,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超過四件,且總收入須在特定額度內。微個體在申請時並無義務將其所有權讓渡、授予、或轉讓給另一個有特定總收入的個體。

3.      20111115日起,對於未提交專利申請書電子版的申請者,AIA要増收400美元,但這不包括設計類、植物類或臨時申請案。

 

虛假標記

  2011916日起,只有那些因虛假的產品標識而「蒙受競爭傷害(suffered a competitive injury)」的當事人可提起訴訟。此外,在新規則中,若某產品在過去專利尚未到期,但現在已經過期,則其標記不再被視為虛假標記。這個改變可讓種子公司喘口大氣,過去公司常要檢查包裝袋和上市材料,以確保所明列的專利皆未過期。

 

消除干擾,建立溯源程序

  AIA已經將專利的「干涉流程Interference Proceedings」變更為「溯源流程Derivation Proceedings」。也就是說,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的法律程序將決定申請發明權的兩方,何者應被授予。任何懸而未決的干擾流程,將會被無偏見下被駁回,或獲准繼續。干擾程序用溯源程序來取代,也就是要求先申請專利的專利申請人在一年內提交了一份「某件申請專利的發明與先前一件申請的發明是為相同,或實質上相同」的請願書。

 

附屬辦事處

  AIA受限於現有資源下,賦予美國專利商標局三處附屬辦公處。第一個附屬辦公處將設在密西根州底特律。附屬辦公處大致上的目標是提高專利審查員的留任數量及提供維吉尼亞州Alexandria以外的外地人員方便的住宿地點,以便僱用更多的專利審查員,來減少積壓待決的專利申請。科羅拉多州丹佛市也是附屬辦公處的候選地,這裡將能讓美國中西部和西部地區的種子公司更容易獲得美國專利局的協助。

 

其他值得注意的改變

1.      改變「現有技術(Prior Art)」的定義。

2.      建立授權後審查,以審查商業方法專利的有效性。

3.      建立由專利權人進行已得專利的附加審查。

4.      建立專利申請或專利產品的虛擬標記。

 

 

 

資料來源:

http://www.seedworld.com/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442:dec2011patentreform&

catid=71

 

 

 

植物智財權的對立

 

世界各國的種子智慧財產權

  環顧世界各地植物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法律,可以看到20世紀晚期文化戰爭之中,仍有些旁觀者。馬克思主義對全球的智識分子已經失去吸引力了,具公社主義傾向的智識分子轉向鄉村社群主義(ruralist communitarianism)的理念,而這個理念與日漸成長的種子產業直接起了衝突。

 

  智慧財產權授予新技術暫時的財產權以獎勵創新。而在種子業中,創新通常與植物新品種和透過生技所得的新基因有關。反對植物育種者權利與生物技術專利者將這些權利加以貶損,視為現代工業、個人主義和商業世界的負面形象。反對生物技術的人主張反現代,接納社群主義及鄉村生活,認為是人類社會的理想形式;在村裡,交換種子是屬於鄰居和親戚間的交易,並無擁有專利及植物品種保護的大公司的介入。

 

最初

  由於WTO(世界貿易組織)的關係,智慧財產權已經全球皆認可。在1994年世貿組織尋求折衷之前,南方國所持之論點是若干智識乃為公有財產且非專利,但北方國加以反駁,認為沒有人可以搭昂貴的智識發明的便車,最後北方得到大多數的支持。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宣稱:不論任何領域,所有有用的發明皆可獲得專利,但其勝利並不完整。因為各成員國可以選擇把醫療技術及植物和動物生物技術相關的專利排除在外。

 

  造成的結果就是美國和歐盟採用不同的系統,也就是非專利的植物及動物育種家權,處理這個權利的全球機構就是「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UPOV)」,UPOV授予成員植物品種保護(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PVP)的發證,但TRIPS協定並沒要求一定採用UPOV類型的法律或具備UPOV成員的資格。

 

  WTO的設計是要減少政府的干預。因為植物智慧財產權是新近的趨勢,所以其擴張極為明顯。反對植物智慧財產權的人曾表示種原應是農民共有的權利。而專利的基本根據是給予創造對社會有用智識的個人提供臨時的壟斷權,以玆獎勵。反對植物智財權的人士則著重於壟斷的負面觀點,蓄意忽略了智財權壟斷具有時間的限制與新技術和競爭所產生的好處。

 

  專利和植物品種權都假定存在有共同資訊及種原,皆可提供給所有人。智財權有助於該共同財。然而,農民權原是指對社群對地方種原的權利,卻要把一般作物塚原也要納入其範圍。這兩個目標是可以分開討論的,但現在世界各地討論這兩個個主題皆是糾纏不清,使得植物品種和生物技術的智慧財產權的全球揪授速度遲緩。

 

農民權利的作用

  社群種原的農民權究竟有何內涵?2002年時,非洲聯盟(African Union, AU)提出一個模型法可供參考。該模型承認各地農業社區對於種源的貢獻,以此作為農民權利的理據。在此模型中,社區品種可以受保護,且農業社區有權利共享自社區種原獲得的效益。此外,個別農民將有權保存、使用、交換繁殖、加工和出售社區品種的種子,但對這類保護品種的大規模銷售仍有一些限制。只有一個國家採用此AU模型。

 

  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1993年創造了在地生物多樣性的社區權利,認為此等權利可提供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動機。該公約乃是根據糧農組織(FAO)的工作,提供生物資源的法律保護。

 

  糧農組織在90年代初的辯論中,為解決常見社區當地作物種原的權利糾紛,推出農民權利的概念,賦予社區享有一般作物種原的權利。這些努力使得「 國際農糧植物遺傳資源條約 (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誕生於2001年。這一條約將作物種原保護與鼓勵育種者的概念分開。但並沒有完全被接受,仍有人嘗試將這兩個概念混在一起。

 

  印度已成為反對植物智慧財產權民粹主義者的中心。在2001年,印度通過了結合農民權利及傳統植物育種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律是經過8年談判的結果,以加強植物育種者的智慧財產權。該法令納入農民權,使得該法在政治上可行。所謂農民​​權,包括有權出售具品種權的種子(品種權維護植物育種者的權利,受到種子業的重視)。這項法律與UPOV並不遙遠,且過去十年內,印度政府也贊成與UPOV協調。但大多數支持農民權的非政府組織(NGO)團體都反對加入UPOV

 

未來之道

  TRIPS協定包括對於「排除植物和動物生物技術專利」,以及「非專利權的植物品種保護制度」的強制性檢討。2001年的「杜哈宣言(Doha Declaration)」對於生物技術的排除範圍並未減少,反而是要求TRIPS協調會應審慎檢討TRIPS協定與CBD保護傳統智識之間的關係。CBDTRIPS的聯動是官方的談判要題,但在國際上似乎沒有任何的妥協。

 

  自2004年以來,印度擬定種子法律時,主要的討論在於求商業種子的生產者需要經過驗證註冊。這將讓政府可以控制品質,但無法達到品質標準的農民就無法出售種子。印度種子業者支持該法,但NGO2001年加以反對;這些NGO當年也反對育種者權利法,支持強勢的農民權。

 

  參與TRIPS協定的國家持續增加,這蕭些都家會承認植物育種家權利。1978年的UPOV協議中的農民免責權較現今版本要來的強。90年代後期例如中國等國家,在截止日前加入1978年版本的UPOV協議,且擁有最重要的種子市場的發展中國家都在1999年之前就加入WTO。儘管仍有反對,自1999年以來,共有25個新成員(來自舊蘇聯集團的國家數最多)加入UPOV,較1999年的成員增加超過50%

 

  大多數世貿組織的成員都必須在2005年之前建立實施TRIPS的法律。但不是所有的成員皆須如此。還有另外一個分別給予最無開發的國家迫在眉睫的最後期限,也就是最晚要在2013年成立了相應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但還有許多國家沒有實行。

 

  當初在討論談判TRIPS協定時,有個很大的議價,就是開發中國家接受IPR,其對價就是已開發展國家減少對農業的保護,開放更多市場給開發中國家的農產品。開發展中國家想要得到的大都得到了。北方(已開發國家)的農業補貼與生產脫鉤,除去因價格補貼造成的盈餘,過去這些盈餘都傾銷到開發中國家的市場。

 

  1994年談判的意圖是進一步減少一般性的農業補貼。但當前的世界經濟衰退,WTO多回合的杜哈談判已陷入僵局。現在似乎不太可能有另一個極大幅度的討價還價。已開發國家不太可能減少農業補貼,用來交換其他國家承認生物技術的智慧財產權。另一方面,最大的發開中國家在內部及外部皆已很此堅定地參與貿易,因此也不太可能增強農民權利,減少育種者權利保護。

 

 

 

資料來源:

http://www.seedworld.com/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377:sept2011otherpeople&

catid=66&Itemid=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