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山都基改專利申請遭駁回
這五個月內,孟山都專利申請二度遭到駁回,美國專利及商標局已經拒絕孟山都基改種子的重要專利申請。因此有人開始質疑之前該公司藉由相關專利,而對農民提出的控告的官司失去勝訴立場。
去年公眾專利基金會(Public Patent Foundation,PUBPAT)對孟山都四個有關抗Roundup
Ready基改作物的基因專利 (美國專利號5,164,316、 5,196,525、 5,322,938和5,352,605)
提出異議,而美國專利及商標局於日前已經拒絕孟山都這些基改作物的專利申請,理由是這些專利不具新穎性或是不具可專利性。
PUBPAT的執行長Daniel
Ravicher表示,這四個專利裡所有的專利項都不符可專利要求,美國專利及商標局做了這樣一個深遠的決定,對於PUBPAT而言是相當好的結果。
孟山都則表示當局拒絕專利申請的舉動,在再審查程序中是相當常見的,孟山都有60天的時間可向當局提出再議。而孟山都目前的商品受到其他多重專利的保護,並不會因為此次事件受到影響,也不會威脅到孟山都的商業表現或是提供農民新技術的能力。
孟山都競爭對手則有不同的看法,表示孟山都獲利良好,是因為持有專利因而可向農民開出高額的種子售價。同時,孟山都藉由這個優勢向留種自用的農民提出控訴,藉由高度曝光的控訴案對其他農民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這些案例包括Monsanto
Company v. Mitchell Scruggs, et al, 459 F.3d 1328 (Fed. Cir.
2006)、Monsanto Company v. Kem Ralph individually, et al, 382 F.3d 1374
(Fed. Cir. 2004)以及 Monsanto Company v. Homan McFarling, 363 F.3d 1336
(Fed. Cir. 2004)。
Ravicher表示孟山都是他所知唯一會對個別農民提出控訴的公司,藉此將其逐出市場交易。非常高興的是這次美國專利及商標局同意PUBPAT的看法,認為不能給予孟山都專利,用來脅迫美國農民就範。希望這是一個好的開始,終止孟山都藉由不合法的專利來威脅美國農民以及危害多樣化的糧食供應體系。
更多訊息可上PUBPAT網站查詢:http://www.pubpat.org/monsantorejections.htm
資料來源:
http://www.agbios.com/main.php?action=ShowNewsItem&id=8670
六-七月份農委會農糧署植物品種權公告公開案
農委會農糧署於七月三十一日公告石斛蘭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使得目前可申請品種權的植物種類增至105種。而其他農委會農糧署植物品種權公告公開案自,六月底至八月初,在核准品種權及特性方面共有八件,品種權消滅案件共有九件,公開植物品種權申請案則有四件,分別略敘如下:
核准品種權及特性
六月底農委會農糧署公告核准公告核准海芋‘種苗1號-桃姬’、‘種苗2號-香吉士’、‘熱情’及孤挺花‘種苗1號-粉珍珠’、
‘種苗2號-紅豔’植物品種權及其特性。並於七月公告核准文心蘭「明翠谷1號」以及聖誕紅"桃園核研1號"、"桃園核研2號"植物品種權及其特性。
品種權消滅
七月份所公告的植物品種權消滅案件共有九件,其消滅原因皆是由於品種權人過繳費期限仍未依法補繳年費,因此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及第39條規定,自公告日七月九日起品種權消滅。植物品種權案件消滅資料詳見下表︰
申請案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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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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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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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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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期間 |
品種權人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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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08 |
胡瓜 |
美燕 |
085/05/09 |
至民國100年1月3日 |
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 |
820010 |
西瓜 |
蕙寶 |
085/05/09 |
至民國100年1月3日 |
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 |
820015 |
扁蒲 |
永樂 |
085/05/09 |
至民國100年1月3日 |
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 |
820016 |
南瓜 |
仙姑 |
085/05/09 |
至民國100年1月3日 |
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 |
820017 |
南瓜 |
壯士 |
086/05/14 |
至民國101年1月23日 |
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 |
850050 |
甜瓜 |
金姑娘 |
087/12/24 |
至民國102年9月23日 |
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 |
0920008 |
星辰花 |
黃鑽5號 |
95/06/14 |
至民國115年6月13日 |
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
0920010 |
朵麗蝶蘭 |
紅胭脂 |
93/05/24 |
至民國108年9月11日 |
台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920060 |
蝴蝶蘭 |
金車之夢 |
93//11/29 |
至民國108年7月21日 |
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開植物品種權申請案
八月份農委會農糧署公開植物品種權申請案計有四件,皆屬於花卉植物,品種權申請案資料列於下表:
公開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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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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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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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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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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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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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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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
0960041 |
朵麗蝶蘭 |
台糖先鋒 |
09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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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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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糖業公司 |
616 |
0960042 |
蝴蝶蘭 |
旭東威士忌 |
096/07/23
|
09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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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青山 |
617 |
0960043 |
火鶴花 |
台農3號-綠精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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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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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08/01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 |
618 |
0960044 |
玫瑰 |
翡冷翠 |
09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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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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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南投縣仁愛鄉高山花卉生產合作社 |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asp?page=1
申請海外植物品種權與台灣農業的國際競爭策略
農委會國際處 傅子煜
一、前言
提升台灣農業的競爭力,使台灣的農產品可以在國內外市場與各國農產品一較高下,近年來已成為我國農業政策的主軸,更是本會新農業運動「創力農業」所揭櫫的重要施政目標。我國於94年6月30日依據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
(UPOV)1991年公約精神修正公告施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鼓勵研發新品種及引進國外優良品種以加速國內作物品種之更新,就是提升我國農業競爭力的一項重要的農業施政作為。
近年來,隨著我國優質農產品積極拓展海外市場,政府與農民也逐漸意識到國人所育成的優良品種在海外被競爭對手侵權生產銷售的嚴重性。鑒於對我國植物品種的侵權行為可能發生在世界上的任何一個角落,而世界各國對於植物品種權的保護均採「屬地主義」,也就是必須在發生侵權行為的所在國申請植物品種權並獲得保護,才能據以向侵權者訴訟求償或訴請貿易限制,因此在我國農產品主要外銷市場所在國申請品種權,即成為保護我國植物新品種的必要措施。
二、以往對植物品種權之處理與改進方式
由於我國受限於國際政治環境,多年無法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而許多國家包括日本、歐盟等我國主要農產品出口市場受限於其國內法規,僅能將品種權授予該國或UPOV會員國轄下之自然人或法人,以致無法受理以我國之植物品種權申請案,影響我育種者的權益甚鉅,對我國相關產業的競爭力十分不利。由於過去國人在日本、歐盟等UPOV會員國申請品種權迭遭困難,所育成具有國際市場價值之植物品種多賣斷給國外種苗商,其他少數海外品種權之申請亦需由育種者將品種轉移給擬申請國家的個人或公司,由其代為申請,此方式不但容易造成權利糾紛,也無法表彰我國人育種之成就。
為了解決國人在海外申請品種權的困境,本會積極透過雙邊諮商,請WTO各會員國依據「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及TRIPs對植物品種保護之規範,相互受理對方國民植物品種權申請案,並相互承認優先權,其中日本與歐盟因係我國農產品主要出口市場,成為我國優先諮商的目標;同時,本會農糧署更積極輔導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於荷蘭設立「台灣蘭花生產者基金會」,在我國植物品種權申請人適格性問題尚未解決前,先結合業者的力量在海外取得UPOV會員國境內法人的資格,作為協助國內業者申請海外品種權的過渡性平台,也藉此向UPOV等組織突顯我國育種家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
三、與歐盟等國家積極協商建立相互受理植物品種權申請之機制及協助業者在國外申請植物品種權情形
在本會國際處、農糧署及駐外經貿機構通力合作下,我國在包括台荷農業合作會議、台歐盟雙邊經貿諮商會議及WTO TRIPs會議等雙邊諮商場合與日本及歐盟積極磋商,並設法排除雙方植物品種法規在品種保護年限與適用植物種類的範圍等法規上差異所衍生的技術性困難,幾經溝通後,日本與歐盟了解台灣確已積極回應UPOV及WTO對植物品種權進行法制化保護的呼籲,並已依據UPOV
1991公約的精神修訂我國植物品種權相關法規,也體認到追求台灣在植物品種權保護議題上尋求不受歧視待遇的決心。
經過幾度諮商後,日本終於在去年10月間正式公告接受本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高雄6號」毛豆品種申請案,其後並陸續受理其他毛豆及蝴蝶蘭品種權申請案,歐盟也於今年3月間正式書面通知我國,同意受理台灣植物品種所有人以自然人或法人名義向歐盟植物品種事務局(CPVO)
申請權利及於全歐盟27個會員國之品種權保護,更於近日致函我方,未來若有兩人以上對同一品種均主張權利的爭議時,我國育種者可以依據已在歐盟境外申請品種權事實,主張對該品種申請的優先權,至此我方申請人已可在歐盟完整享有等同其成員國及UPOV會員國人民的權利,突破了多年來我國因非屬聯合國會員國無法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所衍生的限制,開啟國人在海外申請品種權之新頁。
在本會與駐外單位努力下,國人目前已可在日本及歐盟直接申請品種權,澳洲及美國依其國內法規原來即可受理我國人申請案,美國部份採無性繁殖產生之植物品種則可申請專利權,至此過去在植物品種權申請方面的問題已大部份獲得解決,僅涉及品種保護起始時間之優先權部分,因若干國家法律明定優先權僅授予UPOV會員國,仍需進一步透過雙邊或WTO多邊機制協商爭取。
目前,我國在海外申請品種權植物種類以蘭花及毛豆為主,本會農糧署已輔導10個品種在歐盟提出申請蝴蝶蘭品種權,在美國申請4個蝴蝶蘭品種的專利權,本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則在日本申請3個毛豆的品種權。未來我國植物品種在日本、美國、歐盟申請品種權獲保護後,除了可以對歐盟及日本合作對象收取權利金外,對於在包括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非法取得我植物品種生產後銷往海外市場的競爭對手,亦可採取侵權訴訟或訴請貿易限制,保障我國育種者及獲合法授權業者的權利。
四、善用品種權
提昇產業競爭力
台灣特殊的生態環境孕育了豐富的生物多樣性,加上勤奮的育種者在種原收集及品種開發上的努力,育成了足以傲視國際的豐富植物品種,這是我國農業進軍國際的重要優勢之一。過去我國農業試驗研究單位及民間育種家對為所育成的植物品種在國內申請品種權並不熱衷,除了對植物品種權缺乏了解外,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國內農業生產仍以小農為主,植物品種權的行使有實際上的困難。現在海外品種權申請的大門已經打開,民間育種者與政府試驗研究單位將可利用品種權,與歐、美、日等國家的合作伙伴進行智慧財產的交易與行銷,包括技術移轉、買賣、授權、委託開發、作價投資、侵權損害賠償,透過各種手段來增加獲益或是提升市場佔有率,作為我國農產品進軍國際的利器。另一方面,隨著國際間種苗產業競爭日趨激烈,無品種權或專利保護之品種極易流失,反而提供國外大型種苗公司跨入如蝴蝶蘭等新興產業的黃金入場卷,更突顯了善用品種權的重要性。
以我國外銷農產品四大旗艦產品之ㄧ的蝴蝶蘭為例,我國蝴蝶蘭品種優勢係源於多年來業餘養蘭者追逐珍稀品種交換所衍生之「趣味育種」,品種十分多樣,故我國蝴蝶蘭業者長於少量多樣之生產,在荷蘭種苗企業甫進入蝴蝶蘭市場之初尚能維持競爭優勢。惟據商業周刊1026期報導,荷蘭大型種苗公司近年來積極搜集無品種權或專利權之台灣業者育成品種,並從生產者及消費者需求的面向,以科學及系統的方式測試所收集到的品種,為其定位最佳市場,同時培育新品種,我國蝴蝶蘭產業「代工面向的品種優勢」正快速消失中。其實目前全球市場中的蝴蝶蘭暢銷品種,有許多都是我國業者所育成之品種,然多無相應之品種權或專利權保護,包括荷蘭在內之全球種苗業者均可生產,故獲利與市佔率大小僅取決於種苗品質,生產管理及售後服務,而據商業周刊近期之報導,荷蘭業者在這部份似已凌駕我國業者,我國蝴蝶蘭產業發展已蒙上一層隱憂。隨著荷蘭蝴蝶蘭種苗業者在全球產業市佔率日益擴大,與下游生產開花株之蘭園及銷售通路之關係更趨密切,荷蘭蝴蝶蘭種苗業者勢將結合下游業者與通路商強力行銷其新育成品種,並透過品種權之行使,減少我國業者代工的機會,屆時我國業者將面臨更為嚴峻之挑戰。
俗話說得好,「危機就是轉機」。倘若我國業者能積極結合下游生產開花株之蘭園及銷售通路商,針對海外市場需要研發新品種,並對這些品種從瓶苗到開花株的表現進行系統化的測試,從中挑選具有潛力的品種並申請品種權或專利,具有國際行銷能力的業者可以直接透過授權的操作,調節熱門蘭花品種的供給以維持較高的生產毛利,育種能力強但缺乏跨國經營能力的小型蘭園則可透過專業的仲介機構,如我國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於荷蘭設立之「台灣蘭花生產者基金會」尋找適當的授權對象,以收取權利金的方式獲取應得的利益。在適當海外品種權操作策略下,我國的蝴蝶蘭產業可以如同我國的電子產業一般,與國外的生產夥伴形成緊密的產業鏈關係,同時居於主導地位,創造產業的最大利益。
五、結語
今年二月份出刊的「FloraCulture
International」雜誌有一篇歐盟植物品種事務局總裁Bart Kiewiet談歐洲植物品種保護的專訪,Kiewiet特別提到,雖然傳統上歐洲、美國及日本是國際上植物品種培育的主要貢獻者,他預期台灣未來將成為在歐盟申請植物品種權的新興勢力,我國育種的實力顯然已受到國際的肯定。我國的育種家及農企業將可以站在與歐洲、日本等國家競爭者的相同基礎上,充分發揮我國在蝴蝶蘭與毛豆等特定產業別的品種優勢,把我國農業的國際競爭力提升到一個新的境界。
原載:農政與農情2007年6 月號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12877),登於本電子報者業經作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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