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署公告預告:茄子品種權核准公告
茄子品種權核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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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3號’
農糧署於7月27日公告核准
茄子
‘高雄3號’
(‘Kaohsiung
No.3’(Black
Beauty))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7月27日至2030年7月26日。
屬於雜交一代品種。株型直立,分枝性中等,生育強健,耐寒性強,結果性強。秋作播種後約76天開花,始花期株高68公分。果皮暗紫色,果肉綠色,甜度高。果長約48.5公分,果徑約3.3公分,平均果重194.7公克,可溶性固形物5.4∼5.8oBr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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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7271427347055.doc
中國品種權執 法有問題
根據中國葫蘆島金農網的報導,中國植物品種權行政執法存在若干問題如下 :
1、按照現行規定,只有省部兩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才有查處侵權行為的職權,但現實情況是大量案件都發生在市縣兩級。但是市縣兩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有職權執法,對請求處理的侵權行為無法查處。然而省部級辦案成本高,時間緊,甚至錯過好的打擊時機。
2、對於一些假冒或侵權品種,執法人員無法憑肉眼判斷。但國內目前沒有法定的品種權技術鑒定機構和鑒定標準,此類案件尚難以執行。
3、在中國生產種子需要領有許可證。若該種子具有植物新品種權,應當得到品種權人書面同意。實際上由於種子管理部門對植物新品種審查、授權、更名、轉讓、終止等資訊掌握不准,會出現審查《種子生產許可證》不嚴的問題。此外品種名稱紊亂,授權品種名稱與審定品種名稱、商品種子包裝上的名稱常不一致,執法人員很難監督檢查。
資料來源:http://www.hldjn.gov.cn/html/nyxz/1655.html
Unilever 、Syngenta挑戰歐洲專利
Syngenta
AG公司與Unilever
NV(世界上第二大日用品製造商)共同質疑歐洲番茄與青花菜專利案件的效力,聽證會吸引約150名見證人。
聽證會在歐洲專利局舉辦,將確立育種蔬菜專利的效力。總部位於瑞士的Syngenta公司和總部位於英國倫敦和荷蘭阿姆斯特丹的Unilever公司質疑此專利不具效力,因為他們涵蓋的是生物程序,而非技術程序。
農民和綠色和平組織代表在德國慕尼黑辦公室外抗議該專利案。綠色和平組織聲明不應該授予蔬菜專利,也必須制止這種行為。
綠色和平組織的顧問表示,種子專利將會增加農民的成本與人民的消費,因為少數公司會控制糧食產品。
專利局發言人透過電話表示,此案件就會決定專利的效力範圍。直到做出最後結論前,該專利仍保留有效性,希望今年底就可以得出結果。
2003年,Syngenta反對英國公司Plant
Bioscience Ltd.在先前獲得的育種青花菜專利。而2004年,Unilever反對由以色列農業部專利局授予的育種番茄專利。
Syngenta支持新育種方法得到的專利保護,且尊重該專利法,但並不支持早已存在育種方式得到的專利保護。
Syngenta以電子郵件聲明稿聲明,起初表示質疑反對青花菜專利是由於不相信它居然符合專利合法的條件。所以反對乃是因為這是一件非常特別的專利申請案件。Unilever發言人也透過電子郵件表示現在不做任何評論。歐洲專利是公司同時能得到多國專利保護的捷徑。而歐洲專利局並不屬於歐盟的一部份。
歐洲委員會為27國地區的執行機構,在月初提出計畫,讓專利適用於整個歐盟。與上述相似的計畫—全歐盟專利(EU-wide
patents)因語言問題而闖關失敗。
資料來源:http://www.bloomberg.com/news/2010-07-20/unilever-syngenta-challenge-european-patents-on-tomato-broccoli-breeding.html
OECD驗證森林繁殖材料
作物品種根據以下三個準則用來區分:可區別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與穩定性(stability),這是農業種子發展與貿易的基準。特別對於雜交與基因改造方面來說,鑑定技術與最低純度規範為種苗業能否永續的要素。森林繁殖材料的可信度仰賴幾個因素,包含地區或省州的在地鑑別、選拔與育種。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種子計劃自1950代晚期崛起,管控國際交流合作,特別是南北半球非產季的種子增殖。OECD成員遍及各大洲,由58個會員及非會員所組成。此計劃主要在試圖調和驗證標準,以促進農業種子的國際貿易。最新OECD的合格可驗證品種包含200個作物,涵蓋所有主要作物;品種數超過43000個。最新議題為政府在控制和試驗種子中的主要作為、經核准私人田間調查員以及種子檢查單位的認證、生物技術以及先進育種方式對種子驗證帶來的衝擊、混合種子的驗證(牧草植物品種、雜交玉米、瑞典蕪菁)、雜交棉花和雜交牧草種子的規範以及種子大小和均質性等。策略規劃已在2009年批准。
2006年所建立的品種純度和品種鑑定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Varietal Purity and Varietal Identity)得到廣泛的授權來評估現在與未來國際驗證的需求。該小組已開始擬定新的定義與程序,將納入種子計劃內。
驗證森林繁殖材料的新OECD計畫已於2007年6月提出。該計畫對術語做了釋義,並針對來源鑑定和選拔種類(森林種子標準與來源)的規範進行改善。已有25個國家履行該計畫。該計畫將持續討論更多更深入的森林繁殖資源,以符合國際水準。
資料來源:http://www.seedquest.com/news.php?type=news&id_article=8694&id_region=&id_category=&id_crop
日本品種登錄制度-22
必須特定「侵權行為者」與種苗等「侵權商品」取得管道
行政代書
高木泰三
如何調查侵權商品呢?
在前三回連載中,說明針對品種權遭侵害的情況得以提出禁止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然而,實際上為了提出禁止請求與損害賠償,必須要明確特定侵權行為者與侵權商品之取得管道。若無法確定侵權行為者,則無法提出禁止請求;若不能取得侵權商品,則無法舉證侵權之具體行為。
因為單以「購買種苗店販售之商品」無法確定侵權行為者,所以必須從侵權行為嫌疑者處直接取得商品,方能成立。
此外取得商品時必須明確留下證據,不僅將種苗以商品販售,還有以收成品販售的情況或農戶栽種的情形等,必須清楚釐清確認種苗取得管道為何。這是因為利用取得之種苗栽種收成農產品,不一定就是侵權行為。且亦須依賴種苗店等協助提供侵權商品相關流通資訊。
再者,若能取得有侵權商品嫌疑之種苗,也必須確認該種苗特性。因為品種權也包含於特性上無法明確與登錄品種區隔者(種苗法第20條-1)或從屬品種(種苗法第20條-2)。特性確認雖可以自行調查,不過希望還是委託公証人於公證書上記錄或委託社團法人種苗管理中心進行「品種類似性實驗」。
若侵權商品嫌疑之種苗經認定為登錄品種,提出交付「品種登錄簿謄本」之請求則可確認該品種特性。
經確認為侵權商品又能特定侵權行為者的話,便可對侵權行為人寄出「存證信函」等通知書信。
侵權行為也有蓄意或無過失之情況,於上述情形,是要立即提出損害賠償或是提出禁止請求權,也可能因為情感用事而使得雙方交涉無法進行。
因此一開始希望能夠釐清對方品種之育苗狀況或特性,以免發生烏龍。
呂子輝編譯
資料來源:日本種苗新聞第1990號 2010年6月21日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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