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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月 1025 日 發 行

贊助單位:農委會農糧署

發行單位:台大種子研究室


發行人:郭華仁
執行編輯:盧友瑄
電子信箱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種子研究室

 

  0052      2007-04-25     第 三版    

植物種苗電子報

                                                                 

 

 

 

品種權保護重大突破,歐盟已同意受理我方品種權申請案

農委會表示,在95年6月26日第18屆台歐盟諮商會議提案討論「與歐盟協議相互受理雙方國民或法人申請植物品種權保護」案,經雙方近1年來積極的磋商並審查我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保護效力情形,歐盟執委會已做成決議 (EC decision) 於3月15 日正式書面通知我國,同意受理台灣植物品種所有人以自然人或法人名義向歐盟植物品種事務局(CPVO) 申請權利及於全歐盟27個會員國之品種權保護,開啟國人在外國申請品種權之新頁。未來我國蝴蝶蘭等植物品種在歐盟直接申請品種權利保護後,我方品種權人就可在歐盟等27個會員國境內對中國大陸等非法取得我植物品種之競爭對手採取侵權訴訟或訴請貿易限制,保障我國育種者及合法授權業者之權利。

 

農委會說明,為鼓勵研發新品種及引進國外優良品種,加速國內作物品種之更新,增強產業競爭力,政府於94年6月30日已依據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 (UPOV)1991年公約修正公告施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除加強對育種者權利的保護,亦明訂依國際慣例採平等互惠方式受理外國人來台申請品種權保護。由於國際政治環境關係,我國現階段無法加入UPOV,以致大部分國家無法受理我國以國人為名義之品種權申請案,導致以往國內業者所研發新品種在國外均以賣斷方式賣給外國人申請品種權。該會乃改弦更張,以WTO會員身分依會員國應遵循「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之基本原則,與我國對植物品種保護符合最新國際規範等,協商主要市場國同意我國國民得在各會員國申請植物品種權,並得主張優先權。

 

農委會並表示,為保障國內植物育種者權益,除了歐盟之外,過去農委會也向美、加、澳、荷、日本及以色列等6個品種貿易主要市場國,提案諮商「相互受理對方國民品種案」,目前獲得美國、澳洲及日本已具體表示可受理我方國民為申請人之申請案,其餘荷蘭、以色列、加拿大等3國透過雙邊農業會議持續積極洽商中。另為協助國內蘭花業者申請國外品種權,農委會也輔導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成立「台灣蘭花生產者基金會」海外法人組織,協助蘭花業者申請國外品種權,目前已有向歐盟品種權辦公室遞送10個蝴蝶蘭品種申請案。

 

農委會強調,爾後業者至外國申請品種權時,倘若有其他國家因申請人適格性問題不受理我方申請案之情事,請將訊息回報農委會,農委會將循WTO/TRIPS管道諮商予以解決。另外,品種權為農業智慧財權中重要一環,呼籲國內植物育種者重視所研發新品種申請品種權之權利,不要輕易將品種申請權利賣斷,藉由品種權申請、授權實施,國外市場佈局,可創造最大的收益。

 

 

附:農委會農糧署文件

 

我國與歐盟、日本及美國等協議相互受理對方國民申請植物品種權保護案之補充說明資料

 

一、背景說明:

品種權登記為屬地主義,必須在當地國家申請取得品種權利後,品種權人才能主張專有排除他人使用品種之權利。由於國際政治環境限制,台灣無法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以致過去無法以台灣自然人或法人名義在UPOV會員國,包括歐盟、日本等我國重要農產品出口市場申請品種權保護。本署曾於94年9月13日以署長名義致函向UPOV秘書長Kammil Idris表達入盟意願,並透過國際園藝生產者協會(AIPH)協助我國加入UPOV,惜未獲能成功。

 

二、目前辦理情形:

為有效保護我國育成植物新品種權利,本署自93年11月18日第29屆台日經濟貿易會議起,即相繼提案透過農委會國際處與各國雙邊經貿會議,諮商相互受理對方國民品種權申請案,辦理情形如下:

日本:經多次諮商遲未有具體進展,本署於95年10月26日派員參加WTO/TRIPS理事會間,依據WTO國民待遇基本原則下與日本雙邊會談相互受理品種權之申請,終獲日方表示可受理我方高雄區農業改良場毛豆高雄六號申請案。

澳洲:95年11月3日澳洲智慧局國際處長Ian Goss拜訪農委會表示,依澳洲現行法令已可受理我方申請品種權。

美國:95年11月27日美國駐WTO代表團專員Mr. David Morfesi表示,我國育種者可在美國申請品種權並主張優先權。

荷蘭:95年11月10日台荷會議,荷方代表Mr. Chris van Windden表示依其國內法尚無法受理我方申請,但承諾於11月14∼15日出席歐盟行政理事會議中,發言支持歐盟應受理我方國民品種權申請案。

歐盟:本(96)年3月19日接獲我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通知,歐盟執委會已同意受理我國自然人或法人申請及於全歐盟27國之品種權保護。

另加拿大及以色列尚未具體回應,將持續協商。

 

三、未來工作重點:

續與歐盟、日本等提案諮商,相互承認蝴蝶蘭等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報告書,以利縮短雙方審查時間,節省業者申請海外品種權時間及檢定費用。

 

資料來源: 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