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如何實行農民權
日本品種登錄制度-36 品種權放棄由所有權人親自提出-必須登錄於品種登記簿
農糧署公告預告:
荔枝品種權核准公告;訂定茶花、綠竹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
荔枝品種權核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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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枝
‘台農6號’(豔荔)
農糧署於3月10日公告核准
荔枝
‘台農6號’(豔荔)
(‘Tainung
No.6’(Colorful
Lychee))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1年3月10日至2031年3月9日。
物候期極早熟,花芽分化在11月間完成,成熟期在4月間。植株特性-樹冠圓頭形,樹姿開張,主幹灰褐色,樹皮光滑。嫩葉棕紅色,成熟葉濃綠色,小葉3-4對。大花穗,小花著生密集,柱頭2裂,盛開時微卷。果實為鮮紅色,大果,果實橢圓形。果肉臘白色,有特殊香氣。糖度19。Brix以上,果肉率70%。種子長橢圓形,褐色,種子重>3.0<3.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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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13101447537055.doc
訂定「茶花、綠竹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443&CatID=
美國的大學主導東非及南非種子政策
歐盟、代表東非及南非
的貿易組織和美國愛荷華州立大學的種子科學中心簽訂三向國際協定,作為引導非洲地區種子政策的基準。
非洲貿易組織、東非與南非共同市場(COMESA)收到來自歐盟的資金,來協調19國種子政策與規章,其中包含非洲貿易組織,也包含組織成員與外面的貿易夥伴。
隨後COMESA和非洲貿易組織代表請求美國愛荷華州立大學的種子科學中心主持種子政策計畫。
於去年秋天舉行協定的正式簽署儀式,在Des
Moines與世界糧食獎大會一同舉辦,由美國愛荷華州立大學農業與生命科學學院院長Wendy
Wintersteen和COMESA的旗下組織-東非與南非商品貿易聯盟的資深生物技術顧問Getachew
Belay一同主持。
政策的協調讓地理、氣候及土壤環境相仿的國家接受相似的種子政策規範。也讓這些國家、甚至與其他國家及公司能自由貿易,更容易進出口到該地區。
種子科學中心的主任Manjit
Misra表示,協調是很好的概念。當能溝通協調,將有好事發生。更多產品可進入該地區,而這些國家也需要更好的種子。產生該地區與其他不同地區的合作與貿易,具有更好的互動。
協調種子貿易政策有許多優點,但也有許多障礙。政治利益與社會和文化傳統可能造成更多阻礙。
Misra補充表示,我們將科學納入此過程。當國家決定政策,我們可用我們的經驗與知識幫助他們。
例如,在進口某些種子品種前,政府想知道進口的種子是否會引進病害到該國。種子科學中心可回答這些植物檢疫、種子安全等問題。
Misra表示這些國家也有不同的公文程序,可能會造成進口之阻礙。此「東拼西湊」的系統將最新的種子品種屏除在外,當生產者需要時卻拿不到。
不同國家可能也有不同的進口種子驗證標準。
Misra表示,我們認為此協定是一個重大突破。最終結果是擴展該地區的貿易。各國間產品的推動將更加容易,也將帶動全球其他地區輸入產品到該地。
COMESA的會員國為蒲隆地、科摩洛、剛果民主共和國、吉布地、埃及、厄利特里亞、衣索比亞、肯亞、利比亞、馬達加斯加、馬拉威、模里西斯、盧安達、塞席爾群島、蘇丹、史瓦濟蘭、烏干達、尚比亞和辛巴威。
種子科學中心同樣致力於非洲其他一般市場。中心持續與南非發展共同體合作,以協調非洲大陸地區的種子規範,也與非洲西部的組織-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合作。
(編按:此協定是否會影響到非洲國家的種子自主,仍有待觀察)
資料來源:http://www.seedquest.com/news.php?type=news&id_article=15412&id_region=&id_category=&id_crop
聯合國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如何實行農民權
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ITPGR)認定原住民、地方社區和農民保存並發展植物遺傳資源的貢獻甚大。本文是為ITPGR理事會在印尼巴里島所舉辦第四場次會議所撰寫,該會議在2011年3月14日至18日舉辦。作者主張只有以宏觀角度及方法來保護生物文化遺產,才能有效地實行農民權利。即不只著重於保護農民權的利益共享,還要進一步保護農民對於遺傳資源的習俗權以及相關景觀、文化與精神價值的習慣法,這些都攸關農民之能否持續保護及改進植物遺傳資源。然而農民之持續支持條約保育及持續使用植物遺傳資源的目標已嚴重受到威脅,不但缺乏利益共享,也不能保障其擁有土地與生物遺傳資源的權利,文化價值也嚴重流失,農業政策更促使農業產業化與單一栽培。作者表示適合當地種植品種的持續喪失將威脅各地與全球糧食保障,特別是在氣候變遷的情況下。
下載論文PDF檔:http://pubs.iied.org/pdfs/G03077.pdf
資料來源:
http://tkbulletin.wordpress.com/category/1-policy-analysis/abs/
日本品種登錄制度-36
品種權放棄由所有權人親自提出-必須登錄於品種登記簿
行政代
書
高木泰三
品種權放棄作
業程序為何?
品種權屬財產權之一種,得由所有權人提出放棄。然而,關於業已登錄之品種,若有專用使用權人、質權人或通常使用權人時,若能得到上述權利人之承諾,即可認定為放棄該品種權(種苗法第31條第1項)。
如此規定乃是因為一旦放棄品種權後,連帶使得專用使用權、質權與通常使用權消滅,將嚴重影響該權利人之利益,因此必須獲得上述該權利人之承諾應許。
此外,關於通常使用權,雖然包含「基於職務開發者」(種苗法第8條第3項)、「基於允許之開發者」(種苗法第25條第4項、第26條第1項)等,但是不須取得「因先開發而具有通常使用權者」(種苗法第27條)以及「經裁定具有通常使用權者」之許可。
此即,所謂「因先開發而具有通常使用權者」具有對品種開發者之侵權主張具抗辯權(得主張自我權利之意),且「經裁定具有通常使用權者」則是一旦品種權消滅後,該品種便可自由使用就可解決相關問題,因此這一類通常使用權者或經裁定具有通常使用權者,對於品種權所有人之放棄無反對之權利,故不須取得該類權利人之同意。
與品種權所有人之放棄一樣,若有質權人或依據種苗法第25條第4項之規定而產生之通常使用權人之情況下,專用使用權人必須取得上述權利人之同意方可放棄其專用使用權(種苗法第31條第2項)。
另外,若有質權人之情況下,通常使用權人亦須取得其同意,方可進行權利放棄(種苗法第31條第3項)。
上述情況也都是因為對於質權人或通常使用權人之權利有所侵害之虞,而須取得同意為提出權利放棄要件。
此外,品種權之放棄為品種權消滅的事由之一。因放棄品種權而產生的品種權消滅於法律上非屬專利權當然消滅。
品種權之放棄雖由品種權所有人為主體所進行之行為,但由上述途徑提出之品種權消滅,必須登錄於品種登記簿後始得生效(種苗法第32條)。
呂子輝編譯
資料來源:日本種苗新聞
第2006號
2010年12月1號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