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苗電子報  首頁

每 月 1025 日 發 行

贊助單位:農委會農糧署

發行單位:台大種子研究室


發行人:郭華仁
執行編輯:紀芷芸
電子信箱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種子研究室

 

  0072     2008-02-25     第三版    

植物種苗電子報

                                                                                          

 

農糧署公告預告:

        荔枝品種權

       農糧署於2月20日公告核准荔枝品種 ‘台農4號’吉荔 (‘Tainung No.4’, Lucky Lychee)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農委會農業試驗所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08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19日。

        ‘台農4號’吉荔 (‘Tainung No.4’, Lucky Lychee) 果實為特大等級(41.5±2.2g),卵圓形,果皮粗(龜裂片突起),龜紋深而明顯,果棘呈鈍狀,果實呈鈍狀,果實成熟時成熟時為紫紅色,果肉蠟白,肉質脆細,可溶性故形物17.8±0.4 Brix,果肉率(可食用部份)占70.2±1.7%。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726&CatID

     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08220172797055.doc

 

        開放品種權保護之植物種類

  • 2008/2/21 預告訂定「甘藷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728&CatID

  • 2008/2/18預告訂定「酪梨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722&CatID

  • 2008/2/22 公告「一葉蘭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729&CatID

 

        其他

  • 2008/2/19 公告「水稻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農民留種自用之植物種類」。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723&CatID

  • 2008/2/19 公告委任農委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為非洲鳳仙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檢定機構,並自即日實施。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727&CatID

  • 2008/2/19 訂定「非洲鳳仙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724&CatID

 

 

國外植物專利稅如雪球般滾至南韓
       
在南韓,畢業季可說是花商最繁忙的季節。但有些花商卻能在「玫瑰花叢」中微笑。因這些國外花商,藉由向種苗業者收取種苗的權利金,賺取大把鈔票。

        玫瑰是南韓最受歡迎的植物之一,但高達98%的品種都來自國外。因此當地花商必須支付開發者該產品的權利金,平均每株種苗約1.06至2.12美元。

        鄉村發展局上週指出,南韓自從在2002年加入UPOV(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後,支付給國外的種苗權利金一年比一年多。從2002年的13億,到2004的50億及2006年的124億韓圓。該局預測今年將支付給國外種苗業者160億韓圓的權利金。

        目前農家須支付外國189種的植物權利金。但僅能向外國要求12種植物權利金。該局官員表示:「很不幸,近年UPOV所涵蓋的範圍將會越來越廣。」「從2009年開始,栽植來自國外水果,如草苺或柑橘,必須支付給國外業者權利金。」

    購買一個1000韓圓的黃金奇異果(chamdarae),有200韓圓支付給生產奇異果種子的紐西蘭公司“Zespri Kiwifruit”。Zespri預計今年將從韓國收取40億韓圓。

        RDA的園藝家Ko Gwan-dal博士表示:「許多國家正在盡最大的影響力,保護其研發的優良種子。」「我們應擴大產業投資以及訓練專業人員,全力實施國際法。」

 

資料來源:

http://www.koreatimes.co.kr/www/news/nation/2008/02/123_18775.html

 

 

錯誤或疏失保險(E&Q

        產品責任險(product liability)是一種責任險,由保險人(承保公司)承保保險人出售或供應之商品,因該產品之缺陷而引起意外事故,所導致第三人之損失,應負責賠償責任的一種責任險。許多種子商認為若所售出的種子種了後發生問題,可經由產品責任險來處理責任求償(liability claims);但實際上並非如此。以下是國際種子貿易聯盟(FIS)所提供的建議。

        種子商的職業責任保險﹙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與產品責任險所承保的範圍完全不同但互補,應一同實行。因產品責任險承保的意外事故或財產損失,並不算在種子商的執業責任保險範圍內。

        比較好的方式是經由錯誤及疏失保險(Errors and Omissions (E&O) Insurance)提高保障。E&Q保險在種苗產業中,為轉移無效種苗之責任求償的手段,為被保公司的保障。許多種苗公司為了防止無效種苗所造成的責任求償,購買錯誤與遺漏保險。

        所有從事與種子相關行業的業者,從選種、調製、包裝到測試,不管在哪個階段,都可能造成購買者部份或全部種子產品的損失。即使是專業組織也可能會錄用心思不集中的員工導致嚴重的失誤。此時如果沒有保險E&Q責任保險,可能對廠商營運造成巨大衝擊。

        職業責任保險﹙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可涵蓋種子商或員工所犯失誤之責任求償,如所販售種子並非指定品種或不具備指定特性、乃至於所販售品種不合所指定的目的。有時產品責任保險也包含錯誤的運銷送,但此承保在職業責任保險並不適用。 

        以下分別敘述六個主要種子商的求償,大部分案例中,種子品質控制及種子測試程序為主要的因素,包含取樣程序、原告在收穫時的損失(原告常常將收穫所造成的損失歸咎於種苗商,而非其栽植技術)。

    1) 機械性失誤:例如種子標示或混合到錯誤的品種種子,或是不對的發芽率檢驗。

    2) 銷售操之過急:例如種子商口頭或目錄的擔保,使的業者誇大了種子品質,而種苗子商卻沒有做好良好的品管控制。為了避免上述情形發生,ISF建議使用標準免責保單(Standard Disclaimer of Warranty),保護自己的權利免於賠償。

    3) 種子萌芽率低:此項失誤可經由自行播種測驗或官方的種  子檢驗來克服。雖然此項目賠償的機率不高,如發生必須付出高額的賠償。

    4) 錯誤實施:種子在特定區域表現不良的賠償。

    5) 病蟲害失誤:此問題與種子基因抗性或疾病敏感度有關。種子本身可能帶有病原菌或被土壤中和植物殘餘帶病原的生物感染。可藉由種子處理和在非感染區栽種來防止此問題的發生。

    6) 其他的失誤:授粉不當可能降低種子品質導致損失;種植時未能拔出走型偽株或其他品種;採收時不小心等。

      FIS提供會員購買到E&Q保險的服務。如欲購買此保險,可與ISF秘書處或保險業務員直接聯絡。 

 

資料來源:http://www.worldseed.org/en-us/international_seed/error_omissions_insuran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