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苗電子報  首頁

每 月 1025 日 發 行

贊助單位:農委會農糧署

發行單位:台大種子研究室


發行人:郭華仁
執行編輯:謝舒琪

編譯:鍾宜錚、呂子輝
電子信箱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種子研究室

 

0110     2009-09-25     第三版    

植物種苗電子報

                                                                                          

 

 

 

農糧署公告預告:石斛蘭、大豆、菊花品種權核准公告

石斛蘭品種權核准公告

 種苗金童一號

 

    農糧署於9月16日公告核准石斛蘭 種苗金童一號  (Taiseed Golden Boy No.1)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09年09月16日至2029年09月15日。

 

  植株中型,直立型,假球莖長度中,厚度薄,縱剖面線形。葉為長橢圓形,長度及寬度中等,斜上生長,葉尖不等鈍形。花序沿莖軸著生,花朵沿花梗著生,花朵數少。花梗為斜上生長,長度短,厚度細,花柄長度中。花內彎,縱徑與橫徑中等,具上萼瓣,花萼色數二種,白色(RHS 155C),尖端具淡紫(RHS 74B)暈色。上萼瓣為窄橢圓形,寬度窄,縱斷面與橫斷面形狀平直,無或非常輕微扭曲,周緣波浪狀無或非常輕微。下萼瓣為窄橢圓形,長度中,寬度窄,縱斷面與橫斷面形狀平直,無或非常輕微扭曲,周緣波浪狀無或非常輕微。翼瓣為長橢圓形,長度中,寬度窄,縱斷面與橫斷面形狀平直,無扭曲,瓣緣具波浪狀,色數二種,白色(RHS 155C)具淡紫(RHS 74B)暈色。唇瓣為橢圓形,長度短,寬度窄,基部分開,無側裂片,具唇瓣眼;唇瓣型式為型態一,色數三種以上;具暈色,無或非常輕微扭曲,邊緣具中度波浪,無肉瘤,無突起,具絨毛。蕊柱為長度中等。開花期為初夏。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099171559357055.DOC

大豆品種權核准公告

 高雄10 (綠香)

 

    農糧署於9月18日公告核准大豆 高雄10(綠香)  (Kaohsiung No. 10(Luxiang))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09年09月18日至2029年09月17日。

 

  株型屬有限生長型,早熟品種。主莖高度低,下胚軸呈紫色,成熟莖呈紫綠色,分枝數極少,主莖節數少,結莢高度高,著莢密度極疏。本葉為三出複葉,小葉為銳卵形。花為紫色,開花期早。鮮莢呈綠色,以二粒莢較多,三粒莢率低,合格莢百莢重低,合格莢率中等,剝實率低,鮮籽粒大小中等呈綠色,芋香味中等。乾莢果呈暗褐色,完熟種子大呈圓形,子葉黃色,種皮為複色(黃色帶有黑斑),種臍灰色。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09921152267055.doc

 

菊花種權核准公告

 

 台中4號 (朝陽)

 

    農糧署於9月22日公告核准菊花 台中4號 (朝陽) (Taichung No.4’(Zhao Yang))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09年09月22日至2029年09月21日。

 

  莖含花青素。葉長寬比中等,葉緣鋸齒細,葉一次缺刻中等,缺刻底部無突起 ,葉裂片緣部分歧,葉基部截形。花為多花型,花序形狀繖形,單瓣,花徑高度中等,花朵直徑中等。舌狀花,大多數縱軸形狀平,最外輪縱軸形狀平,花管長度中等,花瓣龍骨狀2個,舌狀花末端形狀鏟形,頂端形狀圓形。花朵達第8發育階段內外側主要顏色紫色(RHS 61A),內外輪舌狀花之內外側顏色白色(RHS 155D),花朵達第10發育階段內部主要顏色白色(RHS 155D),花表面平滑,花藥開裂前花盤黃綠色(RHS 144B),花藥開裂後花盤黃色(RHS 7A)。管狀花數極多且集中於花朵各發育階段皆明顯可見。總花托為平圓錐形。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099231015437055.doc

 

 

 

日本種苗法的農民免責

 

  日本的植物品種權規定於該國平成十年(1998)法律第八十三號的「種苗法」;其後該法曾於2007年修訂。

 

  與我國者相同,日本也有品種權所不能涵蓋的範圍(第21條),即所謂的研究免責與育種家免責條款。就某具有品種權的品種,若他人繁殖該品種是用來進行試驗,或是用來調查其品種特性,或是用來進行新品種的育種,都不會構成侵權。(當然日本也有實質衍生品種但書的限制)

 

  另一個免責條款是所謂的農民免責;在這裡日本的規範與我國方式不同。我國規定農民買了具品種權的品種來種,所採收的收穫物可以留種自用,不用繳權利金(但不能販賣該種苗)。不過適用於農民免責條款的作物相當有限,限於政府所公告的植物;迄今為止,農委會只公告水稻農民可以留種。歐盟規定適用於農民免責的作物種類較多,包括8種豆科牧草,9種禾榖類作物,3種油脂及纖維作物以及馬鈴薯。

 

  日本採取的方式剛好相反,其規定基本上允許農民自繁自用,但公告了81種不適用農民免責的無性繁殖物種,農民繁殖這些品種需要經過許可。將來這類物種名單還會增加。

 

以下是目前公告不適用農民免責的名單:

 

蔬菜(4種類)

白花野慈菇、重齒毛當歸屬(當歸除外)、天山雪蓮屬、西洋山葵屬

 

果樹(3種類)

木瓜屬、朝鮮五味子屬、西印度櫻桃屬

 

花草類(52種類)

紫花茴薊香屬、百合水仙屬、天使花屬、同瓣草屬、過江藤屬、蘭花三屬、蓮花掌屬、洋紫荊屬、土丁桂屬、蕈毒花屬、齒舌蘭屬、吊蘭屬、文心蘭屬、滿天星屬、嘉德麗雅蘭屬、非洲菊屬、長壽花屬、翠玲瓏屬、風車草屬、鐵線蓮屬、蟹爪蘭屬、蕙蘭屬、草海桐屬、野甘草屬、黃苑屬(瓜葉菊屬除外)、聖保羅花屬、一枝黃花屬、金慧星屬、節毛鼠尾草、求米草屬、鬱金香屬、雙距花屬、綠玉黛粉葉屬、DISA屬、石斛蘭屬、西番蓮屬、石竹屬、假茄屬、捕蠅草屬、咸豐草屬、普拉特草屬、香茶菜屬、牽牛花屬、天竺葵屬、聖誕玫瑰屬、鳳仙花屬、圓葉莧屬、景天屬、洋甘菊屬、薤と紀伊系薤之交配種、薤與山薤之交配種、燕子花屬、康乃馨屬

 

觀賞樹(19種類)

繡球花屬、沙漠玫瑰屬、野茉莉屬、Ervatamia屬、狗尾草屬、月桂樹屬、毛核木屬、帝王科、菸草屬、地錦屬、刺桐屬、孔雀木屬、金露花屬、馬拉巴栗屬、玫瑰屬、柃木屬、耶誕紅屬、茜草科、櫻梅屬

 

菇(3種類)

香菇、繡球菌、真機褶離傘

呂子輝編譯

料來源:http://www.hinsyu.maff.go.jp/hogo/pamphlet/080613seido.pdf

 

 

自主種子業協會(IPSA)發表「以種子數目出售」建議書

 

  自主種子業協會(IPSA)董事會全體ㄧ致通過,支持「以種子數目出售」建議書。大多數農作物的種植是以每英畝多少種子來計數。種子公司較喜歡以多數農民所採用的測量單位來販售種子。

 

  IPSA受邀參與艾荷華州農地管理部門在5月12日舉辦的「種子高峰會」,IPSA的Greg Ruehle與Latham種子公司的總裁Bill Lathamㄧ同參與。其他參與的團體還包含ASTA、州立種子驗證機構、私人種子公司和艾荷華州農業相關部門與艾德華州檢察官辦公室。此會議由艾荷華州農地管理部部長Bill Northey所主持。

 

  「以種子數目出售」對種子產業有若干問題,包含國家標準與科技機構(NIST)手冊中,缺乏種子的最大容許變異數,還有產品標籤上應需標明以重量計算或以數目計算,或兩者皆要。

 

  自初步會議以來,產業的相關人士(含IPSA和ASTA)盡力推動NIST手冊的必要修正,來允許以以種子數目出售。希望修正程序於今年秋天前開始,並期望利用1至2年時間,修正完備。

 

  種子產業人士支持IPSA的建議,認可以種子數目銷售,來替代以重量或以包為單位的方式。為了發展適當的「以種子數目出售」規劃,IPSA主張修改國家標準與科技機構的手冊數個部份。

資料來源:http://www.seedquest.com/news.php?type=news&id_article=10227&id_region=&id_category=45&id_crop

 

 

 

 

中國的種子販售官司案件:品種適應性問題造成的損失誰賠償?

 

【案由】

  館陶縣尚先生2005年5月14日在館陶縣城某種子門市,以每袋30元價格購買的17袋先鋒32T24型玉米種,生長後期出現幹葉、玉米穗短小的嚴重品質問題,因而向館陶縣消費者協會投訴。協會人員現場查看,發現玉米確實存在嚴重的幹葉現象,玉米已變得枯黃,玉米穗明顯細小,大面積減產已成定局。而尚先生自8月下旬以來沒有噴施過農藥和化肥。後來陸續有農民投訴,投訴的農民共計80戶,投訴玉米種170袋,種植面積170餘畝,根據病害嚴重程度,估計每畝造成減產400餘斤,直接經濟損失達30000餘元。

 

【調解經過】

  官員調查,初步確定投訴種植此玉米品種某部份出現了乾枯病,但其他玉米品種則沒有出現類似病害,原因只能是該先鋒32T24型玉米品種出了問題。根據消費者法規定,應由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告堅持種子品質沒有問題,玉米病害純屬氣候原因和農民的種植問題,如果想讓被告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拿到種子的法定檢驗報告。但所有農民並沒有備份存樣,無法提供鑑定;而氣候確實較往年惡劣,案情變得複雜。

館陶縣消費者協會和工商局官員認為:①根據調查掌握的情況,群眾投訴的先鋒32T24型玉米品種必定存在某些問題;②被告販賣的32T24型玉米品種品質恐有問題;③雖已無法檢驗種子,但可由農田裡生長出的玉米,依據科學方法鑑定此玉米品種,一樣能釐清問題責任。政府請專家做田間鑑定,確定該玉米品種「雖通過檢驗,但其抗逆性差,尤其抗小斑病能力特差,也是造成該品種葉片乾枯的原因」。

9月22日,被告接受調解,由被告按照每袋玉米種子200元人民幣,賠償投訴農民經濟損失,共計賠償人民幣34000元。

 

【評論】

此案件圓滿落幕,但某律師採不同意見,認為此案處理不恰當:

 

一、5名專家現場鑑定並不合法。

  為確定造成的原因和損失程度,應當依據《種子法》和《農作物種子品質糾紛田間現場鑑定辦法》的規定,委託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品質檢驗機構對種子品質進行檢驗;或者由田間現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組織由鑑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種、栽培、種子管理等方面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相應的專門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從事相關專業領域的工作五年以上的專家組成鑑定組實施田間現場鑑定。該案中的5名專家,他們雖然有實施田間現場鑑定的行為能力,但是未由田間現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就沒有實施田間現場鑑定的權利能力及資格;其實施現場鑑定技術活動,是違法的。

 

二、讓種子經營者對因玉米品種抗逆性差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並不合法。

  玉米小斑病不屬於檢疫性病害。抗逆性差和抗小斑病能力差,不屬於《種子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假、劣種子等種子品質問題。玉米品種的抗病性,是應在育種過程中解決的問題;是育種家的義務,不是種子經營者的責任。先鋒32T24型玉米品種既然是通過河北省審定的品種,就證明其具有適應在河北省區域種植的抗小斑病的能力。該案5名專家實施田間現場鑑定得出的鑑定結論與品種審定公告相矛盾,不具有科學性。依據《種子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先鋒32T24型玉米品種抗逆性差和抗小斑病能力差導致葉片乾枯造成的損失,不屬於因種子品質問題遭受的損失,因此種子經營者不應對種植者承擔賠償責任。抗逆性差和抗小斑病能力差不可能是種子販賣者或者種子生產者的原因造成的,是因育種家選育不當或品種的抗病性退化造成的,屬於品種問題;由種子販賣者承擔因抗逆性差等種性問題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於情於理於法皆不通。

 

三、應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先鋒32T24型玉米品種既然是由河北省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品種,即證明河北省品種審定委員會判定該品種適應在河北省區域內推廣種植。種子使用者在該品種審定公告的適宜推廣的區域內種植該品種,發生該品種抗逆差的不適應問題,就應由向該品種發放證明即審定證書的品種審定委員會對因品種抗逆性差的種子品質問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中國這是值得注意的新問題。應當逐步建立「種子回收制度」,發現銷售的種子有問題的,要及時更換;實行品種除去機制,發現經審定通過的品種已不適合農業生產需要或有難以克服缺點的,要及時除去。

 

資料來源:http://www.chineseseeds.com/showarticle.php?articleid=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