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爭議介入種子市場,會阻礙還是會促進新科技的進到市場?
現在已經是全球性的舞台,種子界中商業的複雜有了新的景象。然而,回歸到最根本的問題點:如何在維護智慧財產權保護下,分享資訊?簡單來說,企業要稱上成功,必須在過程中作為一個「好鄰居」,卻沒有犧牲營利機會。
最近頭條新聞中出現的有:
•先正達與陶氏益農公司提出各種減少庇蟲區(refuge)面積的方案以供選擇;
•拜耳和先鋒推出新的種子(病害)處理技術;
•拜耳和孟山都進行大豆協議
•巴斯夫和孟山都擴大合作,宣稱要將作物產量推升至最大值。
然而,涉及種子產業的法律案件也引起了媒體關注。例如有兩大重要案件仍在審理之中,其一是孟山都控告杜邦專利侵權,判決有利於孟山都,對此杜邦已提出上訴。另一個是判決陶氏益農公司控告拜耳生物科學的不公平行為,陶氏益農公司獲得五百三十萬的賠償。
公司之間既採取法律行動互控對方,卻仍維持合作關係,一直是新聞頭條。但這這樣緊張的環境下,凸顯了一些明顯的問題。此情況如何影響到決策過程呢?隨著市場不斷的推出新科技,這些專利侵權的法律挑戰會改變,或是會嚴重阻礙種子企業的研發雄心?
在「明尼蘇達州種子資金」工作中的律師Steve Hettig點出了在這個環境中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他說,因為這是個競爭激烈的商業市場,種子公司都非常在意於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權,投入許多時間及金錢,去簽署及執行保密協議。
邏輯上兩家合作的公司會想辦法不要去向其他公司提出訴訟,因為訴訟可能傷及現有的合作關係,未來也較不可能合作。然而,如果事件過大,一間公司也會向正在合作的另一家公司提出訴訟的。
R.C. Thomas公司的總裁,同時也是種子產業中從事多年農業綜合企業發展業務的前輩Rod Osthus表示,整體而言,訴訟並沒有什麼好害怕的。所有的種子都要留意商標與專利侵權的真實面,但不用對之恐懼。公司最重要可以做的事,是與技術提供者建立穩固的關係,然後遵循他們如何使用及銷售技術的規則。如果你沒有自己的技術,你無法制定規則。
Osthus列出幾個當公司間已經有合作協議,卻仍有訴訟的潛在後果:
•往往會延誤新科技的審核和推出市場。如果這是一項突破性的技術,延誤對於生產者及消費者都會增加負面成本。
•生產、市場策略與購買群(農民)間會產生混淆。
•因為公司可能清楚或不清楚所有資訊中到底有多少是可以分享的,因而導致對相關科技的誤解。
•產品使用上需要大量的法律文件(例如擔保和免責聲明),讓銷售過程更為複雜。
•供應商可能不太想要提供某產品或技術,若該產品技術的製造商有在訴訟的話。
芝加哥Locke Lord專利律師Keith
Parr在種子業諮詢的經驗超過三十年,醫藥業上市訴訟的經驗也有十五年。他點出種子業在處理實用專利上的糾紛,相對而言是比較沒有經驗的;而在處理複雜的授權協議、合資企業及其他合作努力上則較能基於合作的基礎。
Parr說,在醫藥界中,也會有既進行產品合作或合資共同擁有產品,卻又因為某些產品而訴訟的事情。企業需要建立出自己的內部決策程序,以做出合理的決定,在合作有利時就合作,在有爭議的狀況下,對該產品上就做出不同的決策。
Parr說決策者會因為敵對狀況下的情緒,損害到在其他部分合作的能力。除去情緒干擾會是比較明智的。Parr指出,公司發展出內部結構及報告過程,是很重要的。唯有如此才能確保在所有的爭議事項中,或在合作會有更好效果的事項中,各做出正確的決策。
當被問及面對訴訟議題,是否應該抱持不惜任何代價獲勝的企圖心時,Parr告誡,沒有任何一方可以全面的獲勝。在任何情況下,種子業中有競爭的氣氛是非常重要的,這會帶出最好的人,以做出更好的產品。農民希望見到公司間競爭。對他們來說,這代表著會有更好的產品及推陳出新的新技術。對所有關係者產業的人而言,這會讓農業變成一個蓬勃的產業,尤其是種子產業。
Parr在伊利諾伊州和威斯康辛州擁有並經營四座農場。他強調農民希望看到企業能解決有爭議的法律問題,因為種子和技術公司不斷在法庭上鬥爭,會顯現出不確定的景象,這是農民所不樂見的,因為農民要面對如氣候因子等很多變數。
折衷創新
種子公司間的持續的衝突是否會放慢新的遺傳、性狀及其他科技的進步?
Parr認為這是必然的。若企業考量到專利侵權的可能性,可能會延遲推出新產品的決策,但鼓勵及表揚創新是同樣重要。-Keith Parr
他說,如果因為害怕訴訟,管理上變得太過被動,有些公司就不會收集及分析足夠的資訊來開發和推出新產品。即使有網路及其他傳統資訊等公開的來源,管理團隊在決策過程中,是否能參閱及使用那些資訊,端賴於該團隊是不是願意與能夠那樣做。
有些公司會延緩合作,尤其當公司希望合作的對象已進入訴訟中。他們不希望接到傳票;他們不希望選邊站,幫助或協助爭議的某一方面。同樣的道理,種子業顯然已進入一種雙贏的關係中,也讓每個參與者都有收入來源。要能合作的關鍵在於訂保護契約,來限制下跌的風險。
Osthus認為特定技術的開發成本越高,企業就會越加以保護,只要可行的話。釋出特定科技至產業可能會有更多的收入,但這樣的策略往往加速技術的商品同質化,削弱長期的營利能力。「市場先佔」是種子業的口頭禪,他建議訴訟有時只會延緩其他公司新性狀及技術的推出。
現在「握手達成的信任、誠實的協議」等已不復存在。訴訟在很大的程度上,控制及精進了未來技術交付及使用的整個過程。
資料來源:
http://www.seedworld.com/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584:seed-world-wrangling-seed-world-january-2013&catid=107&Itemid=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