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苗電子報  首頁

每 月 1025 日 發 行

贊助單位:農委會農糧署

發行單位:台大種子研究室


發行人:郭華仁
執行編輯:謝舒琪編譯:鍾宜錚、呂子輝
電子信箱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種子研究室

 

0104     2009-06-25     第三版    

植物種苗電子報

                                                                                          

 

 

農糧署公告預告聖誕紅、甘藷種權核准公告;大豆朵麗蝶蘭玉米火鶴花品種權申請案

 

聖誕紅種權核准公告

 

旺得福

 

    農糧署於6月14日公告核准聖誕紅  旺得福 (‘Wonderful’)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葉高榮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09年06月14日至2029年06月13日。

 

  植株開張型,株高中等。枝條分枝直徑中等,分枝綠色,節間長度中等,分枝性中等。葉形卵形,葉尖銳尖形,葉基鈍形,葉片鋸齒表現少,葉緣鋸齒程度淺,無葉片扭曲,葉長中等,葉寬中等,葉厚中等,葉表深綠色(RHS 137A),葉背綠色(RHS 137C),葉表葉背均生絨毛,葉柄直徑中等,葉柄長度中等,葉柄紅色,苞葉下位轉色葉片數量中等,無雜色葉片。花朵為單瓣,直徑中等。苞葉橢圓形、葉尖銳尖形、基部圓形、鋸齒狀程度淺、無扭曲、長度中等、寬度中等、厚度中等,苞葉柄長度中等,單瓣花朵苞葉數中等,苞葉表面深紅色(RHS 45A)、背面深紅色(RHS 53B)、無雜色苞葉。小花長度中等,小花徑中等,花序中小花總數中等,花梗長度中等,花梗淺綠色,柱頭紅色,花絲紅色,無香味。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096161639347055.doc

 

 

甘藷種權核准公告

 

桃園三號

 

    農糧署於6月18日公告核准甘藷 桃園三號  (‘Taoyuan NO.3’)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09年06月18日至2029年06月17日。

 

  莖蔓為紫色,株型匍匐,生長速率快,節間長為中、直徑粗,絨毛少,分支數少。成熟葉外緣缺刻深度輕微、葉色紫綠色、葉面積為中,未成熟葉色紫綠色,所有葉脈紫色。花呈淡紅色,花冠長為中,花冠寬為闊,花藥位置低於柱頭,花朵數為中。主塊根短紡錘形、皮橙色、肉紅色。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096221130337055.doc

 

 

 

大豆朵麗蝶蘭玉米火鶴花品種權申請案

 

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台農3號(春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

098/06/23

 

 

 

 

大豆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台農8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098/06/23

台南9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098/06/23

 

 

 

 

朵麗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千大皇后

廖冠屹

098/06/23

 

 

 

 

玉米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台南24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098/06/23

 

 

 

 

火鶴花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瑞恩200001

荷蘭瑞恩有限公司(申請代理人:劉子瑄)

098/06/23

瑞恩200227

荷蘭瑞恩有限公司(申請代理人:劉子瑄)

098/06/23

瑞恩 200449

荷蘭瑞恩有限公司(申請代理人:劉子瑄)

098/06/23

 

資料來源:

http://agrapp.coa.gov.tw/NewPlant/index.jsp

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09624171477055.doc

 

 

 

種苗法第42條可以刪除

  我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2條條文:關於品種權之民事訴訟,在品種權撤銷或廢止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根據台大法律學系謝銘洋教授的解釋,本條是仿我國專利法第90條的規定而來。這條的用意在避免一些審判所造成的麻煩。

 

  假設現在有人(被告)被品種權人(原告)告他侵權,私自販賣其品種,而在法院審理中。但是該品種又正好被檢舉不符合一致性這個要件;若這個檢舉屬實,將來其品種權可能就會被撤銷或者廢止,意思就是說其品種權已經沒有了,或者一開始就沒有。可是假如在檢舉案還沒有結案前,法官就判定被告侵權,這就會產生困擾。因為檢舉案判原告並無該品種的品種權,那被告怎麼會侵他的權呢。這就是謝教授所說的「麻煩」。

 

  可是實際上第42條已經用不到了,這是受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影響。

 

  在2007年通過的智財案件審理法的第31條,已經把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有關智慧財產權所產生的行政訴訟事件交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根據第16條的規定,若被告認為該品種權應改被廢止或者撤銷,則由智慧財產法院直接先審理該品種權是否有效,然後再來審理侵權是否成立。因此謝教授認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2條的「得停止審判」就沒有作用,可以刪除了。

 

資料來源:

謝教授與本電子報發行人郭華仁是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的原始起草者。該法立法過程的數個版本可以參考網頁:http://seed.agron.ntu.edu.tw/IPR/iprpage.htm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請見: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A003021

智慧財產法院本網請見:http://210.69.124.203/ipr_internet/index.php

 

 

 

 

 

 

 

中國品種權判例:販賣未經審核的種子

  200716日,石柱縣農官在橋頭鄉查獲豐優58雜交水稻種子75公斤,在悅來鎮的倉庫查獲豐優58雜交水稻種子65公斤,在縣城也查獲相同種子25公斤。

 

  經呈報立案後,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從收集的證據證實:2006127日,當事人甲方向「豐樂種子經營門市部」訂購豐優58雜交水稻種子175公斤。甲方又將其中100公斤販賣給乙方,並要求乙方需以一公斤18元的價格出售,剩下的75公斤帶回自己商家販賣。途中,乙方將其中25公斤放於丙方所經營的門市寄賣,剩下的75公斤載回自己的門市內販賣,在查獲前,乙方已以一公斤18元的價格販賣了10公斤的種子。

 

  查國家和重慶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公告,得知,當事人甲經銷的豐優58雜交水稻種子,未經審核認可,其行為屬於販賣未經審核通過的種子行為。

 

【處理情況】

  處罰機關認為:當事人的經營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責令停止販賣“豐優58”雜交水稻種子;
   
二、沒收該種雜交水稻種子165公斤;
   
三、處罰款11000元人民幣。

 

【官方評析】

  該案是一件典型的販賣未經審核通過的品種種子案。行政官員通過對市場執法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經立案後,進一步調查取證,有效打擊了販賣未經審核通過的品種的違法行為,維護了種子市場秩序,保護了農民益利。該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裁決得當。

 

資料來源:http://www.chineseseeds.com/showarticle.php?articleid=1447

 

 

 

 

 

 

中國品種權侵權案

  原告合肥新強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省創富種業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新強」訴稱,水稻新品種兩優6326(皖稻119)於200631日經農業部授予植物新品種權,品種權人為原告;水稻新品種69S200671日經農業部授予植物新品種權,品種權人為原告和宣城市農業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宣城」);水稻新品種中秈Wh26200671日經農業部授予植物新品種權,品種權人為「宣城」,「宣城」許可原告使用該品種並授權原告依法追究他人對該品種的侵權行為。

 

  20065-9月,被告「創富」利用水稻新品種69S中秈Wh26的繁殖材料作為親本生產兩優6326水稻種子,並於2006年底和2007年初以水稻品種華安501的名義包裝銷售,數量達15萬公斤。20075月,被告再次利用水稻品種69S”中秈Wh26”的繁殖材料作為親本生產兩優6326水稻種子,生產面積約3000畝左右,產量約120萬斤(至起訴之日,該批作物尚未收穫)。

 

  原告認為,被告利用受保護品種69S中秈Wh26的繁殖材料,生產、銷售授權保護品種兩優6326種子的行為對原告已經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原告具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對兩優6326(皖稻119)、69S中秈Wh26”水稻植物新品種權的侵權行為;二、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刊登聲明,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訴訟過程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因被告侵權行為給其造成的不良影響,並放棄追究被告對69S中秈Wh26水稻植物新品種的侵權行為

 

  被告「創富」辯稱,被告沒有實施兩優6326(皖稻119)水稻種子的生產、銷售行為,被告所生產、經營的水稻種子均為華安501品種;原告所指控侵權的事實不能成立。被告為開發安徽省2005年審定通過的兩系雜交中秈水稻品種華安501,曾於2006126日與當時擁有華安501開發經營權的安徽華安種業有限責任公司及案外人陸鳳華共同簽訂了《關於華安501兩系雜交水稻品種合作開發協議書》,被告于2006年、2007年組織生產並以華安501名義包裝銷售的水稻種子,均為該協議書項下的華安501種子。生產種子所需的親本2301S七秀占,也是由該品種選育單位安徽省農業科學院水稻研究所提供。被告從未生產、銷售過兩優6326種子,也沒有實施任何侵犯上述品種權的侵權行為。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31日,農業部授予原告「新強」為兩優6326(皖稻119)水稻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品種權號為CNA20040671.X,原告依法繳納了200831日前的品種權年費,該品種權現處於有效狀態。被告「創富」是從事雜交水稻等種子生產、經營的企業。2007328日,被告與蘇農公司簽訂了一份《雜交稻制種合同》,約定由蘇農公司為被告生產名稱為皖稻161華安501)的雜交水稻1500畝,預約單產150公斤,收購價格10.4/公斤,產量22.5萬公斤; 2007413日蘇農公司與鹽城市鹽都區秦南鎮賀家驛村民委員會簽訂了一份《農作物種子預約生產合同》,約定品種名稱為6316,面積800,單價8.6/公斤,正常年景種子每畝產量360斤以上,該合同在鹽城市鹽都區種子管理站登記備案。隨後,蘇農公司在鹽城市鹽都區秦南鎮賀家驛村共安採制種面積800畝,實際畝產約300斤。2007924,法院對該村生產的種子進行隨機抽樣保全,在該處保全的種子樣本(即K6)經委託鑒定與原告在農業部備案的兩優6326標準種子具有一致性

 

  2007425日,被告與東升公司簽訂了一份《雜交稻制種合同》,約定由東升替被告生產名稱為皖稻161華安501)的雜交水稻1000畝,預約單產150公斤,收購價格10.4/公斤,產量15萬公斤。2007529日,東升與阜甯縣陳良鎮陳良村委會簽訂了一份《雜交稻制種生產合同》,約定在該村陳港五組安排採種780畝,名稱為23018/H7058雜交水稻。2007925,法院對該村生產的種子進行隨機抽樣保全,在該處保全的種子樣本(即K2)經鑒定與原告在農業部備案的兩優6326標準種子具有一致性。被告庭審中抗該種子是東升公司在黃海農場安排生產的,但未能提供充份證據證明。

 

  另被告2007年委託生產的雜交水稻種子,以華安501品種名義包裝銷售。銷售給代理商的價格22/公斤,包裝成本約2/公斤,被告從蘇農公司的收購價格約10.4/公斤

 

  法院認為,原告的兩優6326植物新品種權依法應得到保護,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銷售與該授權品種相同的雜交水稻種子的行為即構成侵權。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以華安501的名義生產、銷售與授權品種兩優6326相同的雜交水稻種子,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植物新品種權不涉及權利人的人格利益,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鑒於被告的侵權行為客觀上已給原告的生產經營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原告要求被告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不良影響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關於被告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數額,按被告的侵權獲利計算。法院根據已查明的被告委託蘇農公司、東升公司實際生產侵權種子的面積及產量、被告銷售侵權種子的價格、收購成本、包裝成本,查明被告的侵權獲利為,【780畝+800畝】×300斤/畝×【銷售價格11/-包裝成本1/-收購成本5.2/斤】=2275200元。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無證據證明,法院依法予以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一)項、第(七)項、第(九)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徽創富種業種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與原告兩優6326植物新品種相同的雜交水稻種子的侵權行為

二、被告安徽創富種業種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中國農業報》上刊登聲明,消除給原告合肥新強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造成的不良影響(聲明內容須經本院審核確定);

三、被告安徽創富種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合肥新強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275200

四、駁回原告合肥新強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30800元人民幣,由原告負擔10000元人民幣,被告負擔20800元人民幣,鑒定費4000元人民幣由被告負擔

 

  若被告安「創富」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資料來源:http://www.chineseseeds.com/showarticle.php?articleid=1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