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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月 1025 日 發 行

贊助單位:農委會農糧署

發行單位:台大種子研究室


發行人:郭華仁
執行編輯:謝舒琪編譯:鍾宜錚、呂子輝
電子信箱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種子研究室

 

0099     2009-04-10     第三版    

植物種苗電子報

                                                                                          

 

農糧署公告預告朵麗蝶蘭玫瑰品種權申請案

朵麗蝶蘭玫瑰品種權申請案:

朵麗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黃金明星

林明星、黃本義、蔡坤祥、許協勝、陳星榮、鄭明進(指定應送達人:林明星)

098/03/27

華園玫瑰

謝清華

098/03/27

新四季紅

謝清華

098/03/27

華園鑽石

謝清華

098/03/27

 

H-46

謝清華

098/03/27

 

 

 

 

玫瑰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山中傳奇

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

098/03/27

 

資料來源:

http://agrapp.coa.gov.tw/NewPlant/index.jsp

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093271454107055.doc

 

 

 

 

農業生技養活人類但誰得利

  面對未來的「人口壓力以及氣候變遷」等課題,如何運用農業科技來克服,一直存在辯論;基因革則提供為解決的方法。然而,問題依然存在:誰擁有這些科技?誰來研究?什麼樣的生物科技能滿足人類與小農的需求?我們是否需要生物科技等等。38-11日在里昂舉辦的BioVision生命科學研討會中,針對生物科技如何解決人類困難的相關問題,進行了一番討論。「農業不應再是問題,而是問題的解答」法國里昂Ecole Normale Supérieure生物教授Ioan Negrutiu如是說。解決方法將有賴產業界的努力,美國Dow Agrosciences總裁Jérome Péribère說:「科學將克服困難,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公共研究與規範組織(Public Research and Regulation Initiative) 主要的任務在於促使公家機關研究人員參與有關生物科技發展規範的辯論;日前也成立了智慧產權與植物基因資源研究小組。該組織的Piet van der Meer指出:「生命科學的規範有兩個方面,一是生物安全性,一是智慧財產權。當然,農業智慧財產權的問題要複雜得多」。因為諸如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規範資源取得與共享架構的國際糧農用植物遺傳資源條約,還有農民權等都算在智慧財產的範圍中。

 

  綠色和平組織在英國Exeter大學的科學小組成員Janet Cotter說道:「究竟誰擁有這些植物新品種的所有權?這是個非常嚴肅的問題。」

 

智財與品種的需求

 

  歐洲生技企業協會秘書長Willy de Greef指出:「在未來40年內,全球糧食生產的需要比現在多一倍。我們需要能適應較不理想、氣候條件較不穩定的作物。」拜耳作物科學公司的生科企業小組組長Michiel van Lookeren Campagne認為:「智慧財產權對創新與作物基因的保護及革新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在某些國家,如阿根廷,因為缺乏完善的智慧產權制度,對於像我們這樣的生技公司並不重視,結果導致當地農民無法取得現代的農業技術。」

 

  其他人則有不同的看法。Van der Meer說道:「針對智慧財產的問題去發問,公家機關的研究人員有可能很支持,另一個卻非常反對,因為智慧產權阻礙了他的研究進行。」

 

  智慧產權會決定農業研發的方向。Cotter指出:「有機耕作與其他低投入農業可以確保糧食充足,卻缺乏商業模式來發展。」Van Lookeren Campagne解釋:「我們(拜耳)不幫有機農民育種,因為那類種子只能賣一次,沒有利潤。而做生意的就是會不斷地研發具有高附加價值的產品。」Cotter也說:「困難點在於,你希望有更多的誘因來刺激創新,但又希望農民能保留品種」De Greef認為,許多基本的專利在公部門手上,所以應該可以基於人道,在這方面與智慧產權分割開來。

 

選擇正確的智財權

  

  相較之下,植物品種保護更是複雜。國際間兩大主要的協定 – UPOV公約與WTO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皆載有一系列植物品種相關的智慧財產權規定,包括育種家權利、專利保護,以及定義不清的「特別法」字眼。(詳見2004年農糧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erganization報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Plant Varieties」)

  法國國家農業研究院(INRA)公共農業研究中心執行長Marion Guillou說道:「多樣性相當重要,但你必須知道你有的是什麼,以及你自由使用的限度在那裡,而植物品種是有些特定的權利。」

 

  美國的種子育家用專利保護他們的創新,但歐洲的育種家則較仰賴以保護品種為主的植物;此育種家權允許他人使用受保護的品種來進一步改良。Guillou說:「INRA傾向採取植物育種家權,因為它對種原的用來做育種沒有限制,INRA也有採用專利保護,但從來沒有對基因序列申請專利。」INRA目前正進行一項專利共有的計畫,該計劃自2006年開始,希望建立一個專利與資源聯合網,管理歐洲公家研究單位在農業生技方面擁有的專利與其他可開發的資產。

 

農業的未來是科技?傳統?還是兩者皆有?

 

  「沒有那個科技可以單獨解決當代人類的困境,不能只靠有機,也不能只看生技」,van der Meer如此說道。Negrutiu指出:「單憑生物科技是不能替所有農業帶來未來的。」但生技即使已是未來的一部份,也能有不一樣的選擇。

 

  比利時開發中國家植物生技中心主席Marc Van Montagu說:「我們的地球急切地需要基因改造生物,因為對肉類食品的需求增加將導致作物需求的增加。利用基因改造生物,我們可以有機種植植物,使用較少的肥料、較少的殺蟲劑…….基改作物可以是很生態的植物,可以提供永續發展、支持生物多樣性。」Van Montagu與同仁發現農桿菌和植物間的基因互換機制,是基改作物研發的基礎。他說:「專利是吸引企業目光的唯一辦法,然而,像現在這樣專利太多的情形反而對研究不利。」

 

  Guillou說到:「基於歐洲民眾對於基改科技的觀感,INRA已經不再研究基因改造,轉而研究基因體與基因標記。除了基因改造外,總是有其他方法可創新。」

標記輔助選擇利用遺傳學的知識來改進傳統植物育種便是另一途徑。Cotter指出:「雖然標記輔助選擇在專利上屬於『灰色地帶』,但它利用基因體的複雜性,著重在基因在基因體內的位置而非分離出來的特性,是更符合當代農業的需求。」

 

  歐盟執委會下生物科技、農業及食品處代理處長Timothy Hall指出,「問題並不在支持或反對基因改造,我們必須拋開極端的想法,而採用整套的科技,其中包含傳統農業科技。」

 

原標題:Agricultural Technology Could Feed Rising Population, But Who Will Own Crops?

作者:Kaitlin Mara Catherine Saez

出版者:Intellectual Property Watch

日期:2009/03/20

 

 資料源:http://www.agbios.com/main.php?action=ShowNewsItem&id=1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