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品種登錄制度-35
品種名稱產生疑慮時,農林水產大臣得於30日內發出變更命令
朵麗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公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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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星彩虹
(Gold Star Rainbow) |
周奎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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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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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新小提琴
CX317 (Chian Xen Violin CX317) |
黃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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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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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新小提琴
CX295 (Chian Xen Violin CX295) |
黃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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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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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垣春之仙
(Arakaki Spring Fairy) |
新垣紫吉(申請代理人:郭愛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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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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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公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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蕾妮莎(Schiallo
(LEONESSA!)) |
Piet Schreurs Holding B. V(申請代理人: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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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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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歐米
(Schemocba
(Red Naomi!)) |
Piet Schreurs Holding B. V(申請代理人: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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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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蝴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公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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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車紫金皇后
80068 (King Car Purple Queen 80068) |
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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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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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石‘日食’
(Diamond
‘Eclip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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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鎮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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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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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崙東’
(Pearl ‘Lun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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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鎮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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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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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newplant.coa.gov.tw/
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1381833147055.xls
朵麗蝶蘭品種權核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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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麗蝶蘭‘惠生紅寶石’
農糧署於3月2日公告核准
朵麗蝶蘭‘惠生紅寶石’
(‘Hui-Sen
Red Jewel’)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許安宗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1年3月2日至2031年3月1日。
植株小型,葉片呈橢圓形。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單或雙梗,總花數約6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9公分。上萼瓣為紫靛色(RHS N80A),具紫色(RHS
N78A)線斑,橢圓形。下萼瓣為紫靛色(RHS N80A),具紫靛色(RHS N81A)點斑和線斑及白(RHS NN155C)暈色。翼瓣為紫靛色(RHS
N80B),具紫(RHS N78D)暈色及紫紅色(RHS 72A)線斑,半圓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中央裂片基部及頂部顏色呈紫色(RHS
N78A)、基部具紫紅(RHS
71A)暈色及條斑、頂部具紫紅(RHS
71A)條斑;中央裂片形狀呈其他形狀(戟形)、頂端形狀呈捲鬚;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五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二型,具鬚;肉瘤形狀呈第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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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13414017055.DOC
育種家
智財公司BIPO的工作引發疑慮
英國農民在簽
署種子權利金以便種植某些燕麥、豌豆和豆類時,害怕可能冒著太大的風險。
育種家智財公司(Breeders'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BIPO)於去年秋天成立,進行以面積徵收權利金(Royalty
Area Collection,簡稱RAC)的工作。
Senova、Wherry
& Sons和Dalton
Seeds公司採納RAC計畫,提供少量作物(minor
crops)的育種計畫資金,讓種植者可從品種的基因改良中獲得利益。
BIPO負責人Chris
Green表示,有些農民(特指小農)會自行留種,持續侵權,對育種家不公平,這情形特別常見於小量的特用作物。
與現行的英國社會植物育種家體系最主要不同之處在於此權利金是個別以種子支付,並被直接列入農場營運,每公頃種植支付固定金額為基礎。只要農場種植該品種,不管是購買驗證種子或自行留種種子皆須支付。
Mr
Green補充RAC計畫的整體概念是分別計算成本要素-種子與基因所具有的價值。
在現行的英國社會植物育種家系統下,種植者使用農民留種種子時,只需支付一半的公定權利金。不過RAC計畫中,自行留種與購買驗證的種子權利金相同。
遺傳物質是相同的,不管是新買的驗證種子或農民留種的種子,權利金應當相同。
Staffordshire的農民David
Lane對此計劃有些疑慮,該農民的農民在Lichfield附近擁有525公頃的田地,種植馬鈴薯、小麥、大麥、油菜籽、燕麥以及豆類。
秋天時,他種植37公頃高產量的燕麥品種Balado,並請Senova公司進行銷售。
10月的種植季節中,他的種子批發商告訴他每公頃必須支付9.25歐元的權利金,不過在種植前並未收到任何契約。Mr
Lane在之後收到BIPO的來信,要求他明列該田地所種植BIPO所列管的所有品種。
收到契約時,要求Mr
Lane簽署並同意支付未來種植該品種時的所有權利金,無論是購買驗證種子或是自行留種的種子。
不過他認為所簽署以契約為基準的系統並不完全清晰。
對於未來的權利金並沒有明確刊載。然而,Mr
Green對此做出的回應中強調,該品種比普通品種Gerald高出8%的產量,Gerald並不屬於RAC計畫的一部份,因而新品種較具利益。
Mr
Green表示並非要剝削市場,只是在我看來,現行的系統不可行。
英國農夫聯合協會(NFU)認為BIPO在外運作的計畫是由農民團體與BSPB所同意,販賣給農民的驗證種子價格中包含傳統的權利金。
英國農夫聯合協會(NFU)耕種顧問Guy
Gagen力勸農民在簽署BIPO任何契約時需仔細思考。在BIPO協議下簽署種植任何品種就表示,將不受英國官方與歐盟法律保護。
資料來源:http://www.fwi.co.uk/Articles/2011/01/19/125133/BIPO-scheme-sows-seeds-of-doubt-among-growers.htm
種子權利金的全球收費
國際種子聯盟(ISF)已針對世界各國種子權利金方案的有效性進行瞭解。
國際種子聯盟(ISF)目前正在探討全球農業生產國各類品種保護機制標準。此研究預計明年才會公佈,不過已提供了許多有趣的理解。
ISF權利金工作組的主席,也是Limagrain
Cereal Seeds公司副總裁Frank
Curtis表示,此研究不只提供有用的資訊給ISF成員,也會給全球相關組織。Curtis表示某些國家在提供權利金給植物育種家方面較先進,如澳洲、英國以及某些北歐國家。實際去作是最好的學習方式。
Curtis表示全球有許多不同的收費系統,包含:
根據初步資訊分析,目前ISF權利金工作組已針對每個國家做排序,從最佳至最差。Curtis解釋各國權利金收費制度的前五名都採用了1991年UPOV公約與植物育種家權利,而現在在這些國家看到了益處。植物育種家權利實際賦予權利人販賣品種的排他權,這是育種家收取權利金最常見的方式。
然而,有些國家仍採用1978年的UPOV公約,並非採用經1991年修正的UPOV公約,在研究中顯示這些國家的排名落後了,如加拿大一直在倒數第二,只高於波蘭。
植物品種保護
到目前為止,全球已有70個國家使用植物品種保護,並採用1991年修正的UPOV公約,進一步平衡育種家權利與農民留種自用權。1991年UPOV公約成為全球發展中及已發展國家的圭臬。美國也在1999年採用。
歐洲某部份法律准許育種家直接向自行留種的農民要求支付在歐洲使用這些種子的權利金。不過,這在加拿大等地行不通,因為這些地區是實行1978年UPOV文本的植物育種家權利。
1978年與1991年UPOV公約最主要的差異在1991年UPOV文本准許育種家權利及於作物,而不單只是種子。
各種權利金機制
全球的權利金收費機制種類多。例如澳洲使用終端權利金(End
Point Royalties),以所生產的作物產量作為徵收金額基準,以取代種子權利金。在大部分權利金機制中,大多數作物是以種子販售時點作為收費標準,而購買種子從事穀類生產則是採取終端權利金。據Curtis表示,澳洲體系容易為其他國家採用。
Curtis表示終端權利金徹底改革澳洲體系。澳洲生產者的並非每年購買種子,他們傾向改種新品種時才購買新種子,小麥與大麥的販賣也受到強勢控制。澳洲與某些其他國家採用大型糧倉,讓穀物的買賣易於追蹤與監控。其他國家若有類似的狀況,相對地容易採取1911年UPOV公約以及澳洲體系。
其他較進步的地區,包含北歐,特別是瑞典,主要是購買驗證種子的比率極高,約佔90%,是農民每年自行留種只有10%。這是智慧財產保護最佳的典範之一,約有94%權利金實際回到育種家身上。
芬蘭與瑞典又有極大的差異。芬蘭每年大概只有30%的種子是透過購買的,約有70%是農民留種自用。芬蘭政府認為最好是記錄所有農民與作物狀況,對農民留種用種子要索取權利金,但金額較低。
Curtis解釋,法國只將小麥納入權利金收費制度,大麥則否。權利金的收取時機不是在農民購買種子時,而是在合作社販賣穀類時。每噸確實支付的比例是按照銷售時點情報系統(point
of sale),不過如果生產者提出購買驗證種子的單據,生產者可索回一定比例的權利金。
Curtis表示波蘭是權利金收費效果最差的國家,儘管實際上該國具有140萬間農場,如果在波蘭的農場小於一定規模(如10公頃),可免除繳交權利金。ISF權利金工作組分析數據顯示,波蘭回收的權利金收入只有18%。
為何採用權利金收費系統?
Curtis
表示,支持植物育種的理由很多。政府要花費成本在研發栽培品種上,投資金額是筆大開銷,且可能會壓縮到其他預算。全球的糧食確保為重要議題,能否永續維持農業體系至關重要,包括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農作系統、增加土壤肥力並減緩流失等。為何不藉由有效的權利金收費制度來自行支付植物育種的成本?
但其收益不只有金錢。栽培品種自主性研發也能提供其他利益,像是促使其他國家和公司藉由提供合作,以進一步投資植物育種。
詳細的權利金報告於2010年底寄給ISF的會員,並將於2011年公開出版。
提供權利金的前五名國家
ISF權利金工作組深入許多國家,評估各國的持續度,而前五名國家包含瑞典、丹麥、英國、愛爾蘭和芬蘭。
UPOV背景
植物品種保護的主幹是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為一國際組織,其總部位於瑞士Geneva。因1961年於巴黎外交會議簽署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公約,UPOV因應而生,該公約經歷1972、1978與1991年的三次修正。該公約的主旨是植物育種家使用國際規範保護自己品種的智慧財產權。UPOV的會員資格給予植物育種家在其他國家保護自己品種的權利,也方便生產者取用受保護的外國品種。
資料來源:http://www.seedworld.com/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220&Itemid=205
日本品種登錄制度-35
品種名稱產生疑慮時,農林水產大臣得於30日內發出變更命令
行政代書 高木泰三
如何變更品種名稱呢?
一旦提出品種登錄申請,會即刻進行品種名稱審查作業。若有下述各項情況,農林水產大臣得對申請品種提出於一定期間內要求變更名稱之命令(種苗法第16條)。
1.申請品種一品項非單一名稱者。
2.名稱與提出申請之品種種苗登錄商標或與該種苗類似商品之相關商標有所相同或類似者。
3.名稱與提出申請之品種種苗或與該種苗類似商品相關業務所登記之商標有所相同或類似者。
4.名稱與申請品種易產生誤認或識別上有混淆之虞者(除上述2的情況)。
審查的過程中,若經判定為上述各項情況,則不得以該名稱提出登錄申請。所謂「一定期限內」指的是接獲變更命令30天以內,須提出「登錄品種名稱變更申請書」進行變更手續。
一般來說,提出登錄申請後會立即審查名稱,因此名稱變更命令也會在審查早期階段發出。
然而依狀況不同,也可能在申請公告後才遭判定有上述四項事實之情事。即便是如這般業已公告的情形下,業務單位也可發出變更名稱之命令。而若為公告後發出變更名稱命令,則需於公報上載明要求其變更之概要原因(種苗法第16條第2項)。如此做法是因為,對於第三者而言申請登錄品種的名稱是否成為假保護對象的重要判斷要素。申請者若無正當原因而拒絕變更名稱命令之要求,則可取消該申請(種苗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
另一方面,目前關於申請登錄品種,申請者不得自行提出名稱變更申請。乃因請公告後,該品種成為假保護對象,然一旦認同擅自更改該品種名稱之作為,對於種苗流通或農業生產現場都將招致不必要的混亂。
因為一提出申請便無法任意變更名稱,故提出申請時請務必審慎研議。
另外,即便是對於其他登錄品種、未登錄之名稱或市面上出現的品種名稱(無論有無登錄)或商標也都需加以注意,以免觸犯相關規定。
呂子輝編譯
資料來源:日本種苗新聞 第2005號
2010年11月21日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