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santo公司傳統甜瓜品種獲得歐洲專利
種子不要專利聯盟(
No
Patents on Seeds)
2011年5月的研究顯示,美國Monsanto公司傳統育種所育成的甜瓜品種獲得歐洲專利權(EP
1 962 578)。甜瓜本身能抵抗某些植物病毒,特別是印度的甜瓜。運用傳統育種方法,將此抗性導入其他甜瓜,再以Monsanto「發明」的名義申請獲得專利。
種子不要專利聯盟發言人Christoph
Then表示,該專利是專利法的濫用,因為並非實質上的發明,與歐洲專利法的排除傳統育種有所牴觸。此外本案件可可算是生物剽竊,因為與抵抗病毒最關係的植物是原生於印度。像這樣的專利會阻礙他人得到進一步育種所需之遺傳資源,而使得日常生活所需之基礎資源被大公司獨占,並拿去作金融投資。
歐洲專利局在2010年12月的判例中決議,不授予傳統育種專利(G2/07
和 G1/08)。然而,在Monsanto公司專利案件中,歐洲專利局只是排除甜瓜的育種方法。植物、植物的所有部份(如:種子與甜瓜果實)都被視為「發明」而授予專利。所以,此專利只是裝飾性的改變,並非實質上的創新。
目前的植物疾病-矮南瓜黃化嵌紋病毒Cucurbit
yellow stunting disorder virus,CYSDV)已在北美、歐洲與北非肆虐數年。現在Monsanto公司已可以阻礙他人利用具有抗耐性的傳統育種材料。荷蘭知名種子公司DeRuiter是以研發甜瓜起家。DeRuiter使用印度的不甜甜瓜PI
313970植株進行改良而獲得專利,Monsanto公司於2008年收購DeRuiter公司,目前也得到該公司該甜瓜的專利。
種子不要專利聯盟要求修正歐洲專利法,將育種材料、植物與動物和用具專利之材料所製造出的糧食台除魚專利保護之外。2011年3月起,超過160個組織,約15000名民眾已簽署陳情。
資料來源:http://www.no-patents-on-seeds.org/en/information/news/melons-now-monsanto-invention
合作對抗侵權蔬菜種子
5月31日,在貝爾法斯特舉行的國際種子聯盟全球種子大會(ISF
World Seed Congress)中,Elsoms Seeds、INCOTEC和SUET等三家有名種子批衣和種子科技公司與植物材料智財權反侵權局(AIB,Anti-Infringement
Bureau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Plant Material)簽署了共同協議,防止與對付非法繁殖受保護的種子品種。他們將採用一個協議,防止非法種子,或預防受保護品種被拿去調製。
AIB常務董事Casper
van Kempen非常高興有這樣的發展。協議給予AIB更多機會,調查是否有人提供非法生產種子去進行種子批衣,以及提供給種子科技公司加工。
INCOTEC公司執行長Jan
Willem Breukink也為此感到開心,並表示將盡一份力,防止非法蔬菜品種的生產,以保護客戶。
SUET公司的Dr.
Jörn Dau補充表示SUET公司全力支持此提議。其公司的宗旨是只加工來源清楚的種子。新協議草案自2011年9月1日起開始運作。蔬菜種子部門一年交易額約為28億歐元,投資大量的錢進行研發,提供高價值產品給糧食生產鏈。AIB自2008年介入蔬菜種子部門,旨在防止並處理受保護品種非法繁殖。
更多關於AIB及其活動的資訊請參考網站:www.aib-seeds.com
資料來源:http://www.seedquest.com/news.php?type=news&id_article=17999&id_region=&id_category=1800&id_crop
日本品種登錄制度-38
可對多方對象設定利用範疇的通常使用權屬非獨占權利。(補刊)
行政代
書
高木泰三
其他登錄手續還包含哪些呢(2)?
關於通常使用權之登錄有哪些注意事項與手續呢?
對於登錄品種賦予他人使用權利的方式,除開上回業已說明的專用使用權以外,另有一種稱之為「通常使用權」(種苗法第26條)。
所謂「通常使用權」乃是依設定行為(承諾契約等)於約定之範圍內具有利用登錄品種之權利。
與專用使用權相異之處是通常使用權並非獨占性權利。因此,品種權所有人可對多方對象進行通常使用權之設定,即便設定後仍可自己利用該品種。
品種權所有人雖然可透過這類契約約定收取相關價金,但是對於取得使用權設定的一方來說,是要取得專用使用權還是通常使用權,在商業策略上大相逕庭。而取得通常使用權的情況也必須登錄於品種登錄簿上。
通常使用權應於登錄申請書上填載清楚下述規定各事項(登錄作業施行細則第27條-1)。
1.應設定之通常使用權範圍。
2.對於申請登錄之原因(通常使用權設定契約)所支付之相對價金數額與支付方式。或若有支付期限之規定內容。
設定步驟或通常使用權之範圍與專用使用權情況相同。因為專用使用權或通常使用權都可讓渡予他人,故於讓渡情況下,必須進行轉移登錄之申請。於申請讓渡時,原則上必須檢附品種權所有人簽署之允諾文書。
通常使用權或專用使用權與品種利用事業一同讓渡轉移時,雖然不必檢附品種權所有人簽署之承諾文書,但於事業體轉移或讓渡時必須檢附證明書面資料(營業讓渡契約書)。另外,專用使用權或通常使用權人過世而有繼承問題或公司合併等情況也必須提出轉移登錄申請。且,若專用使用權或通常使用權之利用範圍等契約簽訂內容有所變更時,也須提出變更登錄申請。
產生通常利用權的情況有:因職務進行開發之品種的使用者通常使用權(種苗法第8條之1)與因先行開發而產生之通常使用權等兩種(種苗法第27條)。該類通常使用權稱之為法定通常使用權。於該情況可透過申請作業提出「保存登錄」。
話說回來,專用使用權或通常使用權是在平成10年(1998年)於種苗法修訂時引進的權利項目,具有與特許法等其他智慧財產權相同的規定。於特許的領域中,證照契約(使用承諾契約)占多數,並且依此智財型式於工業領域中持續發展,而衍生出眾多工業產品。
不過,若論及登錄品種的智財制度,其制度本身僅建立12∼13年,可說是仍舊處於發展階段。雖然在農業領域中以商業以及經營的角度出發的觀點愈形重要,但希望大眾能更進一步地將種苗智慧財產權當作農業重要發展利器加以考量(待續)。
資料來源:日本種苗新聞 第2013號
2011年2月11日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