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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月 1025 日 發 行

贊助單位:農委會農糧署

發行單位:台大種子研究室


 專輯

發行人:郭華仁
執行編輯:謝舒琪

編譯:呂子輝
電子信箱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種子研究室

 

0130     2010-07-25     第三版         搜尋本網站    

植物種苗電子報

                                                                                            

 

 

 

 

農糧署公告預告:水稻、朵麗蝶蘭、麗格秋海棠、 萵苣、柑橘(四季橘)品種權申請案;朵麗蝶蘭品種權核准公告;公告「擎天鳳梨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其他

水稻、朵麗蝶蘭、麗格秋海棠、萵苣、柑橘(四季橘)品種權申請案

 

水稻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苗栗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

099/07/20

 

朵麗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育品小佳人YPM9007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9/07/20

育品小佳人YPM9010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9/07/20

永宏香吉士 YH9742

永宏蘭業有限公司

099/07/20

永宏中國娃娃YH9735

永宏蘭業有限公司

099/07/20

永宏玫瑰金 YH9758

永宏蘭業有限公司

099/07/20

永宏莉莉安 YH9741

永宏蘭業有限公司

099/07/20

永宏火玫瑰 YH9728

永宏蘭業有限公司

099/07/20

永宏小雪 YH9730

永宏蘭業有限公司

099/07/20

永宏光芒 YH9737

永宏蘭業有限公司

099/07/20

 

麗格秋海棠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蕾貝卡

Koppe Royalty B. V.(申請代理人: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9/07/20

 

萵苣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桃園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099/07/20

桃園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099/07/20

 

柑橘(四季橘)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金剛

蕭永仁

099/07/20

資料來源:

http://agrapp.coa.gov.tw/NewPlant/index.jsp

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7201814307055.doc

 

 

朵麗蝶蘭種權核准公告

 

 

 

 

 台糖K40733

 

    農糧署於7月22日公告核准 朵麗蝶蘭 台糖K40733  (Taisuco K40733)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7月22日至2030年7月21日。

  

  植株大型,葉片呈長橢圓形。複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雙、三或單梗,總花數約18朵。花型側面內捲,橫徑約10公分。上萼瓣為黃色(RHS 4D),具白(RHS 155C)暈色,橢圓形。下萼瓣為黃色(RHS 8D),具白(RHS 155C)暈色和紫紅色(RHS 61A)線斑。翼瓣為黃色(RHS 4D),具白(RHS 155C)暈色,菱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內捲,橫斷面形狀凹形。唇瓣為中央裂片基部顏色呈紅色(RHS 47C)、頂部呈紫色(RHS N78C);基部具紅(RHS 45A)暈色和黃橘色(RHS 21A)塊斑、頂部具白(RHS 155C)暈色、中央裂片形狀呈菱形、頂端形狀呈捲鬚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四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一型,具鬚;肉瘤形狀呈第三型。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7221645585334.DOC

 

 

 

 

 台糖K41731

 

    農糧署於7月22日公告核准 朵麗蝶蘭 台糖K41731  (Taisuco K41731)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7月22日至2030年7月21日。

  

  植株大型,葉片呈長橢圓形。複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雙或單梗,總花數約21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8公分。上萼瓣為黃色(RHS 4C),具白(RHS 155C)暈色,橢圓形。下萼瓣為黃色(RHS 4C),具橘紅(RHS N34A)、白(RHS 155C)暈色及橘紅色(RHS N34A)條斑。翼瓣為黃色(RHS 4C),具白(RHS 155C)暈色,半圓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為中央裂片基部顏色呈紫紅色(RHS 60A)、頂部呈紫色(RHS N78A)、基部具黃(RHS 9B)暈色;中央裂片形狀呈菱形、頂端形狀倒勾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三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二型,具鬚;肉瘤形狀呈第三型。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7221645587055.DOC

 

 

公告「擎天鳳梨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287&CatID=

 

其他

 

07/16  公告賴本智君拋棄朵麗蝶蘭「台大金龍」品種權 。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286&CatID=

 

 

 

 

 

農企業研發貸款有辦法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農企業提升技術能力或從事研究發展,以提高生產技術與產品品質或服務之附加價值,強化競爭力,促進農業產業升級,特訂「輔導農企業升級及研究發展貸款作業要點」,提供農企業升級計畫及研究發展計畫所需之資金,會員與業者有相關需求者逕依要點規定提案申辦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為利於本項貸款之推動,所屬會員與業者如因升級或研究發展計畫致有資金需求者,可洽下列聯繫窗口:

 

1.業務發展部(林副理、電話02-23805162)

2.營業部(江副理、電話02-23805217)

3.台中輔導辦公室(蔡主任、電話04-23052768)

4.斗六輔導辦公室(吳主任、電話05-5372112)

5.新營輔導辦公室(許主任、電話06-6336110)

6.鳳山輔導辦公室(陳主任、電話07-7476831)

7.花蓮輔導辦公室(張先生、電話03-8353502)

 作業要點:

http://www.toga.org.tw/images/upload/File/990426.doc

 

 

 

 

 

歐盟:大豆專利不能延伸到加工豆餅

  歐洲法庭法官表示Monsanto的大豆專利不能延伸到加工的豆餅

 

  昨日,歐洲法院法官宣判就歐洲進口阿根廷豆餅,Monsanto提告歐盟進口商一案,否決了美國種子巨頭Monsanto的智慧財產權。

 

  此進口商為阿根廷政府所支撐。2005年與2006年間,三件船貨送至荷蘭時遭到扣留,Monsanto發現豆餅含有該公司耐除草劑大豆的DNA序列,不過該DNA序列在阿根廷並未受到專利保護。判決書中提到,先前Monsanto向荷蘭海牙地區法院申請強制令以抵制此進口商,理由是要「在歐洲專利有效的任何國家內,禁止違反專利的行為」。

 

  Monsanto在歐洲持有大豆抗嘉磷塞除草劑DNA序列的專利。但歐盟出口商主張此豆餅中DNA不再能表現出該DNA序列的功能。兩造爭論的核心在於如何解釋歐盟的生物科技發明保護法律。而法院同意被告的意見。

 

  據新聞消息指出,Monsanto在判決前撤回控訴該歐盟進口商輸入與販售豆餅。目前還不了解這是否影響到判決。

 

  判決中,法庭針對「199876日的歐洲議會與理事會的生物科技發明保護法規98/44/EC」第九條提出解釋,認為在主要訴訟程序中的案件,豆餅即使含有具專利的物質,專利權並不及於該豆餅;因為豆餅本身沒有表現出具專利DNA的功能。不過該具專利DNA的功能已表現在加工豆餅材料來源的大豆植物,或可能由豆餅中萃取出來,插入生物有機體細胞中,再次表現其功能。

詳細請參考法院判決(case C/428-08)

http://curia.europa.eu/jurisp/cgi-bin/form.pl?lang=en&newform=

newform&Submit=Submit&alljur=alljur&jurcdj=jurcdj&jurtpi=jurtpi&jurtfp=

jurtfp&alldocrec=alldocrec&docj=docj&docor=docor&docop=docop&docav

=docav&docsom=docsom&docinf=docinf&alldocnorec=alldocnorec&docnoj

=docnoj&docnoor=docnoor&radtypeord=on&typeord=ALL&docnodecision

=docnodecision&allcommjo=allcommjo&affint=affint&affclose=affclose&

numaff=&ddatefs=&mdatefs=&ydatefs=&ddatefe=&mdatefe=&ydatefe=

&nomusuel=Monsanto&domaine=&mots=&resmax=100

 

資料來源:http://www.seedquest.com/news.php?type=news&id_article=8664&id_region=&id_category=&id_crop

 

 

 

 

 

WTO-TRIPS智財權協議  進展有限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TRIPS) 理事會在六月初歷經精采的會議,因為與會代表提出若干爭議大的議題,包括生物多樣性與智慧財產權的關係、反仿冒貿易協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與公眾健康

 

  68日,會議的第一天早上,理事會討論是否應將兩個項目納入會議議程內:1.開發中國家對於執行第六章的提案,2.中國及印度所提出的所謂「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新增執行趨勢(TRIPS-Plus enforcement trends)」,審視已開發國家所提加強該等國的智慧財產權,是否太超過。

 

  對於中國與印度的提案,許多富足國家主張執行的討論必須儘可能中立。最後,決定將兩個項目納入議程中。然而,項目中保留執行趨勢(Enforcement Trends),但因已開發國家的反對,而拿掉TRIPS-plus字眼。

 

  會議代表針對玻利維亞於3月所推動生物多樣性的提議有所反應。該提議文中建議在TRIPS協定的第27.3(b)條款中,完全禁止所有生物製品或材料的專利。

 

  委內瑞拉、厄瓜多爾與其他開發中國家都表示他們支持玻利維亞於TRIPS理事會會議所提出的建議。除此之外,許多開發中國家表示他們支持要求生物專利的透明化。諸如申請生物實體或製程的專利,需揭露消息來源,證明他們得到來源國的告知同意,並証明來源國的社群從專利與產品公平與合理地得到補償。

 

  瑞士、美國以及歐盟反對「禁止生物專利」這項提議。他們主張TRIPS協定中的第23條款已可充分保護WTO會員國的要求。瑞士與歐盟強調,WTO會員可為保護生物產品特別設立特別法,以便考量各國的需求,量身打造各自適當的體系。

 

資料來源:http://ictsd.org/i/news/biores/79012/

 

 

 

 

 

遼寧植物新品種案件首例

  中國遼寧首例植物新品種侵權案於329日判決成立,原告張吉林勝訴

 

  張吉林所經營的大連金緣植樹新品種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十年時間,透過初選與集中栽培、埋條繁育子代、人工嫁接選擇、扡插擴繁等方式,成功選育出葉緣金黃色彩葉的植物新品種金連翹金緣連翹

 

         金連翹是連翹與金鐘花的雜交種。該樹種具有耐低溫、適應性廣、易萌生、耐修剪、利造型等特點。在城鄉綠化中將發揮重要作用。20047月經中國國家林業局審查後,授權為植物新品種,授權號為20040011 

 
  但是20095月,該公司在大連市經濟開發區董家溝街道的基地被強行。當地街道辦事處在動遷未達成協定、不經評估的情況下拆遷,導致公司智財權,國內僅有的5800餘株金連翹母樹全部損毀,造成該授權品種母本種源喪失,直接經濟損失800多萬元。 


  
公司依法提起訴訟後,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審判決,判令董家溝街道辦事處賠償公司法人和品種權人張吉林相關損失。

 

  按中國除了以《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保障品種權利外,也在20086月發佈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其中植物新品種被視為主要的智財權形式之一。 《綱要》中提出:建立鼓勵機制,扶植新品種培育,推動育種創新成果轉成植物新品種權。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技術體系,加快制訂植物新品種測試指南,提高審查測試品質。合理調節資源供應者、育種者、生產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利益關係,注重對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

 

  而從法律角度看,獲得植物品種權,即獲得了法律賦予的獨佔權。受司法及行政雙重保護,任何侵害品種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資料來源:http://www.cnpvp.net/root/iitemview.aspx?id=3427

 

 

 

 

 

日本品種登錄制度-21 可請求設定通常使用權之權利金與證照費用

行政代書  高木泰三

品種權遭侵害時得以如何因應呢?

關於請求損害賠償(續前篇20

 

  如同上回說明,根據民法不法行為相關法律規定,所有權人可向侵權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侵權行為要件之主張與提出,其責任落在所有權人,但侵權行為多在所有權人難以知悉的情況進行,相當難以舉證。因此種苗法設定「損害推定原則」,將舉證責任轉移至侵權行為者身上。關於損害推定原則,前回業已針對過失推定說明。本回將詳細說明損害金額推定。

 

  若發生侵權行為情形,要詳細舉證所有權人遭受之損害,相當困難。此外舉證侵權行為與損害情形間之因果關係,也至為困難。

 

  於此,種苗法中設置概要規定:所有權人方面若得以舉證侵權行為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之利益數額,則依據損害推定原則推論,該數額即為損害金額。因此侵權方必須明確舉證該獲得利益中,非屬所有權人損害範圍之金額。

 

  侵權者於讓渡侵權商品時,侵權商品之實際讓渡數量乘上正規販售的登錄品種種苗、收成物或加工品每單位數量之利益金額,在一定的條件下,推定為所有權人遭受之侵權損害金額(種苗法34條-1)。

 

  因此依據1.侵權商品之種苗讓渡數量×正規商品之種苗每單位數量獲益金額;2.侵權商品收成物之讓渡數量×正規商品收成物每單位數量獲益金額;3.侵權加工品之讓渡數量×正規加工品每單位數量獲益金額,計算出損害總金額。

 

  再者以發生損害情事為前提,侵權者透過該侵權行為獲得利益時,該利益金額推定為所有權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之損害,故得提出賠償請求(種苗法34條-2

 

  此外若品種權遭侵權,所有權人遭受之損害金額,得以「等同於利用該登錄品種應收取之權利金額度之數額」,當作自身受害金額而提出賠償請求(種苗法34條-3)。意即,得提出相當於設定通常使用權時的權利金(證照費用、專利權稅)之賠償金額。然而此為訂定之最低限度損害金額,所有權人得請求超出本金額之損害賠償(種苗法34條-4)。

 

  法規中制定,若侵權行為人非故意犯行或無重大過失,法院於判定損害賠償金額時,得參酌所有權方所提出之賠償金額而判定之。

呂子輝編譯

資料來源:日本種苗新聞第1989 刊行日期 20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