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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5   專輯(號外): 反對專利納入植物研發   

每 月 1025 日 發 行

贊助單位:農委會農糧署

發行單位:台大種子研究室

 

 

反對專利納入

植物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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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理由

專利傷害農業與農民例證

反對團體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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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33664770
來信聯絡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種子研究室

 

 

反對專利納入植物研發團體:                                      歡迎加入

中華植物種苗學會

台灣種苗改進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

中華文心蘭產銷發展協會

台灣仙履蘭產銷發展協會

..........

 

中華民國植物種苗學會對於「專利法修正草案」

部分條文之意見

種苗學會建議新修正 

行政院版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明

第二十四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 植物及生產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

二、 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第二十四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第二十四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維持植物不得發明專利,但取消對動物的限制。

 

第六十三條

發明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植物繁殖材料販賣後,其專利權效力不及於農民為繁殖目的留種自用之行為。

前項所稱植物,以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二十六條公告之植物物種為限。

 

取消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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