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12/6 訂定「火鶴花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 2007/12/13 訂定「金線蓮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 2007/12/13 公告核准朵麗蝶蘭「育品黃金」、「大觀火狐」植物品種權及
其特性
• 2007/12/13 委任本會農業試驗所為負責金線蓮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
檢定機構,並自即日起實施
• 2007/12/24 公告椎名正剛(SHIINA SEIGO)君放棄朵麗蝶蘭「蘭蘭」植物品種
權申請案
• 2007/12/24 公告核准朵麗蝶蘭「世芥F2451」植物品種權及其特性
• 2007/12/31 訂定「聖誕紅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660&CatID=4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670&CatID=4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669&CatID=4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664&CatID=4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676&CatID=4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672&CatID=4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681&CatID=4
十二月、一月份農委會農糧署植物品種權公開案
本次農委會農糧署植物品種權公開申請案一覽表,申請的植物種類包含蝴蝶蘭、嘉德麗雅蘭、矮牽牛、玫瑰、長壽花、聖誕紅、朵麗蝶蘭以及琵琶,共計有八種新品種。詳細的公開內容見下表:
植物品種權申請案公開一覽表
公開案號 |
申請案編號 |
植物種類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日期 |
公開日期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640
|
0960066 |
蝴蝶蘭 |
愛琴海 |
096/11/27 |
096/12/25 |
蘇南回 |
641
|
0960067 |
嘉德麗雅蘭 |
雪花 |
096/12/03 |
096/12/25 |
蘇平和 |
642
|
0960068 |
蝴蝶蘭 |
台灣之光 |
096/12/05 |
096/12/25 |
劉定榮 |
643
|
0960069 |
矮牽牛 |
夢幻粉 |
096/12/07 |
096/12/25 |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644
|
0960070 |
玫瑰 |
黃金玫瑰+
|
096/12/14 |
096/12/25 |
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
|
645
|
0960071 |
玫瑰 |
金杯+
|
096/12/14 |
096/12/25 |
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
|
646
|
0960072 |
玫瑰 |
艾曼達+
|
096/12/14 |
096/12/25 |
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
|
647
|
0960073 |
玫瑰 |
好事達+
|
096/12/14 |
096/12/25 |
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
|
648
|
0960074 |
玫瑰 |
翡翠香檳+
|
096/12/14 |
096/12/25 |
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
|
649
|
0960075 |
玫瑰 |
喜樂香檳+
|
096/12/14 |
096/12/25 |
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
|
650
|
0960076 |
長壽花 |
桃園1號
|
096/12/14 |
096/12/25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
651
|
0960077 |
葡萄 |
台農1號(黑美人)
|
096/12/11 |
096/12/25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
|
652
|
0960078 |
長壽花 |
桃園2號
|
096/12/14 |
096/12/25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
653
|
0960079 |
蝴蝶蘭 |
小精靈 |
096/12/19 |
096/12/25 |
陳志育 |
654
|
0960080 |
聖誕紅 |
諾維亞 |
096/12/19 |
097/01/03 |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655
|
0960081 |
朵麗蝶蘭 |
紅太陽 |
096/12/20 |
097/01/03 |
楊明進 |
656
|
0960082 |
矮牽牛 |
呢喃系列-玫瑰粉
|
096/12/21 |
097/01/03 |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657
|
0960083 |
枇杷 |
台農1號(金鑲白玉)
|
096/12/26 |
097/01/03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
|
658
|
0960084 |
朵麗蝶蘭 |
鉅寶2036
|
096/12/26 |
097/01/03 |
黃瑞寶 |
日本種苗法修正專刊
一、
日本的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制度
二、
日本種苗法的變遷
三、
植物新品種育種家權利保護權限的強化
四、
關於日本種苗法修改的概要
五、
日本種苗法的修改
翻譯自日本品種登錄網站資料
翻譯者:吳若彤、胡正怡
2007年11月14日農林水產省公佈
********************************************************
一、
日本的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制度
培育出新植物品種者,可向政府登錄以取得智慧財產權中的育種家權利,並可獨占登錄品種的種苗、收成物、及加工品的販賣等權。
二、
日本種苗法的變遷
1978
開始品種保護制度
1982
加入UPOV(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條約)
1998
將育種家權利給予明文化,以擴充其權限,並將全部植物列為保護對象
2003
對收成物的侵權追訴刑事責任。將法人易科罰金之上限提高到一億元日幣
2005
延長育種家權利的有效時間。將育種家權利的權限範圍擴大到加工品 |
三、
植物新品種育種家權利保護權限的強化
(1)登錄品種年年增加
(2)育種家權利的侵權案例遽增。現行制度下,遏止侵權的成效不彰,對損害的恢復亦未克盡善。
(3)日本已登錄的品種遭非法帶入中國、韓國等地,再由該地反進口入日本的侵權問題日益明顯(中國:藺草、康乃馨、輪菊;韓國:草莓;澳洲:櫻桃)
關於日本種苗法修改的概要
壹、
主旨
育種家權利被認定為智慧財產權的一環而受到重視的同時,有鑑於疑似侵害育種家權利的案例層出不窮,為遏止侵權行為並求能順利執行事後的補救,除了提高育種家權利侵害罪的罰則,也計畫採行禁止假冒品種登錄標示等措施。
貳、
修正的內容
一、
使侵權訴訟上的補救措施得以順利進行之相關規定完備
仿照專利法等智慧財產權法,整理制定出以下的規定:
①正品每單位可得的利潤乘上權利轉讓出之侵權物品的數量,可做為損害額條度。(見第三十四條)
②否認侵權的被告,必須要釐清其行為的具體情形。(見第三十六條)
③此外,使當事者對鑑定人的說明,法院認定之相當的損害額度,以及關於營業秘密之守密命令等相關規定更臻完備。(見第三十七條到第四十三條)
二、
提高罰則
仿照專利法等其他的智慧財產權法,提高以下的罰則:
①
侵權罰則的提高(見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三條)
修正前 |
修正後 |
三年以下徒刑 |
十年以下 |
或 |
或/又併科 |
罰金三百萬日幣
(法人為一億日幣以下) |
一千萬日幣以下
(法人為三億日幣以下) |
②
提高對透過詐欺行為取得品種登錄者的罰則(見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三條)
修正前 |
修正後 |
一年以下徒刑 |
三年以下 |
或 |
或 |
罰金一百萬日幣以下
(法人為一百萬日幣以下) |
三百萬日幣以下
(法人為一億日幣以下) |
③
關於違反守密命令罰則的調整制定(見第七十條)
新設 |
五年以下徒刑 |
或/併科 |
罰金五百萬日幣以下
(法人為三億日幣以下) |
|
三、
正確標示等
①
對於並非登錄品種的種苗,禁止將其標示成登錄品種或是附上有誤導之虞的標示(見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三條)
新設 |
三年以下徒刑 |
或 |
罰金三百萬日幣以下
(法人為一億日幣以下) |
|
②
權利轉讓品種已登錄的種苗之業者,一定要在種苗上附上其為登錄品種的標示。(見第五十五條)
③
關於登錄品種的名稱,可由利害關係人透過申請變更名稱。(見第四十八條)
四、
施行日期
2007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
http://www.hinsyu.maff.go.jp/hourei071114/sanko071114.pdf
翻譯者:吳若彤
四、
日本種苗法的修改
2007年11月14日農林水產省公佈
壹、
關於種苗法之部份修正
一、
修正之宗旨
(1)
種苗法(平成10年
西元1998年
法律第83號。以下稱為「本法」)為振興育成優良之新品種植物,設置了品種登錄制度。並授予進行品種登錄者育種家權利(智慧財產權的一種)。育種家權利者專有利用登錄品種之種苗、收成物及以其一定範圍內之加工品為業之權利。又育種家權利者對於未得到其許可利用此種苗者,可禁止(法第33條)或申請損害賠償,而侵害育種家權利者將會被處以刑罰。
(2)
關於育種家權利,於平成10年(西元1998年)明確地被定位為智慧財產權以來,藉由平成15年(西元2003年)及平成17年(西元2005年)這兩次修法加強其內容之完整性,且品種登錄件數及轉讓育種家權利之件數兩者都正在增加,其經濟上之價值逐漸被大眾廣泛地認可,保護之必要性也正在提高。另一方面,疑似侵害育種家權利之案例也增加,而損失金額也呈現相當巨額之狀況。然而,也產生了以下等等問題:1.
即使育種家權利者發現侵害育種家權利之行為,但損害已達無法回復之狀態;2.
藉由侵害育種家權利而能夠得到之經濟利益逐漸增大,而目前的罰則,對於抑止侵權行為卻無法發揮完善的功效;3.
將不屬於登錄品種之品種的種苗附加容易被誤認為登錄品種之標識者。
(3)
將以上這些問題列入考慮,修正本法以期適切地保護育種家權利:1.
修正侵權救助訴訟的規定,使之能順利進行;2.
提高育種家權利侵害罪之罰則等;3.
標示適當化等。修正法自本年度12月1日起開始施行。
二、
修正侵權救助訴訟規定使之能順利進行
育種家權利被侵害之情況和他種智慧財產權受侵害時相同,由於和侵權行為相關之資訊常存在於侵害者方,育種家權利者之主張、採證活動顯然難以進行。因此為使對於侵權造成之損害能順利恢復,納入特許權等其他智慧財產權法之制度,加在原規定裡,如下所述,使關於侵害育種家權利訴訟之規定完整化。(關於此規定,除修正法附則第三條規定情況之外,也適用於修正法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但不妨礙依修正法修正前之種苗法規定所產生之效力(修正法附則第2條)
1.
侵權者所轉讓之侵權物品
(種苗、收成物或其加工品)
之數量,乘以若未受到侵權行為權利者得以販賣之正規物品單位數量相當利益之金額,此金額視為可推算之損害金額。
2.
若否認育種家權利者等所主張之侵害之具體情況,對方需公開自己行為之具體情況。(修正後之法律第36條)
3.
接到提出文件命令之對象須附上計算現行損害金額所必須之資料,隨此資料擴大為舉證侵權行為所必要之文件,文件資料之所有者拒絕提交之情況下,法院可引用事前瀏覽該文件,判斷有無拒絕提出該文件之正當理由之手續(即不公開手續)(
修正後之法律第37條)
4.
對為計算當事者損失之鑑定人有說明之義務(修正後之法律第38條)
5.
提出為了舉證損害金額所必須舉證之事實,而該事實之性質極為難以舉證時,法院可認可與之相當之損害金額。(修正後法律第39條)
6.
關於訴訟當事人所保有之營業秘密,法院可發布守密命令(修正後之法律第40條至第42條)
7.
可停止對營業秘密相關當事人之訊問等之公開(修正後之法律第43條)
8.
關於申請公開期間之對於擅自增殖等請求支付補償金之訴訟,準用上述民事訴訟特則中,推算或認定損害金額之相關規定(1.及5.)除外之規定(修正後之法律第14條第5項)
三、
提高罰則等
為提高防止侵害育種家權利之效果,仿效特許權等其他智慧財產權法之罰則,提高罰則如下所述:
1.
對於侵害育種家權利之罰則,自然人方面,由3年以下徒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提高為10年以下徒刑或10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兩者併科,法人方面,由1億日圓以下罰金提高為3億日圓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律第67條及第73條第1項第1號)
2.
對於藉由詐欺行為進行品種登錄者之罰則,自然人方面,由1年以下徒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提高為3年以下徒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法人方面,由100萬日圓以下罰金提高為1億日圓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律第68條及第73號第1項第2號)
3.
對於新規定違反守密命令(二之6)者之罰則,自然人方面,處5年以下徒刑或5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兩者併科,法人方面,處3億日圓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律第70條及第73條第1項第1號)
4.
對於新規定違反禁止不實標示(四之(2)),自然人方面,處三年以下徒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法人方面,處1億日圓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律第69條及第73條第1項第2號)
5.
關於違反守密命令之告訴乃論罪,對於進行違法行為者或依連坐規定同時被處罰之法人等任何一方之告訴,效力可及另一方(修正後之法律第73條第2項)。此外,關於侵害育種家權利罪及違反守密命令罪,為消弭進行違法行為者被科罰金之情況與依連坐規定之法人等被科罰金之情況,此兩者之間公訴時效的落差,謀求其調整。
四、
正確標示等
(1)致力於標示品種登錄之義務
近年,隨著品種登錄件數增加,只藉由品種名稱來識別育種家權利之存在與否也日益困難,令人擔心種苗利用者非故意之情況下,而發生擅自繁殖種苗等之侵權行為。將此種狀況列入考量,對登錄品種之種苗進行商業轉讓者,需根據農林水產省所定,就其種苗品種登錄之相關要點(以下稱為「品種登錄標示」),加強標示(修正後之法律第55條);關於品種登錄標示之具體內容,訂於本年度10月所公佈之修正規則。
(2)禁止不實標示
近年,對於登錄品種評價提高的聲浪中,產生了登錄品種以外之品種種苗或廣告,標示地像是登錄品種等等不妥的案例。將此種狀況列入考量,登錄品種以外之品種種苗禁止標示為登錄品種或類似之標示(修正後之法律第56條),並設置罰則(三之4)
(3)變更名稱命令之申訴
判斷登錄品種之名稱符合自第4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中之任一款時,關於農林水產大臣頒布之變更名稱命令,利害關係人可提出異議。(修正後之法律第48條)
五、
種苗法施行規則等之修正
隨著修正法之施行,依同法規定,由於修正法與前種苗法施行規則(平成10年西元1998年政令第368號)及國立大學法人法施行規則(平成15年西元2003年政令法478號)之間,條項產生落差,因此依據修正法,針對種苗法施行規則及國立大學法人法施行規則(平成19年西元2007年政令第308號),進行必要之修正。
貳、
關於種苗法施行規則之部份修正
一、
品種登錄標示
(1)如同第壹之四(1),於修正法第55條,以登錄品種之種苗作為商業轉讓者,根據農林水產省所定,需致力於標示其轉讓之種苗品種登錄或在其包裝上加上品種登錄標示。關於品種登錄標示之詳細內容,訂於種苗法施行規則(平成10年西元1998年農林水產省令第83號。以下稱為「規則」)
(2)因此,以登錄品種之種苗作為商業轉讓之情況,有使用該登錄品種名稱之義務(法第22條),考慮到即使未標示登錄品種之編號,也可藉由名稱檢索及標示之現狀,修正規則關於標示品種登錄之具體內容,視為「登錄品種」字樣或是「品種登錄第OO號」之字樣。(修正後之規則第21條之2)
二、
變更指定種苗之標示事項
(1)由於種苗由外觀難以識別品種或發芽率等品質,修正後之法律第59條第一項,規定關於指定種苗之標示義務,同項第4號,關於指定種苗中種子項目,需標示「採種年月或有效期限」及「發芽率」。承上,於現行規則第23條第1項,關於「發芽率」,須依現行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標示,或以附加憑單之年月之最低發芽率,標示「何年何月現在發芽率幾%以上」。
(2)然而,標示若為於一般保存狀態之下可維持採種時品質之期限,即標示「有效期限」之狀況下,即使不標示「何年何月現在」,而是標示到該有效期限為止,種苗業者所保證之發芽率,也認定為標示無誤。
(3)因此,修正的規則,在從前之標示方法外,於標示「有效期限」之情況下,發芽率標示方法,若是到該有效期限為止種苗業者所保證之發芽率,則可標示為「發芽率幾%以上」(修正後之規則第23條第1項)
三、
其他
由於施行修正法,法之規定各條隨之產生誤差,關於引用同法規定之規則第19條至第26條及第28條,附件第10號至附件第14號,需進行必要之修正。
四、
施行日期
修正法之施行日期為平成19年西元2007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
http://www.hinsyu.maff.go.jp/hourei071114/sekotsuchi071114.pdf
翻譯者:胡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