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在10月4日建議通過一項規則COM(2012) 576 final, 2012/0278 (COD),實行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的名古屋議定書,期以公正公平地分享遺傳資源及其利用所產生的利益。如提案指出,該倡議是作為歐盟批准議定書的基礎。
CBD架構下的遺傳資源
名古屋議定書是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的補充協議。CBD第三條規定國家對於境內的資源擁有主權,得根據該國的環境政策開發自己的資源,並有責任確保境內的活動,或其監控不造成其他國家或國家管轄範圍外區域的損害。CBD第15條讓各國行使該類主權時,得要求擬在其境內取得遺傳資源者,在進行之前應事先告知相關主管機關,並得到該機關的同意。CBD認可原住民對於遺傳資源利用的傳統知識,並認為這些資源經過開發在商業上取得成功,乃歸功於該國社區,因此社區應該能公平地分享其所得的利益。
每個CBD締約國同意「加強創造出讓其他締約國方便取得遺傳資源的條件,俾能用來有益環境,而不要限制取得」,以免與公約目標相悖。然而,大多數國家並沒有採取有效的措施,同意他國取得這些資源。導致CBD通過後,科學研究所需的遺傳資源在國際間的流通反而急遽下降。
名古屋議定書
CBD締約國在2010年通過了名古屋議定書,以提供CBD的取用與利益分享更強的法律確定性。議定書目的在於消除合法生物探勘不必要的障礙,同時也能夠讓提供材料的締約國有一個具效力的手段,來維護其主權,以對抗不合法的生物剽竊,並且分享開發資源的利益。名古屋議定書簽署國已有92個國家(包括歐盟以及26個締約國),但至今只有六個國家,即加彭、約旦、寮國、墨西哥、盧旺達與塞席爾通過該公約。
執委會的建議
歐盟執委會呼籲歐盟理事會及歐洲議會通過該規則,讓全體歐盟國家都能適用。規則的核心目標將是「確保EU研究人員及公司基於可靠的取得低決議與較低的交易成本,以取得優質的遺傳資源樣品」。建議草案的條文中包含以下五項:
遺傳資源
該規則所適用的「遺傳資源」,其定義為:植物、動物、微生物或其他任何具有遺傳功能單位的材料,且實際或具潛在價值者。該規則不適用於歐盟為締約方的其他關於遺傳資源取得及利益分享的規範。根據文件的注腳,其他規範意指國際糧農植物遺傳資源條約所提到的特定範圍並不受到名古屋議定書實施的影響。
遺傳資源使用者的責任
該規則規定遺傳資源使用者必須「盡職調查」,以確保所取得的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皆是按照適當的取得與利益分享法律而獲取。此外,使用者對於如下的資訊,必需「搜尋、保存並轉移給接下來的使用者」:
1.遺傳資源以及相關傳統知識的日期及地點;
2. 所取得品項的說明,若有的話加上獨特識別碼;
3.取得品項的來源;
4. 所取得品項是否與取得與利益分享的權利及責任有關;
5.任何攸關取得,以及取得共同協商條款的決定。
使用者會被要求在使用期限結束後,保存這些資訊達20年;也會要求使用者在明確的地點聲明,表示已然遵守盡職調查的責任。
歐盟委託蒐集
規則草案會建立一個歐盟委託的遺傳資源蒐集系統,以「降低歐盟非法獲取遺傳資源的風險」。
拿到登記為歐盟委託的遺傳資源,可視為已經遵守盡職調查的責任而取得所有必要的資訊。
遵守規定
規則草案將要求歐盟各會員國指派一個或多個主管部門,以執行所要求的多個相關功能,包括:
1.作為取得和利益分享事宜的對口單位;
2.監控使用者是否遵守規定;
3.執行檢查以確保使用者遵守該規則的要求。
處罰
規則草案指示歐盟會員國對於違反法規的使用者明訂罰則。規則本身並不提供具體的處罰,但要求各國的作法要「有效、均衡並具有警戒性」。處罰可能包含罰款、「立即暫停特定的使用活動」、並且沒收非法收購的遺傳資源。
歐盟的取得平台
規則草案也會建立歐盟的「取得平台」,這是由會員國、專家及利益關係方代表組成的機構,其工作主要是規畫取得條件,提供「非商業用研究」的簡化取得,以及分享的最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