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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單位:農委會農糧署

發行單位:台大種子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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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郭華仁
執行編輯:謝舒琪

編譯:呂子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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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農藝學系種子研究室

 

0140   2010-12-25  第 三版     搜尋本網站     全國種苗商名錄

植物種苗電子報

                                                                                          

 

農糧署公告預告:荔枝、蝴蝶蘭品種權核准公告;預告訂定「杜鵑花及櫻花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

荔枝品種權核准公告

 

 

 

 

 

 

荔枝台農7號早大荔

 

    農糧署於12月22日公告核准 荔枝 台農7號早大荔  (Tainung No.7 Early Big)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12月22日至2030年12月21日。

  

  植株為樹型圓頭型,新梢嫩葉呈淡綠色。小葉長且呈長橢圓形,葉長寬比約3.3,葉緣向內卷或微呈波浪。花序長分枝疏,雌蕊柱頭呈微卷裂。果形橢圓形或心形,果皮顏色為紅色,果棘毛尖狀,縫合線不明顯。平均單果重約30公克,平均種子重介約3.5公克,小核率介於10%至30%。產期:為5月中下旬。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1222112717055.doc

 

蝴蝶蘭種權核准公告

 

 

 

 

 

 

蝴蝶蘭世芥F1774

 

    農糧署於12月16日公告核准 蝴蝶蘭 世芥F1774  (SOGO F1774)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馮將魁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12月16日至2030年12月15日。

  

  植株小型,葉片呈橢圓形。複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雙、三或單梗,總花數約33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4公分。上萼瓣為黃色(RHS 11D)、具紫(RHS 75C)暈色及點斑,橢圓形。下萼瓣為黃色(RHS 11D),具紫紅色(RHS 71C)點斑及紫(RHS 75C)暈色。翼瓣為白色(RHS 155A),具紫色(RHS 75A)點斑和暈色,菱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中央裂片基部及頂部顏色呈白色(RHS NN155C)、基部具橘紅(RHS 35A)和黃(RHS 10A)暈色;中央裂片形狀呈橢圓形、頂端形狀呈其他形狀(截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四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一型,不具鬚;肉瘤形狀呈第六型。花具香氣。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12171353567055.DOC

 

 

 

 

 

 

蝴蝶蘭世芥F1881

 

    農糧署於12月16日公告核准 蝴蝶蘭 世芥F1881  (SOGO F1881)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馮將魁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12月16日至2030年12月15日。

  

  植株中型,葉片呈橢圓形。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雙或單梗,總花數約15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8公分。上萼瓣為白色(RHS NN155C),橢圓形。下萼瓣為白色(RHS NN155C)。翼瓣為白色(RHS NN155C),半圓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中央裂片基部及頂部顏色呈白色(RHS NN155C)、基部具黃(RHS 6C)和橘紅(RHS 34D)暈色;中央裂片形狀呈其他形狀(鳶形)、頂端形狀呈捲鬚;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五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二型,具鬚;肉瘤形狀呈第一型。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12171353565334.DOC

 

預告訂定「杜鵑花及櫻花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368&CatID=

 

 

 

 

歐洲不給「基本生物性育種程序」專利

  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呈交青花菜(G 2/07)與番茄(G 1/08)兩案件的決議。此等決議攸關歐洲專利規範中所謂「生產植物或動物的基本生物性程序」不得專利的正確解釋。

 

  擴大上訴委員會是歐洲專利局最高的司法單位,如同其他歐洲專利局所有的上訴委員會,該機關具有完全獨立執行權。其職責是確保在歐洲專利條約下申請專利法的一致性。

 

  委員會的裁決當中確定:需要以整個植物基因體來做有性交配所產生的植物,以及隨後對該植物的選拔等,皆不得專利。若僅用某技術來進行或協助「以整個植物基因體來做有性交配所產生的植物,以及隨後對該植物的選拔」等這些過程,也不得推翻前述的專利排除。而例如基因標誌等技術或方法,其本身為可專利的發明,但其使用結果的基本生物性程序還是不得專利。委員會最終認為,運用遺傳工程在基因組內插入或改造性狀的程序來培育植物,並不仰賴整個基因組的有性交配,因此得專利。然而,在此情況下,其專利範圍不得納入有性交配及選拔等步驟,因為在交配及選拔的前後加入其他技術方法,並不會讓有性交配及選拔等方法成為可獲得專利。

 

  為判決該案件,委員會參酌兩個案件(青花菜T 83/0和番茄T 1242/06)中各專利擁有者與反對者所提出的辯護、歐洲專利局局長所呈交意見,以及在法律程序中所廣邀各方民眾提出的意見,即「法庭之友」狀。

 

  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在長達70頁的裁決中,也在歐洲「基本生物性程序」能否專利的問題上,對其立法歷史演進以及案例等給予詳盡的綜論,包含歐洲議會與理事會「生物技術指令(Biotech Directive (98/44/EC)」的發展。

 

  儘管目前的裁決客觀闡述歐洲專利條例中「基本生物性程序」概念的法律意義,其首次具體的應用還是由技術上訴委員會來進行。技術上訴委員會將此問題呈交給擴大上訴委員會,現在應在擴大上訴委員會所提供的方針之下,來對個體案件進行裁決。

 

  歐洲專利條約條款Article 53(b)中禁止授予「植物或動物品種」和「生產植物或動物的基本生物性程序」專利。基於此,歐洲專利局迄今仍認為標誌輔助選拔法(marker-assisted selection)屬技術方法,因此可授予專利;因為除了傳統育種步驟外,還包含運用標誌基因來選拔特殊性狀。

 

  基於此,Plant Bioscience Ltd.公司選擇性地增加青花菜潛在抗癌物質含量的方法於2002年獲得專利(EP 1069819)。此方法包含找出青花菜基因組內的相關基因位置,並以基因標誌給予確認。然後,用這些標誌來選拔含有高成分有益物質的青花菜品系,用來進行植物育種。

 

  雖然該程序也包含傳統育種步驟,當初還是授予該專利。20034月,競爭者瑞士Syngenta Participations AG公司提出異議,主張獲得專利的選拔方式是運用「基本生物性程序」,因此在歐洲專利條約下不能獲得專利。此異議提出上訴到歐洲專利局的技術上訴委員會。

 

  專利EP 1211926為類似案件。2000年以色列農業部授予專利給育成低含水量蕃茄的方法,以及該方法的產品。2004年,荷蘭公司Unilever N.V.公司對此專利提出異議,認為與青花菜的理由一樣,應予以撤銷。此案件也向歐洲專利局委員會提出上訴。

 

  負責兩案件的技術委員會認為,最基本的問題是如何定義「基本生物程序所育成的植物或動物」,才能裁決先前兩申請案件的專利性。2007年將此問題交付給歐洲專利局的擴大上訴委員會。因兩案件的議題相似,擴大上訴委員會因此併案處理。

 

  2010720日至21日於慕尼黑舉行兩訴訟案的聽證會。擴大上訴委員會調查標誌輔助選拔是否為生物育種程序?還是可獲專利的技術方法?大眾也有機會以書面聲明中評論此議題。動植物能否獲得的專利並不受此裁決影響,之後也不會有討論的空間。

 

  生物技術方面的專利實施是按照EU's 1998 Directive指令進行管理,法律保護生物技術創新,包括植物和動物創新原則上亦可賦予專利。在歐洲專利組織行政委員會的要求下,該指令納入歐洲專利條約,不過實際上不能管到所有案件,也沒有明確分別傳統育種、雜交與選拔以及生物技術手段的現代方法。

 

  歐洲專利局只檢驗技術研發的專利申請案件否為新穎、工業可用、並具創新步驟,但無權評估其社會、經濟以及生態意義。這是立法者與擁有權利的歐洲及各國監管機構的職責。

 

資料來源:http://www.seedquest.com/news.php?type=news&id_article=13188&id_region=&id_category=&id_crop

 

 

 

 

 

日本品種登錄制-31 假若違反申請手續將寄發資料手續補正通知公文-萬全的準備以及避免事後補正通知之主動補足

行政代書  高木泰三

以下說明申請手續之資料補正的相關資訊

 

  若品種登錄申請手續有其不臻之處時,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須訂正、補足所需手續過程,此即謂之補正。(種苗法第12條)

 

  補正作業分為1. 依據農林水產大臣發布之補正通知公文而進行之補正,與2. 申請者自行主動補正作業二種。農林水產大臣於下述情況可發出資料手續補正通知公文要求補正。

 

1.品種登錄申請違反相關法令或法定命令規定之方式時(第1號)

 

  關於品種登錄申請之方式乃是依據種苗法第5條第1 項及第2項(向農林水產大臣提出申請書面資料)、種苗法施行細則第4條至第7條規定進行之。例如未確實填載申請書或說明書之必要事項、填載內容訛誤、未檢附應有之書面資料或照片等皆是違反該申請方式規定之情況。補正通知公文僅針對該申請流程中未臻妥善(違反法定方式)而發出,關於申請品種之特性等植物實體部分則不屬於補正通知公文業務範疇。

 

  此外若申請品種名稱不甚恰當時,根據種苗法第16條第1 項規定,將由業務機關對申請人發出名稱變更公文。

 

2.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應繳交之申請費用(第2號)

 

  即是未在申請書貼上與申請費相當金額(目前為日幣47200元)之稅票之謂。若接獲補正通知公文,申請者等必須於一定期間內補足,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則將取消申請作業。其規定期限一般來說,補繳申請費用是補正通知公文開立後14日內;而其他補正事項則是通知公文開立後30日以內需完成補正作業。

 

  申請者若未檢附申請品種植物本體照片或所提出的照片未符合或滿足規定者,亦會接獲資料補正通知公文。然而,若接獲通知公文之時間點業已超過該品種栽培期間或品種特性最為顯著之時期,而照片拍攝又必須等待下一期栽作時,申請者將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補正作業。於此情況下,可申請延長補正作業期限。不過,如此一來完成品種登錄將會耗費更多時間。前回也說明過,事前妥善準備的重要性從這上述情況也可以清楚了解。另外,假若遭取消申請資格也不會退還申請費。

 

  另一方面,若申請者本身察覺以違反法定申請方式時,即便未接獲資料補正通知公文也可以自動提出「申請自行主動補正書」,進行自動補正作業。

 

  關於自行主動補正作業與資料補正通知公文一樣,僅限於申請流程中未臻妥善處,關於申請品種之變更等本質性變更作業則不在認可範疇內。此外,若未接獲名稱變更通知公文而自行變更名稱者將不予承認。因此,提出申請前審慎研議品種申請名稱也相當重要(當然這也包括在申請作業事前準備之中)。

待續

呂子輝編譯

資料來源:日本種苗新聞 第2001 20101011號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