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政府撤回指控兩家美國公司生物剽竊
印度Karnataka邦負責執行生物多樣性法的監管機構,Karnataka邦生物多樣性委員會(Karnataka
State Biodiversity Board,KSBB)決定放棄先前計劃指控美國種子公司涉及生物剽竊的法律行動。
印度生物多樣性管理局(Indian
Biodiversity Authority, IBA)曾在去年8月保證將會對發展基改茄子的兩家美國種子公司(孟山都和Mahyco公司)採取法律行動。
KSBB上個月舉行的第19次會議定調此決定。以城市為基礎的非政府組織及環境支援群(Environment
Support Group, ESG)在去年二月提出投訴生物剽竊,KSBB研究此議題,並確認要起訴違背者。
在非政府組織多次投訴後,KSBB進行多方調查。ESG表示KSBB在去年6月詢問IBA該採取怎樣的合適行動來對付這兩家公司。
ESG反對KSBB的最新行動,現在已經發起了簽名運動,爭取普羅大眾的支持。ESG並補充,由公眾簽署的備忘錄將會提交給首席大臣DV
Sadananda Gowda,以尋求他的介入。
ESG還為了獲得更多關注,計劃接近州環境部長Krishna
Palemar,但Palemar在KSBB決定放棄法律訴訟的一天後 ,因為最近的醜聞下台。
在此之前,印度環境與森林部部長Jayanti
Natarajan在國會中發表了幾個聲明,確認該行動是國家生物多樣性管理局(National
Biodiversity Authority)和國家生物多樣性委員會(State
Biodiversity Boards)的共同努力所發起。(除了Karnataka邦,Tamil
Nadu邦和Uttar
Pradesh邦的委員會也需對孟山都、Mahyco和其他竊取這些地區原生茄子資源的公司採取行動)
做各國生意的種子公司需要了解世界各地不同的種子貿易法規。這些規定可能定義不清、相互矛盾、甚至是朝令夕改,讓種子出口商常常無所適從。若能全球性地調和,就能讓貿易過程更容易。
無論是做本國/當地或出口生意的種子公司,大多數的公司會把包括商業種子、原種種子或研究用的種子在某些特定時刻,將其從A國家運到另一個B國,且進出口貨運(種子)必須符合複雜種子的檢疫標準及其他規定。而上述這些規定遇到在A國生產,在B國調製或提升種子商業價值的處理(如種子披衣),最後銷往C國的情況,會更加錯綜複雜。
種子貿易的背景資料
當種子出口銷售時,所有(進口國)當地的法令規章皆須符合,包括產品註冊、種子驗證要求、當地的種子法規及智慧財產權等。在很多情況下,進口國的法律規定,如基改種子的放行、植物專利、以及未經批准基改轉殖項的容忍程度等相關的法律,與賣方所在的出口國差異很大。
這些問題都是國家外交和貿易政策議程中的一部分,且政府和業界團體的重點皆放在協調各區域(國家)的法律規定,並確保這些規定皆有科學根據且合理,同時,讓世界各地的種子可以流通,使得技術和品種改良能造福各地人民。
種子檢疫規定對許多種子公司出貨量有最直接的影響。雖然植物檢疫法規是避免引進外來有害生物,適當保護當地環境的方法,但法規訂定應根據科學研究,而且應該要相當明確且通報規定一致。很多時候,在邊界關口使用規定時不是不知道貨主,就是規定沒有科學根據,可能是出自於政治動機或錯誤的科學基礎/假設上。
法規的溝通
進出口業者及海關官員用來溝通植物檢疫法規的兩個主要形式,是政府對政府的通報系統及植物檢疫證書。且若有任何特殊的種子健康爭議,皆須附加在該植物檢疫證書上。
政府認為進口作物的有害生物問題應該在其仍於原產地時,就已進行監控。舉美國的例子來說,世界各地的種子檢疫官員會將該國規定知會美國動植物檢疫局(APHIS)的植物保護與檢疫部門(PPQP),PPQP負責將此資料放於出口驗證計劃
(Export Certification Project, EXCERPT)的資料庫中。同樣的,APHIS也負責防止引進潛在有害生物到美國,並向外國政府傳達進口要求。世界各地皆有類似的組織和制度。
以下條件皆符合的話,則有害生物管控規定是可接受的:
1.
該有害生物發生於生產區域。
2.
該有害生物透過種子或隨著種子傳播。
3.
該有害生物不存在於目的國,若引入會產生問題;若出現則官方會用撲滅或圍堵等方式來控制。
可用來確認種子貨櫃沒有帶有害生物的方法有:區域無虞申報、實地考察母株、種子消毒、種子入境前/後檢驗,有時會在種子入境後實地視察。
為了確定有害生物是否存在或造成衝擊,可以進行有害生物風險分析,但這程序耗時且昂貴,所以有些國家也積極維護區域、作物和病原綜合資庫。在美國,
APHIS所管理的資料庫主要有兩個,一個是植物健康科學技術中心(Center for Plant Health Science and Technology)所管理的全球病有害生物資料庫,另一個是植物防疫合作調查局(Cooperative Plant Health Survey)所管理的蒐集國內有害生物分布資料的資料庫。還有一個是全國種子檢疫系統(National
Seed Health System)維護的資料庫,內容主要蒐集所有官方認可的測試方法和經認證的檢驗機構。在國際的層級上,以科學為發展基礎且蒐集資料的組織-CABI擁有若干植物與病原組合資料庫,那些組合可能影響農業和環境。
也有一些區域和全球性的條約和組織在主導農產品貿易規則的建立,其中也包括涉及種子貿易的部分。(這些條約及組織包括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北美植物保護組織(North
American Plant Protection Organization)、歐洲暨地中海地區植物保護組織(European
and Mediterranean Plant Protection Organization)和WTO的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調和與一致是成功的關鍵
然而前述科學性系統不見得能貫徹。邊境常常會突然出現新的規定、邊境人員行使的標準與進口商或出口商者不同、未能根據科學或實際數據、所規定的種子檢查法不能正確判斷病有害生物,或者方法沒有正確使用等。這些例子不勝枚舉,進口商和出口商經常遇到,威脅世界各地種子的自由貿易。因此,這個問題已經成為主要種子協會的焦點,包括美國種子貿易協會和歐洲種子協會等。
最近,巴西的新規定讓全球的種子協會及政府群起要求明確、統一且有科學依據,是個關於種子檢疫議題的好例子。巴西的進口商業種子在多年以來,來自世界各地的進口貨皆進行實地視察,確保有害生物不克入境。但2010年12月30日,巴西在沒有任何事先通知及徵求意見下,即行公佈新的種子檢疫規則「第36號辦法」。而辦法36要求:
1.
所有進口種子皆須消毒。
2.
植物檢疫證書需附加如下聲明:本進口種子不含巴西農業部(MAPA)所要求進行隔離檢疫的任何有害生物。
3.
進口種子在巴西檢驗前述有害生物。
根據「辦法36」,檢驗結果出爐前種子不得下種。
「辦法36」的附件中列出每個國家所適用的種子種類。而所有常見的貿易種子種類及常見出口國,例如美國、日本及荷蘭等,皆受到影響。進口種子到巴西的公司最擔心的是巴西的種子進口需要進行種子檢查,不再接受實地視察。但巴西官方沒有提供各類種子需要進行哪些有害生物的隔離檢疫的任何資料。
國際種子業界對不知道哪種種子需檢驗哪種有害生物,也不知道有害生物的檢驗方法感到無所適從。此外,因為巴西農業部打算重新測試所有進口種子貨櫃,檢查結果差異極大的可能性很高。國際間嚴重關切這個缺乏明確性且高度限制的規定,對商業種子這樣全面性的要求將會嚴重破壞或停止所有種類的種子出口到巴西。
為解決方案努力
在「辦法36」成為巴西的新規定的同時,美國農部動植物檢疫局立即與美國種子貿易協會(ASTA)、歐洲種子協會(ESA)、美國種子協會(Seed
Association of the Americas)及國際種子聯盟(International
Seed Federation)商討解決之道。更重要的,是與巴西種子貿易協會(Brazilian
Seed Trade Association, ABRASEM)接觸安排與幾個全球性的種子協會進行電話會議。經協調努力後,ABRASEM安排與巴西農業部協商,試圖廢除這項新辦法。
巴西農業部隨後修訂「辦法36」,允許在2012年3月前可以實地視察,不必一定要檢查種子,但這只是暫緩執行其新規定。同時,巴西農業部也表示,他們將在附件中公佈每種種子的有害生物名單。且二月時,已公佈胡蘿蔔種子的有害生物名單。然而,雖然「辦法36」的名單中列出了所禁止的有害生物,且有申請手續的完的規定。但仍沒有實地視察的限額,且種子檢查方法並不明確。此外,並非所有列出的有害生物皆有科學背景資料的背書。如果巴西未來將以這樣的辦法對付進口種子,那麼,巴西將永久實質關閉其邊境。
但這顯然不是巴西農業部的意圖,其立意是繼續確保所有進口種子的安全,並讓當地農民有機會獲得好品種種植。各個國際種子協會正在共同努力敦促政府與巴西農業部進行談判,以便能有更好的種子進口程序。這對需以科學為本且全球協調的種子檢疫系而言,是個很好的例子。
全球統一標準正在取得進展。北美植物保護組織(North
American Plant Protection Organization)在2009年時建立種子小組,草擬區域性種子搬運標準。在今年夏天,這項標準的草案將處於各國磋商的階段。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在2010年的工作計劃中,也增加發展全球性種子搬運標準的計劃。只要種子可以繼續安全有效地運往世界各地,為全球農業和糧食生產提供基礎,種子業就能有光明的前途!
(美國觀點:本文作者Ric
Dunkle是美國種子貿易協會中,曾在世界各地為種子貿易問題工作,關注種子檢疫和貿易的高級主管。Marc
Cool是第五代種子商,在種子業中的專業經驗超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