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署公告預告:朵麗蝶蘭、
蝴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農糧署公告預告:朵麗蝶蘭、
蝴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朵麗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公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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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金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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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本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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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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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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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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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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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宇
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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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秀 |
099/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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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觀紅寶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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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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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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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觀輝夜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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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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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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蝴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公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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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櫻花 |
林明星 |
099/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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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
TM69 |
丁龍田(申請代理人:大發蘭花) |
099/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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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agrapp.coa.gov.tw/NewPlant/index.jsp
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102111147487055.doc
中國品種權保護新增蝴蝶蘭等六類
中國於2010年1月4日通過第八批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將蓮(Nelumbo
nucifera
Gaertn.)、蝴蝶蘭屬(Phalaenopsis
Bl.)、秋海棠屬(Begonia
L.)、鳳仙花(Impatiens
balsamina L.)、非洲鳳仙花(Impatiens
walleriana Hook. f.)、新幾內亞鳳仙花(Impatiens
hawkeri Bull.)列入品種權保護對象,於2010年3月1日開始實施。
資料來源:http://www.cnpvp.cn/Detail.aspx?k=703&itemID=32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現行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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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種名 |
學
名 |
1 |
獼猴桃屬 |
Actinidia
Lindl. |
2 |
大蔥 |
Allium fistulosum
L. |
3 |
大蒜 |
Allium sativum
L. |
4 |
雁來紅 |
Amaranthus tricolor
L. |
5 |
花燭屬 |
Anthurium
Schott |
6 |
芹菜 |
Apium graveolens
L. |
7 |
花生 |
Arachis hypogaea
L. |
8 |
秋海棠屬 |
Begonia
L. |
9 |
苧麻屬 |
Boehmeria
L. |
10 |
大白菜 |
Brassica campestris
L. ssp. pekinensis (Lour. )
Olsson |
11 |
不結球白菜 |
Brassica campestris
ssp. chinensis |
12 |
芥菜型油菜 |
Brassica juncea
Czern. et Coss. |
13 |
甘藍型油菜 |
Brassica napus
L. |
14 |
花椰菜 |
Brassica oleracea
L. var. botrytis L. |
15 |
普通結球甘藍 |
Brassica oleracea
L.
var. capitata (L.)
Alef. var. alba DC. |
16 |
茶組 |
Camellia
L. Section Thea (L.) Dyer |
17 |
辣椒屬 |
Capsicum
L. |
18 |
菊屬 |
Chrysanthemum
L. |
19 |
普通西瓜 |
Citrullus lanatus
(Thunb.) Matsum et Nakai |
20 |
柑橘屬 |
Citrus
L. |
21 |
甜瓜 |
Cucumis melo
L. |
22 |
黃瓜 |
Cucumis sativum
L. |
23 |
西葫蘆 |
Cucurbita pepo
L. |
24 |
春蘭 |
Cymbidium goeringii
Rchb.f |
25 |
蘭屬 |
Cymbidium
Sw. |
26 |
胡蘿蔔 |
Daucus carota
L. |
27 |
石竹屬 |
Dianthus
L. |
28 |
龍眼 |
Dimocarpus longan
Lour. |
29 |
草莓 |
Fragaria
ananassa Duch. |
30 |
非洲菊 |
Gerbera jamesonii
Bolus |
31 |
唐菖蒲屬 |
Gladiolus
L. |
32 |
大豆 |
Glycine max
(L.) Merrill |
33 |
棉屬 |
Gossypium
L. |
34 |
果子蔓屬 |
Guzmania
Ruiz. & Pav. |
35 |
橡膠樹 |
Hevea brasiliensis
(Willd. ex A. de Juss.)
Muell. Arg. |
36 |
大麥屬 |
Hordeum
L. |
37 |
華北八寶 |
Hylotelephium tatarinowii
(Maxim.) H. Ohba |
38 |
鳳仙花 |
Impatiens balsamina
L. |
39 |
新幾內亞鳳仙花 |
Impatiens hawkeri
Bull. |
40 |
非洲鳳仙花 |
Impatiens
walleriana
Hook. f. |
41 |
甘薯 |
Ipo moea batatas
(L.) Lam. |
42 |
百合屬 |
Lilium
L. |
43 |
補血草屬 |
Limonium
Mill. |
44 |
亞麻 |
Linum usitatissimum
L. |
45 |
荔枝 |
Litchi chinensis
Sonn. |
46 |
普通番茄 |
Lycopersicon esculentum
Mill. |
47 |
蘋果屬 |
Malus
Mill. |
48 |
木薯 |
Manihot esculenta
Crantz |
49 |
紫花苜蓿 |
Medicago sativa
L. |
50 |
桑屬 |
Morus
L. |
51 |
香
蕉 |
Musa acuminata
Colla |
52 |
蓮 |
Nelumbo nucifera
Gaertn. |
53 |
水稻 |
Oryza sativa
L. |
54 |
人參 |
Panax ginseng
C. A. Mey |
55 |
蝴蝶蘭屬 |
Phalaenopsis
Bl. |
56 |
菜豆 |
Phaseolus
vulgaris L. |
57 |
豌豆 |
Pisum sativum
L. |
58 |
白靈側耳 |
Pleurotus nebrodensis
(Inzenga) Quél. |
59 |
草地早熟禾 |
Poa pratensis
L. |
60 |
桃 |
Prunus persica(L.)Batsch. |
61 |
李 |
Prunus salicina
Lind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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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domestica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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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erasifera
Ehrh. |
62 |
梨屬 |
Pyrus
L. |
63 |
花毛茛 |
Ranunculus asiaticus
L. |
64 |
食用蘿蔔 |
Raphanus sativus
L. var. longipinnatus Bail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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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phanus sativus
L. var. radiculus Pers. |
65 |
酸模屬 |
Rumex
L. |
66 |
甘蔗屬 |
Saccharum
L. |
67 |
芝麻 |
Sesamum indicum
L. |
68 |
穀子 |
Setaria italica
(L.) Beauv. |
69 |
茄
子 |
Solanum melongena
L. |
70 |
馬鈴薯 |
Solanum tuberosum
L. |
71 |
高
粱 |
Sorg hum bicolor
(L.) Moench |
72 |
鶴望蘭屬 |
Strelitzia
Ait. |
73 |
柱花草屬 |
Stylosanthes
Sw. ex Willd |
74 |
普通小麥 |
Triticum aestivum
L. |
75 |
蠶豆 |
Vicia faba
L. |
76 |
小豆 |
Vigna angularis
(Willd.) Ohwi et Ohashi |
77 |
綠豆 |
Vigna radiata
(L.) Wilczek |
78 |
豇豆 |
Vigna unguiculata
(L.) Walp. |
79 |
葡萄屬 |
Vitis
L. |
80 |
玉米 |
Zea mays
L. |
加拿大品種命名指引
在加拿大如果對受理提出品種名稱有任何疑問,建議申請人可連絡植物育種家權利辦公室(Plant
Breeders' Rights Office)。
依據種子法(Seeds
Act) 植物種類需登錄者的品種,其品種名稱可能有額外的限制或要求。申請人可向加拿大食品檢驗局種子部門的品種登記辦公室(Variety
Registration Office)諮詢相關資訊。
一般原則
公告與審核
所有品種須以一名稱指稱,該名稱由申請人提出,並經委員會審核。若在申請PBR時,新品種尚未選定名稱,申請者得使用試驗代號,或其他命名;申請名稱在核准前可隨時更改。委員會僅在授予權利時審核命名。審核前所提品種名須刊載於Plant
Varieties Journal,並經過六個月的異議期。此期間內,如果對申請名稱提出任何有效反對,申請人將會被要求提出另一品種名稱。除非種子法有所限制下,否則在刊登廣告或提供販售生產受保護品種的繁殖材料時,皆需標示所核准的品種名稱。非核准之名稱不得使用,但可以與所核准名稱合併使用。
一品種一名稱
同一品種若在他國已受保護或已申請保護還在審核中,則該品種在加拿大的命名必須與在其他國家者相同。若該品種在其他國家未受保護,不過已經上市或是已有廣為人知的命名,則在加拿大若受到品種保護時,也需使用相同命名。這是為符合與「一品種一名稱」的方針,也反映出品種在全世界使用單一命名的重要性。不過在加拿大可能有些情況下無法採用同一命名來保護該品種。例如,若一品種名稱因某些原因無法受到本國接受,此時該品種在其他國家已廣為人知或已受到保護的命名,在本國列為異品種名(synonym)。需依據種子法登錄的作物,其品所登錄的命名必須與植物育種家權利核准的命名一致。
商標
品種名稱的使用,即使在品種權終止後也不能被其他稱號(如商標)所限制。所以在加拿大經品種權保護的品種名稱或該名稱的任何部分,都不可以拿去做商標。這是因為權利人即使在權利終止後,也須能確保該品種名稱的自由使用。而商標保護可以是無限期,在植物育種家權利終止後將無法自由使用。
銷售名稱
在一些物種,因販售繁殖材料的需要,可以在品種名稱之外加上商品名或銷售名稱(可能是或不是商標),但所核准的品種名稱需要易於辨識。例如,牽牛花品種的核准命名若是‘PT123’,不過育種家可能希望以「Snow
Flake」之名銷售。在此情況下,繁殖材料可使用‘PT123’或‘PT123’
Snow Flake兩者之一來銷售。然而在種子法規定下,農藝作物品種有特殊標示要求,則禁止使用法定品種名與其他名字合併之名稱。申請者可洽詢CFIA的Seed
Section。
變更品種命名
在申請過程中,申請人變更品種命名,有義務通知PBR辦公室。一旦被授予品種權,只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可能變更命名:
品種命名建議
根據UPOV命名指引,命名必須符合以下要點:
1.根據作物類別,像是農藝作物類別、觀賞與林木作物類別、蔬菜作物類別或水果作物類別,在同個類別內的植物,應避免使用植物之屬名、種名、一般作物名稱來命名。例如,大麥品種名為‘Rose’可被接受,然而同在觀賞作物類別之內,牽牛花品種就不可命名為‘Rose’。
2.品種名稱避免引起誤導或造成混淆。命名應避免讓人有以下的印象:
3.命名不應吹噓品種優點,造成品種價值之混淆,如:‘better’(更好)、‘best’(最好)、‘superior’(超優)、‘sweeter’(更甜)等。
4.使用之申請名稱不能影響第三人已獲之權。如果其他智慧財產法之權利已授予第三方,而第三方也行使該權力,此申請名稱將不被接受。
5.品種命名至少兩個字。
6.一般來說,兩品種名間單一英文字母或數字的不同可能異於造成品種辨別上的誤解或混淆,除非以下情況:
7.品種名稱內任何明確或不明確之稱謂,需要精準定並可證實,才可使用。例如小麥品種可使用‘FT’(意味著Fusarium
tolerant可容忍鐮胞菌),或‘FTHP’
高蛋白可容忍鐮胞菌)。
8.品種名稱不應使用惹人討厭的字眼。
9.如果一品種在其他國家被保護、銷售或廣為人知,但其品種名稱不被委員會接受,可使用替換名稱成為申請名稱。在國外所使用的品種名稱將被列為異品種名。
10.法文品種名可含有重音符號及其他符號,然而,這些符號之有無視為相同,不足以成為一新品種名稱。
11.任何名稱內不得含有標點符號或其他印刷符號、下標符號、上標符號或圖樣。不過,連字號可被接受,在兩字間使用相等於空格。
12.品種名稱中含有數字或數字與英文字母並用,但不可有空格。此外,由數字與英文字母構成之品種名稱一共不能超過10個字元。
13.品種名稱不應混合大小寫(但字的第一個字母要大寫),也不可只有大寫。
14.品種保護已終止,該品種名稱不可重新使用在相同或相似作物類型之品種。不過,在原來品種不再種植,而且該品種名稱不被認為特別重要時才可重新使用。上述情況將依個案來處理,不過一般而言,如果原來品種不再做商業買賣,而且近十年沒有列在公家名錄或進行植物品種登錄,該品種名稱可以重新使用。
15.品種名稱應獨一無二,不應在同一植物歸類型內再次使用。在歸類型的設計下,某歸類內的各植物分類群可視為有密切關係,在指稱品種名時易於誤解或造成混淆。在大部分情況下,命名的歸類型等同於分類屬,不過也有特殊歸類型有例外。品種命名的類型可參考UPOV文件INF/12/1的附件1。
資料來源:http://www.inspection.gc.ca/english/plaveg/pbrpov/denome.shtml
孟山都基改種子專利到期之後
孟山都最近表示,一旦他們的基改種子專利到期後,不會阻止其他競爭對手生產成分相同的非專利基改種子。孟山都的決定可望消除一部份有意向孟山都提出反托辣斯告訴的批評聲浪。
孟山都總裁Hugh
Grant在一項訪問中表示,抗嘉磷塞基改大豆在2014年專利到期後,農民就可以留種種植基改大豆種子,至於像杜邦等競爭對手,也能不受限制地銷售他們自行生產的基改種子。08年時,農民們曾在Food
Inc.紀錄片中批評孟山都在合約中限制他們收成後不能保存種子。針對這個批評,Grant說等到專利到期後,農民將可以自由地處理種子。
孟山都本可像其他大藥廠一樣,以提高專利權要求或提出安全性質疑的方式來阻止其他對手生產非品牌產品。不過總裁Grant表示他無意為2015年以後的種植增添障礙,並且希望這樣的做法能成為其他種子業者的表率。位於聖路易的孟山都公司其他的專利也將在十年內陸續到期,他們希望其他如抗蟲等專利也可供其他業者自由生產種植。
在去年美國所生產的大豆高達93%含有孟山都的抗除草劑性狀。因此美國司法部三月將舉辦一場有關作物種子商業競爭的討論會,並也已經針對杜邦提出,有關孟山都不當使用基因許可的方式壟斷基改種子市場的指控進行一連串的調查。
而孟山都總裁Grant的律師團則是在去年五月向位於Delaware的杜邦公司提出告訴,以禁止杜邦擅自將抗嘉磷塞專利性狀和杜邦自己的基改產品相結合。Grant說,像杜邦這樣的公司一定有辦法在新的非專利種子上加諸其他自行開發出的新性狀。
德意志銀行集團紐約分公司分析師David Begleiter表示,孟山都的決定是為了安撫華盛頓內部反托辣斯聲浪的一種對應方式。他們希望藉由允許非專利產品來遏阻那些對孟山都商業手段的不滿和批評。
Grant表示,自1996年開始販售第一個抗除草劑基改種子大豆以來,孟山都便廣泛地授與其他種子製造公司基改科技的生產許可。除了少數的例外,他們也允許競爭對手把其他的基因性狀與抗除草劑科技相結合,這樣的過程稱作“堆疊”。而美國最大的大豆種子製造公司杜邦正是這些少數的例外之一,他們將孟山都的抗嘉磷塞基因和另一種同樣會讓作物對嘉磷酸製除草劑產生抗性的基因相堆疊。因為這違反了孟山都的規定,因此孟山控告杜邦,且要求封鎖Optimum
GAT大豆和玉米種子的販賣。而杜邦也反過來控告孟山都,指控他們用獨佔權的方式阻礙科技的創新。
不過隨後杜邦將兩項產品正式上市的的日程延後到五年後,等到孟山都的專利陸續到期,也容許競爭對手複製抗嘉磷塞科技後,再商業化上市販售。不過Grant總裁表示他不會因此撤回告訴,因為五年還久得很。
不過杜邦的代理律師James Denvir
III則表示,即使孟山都承諾允許非專利產品的生產製造,這也不能保證非專利種子就一定能上市。因為孟山都的承諾在法律上並不具有約束力,到時也可能不允許其他公司有時間為研發出的非專利基改種子取得出口許可,如果他們想出口歐盟或中國市場的話。關於非專利產品還有很多問題尚待解決。現在還不清楚未來非專利產品是否能互相競爭,站在杜邦公司的立場,他們自然希望很明確地非專利產品能互相競爭。不過1984年Hatch
Waxman法案中針對非專利藥並沒有明確地法規規定,這使得生技種子公司在尋求法源依據時缺少了可供參考的法條。而孟山都的保證也無法解決其他對手公司無法將自己的基因性狀和孟山都的基改科技結合這樣的困難。
和杜邦之間的針鋒相對基本上只是兩個競爭對手對合約的認知不一所造成的,不過司法部的調查則是另一回事了。上個月孟山都和杜邦都對司法部針對產業競爭的調查加以回應。Grant表示,和政府的對話可不是開玩笑的,他對孟山都的商業方式很有信心。而司法部方面則不願發表任何意見。
分析師Begleiter表示,孟山都一年光授與抗嘉磷塞基因生產許可的權利金就有約5億美金收入,孟山都的股票被評為績優股。自去年10月30日以來,孟山都在紐約交易所最大的跌幅是1.9%,跌了1.64美元來到每股85.01美元。去年2009年孟山都的股價成長了16%。
其他的分析師也指出,股價下跌也可能部份反映出投資人針對孟山都在非專利產品上較為柔和手段的質疑,投資人擔心未來新基改種子可能要和版本較舊但便宜許多的種子競爭,新產品的價格也可能無法提高。
分析師指出,孟山都的投資人可能必須要認清,專利總有到期的一天。不過投資人無需過度擔心,因為專利過期還有一段時間,而且接下來也有其他產品可望有更好的表現。Grant總裁指出,孟山都已經讓農民轉而種植更貴的抗嘉磷塞二代產品,新品種的產量可望增加7%。二代產品也將和其他新性狀相堆疊,例如能產生更健康的大豆油等,這都是一代裡沒有的。農民將自行決定是要種植1996年的一代基改大豆或是新品種。孟山都兩個都能提供。
分析師指出,容許非專利產品的生產能提高孟山都在農民前的形象,特別是那些抱怨孟山都種子價格太高的人。孟山都很明白他們是眾人注目的焦點,所以他們希望做對顧客來說是正確的事,即使這意味著有可能損失少許的利潤,不過這能讓客戶開心。
鍾宜錚編譯
資料來源:
http://www.bloomberg.com/apps/news?pid=20601103&sid=aU3lBepsCb68
日本品種登錄制度-11
品種權不及範圍(上)
育成其他品種為目的之行為及以試驗、研究目的之行為
日本行政代書高木泰三
本期與下期將針對品種權所不及的範圍詳細說明。
所謂品種權不及範圍,乃是可不經品種權所有人同意而利用已具品種權之種苗。
1.育成其他品種為目的之行為及以試驗、研究目的之行為(日本種苗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
培育新品種經常利用已具品種權之品種相互雜交、選拔而進行。因此,對於培育新品種工作來說,利用現有品種乃是不可或缺,且以試驗研究目的之利用行為,一方面與強化培育新品種之品種權制度目標相符;而另一方面,以試驗研究為目的之使用,對於品種權所有人利益損害極少,因此於法得以認同。
以試驗研究目的之行為,其內容包含:A.以培育新品種雜交時使用為目的而進行之現有品種種苗繁殖行為;B.以調查及確認現有品種特性而進行的繁殖與取得其農作收成物之行為,以及C.以利用現有品種作物之加工品開發新商品為目的而進行種苗繁殖與栽種收成之行為等。
此外以試驗研究目的進行之種苗繁殖與取得之收成物,若欲轉贈、販賣予第三者,因超過試驗研究之範圍,因此必須獲得品種權所有人之同意方可為之。
另以試驗研究為目的而利用現有品種者,必須本身擁有試驗研究之具體目的。因此,若本身無試驗研究目的而將現有品種轉讓予有具體試驗研究目的者,不符合本項所謂以試驗研究目的之行為的定義範圍。
2.具品種權之品種培育方式已具專利之情況(第21條第1項第2-5款):
在現有品種之培育方法具專利權之情況下,關於依其專利培育方法而利用具品種權之種苗,乃屬品種權不及之範圍。亦即若該專利權所有人欲利用該方法所培育出的種苗,則不受到該品種權的限制。
另外,當其專利權消滅後,無論何人都可利用以其專利有所相關之方法培育而成的具品種權之種苗。尤有甚者,使用上述種苗所獲得之收成物以及收成物加工品之利用亦屬品種權不及之範圍。
下回將繼續針對品種權不及範圍:3.農戶自家繁殖與4.關於品種權消滅等主題說明。
呂子輝編譯
資料來源:日本種苗新聞第1977號
刊行日期:2010年 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