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修法
農藝種子可用種子數販賣
美國度量衡聯盟 (NCWM,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n Weights and Measures s)
在2010年7月14日透過投票,將種子計數之標示、檢查方法的程序給予統一,對全美國的農民與種子公司帶來正面的衝擊。
美國自主種子專業協會(IPSA,the Independent Professional Seed Association)贊同由美國種子貿易協會(ASTA,the
American Seed Trade Association)所提出的聲請,希望能修改美國國家標準局與技術研究院(NIST,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的133手冊(Handbook
133),其中包含以重量、體積、測量以及計數來檢查包裝標示的程序。聲請要求此手冊各項檢查程序能夠符合美國種子檢查師協會(AOSA,the
Association of Official Seed Analysts)的種子檢查標準。
過去都是依據NIST手冊,以重量來包裝和販賣種子。由於技術發達,農民現在可以計算他們每公頃要種植多少植株的精確種子數目,使得農民希望在購買種子時以種子數計,而非以重量。種子是具生命的有機體,其大小和重量會依據生長情況與貯存環境而異,用大小來販賣種子難以精確。
該修正案特別限定玉米、大豆、蠶豆和小麥種子,並且由執法的觀點來制定以減少混淆,並讓各州法律能一致且調和。修正案已經通過,將於2011年1月1日開始生效。
此修正條款可讓採種業者顯著地降低成本,因為採種業者不用耗資改變生產,這也有益於農民,農民可以決定種子購買的量,減少支出成本。
資料來源:http://www.seedquest.com/news.php?type=news&id_article=9070&id_region=&id_category=&id_crop
管理價格和權利金
印度安得拉邦要種子立法
印度安得拉邦政府重申要求中央種子法案納入種子價格與權利金管理的款;國會可能於今年雨季通過種子法 。
邦政府農業局長N
Raghuveera Reddy表示由於國際公司進入印度種子市場,管理販售價格是有必要的。種子法將納入罰則,業者販賣劣等種子將處以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局長還表示贊成在印度農業研究委員會和各個農業大學的監管下,新公司可在多個地點進行試驗。州政府並不是反對新技術或新品種。這些公司前三年所收取的權利金不得超過20%,之後的三年不得超過5%,之後就不能再收取權利金。
Reddy已寫信給印度各邦農業局長,以尋求支持。他於7月28日與印度農業部長Sharad
Pawar見面。首席部長K
Rosaiah先前已經書面詢問首相Manmohan
Singh,若農民買到劣等種子,邦政府是否可以自行決定支付農民補償金的額度。安得拉邦是其他地區稻、玉米、高粱、豆類、油菜和棉花等作物種子的主要供應者。
資料來源:http://sify.com/finance/ap-for-regulation-of-seed-prices-royalty-provision-news-news-kh1bESfdede.html
日本品種登錄制度-23
利用海關取締制度的第一步:提出禁止進口申請書
行政代書
高木泰三
一.
若有進口侵權種苗等情事發生時,該如何因應之?
近來常可見到於國外違法繁殖之種苗、農產品或加工品等進口情事。針對此類行為可利用海關的取締制度。
或許並非廣為人知,但海關也設置有智慧財產權的專責部門,其取締機制中也包含智慧財產侵權物品(日本關稅法第69條-11第1項9號)。上述智慧財產權也包含品種權在內。
此海關取締行動不僅為固有職權之行使,也可由權利所有人提出禁止進口申請書,進行取締行動(日本關稅法第69條-13)。
進行該程序首先必須由權利所有人對海關提出「禁止進口申請書」。海關方面針對提出之申請書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一經受理則開始於海關執行取締行動。而成立受理要件為:
1.申請者為權利所有人;
2.登載之權利相關內容所有根據;
3.具有侵權商品銷往市場等侵權行為事實;
4.藉由樣品或照片等確認侵權事實;
5.於海關可識別者,等以上5項。
關於上述第3項,侵權商品銷售之情況不僅限於國內市場,國外場合亦得適用。此外第4項的部分,為使海關方面得由外觀判定,提出申請時必須提供識別要點等相關資料。
於海關執行取締時,若由外觀等難以判斷否為侵權商品或經DNA鑑定猶難確認以及認定否為加工商品等有所困難者,得由海關局長照會農林水產大臣(日本關稅法第69條-18)。
於透過申請所執行的審查或實際發現有侵權嫌疑之貨物時,法律規定:得由進口方等相關利害關係人進行陳述,然權利所有人亦有針對陳述內容提出異議與反論之機會。
目前依品種權賦予之權利提出審查申請者僅有藺草登錄品種「日之綠」(所有權人為熊本縣)。實際上,針對上述案件,乃海關方面發現從中國違法進口侵權商品。該品種所有權人早於平成15年(2003)12月提出禁止進口申請,而長崎海關方面於平成17(2005)年3月發現違法情事。
順帶一提,禁止進口申請多與商標權及著作鄰接權相關。海關執行之取締行動雖然明訂分為依其固有職權之行使與依申請而執行等兩類,然海關負責官員表示取締行動9成以上都是依申請之提出而進行。
認為登錄品種中有國外進口侵權物品之情事發生時,不妨考慮利用海關取締制度。
呂子輝編譯
資料來源:日本種苗新聞
第1991號
2010年7月1日刊行
歐盟植物品種權申請表格
社團法人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提供申請歐盟植物品種權的相關資料檔案,包括申請所需文件的原始版本、中文翻譯版本、申請方式及流程,以及申請文件填寫範例等。以上各檔案組可由以下網址下載:http://www.toga.org.tw/article.php?id=341
資料來源: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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