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署公告預告:朵麗蝶蘭、
蝴蝶蘭、玫瑰品種權申請案;蝴蝶蘭品種權核准公告;預告訂定「擎天鳳梨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
朵麗蝶蘭、蝴蝶蘭、玫瑰品種權申請案
朵麗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公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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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新小提琴
CX297 |
黃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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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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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新小提琴
CX322 |
黃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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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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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新鋼琴
CX339 |
黃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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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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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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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宏(申請代理人: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99/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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蝴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公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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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雪花
am9414 |
科隆國際生物科技(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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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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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公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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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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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et Schreurs Holding B. V(申請代理人: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099/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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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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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et Schreurs Holding B. V(申請代理人: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099/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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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agrapp.coa.gov.tw/NewPlant/index.jsp
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622198137055.doc
蝴蝶蘭品種權核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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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茉莉CL331’
農糧署於6月22日公告核准
蝴蝶蘭
‘科隆茉莉CL331’
(‘Melor
CL331’)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科隆國際生物科技(股)有限公司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6月22日至2030年6月21日。
植株大型,葉片呈橢圓形。複總狀花序,長度中。為雙或單梗,總花數約24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11公分。上萼瓣為白色(RHS
NN155C),橢圓形。下萼瓣為白色(RHS NN155C),具紫紅色(RHS 71A)點斑及黃綠(RHS 150B)。翼瓣為白色(RHS
NN155C),半圓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為中央裂片基部及頂部顏色呈白色(RHS NN155C)、基部具黃(RHS
7A)、橘紅(RHS N34A)及紅(RHS
47D)暈色;中央裂片形狀呈其他形狀(戟形)、頂端形狀呈捲鬚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五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二型,具鬚;肉瘤形狀呈第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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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6221917367055.DOC
預告訂定「擎天鳳梨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276&CatID=
最新的可區別性爭議:天竺葵Geranium
Rozanne
本月底起,種苗公司將不 能再販賣天竺葵Geranium
‘Jolly
Bee’。
這是因為天竺葵品種‘Jolly
Bee’種植在花園與RHS的試驗田中,其外觀與另一品種Rozanne®‘Gerwat’極為相似;進行DNA試驗後所下的決定。經遺傳試驗後發現兩者極為相似,因此不應繼續以不同品種名稱合法地來販售。目前這兩品種都受到權利保護;在歐洲有植物育種家權,在美國另有植物專利權。
此案件與斑葉美人蕉Canna
‘Phasion’一案極為相似,另一上市品種‘Tropicanna’
在遺傳上與‘Phasion’極為相似,因此不應該用‘Tropicanna’來販賣。授予植物育種家權利的規範其一就是新品種必須要有市場中販賣的品種所沒有的獨特性(具可區別性),而目前的DNA檢驗可以確定是否為獨特。
這兩個天竺葵品種據說是自然出現的種苗。Rozanne是由一大叢G.
himalayense與G.
wallichianum
‘Buxton’s Variety’
兩類天竺葵之中發現的。‘Jolly
Bee’據說是G.
wallichianum
‘Buxton’s Variety’與來自日本南部的G.
shikokianum var. yoshiianum兩品種雜交而成,是由荷蘭植物育種家Marco
van Noort在花圃中所發現的。
自2003年‘Jolly
Bee’上市後,就發生兩品種之爭議。經DNA檢驗的結果,因為Rozanne先於2000年上市,‘Jolly
Bee’的植物育種家權利因此遭取消,並在RHS園藝檔案庫(RHS
Horticultural Database)中列為是Rozanne的異品種名。品種權人先前已將‘Jolly
Bee’專屬授權給北美的Blooms
of Bressingham公司,該公司同時也販售Rozanne。
資料來源:The Garden (RHS) 2010, 135(6): 382.
讓公部門可以研究商業化基改種子:找尋可實施的範例
來源: GM Crops
Volume 1, Issue 2 March/April 2010
作者:Thomas
W. Sappington, Kenneth R. Ostlie, Christina DiFonzo, Bruce E. Hibbard,
Christian H. Krupke, Patrick Porter, Steven Pueppke, Elson J. Shields
and Jon J. Tollefson
摘要:
公家機構研究員的任務是獨立地評估在開放市場中哪些農產品可以讓美國農民使用;而私人公司販賣的產品則需要保障其智慧財產。然而,因為私部門的利益關係,公部門科學家現在受產業規範牽制,未經公司允許,無法研究商業化的基改種子。多數昆蟲學家向美國環保署與科學顧問陳情後,業界大部分人士都認同此問題的嚴重性,公部門受限不能研究這些產品,導致無法進行自主研究。產業與公部門科學家積極尋找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平衡點。
目前,美國種子貿易協會(ASTA)以中間人的身分,起草訂定一系列規範,用來保護公司合法的財產權,並提供公部門科學家不須經由一件又一件的協議,就能大多能研究私人公司的商業產品。雖然就私人公司而言該等規範原則的施行仍有諸多潛在的陷阱還未察覺,但此進展表示已向前跨出一大步,該處理方式將有益於產業、公部門科學家以及美國大眾,樂觀其成。
全文網址:http://www.landesbioscience.com/journals/gmcrops/article/Sappington
GMC1-2.pdf
資料來源:http://www.seedquest.com/news.php?type=news&id_article=6919&id_region=&id_category=191&id_crop=
日本品種登錄制度-19:提出訴訟的同時進行進止 販賣的假處分申請
行政代書
高木泰三
當品種權遭侵害時,可以如何因應呢?
1.
禁止請求權
前兩回的連載內容以彙整侵權行為為主,那麼,針對此類侵權行為,品種權所有人等可以如何因應呢?
首先,當確定侵權行為發生時,必須立即禁止該行為。品種權所有人或專屬授權人對於侵害其本身之品種權或專屬授權之人或有侵害之虞的人士,得請求停止或預防該項侵害(種苗法33-1)。此稱之為禁止請求權。
品種權所有人與專屬授權人所提出的禁止請求權之認定,是因申請人於先前經過認定擁有登錄品種的獨占專屬使用權利。而非專屬授權人雖然沒有提出禁止請求之權力,不過依非專屬授權契約內容而擁有獨占權力的非專屬授權人,則可代位行使品種權所有人之禁止請求權。
於提出禁止請求權時,不需證明侵權人為蓄意或過失犯意。所謂「蓄意」,簡單來說就是「明知故犯」;而「過失」就是「不知道而做了」。像這類「蓄意」或「過失」稱之為主觀要件,也就是說提出禁止請求權時,不需要這些主觀要件,只要主張與提出客觀的侵權事實與有犯行之虞等相關證明即可。
所謂「侵權事實」,就是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與專屬授權人同意即進行登錄品種種苗之繁殖、販售等行為。
另,「有侵權之虞者」,則是以提供未經授權,以繁殖為目的而進行整備育苗園圃等情事。
品種權所有人或專屬授權人於提出禁止請求時,得請求將構成侵權行為之種苗、收穫物、加工品或供侵權行為之用的物品予以廢棄,亦得請求進行預防其他侵害所需之行為(種苗法33-2)。此稱之為廢棄等請求權。
所謂「構成侵權行為之種苗、收穫物或加工品」,是指未經授權而種植繁衍之種苗或由此手段獲得之收成品與加工品;而「供侵權行為之用的物品」,乃是為生產「構成侵權行為之種苗、收穫物或加工品」,侵權行為人所使用之育苗園圃或設備等。不過,雖然進行侵權行為,但也未必定然認定使用之設備等需廢棄。
另外,所謂「預防其他侵害所需之行為」是以提供擔保品或保證金,當作不會進行侵權行為之保證。
然,即便提出禁止請求之訴訟,也無法禁止侵權行為人將持有之侵權物品販售給第三者。
因此,品種權所有人或專屬授權人先提出禁止請求權之訴訟時,也必須同時提出禁止侵權物品販售假處分之申請。
呂子輝編譯
資料來源:日本種苗新聞
第1987號
2010年5月21日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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