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作物種子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細則(原條文照登)
一、免稅申請程式
(一)提出申請。申請單位依據有關要求,可以現場、郵寄、傳真等方式向我部提出免稅申請,填寫免稅申請表(格式可在中國種業資訊網站上下載),並提交以下材料:
1.農作物種子進口審批表(複印件)和進口種子購銷合同(原件及其複印件,辦結後原件返回申請單位);
2.以育種科研為目的免稅進口的,應說明具體科研專案並適時提供科研專案成果;
3.在財政部門下達免稅指標之前進口的,應提供海關部門出具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複印件);
4.年度內重複進口同類商品種子的,應提交上一年度進口種子銷售區域及價格等情況說明,以及海關部門出具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複印件)等;
5.對提交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二)申請受理。申請材料暫由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代為受理並做初步審查。
(三)免稅審批。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根據財政部下達的年度免稅計畫和有關規定,辦理免稅審批意見。
(四)辦理批件。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根據免稅審批意見,辦理免稅審批單,暫由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返回申請單位。
二、免稅審批原則
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根據進口單位申請情況,重點審核、確認申請單位的資質、種子用途以及申請免稅數量合理性等事項。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免稅計畫內,結合進口單位上年免稅額度和年初申報計畫情況,合理分配免稅額度和比例,使符合免稅條件的單位盡可能都享受一定比例的免稅優惠政策。
(一)對於財政部下達進口免稅指標大於或等於上年度免稅額度總和的作物種子,按照相關單位上一年度享受的免稅額度進行審批;指標如有剩餘,按照申請受理的先後順序合理分配免稅額度。
(二)對於財政部下達的免稅進口計畫指標小於上年度各企業實際免稅額度總和的作物種子,按照財政部下達的免稅指標與上年度實際享受的免稅額度的比例進行審批;指標如有剩餘,按照申請受理的先後順序合理分配免稅額度。
(三)某企業某類作物種子上一年度實際享受的免稅額度占本年度該作物種子免稅計畫指標的50%以上,該企業最高只能享受2009年該類作物種子免稅的50%。
(四)在同等條件下,按照免稅申報受理時間先後審批發放免稅指標,並向育繁推一體化的龍頭企業給予傾斜。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免稅:
1.外資企業進口商品種子(苗、球);
2.中方企業代理外資企業進口的種子(苗、球);
3.進口對外制種用途的親本種子(苗、球);
4.進口自用種植的種子(苗、球);
5.進口用於高爾夫球場、足球場、度假村或俱樂部等場所建設的種子(苗、球);
6.進口用於高檔消費的種子(苗、球)。
三、其他事項
(一)農作物種子免稅申請於12月15日停止受理。農作物種子申請單位在海關免稅放行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和報關單反饋農業部種植業司備案,並於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本年度種子免稅進口情況總結和下一年度免稅進口計畫;因生產計畫變動等原因,已獲得審批但實際未進口的,須將審批表退還農業部種植業司並說明原因。未按規定備案或退還審批表的,在補報相關材料之前暫停其免稅進口審批;對於本年度草種進口完成量與申報量出入較大的,農業部種植業司將在下一年度核減其免稅額度。
(二)免稅進口的農作物種子只能用於免稅審批表限定的用途和地區,不得挪作它用。對違反規定的進口單位,若經查實,暫停其1-2年免稅進口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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