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推出線上植物檢疫服務
日本品種登錄制度-33
若無違反法規命令,則公告該申請-該申請品種得成為臨時保護對象
農糧署公告預告:
胡瓜、番椒品種權核准公告
胡瓜品種權核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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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瓜‘台南1號-翠綠’
農糧署於1月28日公告核准
胡瓜
‘台南1號-翠綠’
(‘Tainan
No.1 -Tsuey
Liuh’)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南區農業改良場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1年1月28日至2031年1月27日。
屬於鮮食小胡瓜,單為結果,早生,雜交一代品種。株型普通,側蔓數多,著果性強,播種至採收約三十五天。果皮光滑,果粉少,果刺中等;果色翠綠色,果長約22.5公分,果徑約2.5公分,平均果重95公克。 |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11311921397055.doc
番椒品種權核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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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椒‘種苗亞蔬四號’
農糧署於1月28日公告核准
番椒
‘種苗亞蔬四號’
(‘TSS
AVRDC No.4’)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和亞蔬-世界蔬菜中心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1年1月28日至2031年1月27日。
屬於辣椒,中生,雜交一代品種。株型中,半直立,植株生長強健。抗馬鈴薯Y病毒病
(PVY)、青枯病(BW)及炭疽病。果實向下,2心室,果長約15.4公分,果寬約1.6公分,果重約15.7公克;未熟果綠色,成熟果紅色,果皮微軟,微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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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1131199557055.DOC
台灣與中國育種者權利保護與合作協議的解析
摘要: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已於2010
年6
月簽署,其中包括植物品種權保護與合作的條文。兩岸品種權保護的互相承認雖然有利於我國品種在中國的權利保護,然而由於雙方在保護的對象與範圍相當不同,因此我方育種家需要認識這些差距
,才能做出最適當的投資。雙方的差異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可申請保護植物種類的差異;我國若干重要作物在中國尚未納入保護對象,包括胡瓜、絲瓜、苦瓜、番木瓜、印度棗、芒果、紅龍果、番石榴、鳳梨、枇杷、一葉蘭、文心蘭、朵麗蝶蘭、嘉德麗雅蘭、火鶴花、夜來香、孤挺花、長壽花、海芋、矮牽牛、聖誕紅、薑花等。這屬於執法的層面,雙方的差距較易協商。第二類差異包括中國權利範圍不及於收穫物、農民免責範圍太大、以及育種家免責並未排除實質衍生品種的育成等三個要點。這屬於立法的層面,雙方的差距較難協商。其中影響最大的為農民免責,在中國的規範下,針對所有植物,農民皆可繁種栽培,由於品種權不及於收穫物,因此可能嚴重侵蝕我國育種家的權利。
全文見:郭華仁
2010
台灣與中國育種者權利保護與合作協議的解析。植物種苗 12(3): 1-14。
http://seed.agron.ntu.edu.tw/IPR/report/eccritique.pdf
印度推出線上
植物檢疫服務
印度推出線上植物檢
疫服務,以幫助植物材料的進口及出口商上網登記及申請,也可線上察看流程以及申請案件的最新情況。
該工具是由農業合作部門和秘書Shri
P.K. Basu推出,是植物檢疫資訊系統計畫的一部分。為進出口商所撰寫的使用者手冊也同時發布。
農產品或植物材料的進口至印度須服從植物檢疫令(Plant
Quarantine Order,進口至印度的規範),於2003年發布。該行政命令乃基於破壞性昆蟲與有害生物法(Destructive
Insects and Pests Act,DIPA),DIPA為1914年制訂,以防止引進蟲害、疾病以及雜草。要進口這些商品必須具備進口許可(IP),需額外申報並符合特殊條件;該條件列於植物檢疫規定表五中,以處理特殊檢疫風險。植物檢疫辦公室會在進口處審查運送物,並按照發放順序(RO)通過。出口的運送品需附有植物檢疫辦公室所核發的檢疫證書,該辦公室根據1951年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證明沒有檢疫到害蟲與疾病。已有35個檢疫站(PQSs)具有此功能。
線上植物檢疫服務的推出,進口商將可線上登記及申請進口許可及發放順序。同樣的,出口商也可提出線上申請植物檢疫證書。可進入下拉式選單幫助快速填寫申請。申請人將可線上查看過程及目前的申請狀況,包含審查數據,還可線上支付費用。法定的植物檢疫將可透過自動工作流程,加速處理申請書。該系統也提供更有效率與更明確的植物檢疫服務給進出口商。
植物檢疫資訊系統由印度國家資訊中心幫助,並由農業部長、農業合作部的資訊技術小組所贊助。
印度線上植物檢疫服務網站:http://plantquarantineindia.nic.in
資料來源:http://www.seedquest.com/news.php?type=news&id_article=14149&id_region=&id_category=&id_crop
日本品種登錄制度-33 若無違反法規命令,則公告該申請-該申請品種得成為臨時保護對象
行政代
書
高木泰三
何謂公告申請?
當品種登錄申請經主管單位受理後,將公告該品種申請(種苗法第13條)。品種登錄申請作業若無違反法規,所需相關資料已適當地補正,該申請品種名稱也恰當之情況下方得受理。
所謂公告申請,即是針對申請品種之內容加以公告周知之謂。而公告內容於官方公報上刊載下述各項事宜(種苗法第13條1
項各號)。
1.
品種登錄申請編號與申請日期。
2.
申請者姓名或名稱以及居住或居所地址。
3.
申請品種所屬之農林水產植物種類。
4.
申請品種之名稱。
5.
申請之公告日期。
6.
其他必要事項。
申請公告是一種對於新品種登錄申請,從提出申請開始至完成登錄作業為止,給予一定權利保護程度之制度(臨時保護)。此即是針對某植物品種,為避免因第三人於不知情下利用申請中的植物品種,而於該品種通過申請作業完成登錄後遭品種權所有人提起禁止使用與相關賠償之請求等情事發生,乃將該品種向普羅大眾公告為臨時保護對象之作為。
若品種登錄申請作業遭放棄、撤回、解除、拒絕等情況發生時,亦須於公報上載明該原因。於上述情況下,因以不具臨時保護對象之身分,故須將此事實公告周知。
公告申請的具體效果乃是具有得請求侵權賠償之權利。此謂,公告申請後提出以載明品種申請內容之書面加以警告時,從提出書面警告至品種完成登錄申請作業期間,對利用該品種進行事業使用者,於該申請品種經主管單位受理完成登錄作業時,具提起請求因利用該品種所得利益之相對金額賠償權力。
針對公告申請,因不以其他方式通知申請者,故申請者須閱覽公報或於農林水產省品種登錄網頁加以瀏覽確認。
另一方面,若是新品種育成的情況,不僅僅是正申請登錄之品種,就連經公告之申請品種也須加以注意。因為若新品種育成與業已公告之品種於特性上未能明確區分,不僅會因公告之品種早已登錄而使自身開發成果盡付流水,更可能於未來產生須支付補償金等相關問題。
如想取得關於公告申請之品種登錄申請作業的詳細資訊,可經由規定之手續閱覽申請內容。
待續
呂子輝編譯
資料來源:日本種苗新聞
第2003號
2010年11月1號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