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署公告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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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計17項植物品種權消滅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659&CatID=
美國有機栽培者及貿易協會:保護會員不被孟山都告侵犯
農民受到孟山都基改種子污染時,常被孟山都以專利侵權告上法庭。為了能夠以法律保護自己,83個農戶、農業組織、小型種子公司及家族型種子公司在聯邦法庭上挑戰孟山都的基改專利。公共專利基金(PUBPAT)表示本訴訟的原告為有機栽培者及貿易協會(OSGATA)等組織,被告是鄰近紐約州南部的孟山都公司。本起訴訟案主要是希望撤銷孟山都公司在7月中所提的動議。共有12個農業組織為了表示支持原告,爭取為其「法庭之友(註1)」。
公共專利基金的執行董事Dan
Ravicher表示:「我們的客戶若遭受基改種子污染時,孟山都公司不願直接回答是否會以專利侵權起訴;孟山都反而選擇試圖否定我們客戶能夠得到法院法律保護的權利」。他所提出的書狀包括了原告(農民)向法庭解釋,受到基改種子污染風險的真確性;污染發生時,農民又為何不相信孟山都不會據以控告農民侵權。
由於種子本身以及人類數不清的傳播方式,實際上美國農民已經不可能種了大豆、玉米、油菜等作物而不被污染。把污染降到最低對農民而言相當困難;他們要判斷哪個步驟可用,哪個不行。他們無法根據自己或者消費者的需要去做判斷,而是要根據大企業的法律威脅。孟山都提出侵權控告的不停威脅,讓這些挨告的農民額外付出無可計數的代價。即使農民盡可能做到不受污染,污染仍然可能發生而反被控侵權。由於孟山都種子業佔有率持續增高,基改花粉被風吹到鄰田的污染事件持續發生,受污染反被告侵權的案例只會再增加。
雖然孟山都表示不會對「無意中」被污染的農民,或者作物中僅出現很少量基改的農民提出告訴,不過該公司拒絕提出不去告訴的簽署書,來有效地終止那類控訴。
孟山都過去的紀錄顯示該公司仍要繼續脅迫農民;該公司有過史上最強力的專利訴訟。在1997-2010年間控告農民達128件,其餘庭外和解達700件,總金額不明。時間越久之後,污染會越發嚴重,到時孟山都控告基改侵權的對象會很多。
OSGATA副主席
Bryce Stephens、Frederick Kirschenmann、Don
Patterson、Chuck
Noble等農民分別向法庭提出書狀,描述被基改種子污染的經驗,又為何這些經驗使得他們要提出告訴。PUBPAT代表這些農民原告,摘要地寫到:孟山都到處控告侵權,以及這些農民原告日益增加的基改污染實例,已在兩造之間產生了真正、立即與實質上的紛爭。
原告陳述基改種子的一些危害,以及GMO如何容易地污染到有機或慣行農民的農地。參與注寫書狀的團體甚多,包括Farm
and Ranch Freedom Alliance、Biodynamic
Farming and Gardening Association、Carolina
Farm Stewardship Association、Ecological
Farmers of Ontario、
Fair Food Matters、International
Organic Inspectors Association、Michigan Land Trustees、Natural
Environment Ecological Management、
Nebraska Sustainable Agriculture Association、Organic
Council of Ontario、Slow
Food USA與Virginia
Independent Consumers and Farmers Association等。
註1: friend-of-the-court amici
brief:「法庭之友」這項制度之起源最早可追溯至羅馬法,後來被英美法系國家之普通法所繼受,一般大陸法系國家(例如德國、瑞士、日本、台灣等)並無此項制度。
早期所謂「法庭之友」,顧名思義就是「法庭的朋友」,是指一個對案件本身沒有利害關係,而以協助法院為目的提供意見給法官之人。「法庭之友」通常是有深厚法律素養之人,其所提供的大部分都是法律意見。
然而歷經時代之演變,目前英美法中所謂的「法庭之友」,已從對案件本身沒有利害關係之人,搖身一變成為對於正在進行中的訴訟案件,雖然不具有訴訟當事人資格但是卻具有利害關係,而請求法院准許其對該案件提出意見之人。換言之,若該私人或團體對於系爭案件沒有任何利害關係,則其無法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意見。在英美法中,「法庭之友」提出意見並不是人民的「權利」,而是法院給予的「恩惠」,所以法官對於是否要接受或採納「法庭之友」的意見,具有絕對的裁量權。
(節錄自: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readDoc?document_id=79709
)
資料來源:
http://www.seedquest.com/news.php?type=news&id_article=19978&id_region=&id_category=191&id_crop=
從‘US
Early Pride’蜜橘的品種權
授權過程中學習
2011年5月出版的「柑橘苗株來源(Citrus
Nursery Source)」刊登‘US
Early Pride’蜜橘的發展過程,且以試賣的形式提供苗商和農夫試種。‘US
Early Pride’是自1987年以來,美國農部(USDA)的第一個蜜橘品種,同時是USDA第一個具專利的柑橘品種,因此‘US
Early Pride’值得關注。苗商和農夫都在詢問入手的可能性及國家育種計劃將專利品種商品化的過程。這是一個空前未有的合作及規劃的獨特故事。
‘US
Early Pride’因為是在佛羅里達州和美國西部產區的早生蜜橘,在市場上處以有利位置。目前‘Fallglo’的種植面積居佛羅里達州早生蜜橘的首位,在早生蜜橘的市場也是首選品種。‘US
Early Pride’是‘Fallglo’的無籽變種,可為苗商和農夫提供一個可以立刻填補利基的品種。然而,柑橘的生產州為了合作管控‘Fallglo’進入市場,認為透過專利程序以保護‘US
Early Pride’是很重要的,可確保在國內市場表現優異,且能適時適量的的進入國際市場中。這個獨特的品種‘US
Early Pride’在各州都有共同利益,所以尋求集體管理的制度,讓美國的柑橘農能獲得最佳利益。
保護該有的權利
新品種開發與管理公司NVDMC
(New Varieties Development & Management Corp.)提供‘US
Early Pride’尋求的專屬權利,且和其他州合作以建立管理程序。在產業的要求下,USDA農業研究部門(USDA-ARS)的技術轉移處在2011年2月10日提交‘US
Early Pride’的專利申請(serial#
12/931,765)。技術轉移處更在2011年6月22日,提交了一份預定授予NVDMC獨家授權的聯邦註冊公告書,在意見徵詢期內無任何異議提出。技術轉移處現正起草授權協議的草案,這將更近一步的落實讓‘US
Early Pride’到業界的商業計劃。
當美國農部正在起草其授權協議,NVDMC已經形成了跨州的‘US
Early Pride’顧問委員會,裡面成員由每個參與柑橘生產州的兩名代表組成。這個顧問委員會將解決運作關鍵和市場相關商業化的問題。透過這個組織,亞利桑那州、加州、佛羅里達州和德州的農夫將有同等的機會參與‘US
Early Pride’的生產、物流和銷售。有意願的州,其苗商都能被授權繁殖苗株。對‘US
Early Pride’品種感興趣的苗商可和NVDMC聯繫,現在開始繁衍種苗,就能縮短上市的時間。而乾淨的種苗是根據FDACS-DPI協議方法繁殖,再供應給苗商。
團隊努力
政府低效率和官僚主義的故事不少,但是USDA農業研究部門回應了產業的需要,且關注整個專利許可的過程。在‘US
Early Pride’的例子上,USDA的Ft.
Pierce園藝研究實驗室(由Calvin
Arnold及Greg
McCollum博士主持)準備好所有必要的文件,並透過技術轉移處(Office
of Technology Transfer)的幫助,引導產業進入這個新且未知的領域。這是所有參與者需要學習的過程,但每個人也都要有所付出。
資料來源:
http://www.growingproduce.com/article/24507/learn-the-licensing-process-behind-the-us-early-pride-tanger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