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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月 1025 日 發 行

贊助單位:農委會農糧署

發行單位:台大種子研究室


發行人:郭華仁
執行編輯:謝舒琪

編譯:鍾宜錚、呂子輝
電子信箱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種子研究室

 

0114     2009-11-25     第三版    

植物種苗電子報

                                                                                          

 

農糧署公告預告:朵麗蝶蘭、水稻品種權申請案;蝴蝶蘭、 朵麗蝶蘭、嘉德麗雅蘭品種權核准公告;其他

朵麗蝶蘭、水稻品種權申請案

朵麗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超級明星

林明星

098/11/20

火焰之心

清華蘭園有限公司

098/11/20

 

水稻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台南14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098/11/20

 

 

蝴蝶蘭品種權核准公告

 

 

 

 

 

 美琪微笑

 

    農糧署於11月19日公告核准蝴蝶蘭 美琪微笑  (MiKi Smile)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美琪蘭園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09年11月19日至2029年11月18日。

 

  植株小型,葉片呈橢圓形。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單或雙梗,總花數約6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7公分。上萼瓣為白色(RHS 155C),具淺紫(RHS 77C)暈色,橢圓形。下萼瓣為白色(RHS 155C),具深紫紅(RHS 71A)與淺紫(RHS 78C)暈色。翼瓣為白色(RHS 155C),具淺紫(RHS 78C)暈色,半圓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為中央裂片基部及頂部顏色呈白色(RHS 155C),中央裂片基部斑紋顏色呈黃(RHS 7A)與橘紅(RHS 34A)暈色,頂部斑紋顏色呈紫(RHS 78B)暈色;中央裂片形狀呈倒三角形、頂端形狀呈捲鬚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五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二型,具鬚;肉瘤形狀呈第一型。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09112312967055.DOC

 

 

朵麗蝶蘭品種權核准公告

 

 

 

 

 幸運金

 

    農糧署於11月19日公告核准朵麗蝶蘭 幸運金  (Fortune Star)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清華蘭園有限公司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09年11月19日至2029年11月18日。

 

  植株大型,葉片呈倒卵形。花序為總狀或複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單或雙梗,總花數約9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8公分。上萼瓣為淡黃色(RHS 8B),具白(RHS 155C)暈色,卵形。下萼瓣為淡黃色(RHS 8B),具紅色(RHS 53B)點斑及白(RHS 155C)暈色。翼瓣為黃色(RHS 10A),具白(RHS 155C)暈色,半圓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為中央裂片基部顏色呈紅色(RHS 46A)、頂部呈淺紫色(RHS N78B)、基部具黃(RHS 6D)暈色、頂部具白(RHS 155C)暈色;中央裂片形狀菱形、頂端形狀呈倒勾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三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一型,無鬚;肉瘤形狀呈第五型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09112312965334.DOC

 

嘉德麗雅蘭品種權核准公告

 

 雪花

 

    農糧署於11月12日公告核准嘉德麗雅蘭 雪花  (Snow Flower)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蘇平和 先生/女士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09年11月12日至2029年11月11日。

 

  植株小型,葉片數2~3片。花梗長度中,著花數少。花型平展,花橫徑中等。上萼瓣為單色,白色(RHS 157D)。下萼瓣為單色,白色(RHS 157D)。翼瓣為單色,白色(RHS 157D),瓣緣具波浪狀。唇瓣具側裂片,為第6型;中央裂片之外型為第9型,花眼色斑為第3型,外緣藍紫色(RHS 78B);具藍紫色(RHS 61A)暈色。蕊柱為白色(RHS 157D)。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091116170287055.doc

 

其他

2009/11/09 

公告駁回林志增君申請朵麗蝶蘭「雲林之星」植物品種權案 。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141&CatID=

 

 

 

歐盟品種權訴訟案件(五之一):關於品種申請權人的爭議

  品種申請權人之定義,可參考共同體理事會規則(Council Regulation, “CR”)第11條:育成或發現及開發該品種之人或其繼受人,合稱「育種者」,取得共同體品種權。而我國種苗法第5條(2)則定義為:品種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育種者或其受讓人、繼承人。種苗法第3條第5款:育種者指育成品種或發現並開發品種之工作者。由上可知,品種申請權人主要為育種者及其受讓人或繼承人,要成為育種者可以有二種方式,第一種為育成;第二種為發現及開發,若構成這二種行為,即可成為育種者。以下即針對實際案例做分析:

 

(一)品種申請人案例一:(案號:A017/2002)[1]

本案件背景資料主要為:

  • 上訴人:日本阪田種子公司(Sakata Seed Corporation,以下稱Sakata)

  • 其他當事人:SVS Holland B.V.(SVS), NetherlandsCPVO

  • 植物物種:Brassica oleracea L. convar. botrytis (L.) Alef. var. cymosa Duch. (青花菜)

  • 品種名稱:‘BR9’

  在1986年的一次交換計劃中,Sakata交付其種子予Asgrow Seed Company (Asgrow)。之後Asgrow 從交換種子中育出 ‘BR9’ 。Asgrow於1994年間被SVS所購併。其後SVS於1999年2月11日申請 ‘BR9’ 品種權。經檢驗符合品種權要件,CPVO准予品種權。

 

  而Sakata公司於2002年6月28日主張 ‘BR9’ 為該公司所培育,對CPVO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該品種權。本件的上訴人Sakata公司所提出主要的主張係:1) SVS並無育成或發現及開發 ‘BR9’ 品種,並非CR第11(1)條定義之育種者,自不得申請品種權。其依主要內容為:在1986年,Sakata交付雜交種 ‘Marathon’ 與‘Greenbelt’ 之種子予Asgrow。而Asgrow播種該批種子,並從中選拔出某些看起來非雜交品種之純品系。Asgrow特別對該等種子近親交配或自交,並檢驗所培育出來的性狀是否與Sakata純品系種子相同。最後育出與Sakata相同的品種,並命名為‘BR9’。2) ‘BR9’ 屬於Sakata所培育的品系(Line),該品系即為1991年歐盟蔬菜品種型錄中‘Marathon’的親本之一。3) 又,Sakata在1999年8月31日取得美國植物專利第5945582號,並命名為‘BC-403’。此品系即為SVS申請品種權之‘BR9’。

 

  而SVS公司針對Sakata公司主張則提出反駁:首先,該‘Marathon’ 並未受到任何國家或共同體品種權之保護。在1986年時,Asgrow因為交換種子計劃而合法持有該雜交種‘Marathon’ 與‘Greenbelt’ 之種子。此外雙方完全未有任何約定禁止Asgrow對於雜交種‘Marathon’及‘Greenbelt’ 為育種使用。Asgrow有觀察並選拔該等種子,依一般方式進行育成,完全為合法並且係長久以來當地育種者的育種方法。何況Sakata所提出資料無法證明SVS並非育種者。而Sakata也未能證明美國專利‘BC-403’ 即為 ‘BR9’,且該專利僅於美國有效。

 

  另外,CPVO一併提出意見,其主張Sakata公司曾於1995/8/15對 ‘Marathon’ 及‘Greenbelt’ 二品種,申請共同體品種權,但因在很久之前已曾出售於市場上,失去新穎性。在2002/4/18才對 ‘BC-403’ 申請品種權。其申請文件中陳述 ‘BC-403’ 為 ‘Marathon’ 的親本之一。雖然Sakata主張 ‘BC-403’ 與 ‘BR9’ 相同,但仍未能證明Sakata即為 ‘BR9’ 的育種者。且當時CPVO並不知 ‘BC-403’ 的存在。若知悉此事,必會再對二者進行比對。

 

  最後,上訴委員會決定Sakata 敗訴,因為未有證據顯示Sakata育成 ‘BR9’ ;Sakata 公司亦未能證明 ‘BR9’ 即是 ‘Greenbelt’ 的母本及 ‘Marathon’ 的父本。只要 ‘BR9’ 有和 ‘Marathon’ 有可區別性時,並不會影響SVS公司對 ‘BR9’ 的品種權。何況,擁有該美國專利權並不能證明 ‘BC-403’ 之專利權人培育‘BR9’。相反的,SVS公司能提供其育種過程,並充分證明‘BR9’ 並非 ‘Marathon’ 的親本。再者,未能證明 SVS公司所為育種行為不符CR第11條,因為育種不必須發明(Inventing)完全新的品種,亦包含種植(Planting)、選拔(Selection) 、栽培(Growing)先前已存在品種,並且進行開發(Developing)為一完成品種(Finished Variety)。Sakata公司並未對該等交換種子之使用方式作限制,Asgrow公司有權處置該等雜交種子。而Asgrow公司曾對此等種子做種植、選拔、栽培,此有育種筆記可資證明。因此有充足證據Asgrow公司有育種行為,不但符合育成亦符合發現及開發之定義。但上訴委員會同時亦附帶指出:此決定只關於SVS是否為CR第11條(1)下的育種者。然而,該決定並未影響CPVO得依CR第20條宣告 ‘BR9’品種權無效,若CPVO認定有下面二情形時,仍可作無效宣告:‘BR9’ 與 ‘BC-403’ 非明顯地可區別;並且 ‘BC-403’ 在 ‘BR9’ 申請日時為周知(Common Knowledge)品種。(按:以上二點即為不具可區別性)

[1]http://www.cpvo.europa.eu/documents/decisionBOA/2003/DecisionBR9en.pdf

 

待續

(原載於:郭華仁、柯一嘉 2009 歐盟植物品種權的一些訴訟案件。《植物品種產業現況手冊,頁15-23》;植物品種產業發展論壇,中興大學 2009-04-17)

 

 

 

 

UPOV拒絕兩農民團體成為觀察員

  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拒絕兩個農民團體成為其所屬部會觀察員身分的申請,理由為他們不具有UPOV相關的專業知識。UPOV拒絕反對團體參與活動的決定引發外界關心。同時,UPOV的主管人員將於春天請辭,將有幾個候選人角逐接替。
 

  兩個農民團體分別為植物育種互助組織(APREBES)與歐洲農民協調會(現稱為Via Campesina歐洲協調會,ECVC)。UPOV在10月底通知兩組織,若要成為觀察員,需要「能證明具有處理與UPOV公約相關事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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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籍於世界智慧財產組織的UPOV秘書處除了10月22日的會期報告外,不願意提供其他訊息。不過關於「能力」的問題似乎是建立在對農產品智慧財產權採取怎樣的政治立場上。UPOV有68個會員國,簽署了不同版本的公約。

 

  挪威的非政府環境組織—Development Fund在APREBES和ECVC成員所舉行的記者會中表示,這項決定顯示了UPOV不僅不夠全面也不支持那些為中小型農民和民意發聲的農民與民間團體。

 

  根據UPOV官方網站所示,UPOV公約目的是在透過智慧財產權保護植物新品種。UPOV觀察員規則明載UPOV的組織規章或協定是用來確立這樣的權限,並無寫明成為觀察員應俱備什麼特別的條件。UPOV公約第34條寫明跨政府組織希望加入公約,必須為同意與保護育種家權利而作準備,會員都必須遵守。

 

  由諮詢委員會評選觀察員;除了會議外,此委員會的記錄和其他UPOV委員會的記錄都不公開。

 

  UPOV現在的非官方觀察員皆是由植物育種或生物技術公司、工會和智慧財產保護團體所組成(表)。歐盟農業協同委員會(COGECA)為歐洲農民聯盟,但目前尚無開發中國家的對等組織成為UPOV認可的觀察員。

 

  Via Campesina是國際小農運動與主張為當地人民、佃農與小規模、鄉村與農村人口爭取福利。此團體倡導農莊為中心的農業,並反對大規模、跨國工業農業,並提倡此舉無法永續經營,而是剝削勞工的行為。

2009年6月1日至5日的國際糧農植物種源條約會議(以維持和增加生物多樣性為前提,糧農組織計畫將促進交換種源), Via Campesina呼籲應如該國際公約所規範,認可農民保存、運用與銷售種子的權利。

 

  聲明表明,然而這些權利已被「種子的私人智慧財產法」取代。此聲明要求中止簽署公約的種子智慧財產權,讓農民能自由運用種源。

這項聲明在UPOV會議中宣讀,UPOV副秘書長Rolf Jördens根據農民團體發布的新聞,反對授予兩個非政府組織觀察員身分。Hunduma向智慧財產觀察(Intellectual Property Watch)表示,在會議上,Jördens表明UPOV辦公室一般不會提出申請者調查結果來影響委員會授與觀察員身分的決定,不過這次他們要提出他們發現的情形。

 

  Hunduma還表示Jördens在會議上宣布,APREBES的成員阻止尼泊爾加入UPOV公約,但並沒有具體說明。APREBES由下列機構組成:Norwegian Development Fund、Local Initiatives for Biodiversity、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Nepal)、Southeast Asian Regional Initiatives for Community Empowerment (SEARICE)、the Berne Declaration (Switzerland)、the Community Technology Development Trust (Zimbabwe)、the Third World Network and the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CIEL)。

 

  被拒絕成為觀察員之後,APREBES發布新聞稿;前述若干組織要求:在世界智慧財產組織與其他國際會議上,為了公共利益,智慧財產權應更有彈性。

 

  新聞稿中強調,APREBES和Via Campesina的「能力」是無庸置疑,特別是Via Campesina以其作為農民代表的身分,擁有許多種子議題的實用知識,為種子的種植者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