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署公告預告:朵麗蝶蘭、文心蘭品種權申請案;番椒
、朵麗蝶蘭品種權核准公告
朵麗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公開日期 |
|
育品夢中情人
YPM 9050 |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99/09/03 |
|
|
育品夢中情人
YPM 9053 |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99/09/03 |
|
|
老虎 |
丁龍田(申請代理人: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99/09/03 |
|
|
文心蘭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公開日期 |
|
台農1號(紅寶石)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
|
099/09/03 |
|
|
台農2號(黃金女孩)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
|
099/09/03 |
|
|
台農3號(台灣之星)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
|
099/09/03 |
|
|
台農4號(白雪)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
|
099/09/03 |
|
|
金鑽
|
張鴻杰
|
099/09/03 |
|
|
紫精靈
|
戴永欽
|
099/09/03 |
|
|
資料來源:
http://agrapp.coa.gov.tw/NewPlant/index.jsp
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931440497055.doc
番椒品種權核准公告
|
‘興亞三號’
農糧署於9月7日公告核准
番椒
‘興亞三號’
(‘Hsing-AVRDC
No. 3’)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9月7日至2030年9月6日。
屬於中生,雜交一代甜椒品種。株型中間型,分枝性中等,高溫結果性強。果形長方形,果梗粗短,心室數3-4室,果長約6.8公分,果寬約9公分,平均果重約250公克,果溝深,果肉厚(約7公厘),熟果黃色,未成熟果黃綠色,未熟果與成熟果皆可採收。
四、抗細菌性斑點病、中抗疫病生理小種1。
|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971736207055.doc
朵麗蝶蘭品種權核准公告
|
‘中營白色戀人TH.294’
農糧署於8月30日公告核准
朵麗蝶蘭
‘中營白色戀人TH.294’
(‘Join
White Lover TH.294’)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李定雄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8月30日至2030年8月29日。
植株大型,葉片呈長橢圓形。複總狀花序,長度中。單梗,總花數約16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13公分。上萼瓣為白色(RHS
NN155C),橢圓形。下萼瓣為白色(RHS NN155C)。翼瓣為白色(RHS
NN155C),半圓形,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中央裂片基部及頂部顏色呈白色(RHS
NN155C);中央裂片呈其他形狀(戟形)、頂端形狀呈捲鬚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五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二型,具鬚;肉瘤形狀呈第一型。
|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8301040187055.DOC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
立法院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十七條條文,業經總統府8月25日公佈 。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就同一品種,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品種權,並於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提出申請品種權者,得主張優先權。
依前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日之次日起四個月內,檢附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違反者,喪失優先權。
主張優先權者,其品種權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編註)
修正要點:第一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原來版本為「外國」。第三項「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原來版本為「該國政府」。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65766
我國輸出農畜產品檢疫通關協詢管道
為協助台灣農產品輸出順暢,出口業者若於出口時,遭遇檢疫問題而影響通關時效時,可填列「輸出農畜產品檢疫通關協詢單」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反應。
反應窗口:請洽防檢局植物檢疫組,協詢單傳真至02-23570679
或電子郵件
dpq@mail.gov.tw
下載「輸出農畜產品檢疫通關協詢單」:
http://www.toga.org.tw/images/upload/File/083016393171.doc
資料來源:
http://www.agexporter.com.tw/message_view.jsp?rowid=3212
農委會公告修正:植物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農委會予9月2日公告修訂「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新辦法內容見:http://www.baphiq.gov.tw/public/Data/09210552171.pdf
國貿局公告:華盛頓公約許可證及證明書格式
經濟部公告有瀕臨絕種動植物物種。該等動植物及其產製品在出口前,應向國貿局或該局高雄辦事處申請核發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證明書,其格式及各欄說明詳如附件。(貿服字第
09901519990號,附件:
http://ekm92.trade.gov.tw/BOFT/ekm/browse_db/OpenFileService_
CheckRight.jsp?file_id=93618&context=sqlserver)
資料來源:http://www.epza.gov.tw/onweb.jsp?webno=33333320:0&webitem_no=7024
印度2010年種子法案強制規定種子登錄
印度《2010年種子法》規定作物品種或種類的種子需要強制登錄。未經登錄的種類與品種不得進行販賣或提供種子的營業。但農民可豁免強制登錄。另《植物品種保護及農民權法》提供植物品種權登錄,期以保護育種家與農民的權利。
種子法中所訂定之罰則高於現有法律。刑罰的加重乃是根據議會常設委員會以及其他的修正建議,不只訂定刑罰(包括罰鍰與監禁),也納入登錄的取消以及對農民的補償。
資料來源:http://www.seedquest.com/news.php?type=news&id_article=9991&id_region=&id_category=&id_crop
美國種子公司訂契約的新工具
美國種子貿易協會 (ASTA)代理商小組開發提出了「種子銷售契約的基本條款、條件和標準」白皮書和PowerPoint檔案,可協助種子公司撰寫更易懂的契約並可更全面的保護自己。
ASTA表示ASTA有時會被要求幫助仲裁種子買賣紛爭。但偶而會幫不上忙,只因為不具有正式契約,或者協議書中未包含必要的條款,以致於無法進行仲裁種子買賣的協議。
請求仲裁乃屬ASTA的範疇與宗旨。美國仲裁協會或ASTA國際仲裁辦公室都使用國際種子聯盟規範來幫助這些要求。
白皮書與PowerPoint®檔案可參考:http://www.amseed.com/news_SeedSalesContracts.asp,其目的是為了減少發生這種情況,這些資料點出種子貿易契約所需包含的項目。
希望此訊息能讓種子公司避免產生法律的爭議,如果發生問題時,也能讓公司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該文件包含幾個項目:
•
管理規範的參考
•
數量
•
種子所屬種或品種
•
種子品質的敘述
•
運輸時期與方式
•
支付條件
這些檔案並非法律建議,當兩方正式簽訂契約時也不能取代優良的法律諮詢,只能單純作為諮詢用。
資料來源:http://www.seedquest.com/news.php?type=news&id_article=9513&id_region=&id_category=&id_crop
日本品種登錄制度-24
品種登錄申請不可或缺之說明書以及申請品種植物照片
行政代書
高木泰三
如何提出品種登錄申請呢?
關於品種登錄申請手續,下面針對從提出申請的事前準備階段開始所需之文書資料加以說明。
欲接受品種登錄審核時,必須提出登錄申請書。所謂提出申請乃是向農林水產大臣提出品種登錄申請書。申請書上登載事項如下所述。(種苗法第5條之1各項)
1.申請者姓名或名稱以及地址或居住地。
2.申請品種所屬之農林水產植物種類。
3.申請品種之名稱。
4.申請品種之育成者姓名以及地址或居住地。
5.除上述1至4點外,其他各項農林水產省所規定事項。
關於第2點中「農林水產植物種類」須使用學名(使用英文字母)及日文名稱填寫之。例如:日文中的「薔薇屬」,學名為「Rosa
L.」,兩者都需填寫。此外第4點中所謂「申請品種之育成者」乃指實際進行申請品種之育成工作者。此處不包含從品種育成者繼承品種登錄法律地位者。
於申請書內必須檢附說明書以及申請品種植物體照片。說明書及照片於申請品種之審查方式、對象品種之選定、實驗實施場所、實施日期等各項申請審查要素決定上,屬重要資訊。
此外,說明書類的各項資訊填寫須正確且具體,照片部分須適切恰當攝影。若上述檢附資料不完整或不恰當,也可能導致審查延後、二次檢驗或者是拒絕申請審查等結果。
說明書中登載之事項如下所述。(施行細則第7條-1各項)
1.申請品種植物體之特性以及據此可與其他品種明確區分之特性。
2.申請品種之育成及繁殖方法。
3.非以種子、種菌或種苗繁殖之品種者,該申請品種之植物體保存狀況。
4.申請品種主要用途以及栽培上注意事項。
植物體照片除無法拍攝之特性外(諸如耐寒性等),必須拍攝出申請品種植物體之特性且得以據此與其他植物體區分之影像。此外,關於申請品種為種子、種菌或種苗繁殖的情況,必須於提出申請時一併提出該品種之或種菌。
關於申請品種為兩人以上共同開發育成的情形,育成者必須共同提出申請,不可單獨為之。(法第5條-3)
此處所謂「育成者」乃指品種育成者或其品種權繼承者。
違反上述各事項而申請遭拒絕或品種登錄後經查明違反各項規定之情況,得取消該登錄品種之資格。(法第17條-1第11項、第49條-1第1項)
申請各項手續不完備之情況,業務機構得提出補正命令,於闕漏資訊補正後方得進行品種登錄公告。(種苗法第12條-1、法第13條-1)
若申請書檢附之申請品種植物體照片不恰當,即便發出補正命令,若已過了栽培時期,必須等到下一期栽種才可能拍攝,也無法立即補正相關照片資料。從提出申請到申請品種公告,換句話說也就是到品種登錄確認完成前,十分耗時,因此需特別注意各類事項。
呂子輝編譯
資料來源:日本種苗新聞
第1993號
2010年7月21日刊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