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署公告預告:菊花、
蝴蝶蘭、朵麗蝶蘭、水稻、長壽花、番椒品種權申請案;蝴蝶蘭品種權核准公告;其他
菊花、蝴蝶蘭、朵麗蝶蘭、水稻、長壽花、番椒品種權申請案
菊花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公開日期 |
|
新達-粉
|
Dekker Breeding B. V.(申請代理人: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099/02/01 |
|
|
新達
|
Dekker Breeding B. V.(申請代理人: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099/02/01 |
|
|
蝴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公開日期 |
|
世芥F2024 |
馮將魁 |
099/02/01 |
|
|
麒悅太陽王子 |
麒悅企業有限公司
|
099/02/01 |
|
|
芃柏小天使 |
葉建清
|
099/02/01 |
|
|
朵麗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公開日期 |
|
世芥F2075
|
馮將魁
|
099/02/01 |
|
|
世芥F2100
|
馮將魁
|
099/02/01 |
|
|
麒悅陽光女孩
|
麒悅企業有限公司 |
099/02/01 |
|
|
科隆美人 |
科隆國際生物科技(股)公司 |
099/02/01 |
|
|
水稻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公開日期 |
|
台東32號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 |
099/02/01 |
|
|
長壽花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公開日期 |
|
永恆
|
綠欣園藝有限公司
|
099/02/01 |
|
|
梅根
|
綠欣園藝有限公司
|
099/02/01 |
|
|
番椒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公開日期 |
|
興亞三號 |
國立中興大學(指定送達人)、亞洲蔬菜研究發展中心 |
099/02/01 |
|
|
資料來源:
http://agrapp.coa.gov.tw/NewPlant/index.jsp
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211437397055.doc
蝴蝶蘭品種權核准公告
|
‘世芥F1450’
農糧署於1月26日公告核准蝴蝶蘭
‘世芥F1450’
(‘SOGO
F1450’)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馮將魁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1月26日至2030年1月25日。
植株中型,葉片呈橢圓形。複總狀花序,長度短。花梗為雙或單梗,總花數約26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4公分。上萼瓣為紫紅色(RHS 72B),具白色(RHS
155C)鑲邊,橢圓形。下萼瓣為紫紅色(RHS 72B),具白色(RHS 155C)鑲邊及紫紅色(RHS 59A)點斑。翼瓣為紫紅色(RHS
72B),具白色(RHS 155C)鑲邊,菱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中央裂片基部顏色呈紫紅色(RHS 59A)、頂部呈紫紅色(RHS
72A)、基部具紫紅色(RHS
59B)點斑、中央裂片形狀菱形、頂端呈其他形狀(雙微凸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三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二型,不具鬚;肉瘤形狀呈第六型。
|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1261821297055.DOC
|
‘世芥F1535’
農糧署於1月26日公告核准蝴蝶蘭
‘世芥F1535’
(‘SOGO
F1535’)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馮將魁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1月26日至2030年1月25日。
植株小型,葉片呈橢圓形。複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單梗,總花數約15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6公分。上萼瓣為白色(RHS 155C),具紫(RHS
N78A)暈色,橢圓形。下萼瓣為白色(RHS 155C),具紫(RHS N78A)暈色及紫紅色(RHS 72A)點斑。翼瓣為白色(RHS
155C),具紫(RHS N78A)暈色,半圓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中央裂片基部與頂部呈紫紅色(RHS 71A)、基部具紫紅色(RHS
71A)點斑、基部及頂部具白(RHS
155C)暈色;中央裂片形狀半圓形、頂端形狀呈倒勾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五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二型,不具鬚;肉瘤形狀呈第六型。
|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1261821295334.DOC
|
‘世芥F1982’
農糧署於1月26日公告核准蝴蝶蘭
‘世芥F1982’
(‘SOGO
F1982’)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馮將魁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1月26日至2030年1月25日。
植株中型,葉片呈橢圓形。複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雙或三梗,總花數約25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6公分。上萼瓣為黃橘色(RHS 14B),具橘紅色(RHS
N34B)點斑與紫紅(RHS N74B)暈色,卵形。下萼瓣為黃色(RHS 9A),具橘紅色(RHS N34A)點斑與紫(RHS
N78B)暈色。翼瓣為黃色(RHS 7A),具橘紅色(RHS N34A)點斑與紫(RHS
N78A)暈色,半圓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中央裂片基部顏色呈紫紅色(RHS 71A)、頂部呈紫紅色(RHS
72A)、基部斑紋具紫紅色(RHS 61A)點斑及黃(RHS
9A)暈色、中央裂片形狀菱形、頂端呈其他形狀(雙微凸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三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一型,不具鬚;肉瘤形狀呈第八型。
|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1261821295795.DOC
|
‘台大小綠人’
農糧署於2月1日公告核准蝴蝶蘭
‘台大小綠人’
(‘Taida
Little Green’)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賴本智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10年2月1日至2030年1月31日。
植株中型,葉片呈橢圓形。複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雙或三梗,總花數約36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6公分。上萼瓣為綠黃色(RHS
1D),橢圓形。下萼瓣為綠黃色(RHS 1D)。翼瓣為黃色(RHS 2D),菱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中央裂片基部顏色呈黃色(RHS
9A)、頂部顏色呈白色(RHS 155C)、基部具紅色(RHS
45A)點斑;中央裂片形狀菱形、頂端形狀呈倒勾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三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一型,不具鬚;肉瘤形狀呈第三型。
|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221010397055.DOC
其他
1/26
公告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棄朵麗蝶蘭「金車金鑽」植物品種權申請案。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189&CatID=
日本對於品種命名的審查規範
品種名稱審查規範手冊(2008年4月1日修訂)
刊行品種名稱審查規範手冊,希望申請者能更深入了解名稱審查基準之解釋與審查標準後提出適當的品種名稱申請。
第一 主旨
此審查標準乃審查申請品種名稱是否適法於種苗法第一條各項規定而制定之。
第二 通則
申請的品種名稱若為下列任一情況者不得通過品種登錄。
(1)單一名稱:一件申請品種非為單一名稱時。(依據種苗法第4條1項1款)
(2)種苗以及類似商品之商標登錄:提出申請的品種種苗商標登錄以及該種苗與類似商品之商標登錄有相同或高度相似之情況。(依據商標審查規範判定與種苗類似商品:如附表。檢索商標類似性時,乃將顏色名稱與文字記號分開。此外,若尚有空間亦可考慮加上英語名稱。)
(3)種苗以及類似商品業務之商標登錄:申請之品種種苗與該品種類似之商品相關業務的商標登錄有相同或高度相似之情況。(根據商標審查規範判定。種苗以及與種苗類似商品相關業務:如附表。)
(4)申請品種之誤認以及識別上混淆不清:符合下列任一情況,產生申請品種之誤認以及其識別具引起混淆之疑慮者。
(i) 文字以及其辨識與應用:
A.
文字使用:由漢字、平假名、片假名、英文字母、阿拉伯數字等以外文字組成之名稱,以及僅由數字組成者。但,該申請品種為使用雜交品種之親種、中間母本以及其他特定者之情況則不在此限。
(審查依據:「英文字母+阿拉伯數字」「阿拉伯數字與其他文字之組合」可獲得認同。親種與中間母本等僅由數字組成亦可獲得認同。關於記號使用:可使用「-(破折號)」「.(點)」,其餘不可使用。)
(未通過之例:不可使用諸如‘12345’(親種與中間母本除外)、‘エイティーン’(18)、‘シックスティーン’(16)(以片假名標寫數字)。亦不可使用‘・’(音界號)、‘&’或羅馬數字(諸如日本國內特有記號亦不可於國外使用)。
B.
文字使用之辨識與應用:過長之名稱等,對於一般使用者於談話或文書時有其認識困難之名稱。如:1.
超過20個字的名稱(但不蘭花類的grex可以)。2.
名稱長且數個名詞並列,無法判斷何為主要命名因素者。③含擬聲、擬態語之名稱(但可用擬態語+名詞)。3.
由形容詞或形容動詞等組成,無名詞等主要命名因素之名稱。4.
無意義之音節組成有認識困難者。
以上都無法通過審查。
(未通過之例:1.
‘スーパーバイオレットアクエリアスピンクレディ平成白雪’(super
violet aquarius pinklady 平成白雪)。2.
‘あきらまゆみ たか ちえこさぶろう’(明真美
鷹 千惠子三郎)。3. ‘ガー’、‘喀-’、‘ガガガ’(咯咯咯)、‘キラキラ’(一閃一閃)、‘サラサラ’(清爽飄逸)。4.
‘きれいだ’(漂亮)、‘静だ’(寧靜)。)
(ii) 誤認品種特性:
A. 無此特性:實際上不存有之特性而命以使他人誤解之名稱。
(未通過之例:白色花草之品種或綠色果實之果樹品種而取名‘紅寶石’。)
B.
與他品種共有特性:與申請品種同屬之其他品種共有之特性或針對該特性,命以令他人誤解為該品種特有特性之名稱之疑慮者。
(未通過之例:只有顏色之名稱。杉樹品種取名‘無花粉’。)
C.
品種由來:命以與事實相反、以其他品種為其來源者以及與其他品種有關係等,令他人誤解之名稱者。
(審查依據:若以其他品種為來源以及與其有所關係為事實者,該命名則可認同。)
(未通過之例:不管實際上是否以該品種為來源,仍舊隨意命名為‘Southern
Cross 1’、‘Southern Cross
2’等,給予他人為其一連串相似品種之印象者。)
D. 品種之價值等:由比較級或最高級之名稱組成,以及包含其任一名稱者。
(審查依據:即便是結合特性與現有品種而命名之名稱,若無使人誤認品種價值之疑慮者亦可認同。)
(未通過之例:包含‘ベスト’(Best)、‘Superior’
、‘Sweete’等名稱。‘ベストイエロー’(best
yellow)也不可,但可使用‘ベストフレンド’(best
friend))
E. 品種育成者:引起品種育成者之認定、判斷混淆之疑慮者。
(審查依據:若以品種由來為考量因素者可認同其命名。)
(未通過之例:例如‘農林太郎’乃以其品種開發者的身分廣為人知時,儘管其他人非為該品種所有權人依舊使用‘農林1號’等名稱命名。)
(iii) 已知品種之名稱:
依據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同屬類似農林水產植物的他品種名稱與之相同或類似。然,若該他品種業已不事種植或其名稱無特別重要性,且無使他人產生品種誤認之疑慮者不在此限。
(審查依據:以商標審查規範之類似性審查標準評斷。)
(未通過之例:將已知品種‘夏綠’改用平假名或片假名‘なつみどり’、‘ナツミドリ’命名。將已知品種‘こくおう’改用漢字‘黒王’命名。將已知品種‘北宝’改用音讀或訓讀‘ほくほう’、‘きたたから’唸法之不同命名。將已知品種‘光陽’改用字音相同之漢字‘高揚’、‘光洋’、‘向陽’命名。將已知品種‘リア’改用字音長度不同之‘リーア’命名。)
(iv) 其他相關智慧財產權:除本手冊第二之(2)以及(3)之外,符合下列任一情況者。
A.
國際組織名稱:依據國際條約,禁止使用國際機關名稱做為商標或其商標之部分使用。若使用與國際組織相同或類似命名者即屬此類。
(審查依據:其他相關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實用新型權、著作權、創作權、管線配置利用權、防止不當競爭等。)
(未通過之例:如:‘聯合國’、‘UN’、‘紅十字’、‘Red
Cross’。)
B. 著名與專有人名:與表示特定之個人或著名人士之姓名相同或包含類似用語,且有其明顯侵害該當事者與其名稱權之疑慮者。若取得該當事者之同意與承諾者不在此限。
(審查依據:著作權已消滅或實際不存在之財團等則可通過。)
(未通過之例:‘Pierre
Cardan’、‘美空ひばり’、‘ヨーコオノ’等。)
C. 其他:販售其他品種種苗時,使用該品種名稱做為自身商標者將可能禁止使用。
(審查依據:眾所周知與著名商標無法通過審查。)
(v) 相關識別性:此外,有顯著品種認定與識別困難者即屬此類。
(審查依據:下列名稱無法通過審查:1.
僅由植物名組成之名稱。
2. 以該項植物慣用之名稱組成之名稱。3.
因含有植物名稱導致品種名稱識別困難或有誤認為其他植物之疑慮者。4.
過於簡略之名稱以及識別性極低之名稱(使用於表示數量多寡的語句、符號組成之品種名稱)。5.
其他導致品種名稱識別困難者。)
(未通過之例:1. ‘馬鈴薯’、‘番藷’等。2.
‘洋芋’、‘地瓜’等。3.
康乃馨品種取名為‘○○康乃馨’、山茶花取名為‘○○櫻’、或地名+植物名稱等。4.
‘あ’、‘1’等、‘net’、‘gross’、‘平成’等。5.
‘特價品’等。)
(vi) 社會通俗習慣:非適於社會通俗使用之名稱。
(審查依據: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疑慮者無法通過審查。)
(未通過之例:‘Jap’(阿本仔)、‘Yankee’、‘Terrorist’等。)
(vii) 與國外先提出申請之品種名稱相同:依據種苗法第10條規定先於簽約國或會員國提出品種申請時,本國所提出之品種名稱不得與之相同(包含日譯名稱)。然,即便與會員國等提出申請之品種名稱相同,若屬本手冊第二-(2)至第二-(4)項者不在此限。
(審查依據:於國外先提出申請之品種‘Red
Shoes’,若符合相關規定亦可在日本國內以‘Red
Shoes’、‘レッド シューズ’、‘レッドシューズ’等名稱提出申請。)
(未通過之例:將國外提出申請之品種‘Red
Shoes’同一品種轉譯為‘紅鞋’則無法通過申請。)
第三 名稱之連貫性
申請者為同一品種所有權人或多人數,若符合第二之(4) (ii)之C及E時,其名稱連貫性需斟酌考量之。
呂子輝編譯
資料來源:http://www.hinsyu.maff.go.jp/annai/meisyou/manual.html
銷售鏈上當心植物品種權
原作者
Philippe de Jong
超級市場、花藝中心與各地花商要小心避免侵權。
具品種權的植物材料不論在銷售、販賣與進口,都受到植物品種權的制約。超級市場業者、花藝中心業者、各地花商與其他的批發零售商,無論規模大小,大家都有義務尊重植物育種家權利。德國某些法官甚至於認為任一公司都有義務證明其產品在銷售前並未侵權。
運輸公司、拍賣市場與其他中介商也要小心。
植物育種家也可採取行動對抗所謂的中介商,包括可能要求法院強下強制令給中介商,或要求他們公開該侵權物料的來源與銷售網。中介商在法律的定義相當廣,任何人提供該侵權行為給予商業規模的服務者都算;換句話說,就是對第三方提供侵害植物品種權行為相關服務者,例如運輸公司和拍賣市場。
運輸公司ㄧ般在有限的時間內運用自有運輸工具運送植物材料。運輸過程中,運輸者的行為只有將託運人的貨品由A點運送至B點給收貨人;運輸者的行為本身並未侵權,但是他們仍須進行合作來確保植物品種權沒有受到侵犯。例如,船運公司自以色列運送侵權花卉至比利時的安特衛普,就可能被命令要交出這些花卉,因為該船公司的服務被他人用來進口違法的花卉至歐盟內,侵犯了歐盟的育種家權。中介商不能藉口說不知情或者無意,還是要接受強制令,交出違法貨物依法銷毀。
同樣地,拍賣市場提供平台給第三方進行交易(如蔬菜),可能會接到法院傳票,要求出示在拍賣市場的賣方或買方身分。拍賣市場本身並非是侵權者,也沒有任何該於該植物的權利,不能由該植株材料獲利。不過由於拍賣市場提供服務,卻被用來買賣違法蔬菜,這足以讓擁有受保護品種之育種家提出提出反制措施。
該等中介商甚至於可能負民事責任。例如某商標案件中,自中國平行輸入名牌鞋至歐盟,比利時法庭裁決由於經手公司在布魯塞爾機場卸貨並短暫存放,根據比利時民法第1384條規定,要處以罰則。此條款也出現於其他國家中(如法國),規定某方不只要為自己所造成之損害負責,對於所保管的貨品也需負責。到目前為止,該規定大部分都是因為交易中物品的瑕疵。然而,法庭認為這也適用於違法之商品,例如物品違反智慧財產權。由於經手公司在布魯塞爾機場的自有倉庫保管這些物品,因此也需受罰。
合約很重要
這系列的法規以及海關越來越多的措施,促使許多中介商重視契約,明定關於託運人與收貨人的契約條件,一旦中介商收到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通知,無論經由私人單位或經由海關,就會轉告託運人與收貨人,如果沒收到相關回應,貨品將會遭丟棄或銷毀。由於育種家提出的訴訟越來越多,中介商已實行此類措施,來避免法庭訴訟。然而,由於不能完全避免這類的法庭程序,契約中更加入各式各樣的條款,例如免責協議條款、免責條款、豁免條款或補償條款等,當法庭程序對抗中介商時,託運人與收貨人需要介入,對於中介商後續之損害或賠償責任也須加以補償。
資料來源:
摘譯自 Philippe de Jong:Plant variety rights in the
distribution chain
http://www.altius.com/en/knowledge-base/recent-publications/2010/01/18/plant-variety-rights-in-the-distribution-chain/
美國:銷售農家自採種子小心違法
前幾個月春播種子銷售增加,北達科塔州種苗局提醒農民,銷售自行採種之種子可能違法。
現今許多品種受到植物品種權與聯邦種子法的保護,某品種可能只准以驗證種子的身分來販賣。買家需要看到合格種子袋上面的標籤,若是整批出售者須附有州種子局等驗證機構出具的驗證單。種子賣家對每容器內驗證種子需提供證明文件。
另外,北達科塔州種子法規定,在該州販賣種子需特別標示該容器內之種子品質。其資訊必須包含種類名稱、品種名、貨品標示號、來源、雜草種子含量、其他作物種子含量、非活性物質百分比、發芽率與試驗數據。標示或提供該種子販售人之全名與地址也必須涵蓋在內。
品種無論是否受到權利保護或,皆須適當標示。
從事農家自行採種而販賣的行為可能處重罰,而這些處罰對象可擴及種子調製業者、賣者、買家與其他協助販賣未經授權即販賣受保護種子的人。近來,Kansas
Wheat Alliance公司公佈了三件違反PVP的解決案件,涉嫌販賣未經授權的受品種保護之種子。三件案件的罰鍰超過12萬5000美元。
種子檢驗確保高品質種子已知的遺傳一致性與純度,廣泛用於農業。非法種子銷售會危害到整個種子產業。更多種子銷售貨保護品種項目之訊息,可詳看美國各州州立種子部門或USDA植物品種保護(Plant
Variety Protection)網站。
資料來源:http://farmandranchguide.com/articles/2010/01/25/seed_guide/seed05.txt
歐盟品種權訴訟案件(五之
四):一致性及穩定性要件
關於一致性及穩定性之意義,可以參考共同體CR第8條:除了可預期變異外,如果在可區別性審查所列入之性狀項目上,以及在品種說明中所列的性狀表現項目上,均充分一致時,該品種應視為具有一致性。CR第9條:在可區別性審查所列入的性狀項目上,以及在品種說明中所列的任何性狀表現項目上,於經過重複繁殖後,或一特定繁殖週期後,如果均保持不變者,該品種應視為具有穩定性。至於我國種苗法第12條(4)則指出:一致性指,一品種除可預期之自然變異外,個體間表現一致者。種苗法第12條(5):穩定性指,一品種在指定之繁殖方法下,經重覆繁殖或一特定繁殖週期後,其主要性狀能維持不變者。
以下即僅就一致性要件提供一案例做為參考(案號:A 003/2003)[1],
其 背景資料為:
該品種係於1998年6月在澳洲第一次銷售,且已在澳洲、紐西蘭、美國、南非獲得保護。在2001年4月21日,Prophy
& Swane以 ‘Probril’ 申請共同體品種權。但在2002年11月1日,其檢驗結果並不具一致性。於是在2003年4月14日CPVO拒絕該品種權申請。本件上訴人乃上訴並提出各項主張:‘Probril’
已受到數國保護,CPVO應採用UPOV會員的報告,而給予品種權;僅允許12個月的時間供寄送檢驗,時間並不足夠;當時可能因為在寄送時未注意而混淆植株;若能等到材料再次萌芽後再送,該等不一致性應會消失;檢驗機構有財務困難,並無法提供足夠的照顧及維護,以致於產生不一致性;CPVO應准許再寄送一次植物組織,以供檢驗。
而CPVO亦提出其意見:因為共同體的系統是獨立於其他系統,不能以其他國家已授予品種權而主張具有一致性。CR的程序及規定必須遵守,僅在於共同體內沒有合適的檢驗單位,始可請求以經認許之非共同體檢驗機構之檢驗結果為認定。上訴人並未對該不一致性的檢驗結果多加爭執,僅一再要求再次寄送該品種植株。然而,依規定僅能以申請日之植物組織為檢驗標的,不得再提供進一步育種之植物,以免造成對其他第三人或競爭者之不公平。其他檢驗技術的問題並不為CPVO所接受。
最後,上訴委員會決定:上訴人主張不成立。因為依照CR第8條規定,品種必須要有一致性。對於該品種所描述的特徵,必須在檢驗時具有足夠的一致性。‘Probril’
雖然在其UPOV成員國核准品種權,仍不影響CPVO的獨立判斷。上訴人不得再寄送植株,而要求再次進行檢驗。申請品種權日到寄送檢驗日之期間,並非提供申請人用來育種,因此不得用更進一步開發的(further
developed) 植株,取代原本已寄送的植株。
資料來源:
(
原載於:郭華仁、柯一嘉
2009 歐盟植物品種權的一些訴訟案件。
《植物品種產業現況手冊,頁15-23》;植物品種產業發展論壇,中興大學
200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