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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單位:農委會農糧署

發行單位:台大種子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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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郭華仁
執行編輯:吳欣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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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農藝學系種子研究室

 

0191   2013-02-10  第 三版     搜尋本網站     全國種苗商名錄

植物種苗電子報

                                                                            

  1. 訂定「美女櫻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2. 委任本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為美女櫻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檢定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3. 訂定「波羅蜜屬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並自即日生效。

  4. 公告核准朵麗蝶蘭‘科隆虹心 CL296’植物品種權及其特性。

  5. 公告劉子瑄君代理荷蘭瑞恩有限公司撤回火鶴花‘瑞恩200001’、‘瑞恩200227’、‘瑞恩200303’、‘瑞恩200305’、‘瑞恩200463’、‘瑞恩200565’、‘瑞恩200219’、‘瑞恩200424’、‘瑞恩200459’、‘瑞恩200522’、‘瑞恩200666’、‘瑞恩200696’等12件植物品種權之申請案。

  6. 公告駁回一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之朵麗蝶蘭‘一心KHM1503’植物品種權案。

  7. 公告核准香蕉‘台蕉7號-玉泉’植物品種權及其特性。

  8. 公告馮將魁君撤回申請朵麗蝶蘭‘世芥F1620’、‘世芥F1972’、‘世芥F2032’及永宏蘭業有限公司撤回申請朵麗蝶蘭‘永宏玫瑰YH9828’共4項植物品種權案。

  9. 預告訂定「根節蘭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

 

農糧署公告預告

 

  1.       訂定「美女櫻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911&CatID=

  2.       委任本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為美女櫻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檢定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912&CatID=

     

  3.   訂定「波羅蜜屬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913&CatID=

     

  4. 公告核准朵麗蝶蘭‘科隆虹心 CL296 植物品種權及其特性

     

     

     

     

     

     

     

     

     

    朵麗蝶蘭科隆虹心 CL296

     

         農糧署於01月31日公告核

    朵麗蝶蘭科隆虹心 CL296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科隆國際生物科技(股)公司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3年01月31日至2033年01月30日。

     

      植株大型,葉片呈長橢圓形。複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雙梗,總花數約57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7公分。上萼瓣白色(RHS NN155B),具紫色(RHS 77B)條斑,橢圓形。下萼瓣白色(RHS NN155C),具黃綠(RHS 154C)暈色、紫色(RHS N79D)點斑及紫色(RHS N79C)條斑。翼瓣白色(RHS NN155C),具紫色(RHS N78B)條斑,半圓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內捲,橫斷面形狀凹形。唇瓣中央裂片基部顏色呈紫色(RHS N79B)、頂部呈紫色(RHS N79C);中央裂片形狀呈倒三角形、頂端形狀呈倒勾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五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二型,具鬚;肉瘤形狀呈第一型。

     
  5.       公告劉子瑄君代理荷蘭瑞恩有限公司撤回火鶴花瑞恩200001瑞恩200227瑞恩200303瑞恩200305瑞恩200463瑞恩200565瑞恩200219瑞恩200424瑞恩200459瑞恩200522瑞恩200666瑞恩200696等12件植物品種權之申請案。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918&CatID=

     
  6.   公告駁回一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之朵麗蝶蘭‘一心KHM1503’植物品種權案。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920&CatID=

     
  7. 公告核准香蕉‘台蕉7-玉泉 植物品種權及其特性

     

     

     

     

     

     

    香蕉台蕉7號-玉泉

     

         農糧署於02月05日公告核

    香蕉台蕉7號-玉泉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財團法人台灣香蕉研究所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3年02月05日至2033年02月04日。

     

      植假莖綠色,高度中等,莖周中等。 葉長寬比中等,葉形較闊,葉柄槽張開。苞片外色紅紫色,伸開後反捲;苞肩高,苞痕明顯;兩性花殘留強度中等;雄花游離被皺摺明顯,合生花被顏色乳白,柱頭橙黃。果房及果實:果穗軸向下,果房長寬及長寬比中等;果手間距長,果把數中等,第3果手之果指數多;果指彎、末端鈍,橫斷面有角,果指長、寬中等及長寬比大,可食用果指數多;果肉象牙色,香味濃;心房胚珠2列。抗黃葉病(Race1)抗病、黃葉病(Race4)耐病。

     

  8.   公告馮將魁君撤回申請朵麗蝶蘭‘世芥F1620’、‘世芥F1972’、‘世芥F2032’及永宏蘭業有限公司撤回申請朵麗蝶蘭‘永宏玫瑰YH9828’共4項植物品種權案。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922&CatID=

    9.  

  預告訂定「根節蘭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924&CatID=

資料來源:http://newplant.coa.gov.tw/

 

 

 

 

 

 

 

種子產業的法律紛爭


  法律爭議介入種子市場,會阻礙還是會促進新科技的進到市場?

  現在已經是全球性的舞台,種子界中商業的複雜有了新的景象。然而,回歸到最根本的問題點:如何在維護智慧財產權保護下,分享資訊?簡單來說,企業要稱上成功,必須在過程中作為一個「好鄰居」,卻沒有犧牲營利機會。

最近頭條新聞中出現的有:
•先正達與陶氏益農公司提出各種減少庇蟲區(refuge)面積的方案以供選擇;
•拜耳和先鋒推出新的種子(病害)處理技術;
•拜耳和孟山都進行大豆協議
•巴斯夫和孟山都擴大合作,宣稱要將作物產量推升至最大值。

  然而,涉及種子產業的法律案件也引起了媒體關注。例如有兩大重要案件仍在審理之中,其一是孟山都控告杜邦專利侵權,判決有利於孟山都,對此杜邦已提出上訴。另一個是判決陶氏益農公司控告拜耳生物科學的不公平行為,陶氏益農公司獲得五百三十萬的賠償。

  公司之間既採取法律行動互控對方,卻仍維持合作關係,一直是新聞頭條。但這這樣緊張的環境下,凸顯了一些明顯的問題。此情況如何影響到決策過程呢?隨著市場不斷的推出新科技,這些專利侵權的法律挑戰會改變,或是會嚴重阻礙種子企業的研發雄心?

  在「明尼蘇達州種子資金」工作中的律師Steve Hettig點出了在這個環境中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他說,因為這是個競爭激烈的商業市場,種子公司都非常在意於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權,投入許多時間及金錢,去簽署及執行保密協議。

  邏輯上兩家合作的公司會想辦法不要去向其他公司提出訴訟,因為訴訟可能傷及現有的合作關係,未來也較不可能合作。然而,如果事件過大,一間公司也會向正在合作的另一家公司提出訴訟的。

  R.C. Thomas公司的總裁,同時也是種子產業中從事多年農業綜合企業發展業務的前輩Rod Osthus表示,整體而言,訴訟並沒有什麼好害怕的。所有的種子都要留意商標與專利侵權的真實面,但不用對之恐懼。公司最重要可以做的事,是與技術提供者建立穩固的關係,然後遵循他們如何使用及銷售技術的規則。如果你沒有自己的技術,你無法制定規則。

Osthus列出幾個當公司間已經有合作協議,卻仍有訴訟的潛在後果:
•往往會延誤新科技的審核和推出市場。如果這是一項突破性的技術,延誤對於生產者及消費者都會增加負面成本。

•生產、市場策略與購買群(農民)間會產生混淆。
•因為公司可能清楚或不清楚所有資訊中到底有多少是可以分享的,因而導致對相關科技的誤解。
•產品使用上需要大量的法律文件(例如擔保和免責聲明),讓銷售過程更為複雜。
•供應商可能不太想要提供某產品或技術,若該產品技術的製造商有在訴訟的話。

  芝加哥Locke Lord專利律師Keith Parr在種子業諮詢的經驗超過三十年,醫藥業上市訴訟的經驗也有十五年。他點出種子業在處理實用專利上的糾紛,相對而言是比較沒有經驗的;而在處理複雜的授權協議、合資企業及其他合作努力上則較能基於合作的基礎。

  Parr說,在醫藥界中,也會有既進行產品合作或合資共同擁有產品,卻又因為某些產品而訴訟的事情。企業需要建立出自己的內部決策程序,以做出合理的決定,在合作有利時就合作,在有爭議的狀況下,對該產品上就做出不同的決策。

  Parr說決策者會因為敵對狀況下的情緒,損害到在其他部分合作的能力。除去情緒干擾會是比較明智的。Parr指出,公司發展出內部結構及報告過程,是很重要的。唯有如此才能確保在所有的爭議事項中,或在合作會有更好效果的事項中,各做出正確的決策。

  當被問及面對訴訟議題,是否應該抱持不惜任何代價獲勝的企圖心時,Parr告誡,沒有任何一方可以全面的獲勝。在任何情況下,種子業中有競爭的氣氛是非常重要的,這會帶出最好的人,以做出更好的產品。農民希望見到公司間競爭。對他們來說,這代表著會有更好的產品及推陳出新的新技術。對所有關係者產業的人而言,這會讓農業變成一個蓬勃的產業,尤其是種子產業。

  Parr在伊利諾伊州和威斯康辛州擁有並經營四座農場。他強調農民希望看到企業能解決有爭議的法律問題,因為種子和技術公司不斷在法庭上鬥爭,會顯現出不確定的景象,這是農民所不樂見的,因為農民要面對如氣候因子等很多變數。

折衷創新
  

  種子公司間的持續的衝突是否會放慢新的遺傳、性狀及其他科技的進步?
 

  Parr認為這是必然的。若企業考量到專利侵權的可能性,可能會延遲推出新產品的決策,但鼓勵及表揚創新是同樣重要。-Keith Parr

  他說,如果因為害怕訴訟,管理上變得太過被動,有些公司就不會收集及分析足夠的資訊來開發和推出新產品。即使有網路及其他傳統資訊等公開的來源,管理團隊在決策過程中,是否能參閱及使用那些資訊,端賴於該團隊是不是願意與能夠那樣做。

  有些公司會延緩合作,尤其當公司希望合作的對象已進入訴訟中。他們不希望接到傳票;他們不希望選邊站,幫助或協助爭議的某一方面。同樣的道理,種子業顯然已進入一種雙贏的關係中,也讓每個參與者都有收入來源。要能合作的關鍵在於訂保護契約,來限制下跌的風險。

  Osthus認為特定技術的開發成本越高,企業就會越加以保護,只要可行的話。釋出特定科技至產業可能會有更多的收入,但這樣的策略往往加速技術的商品同質化,削弱長期的營利能力。「市場先佔」是種子業的口頭禪,他建議訴訟有時只會延緩其他公司新性狀及技術的推出。

  現在「握手達成的信任、誠實的協議」等已不復存在。訴訟在很大的程度上,控制及精進了未來技術交付及使用的整個過程。

資料來源:

http://www.seedworld.com/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584:seed-world-wrangling-seed-world-january-2013&catid=107&Itemid=294

 

 

 

 

 

加拿大要修訂植物品種權


  加拿大聯邦政府已著手修訂(基於UOPV 1978年公約的)植物育種者權利法規。農業部長Gerry Ritz表示已經開始討論,需要產業界加入工作,直至最後….,但討論才剛剛開始。他說最近加拿大榖物產業的變化,包括取消榖物專責銷售方式,以及穀粒目測區別系統的移除,有助於讓私部門更願意投資植物育種。

  加拿大植物育種家權利法原先在1992通過,修訂後將會改善投資環境,並確保加拿大育種者權利保護與其他國家者等同。Ritz的論述引起全國農民聯盟(NFU)憤怒。

  NFU主席Terry Boehm表示,修訂現行的法律可能嚴重地侵犯農民的權利。最後我們的農民會無法留種自用他們的種子,成本將會大幅上升。加拿大的植物育種者權利法案授予植物育種家權利,收取PBR種子品種權利金長達18年。

  該法案也禁止未經授權而販售受PBR保護的品種,但允許生產者保留並在清理自己採收的材料,再次種植在自己的農田中。

  修訂PBR法規,以符合國際聯盟新植物品種保護聯盟的UPOV 1991公約版本,將育種者權利擴大到至少20年,育種者權利的擴大還包括清理、調製及儲存受PBR保護的種子專屬權。新修定的法規是否會維持農民特權(免責),則仍未確定。特權的概念指的是農民保留及清理收穫的材料,再次種植於自己農地中的權利。在國內立法中要維持或取消農民特權,UPOV 91版本給予會員國自行去決定。

  Ritz表示,有關農民特權的部份現正討論中。現在這是自然的權力,而我們會繼續往這方面進行。新法規將會以保障農民最佳利益為宗旨。薩斯喀徹溫省官方表示支持聯邦PBR法規的更新。

  在渥太華的最新榖物產業會議,薩斯喀徹溫省農業作物分公司經理表示,修訂PBR的保護以符合UPOV 91,是首要工作。Penny McCall說,擴大植物育種者權利是項兩極化的議題;不過若要確保植物育種的投資,改進PBR的保護是必要的。McCall表示薩斯喀徹溫省希望保留農民在農地留種的特權。渥太華在1999年提出C-80法案,就有過類似的育種者權利修訂。

  議會在修訂提出後不久就休會,讓該法案胎死腹中。

  Boehm不認為PBR的修訂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資。他說現行的PBR法規已符合加拿大智慧財產權的國際義務。他表示現行的機制已讓油菜種子公司每年從農民收入中,壓榨出數以百萬計的美元。若更進一步地剝削農民的權利,會讓私營公司更有機會從初級生產者身上壓榨更多的錢。

  農民特權的概念是重要考量的因素。農民特權在原始的UPOV 78版本中沒有明確定義,但在UPOV 91中則有。農民特權的加以定義,代表著政府可以決定那些作物能夠留種再用。留種再用是過去農業的基本措施,現在變成是政府賦予農民的特權...而這個政府在這方面是很令人擔憂的。

  加拿大食品檢驗局的植物育種者權利辦公室專員Anthony Parker表示,PBR法規升級以符合UPOV 91標準,將會給植物育種者更多機會收取受PBR保護品種的授權費,提高投資植物育種的回饋,也會讓他們更能控制受保護的品種,並提高能力以避免PBR受到侵權。

 

資料來源:http://www.producer.com/2013/02/plant-breeders-rights-may-exp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