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苗電子報  首頁

每 月 1025 日 發 行

贊助單位:農委會農糧署

發行單位:台大種子研究室


發行人:郭華仁
執行編輯:謝舒琪

編譯:鍾宜錚、呂子輝
電子信箱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種子研究室

 

0116     2009-12-25     第三版    

植物種苗電子報

                                                                                          

 

 

農糧署公告預告:朵麗蝶蘭、蝴蝶蘭、落花生、菊花品種權申請案 ;不結球白菜、朵麗蝶蘭、蝴蝶蘭品種權核准公告;委任本會農業試驗所為甜橙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檢定機構;其他

 

朵麗蝶蘭蝴蝶蘭落花生菊花品種權申請案

 

朵麗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鉅寶情人

鉅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98/12/17

封面女郎

蘇平和

098/12/17

 

蝴蝶蘭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台大小可愛

賴本智

098/12/17

 

落花生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台南16號-黑美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098/12/17

台南17號-花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098/12/17

 

菊花品種權申請案

申請登記品種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日期

 

奇濃 綠乒乓

Dekker Breeding B. V.(申請代理人: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12/17

貝雷-綠

Dekker Breeding B. V.(申請代理人: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12/17

安娜塔西亞-深綠

Deliflor Chrysanten B. V.(申請代理人: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12/17

芭迪卡

Deliflor Royalties B. V.(申請代理人: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12/17

資料來源:

http://agrapp.coa.gov.tw/NewPlant/index.jsp

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091221141867055.doc

 

不結球白菜品種權核准公告

 

 

 

 台南1號

 

    農糧署於12月21日公告核准不結球白菜 台南1號  (Tanan No.1)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09年12月21日至2029年12月20日。

 

  屬於青梗白菜,耐熱,矮腳,雜交一代品種。葉形呈卵圓形,葉片濃綠色,葉柄短,葉柄綠色。株高約19公分,株型直立。播種後約35-40天為適收期,夏作平均單株重約83-98公克。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0912221610267055.doc

 

 

 

 台南2號

 

    農糧署於12月21日公告核准不結球白菜 台南2號  (Tainan No.2)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09年12月21日至2029年12月20日。

 

  屬於青梗白菜,耐熱,矮腳,雜交一代品種。葉形呈倒卵形,葉片濃綠色,葉柄短,葉柄綠色。株高約20公分,株型半直立。播種後約35-40天為適收期,正反交組合產量均高,夏作平均單株重約95-102公克。抗低溫抽苔性優於台南1號。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0912221610275334.doc

 

 

朵麗蝶蘭品種權核准公告

 

 大中61

 

    農糧署於12月14日公告核准朵麗蝶蘭 大中61  (TM61)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丁龍田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09年12月14日至2029年12月13日。

 

  植株中型,葉片呈橢圓形。花序: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單梗,總花數約4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8公分。上萼瓣為淺黃色(RHS 4C),具紫紅色(RHS 58A)點斑,橢圓形。下萼瓣為淡黃色(RHS 4D),具深紫紅色(RHS 59A)點斑。翼瓣為淡黃色(RHS 4D),具淡紫紅色(RHS 74D)點斑與紫紅(RHS 64B)暈色,半圓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為中央裂片基部顏色呈黃色(RHS 9A)、頂部呈白色(RHS 155C)、基部具深紫紅色(RHS 59A)點斑、頂部具紫紅(RHS 63A)暈色及深紫紅色(RHS 71A)點斑;中央裂片形狀菱形、頂端形狀呈倒勾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四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二型,具鬚;肉瘤形狀呈第一型。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091216101037055.DOC

 

 

 牛記金桔

 

    農糧署於12月22日公告核准朵麗蝶蘭 牛記金桔  (OX Cumquat)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牛記花卉農場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09年12月22日至2029年12月21日。

 

  植株中型,葉片呈橢圓形。花序為複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單或雙梗,總花數約10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7公分。上萼瓣為黃色(RHS 5C),具紅(RHS 47A)暈色,橢圓形。下萼瓣為黃色(RHS 5B),具紅(RHS 47A)暈色。翼瓣為黃色(RHS 5C),具紅(RHS 47A)暈色,半圓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為中央裂片基部顏色呈紅色(RHS 53A)、頂部呈紫色(RHS 77B);中央裂片形狀呈菱形、頂端形狀呈倒勾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三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一型;肉瘤形狀呈第八型。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0912221742437055.DOC

 

 大翔紅太陽

 

    農糧署於12月22日公告核准朵麗蝶蘭 大翔紅太陽  (DS Red Sun)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楊明進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09年12月22日至2029年12月21日。

 

  植株大型,葉片呈長橢圓形。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單或雙梗,總花數約9朵。花型為側面平展,橫徑約12公分。上萼瓣為紫紅色(RHS 72A),橢圓形。下萼瓣為紫色(RHS 78A)。翼瓣為紫紅色(RHS 74A),具白色(RHS 155C)塊斑及暈色,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為中央裂片基部顏色呈紫紅色(RHS 64B)、頂部呈紫紅色(RHS 64A)、基部具白色(RHS 155C)塊斑、基部及頂部具紫紅(RHS 71A)暈色;中央裂片呈其他形狀(戟形)、頂端形狀呈捲鬚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五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二型,具鬚;肉瘤形狀呈第二型。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09122395367055.DOC

 

 嘉大銳紅唇

 

    農糧署於12月23日公告核准朵麗蝶蘭 嘉大銳紅唇  (NCYU Sharp Red-Lip)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國立嘉義大學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09年12月23日至2029年12月22日。

 

  植株中型,葉片呈橢圓形。花序為複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雙或單梗,總花數約22朵。花型為側面平展,橫徑約7公分。上萼瓣為白色(RHS 155C),卵形。下萼瓣為白色(RHS 155C),具紫紅色(RHS 70B)條斑及黃(RHS 10D)暈色。翼瓣為白色 (RHS 155C),具紫色 (RHS N77B)條斑 ,半圓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中央裂片基部顏色呈紫色(RHS 60C)、頂部呈紫色(RHS 77D),中央裂片基部具紫色(RHS 80A)及灰橘(RHS 164B)暈色、頂部具白(RHS 155C)暈色;中央裂片呈其他形狀(戟形)、頂端形狀呈倒勾形;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五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二型,具鬚;肉瘤形狀呈第一型。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091224113495334.DOC

 

蝴蝶蘭品種權核准公告

 

 嘉大坦白

 

    農糧署於12月23日公告核准朵麗蝶蘭 嘉大坦白  (NCYU Honest White) 植物品種權。此品種由 國立嘉義大學 所提出,權利期間為2009年12月23日至2029年12月22日。

 

  植株小型,葉片呈橢圓形。複總狀花序,長度中。花梗為單或雙梗,總花數約19朵。花型側面平展,橫徑約6公分。上萼瓣為白色(RHS 155C),橢圓形。下萼瓣為白色(RHS 155C),具紫紅色(RHS 59D)點斑。翼瓣為白色(RHS 155C),半圓形,未相接,縱斷面形狀平直,橫斷面形狀平。唇瓣為中央裂片基部顏色呈黃色(RHS 9A)、頂部呈白色(RHS 155C)、基部具橘紅色(RHS N34A)點斑;中央裂片形狀橢圓形、頂端形狀呈捲鬚;側裂片之形狀為第五型,側裂片之彎曲程度為第二型,具鬚;肉瘤形狀呈第一型。

 

資料來源:http://www.afa.gov.tw/Public/notice/20091224113497055.DOC

 

委任本會農業試驗所為甜橙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檢定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157&CatID=

 

 

其他

 

12/18  訂定「愛玉子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154&CatID=

 

12/18 訂定「甜橙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1156&CatID=

 

 

 

 

歐盟品種權申請人注意事項() 相片之品質

  申請人需要提供相片,附於每個觀賞和水果品種申請書的技術問卷。技術檢驗單位的經驗顯示許多因素會影響相片在技術檢定時的可用與否。拍照時,申請人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相片的用途:

  • 顯現出待檢定品種的特別性狀

  • 提供技術檢定機構進行試驗設計、選擇對照品種時的參考。

  • 附於申請書文件,顯示待檢定品種的本體。

 

相片畫質:

  • 相片必須是彩色的,最小為10公分 x 15 公分

  • 相片顏色視不同的因素而定,像是照相機和最後顯示這些數位相片的螢幕。在送出相片前,申請人必須確定相片是否反映出品種真實的顏色。若有差異,請於技術問卷上面附註。

 

照相環境:

 

  會誤導人的相片毫無意義。特別提醒該植物必須顯示品種的特性。如果在特殊環境下照相(例如:預期在戶外生長的品種,卻在冬天和室內拍照),這樣的話,特性可能不會顯現,必須在技術問卷內註明。

 

推薦照相環境:

  • 照相時植物必須完全生長。若為完全開花者,該待檢定品種必須是在正常開花季節。

  • 必須避免任何對植物的特殊處理(例如生長調節劑)。如果無法避免,申請者必須在技術問卷中表明。

  • 必須避免日光直射,意即植物必須放置於陰暗處或在陰天時照相。

  • 在圖片中可添加測量尺。

  • 為了確認植物器官的顏色,可在相片中加入RHS色票的相關色卡。

  • 可在待檢定品種旁放置最相近的對照品種。

植物照片部分:

 

  根據CPVO辦公室(Official Gazette of the CPVO 2/1998)No 1/98的公告,要求申請人提供植物整體的照片,需要時花/果實或其他相關部位的近照。此要求在觀賞植物應已足夠;然而,某些情況下宜另要求植物特定器官的照片。

 

  不同植物器官的照片組合可以取代一張植物整體照。

 

資料來源:http://www.cpvo.europa.eu/documents/infodd/Guidance_picture_quality_EN.pdf

 

 

 

 

 

 

歐盟品種權訴訟案件(五之一):關於品種申請權人的爭議(2) 
 

  1. 品種申請人案例二:(案號:A 001/2004)1

    本件主要背景資料為:

  • 上訴人:Keith E. Kirsten (Pty) Ltd. (Kirsten公司),南非

  • 其他當事人: CPVO

  • 植物物種:Canna L. (美人蕉)

  • 品種名稱:‘Phasion’

   南非育種者Jan Harm Potgieter在1999年10月20日,取得Phasion共同體品種權後,移轉予Kirsten公司。在2002年7月23日,該品種遭舉發不具新穎性及可區別性,因為該品種於1970年即在南非銷售過。同時該品種在南非的品種權亦遭爭訟。 在調查過程中,Kirsten公司所有人Mr. Kirsten主張他才是真正的育種者,而非Potgieter。但是在2003年11月6日,Mr. Kirsten曾在南非高等法院陳述:1991年,Kruger在其私人花園中,展示該Phasion品種給他看。在2003年11月11日,南非最高法院判決Mr. Kirsten的南非品種權必須被終止,理由也是根據上訴人在南非高等法院的陳述 。CPVO據此認為Mr. Kirsten 未發現該品種,並不符合CR第11條定義的育種者,於是取消該品種的共同體品種權。於2004年1月6日,Kirsten公司對CPVO決定上訴。

 

  Kirsten公司上訴的主張為: 品種權法體系容許多數發現者(multiple discoverers)的存在。而且所謂「未預期地找到」(finding something unexpectedly)與CR中的發現(Discovery)概念是可以相容,因此並不必在搜尋的過程(in the course of search),遇到該品種。Kirsten公司的代理人更指出 ,本件並非Kruger展示或指出該植物予Mr. Kirsten,而是Mr. Kirsten在未經輔助及未預期下碰見(come across)該品種,並評估其具有商業潛力(commercial potential),進而開發該品種。

 

  而CPVO則提出其看法:其同意「發現」 並不限於單一時間與單一地點。不同的人可以在不同時間及不同地點發現同一個品種。但只有伴隨 「開發」的 「發現」才與品種權有關係。所以CPVO並不認為 「發現」與 「碰見」(coming across)有相同意思。依據Mr. Kirsten在南非高等法院及CPVO的聽證程序中的陳述,CPVO認為Kruger不但知道該品種存在,並且曾展示予Mr. Kirsten,所以並非Mr. Kirsten所發現。

 

  上訴委員會就本案的決定是:首先,若有二個人涉入CR第11條(2)之行為,在本案必須是:1) Mr. Kirsten發現及開發Phasion;或2) Kruger發現及Mr. Kirsten開發 Phasion;或3) Mr. Kirsten育成Phasion。 再者, 依照 UPOV 會議的記錄,「發現」從未被解釋為識別該品種具有商業潛力(Commercial Potential)。所謂的發現(Discover)意指:「某人碰巧遇到一個品種,不論是經過找尋或機運, 有意識到其為一新品種。此品種為其以前所不知的,並且在其認知中也是其他人所不知的」2。在此定義下, 有無商業潛力並不相關。可能會有相同的品種,同時被二個或多人以上發現。

 

  但本案未有充足證明究竟是Mr. Kirsten 或Kruger發現 Phasion。 因為, 綜觀本件未有“發現”行為存在:(1)並非Mr. Kirsten發現該品種:因為Mr. Kirsten曾清楚地陳述:如果不是Kruger展示給他看該品種,其不會注意到3。此外Mr. Kirsten在法庭上說詞反覆; 先說當時只有二人在現場,之後又說 當 時有第三人在場可證明;(2)未能證明Kruger發現該品種:雖然Kruger 可能已 注意到該品種的存在,但是仍無法排除Kruger是自其他第三人購得該品種4。於是Mr. Kirsten及Kruger二人皆不能成為CR第11 條所謂的發現者。 也因此 對於Mr. Kirsten是否開發 ‘Phasion’品種,可不必回答。

 

  上訴人雖又提出先前案例(即案件編號:017/2002青花菜案例) 做抗辯。 但 該案申請人已做出一純系,其不但有種植,亦有選拔等行為,已符合第11條育成的要求。何況, 本件上訴人主張的是發現及開發而非育成,然已如前述其未有發現行為,且未能證明上訴人曾對Phasion做過任何特別的開發。就算是 主張 育成 ,自相關檔案看來,本案品種與Kruger展示予Mr. Kirsten的品種 並沒有任何差異性存在,足見未有育成行為, 因此不具備品種申請權人資格。

待續

(原載於:郭華仁、柯一嘉 2009 歐盟植物品種權的一些訴訟案件。《植物品種產業現況手冊,頁15-23》;植物品種產業發展論壇,中興大學 2009-04-17) 

 

 

 

 

印度民間育種家熱衷植物品種保護

  越來越多的印度民間種子公司在植物品種權與農民權保護機構(PPVFRA)的門前排隊申請登錄現有和新研發的品種。

 

  該機構於2007年5月創立,旨在保護植物育種家的智慧財產權,到目前為止通過的登錄案為117個品種,其中108個品種屬於印度農業研究局與州立農業大學。

 

私人公司佔有率

 

  剩下的屬於九家民間公司,包括JK Agri Genetics Ltd(稻米、高粱與珍珠栗各一雜交品種)和Ahmedabad-based New Nandi 種子股份有限公司(六個珍珠粟雜交品種)。

 

  品種登錄目前只適用現存品種,這些現存品種在申請時已在市場販售超過一年。不過新品種販售還不到一年者,其申請情況完全不同,PPVFRA迄今尚未對這些新品種核發登錄通過。

 

  PPVFRA表示將近400個新品種申請案其中160個以上尚處於DUS試驗(獨特、一致和穩定性,是核准登錄的條件)的階段,PPVFRA認為其中有6至7成都是來自於私人公司。

 

  再者,現存品種申請只涵蓋12種田間作物—稻米、小麥、玉米、珍珠粟( bajra)、高粱( jowar)、綠豆( moong)、黑豆( urad)、扁豆( masur)、豌豆( matar)、菜豆( rajmah)、樹豆( arhar)和鷹嘴豆( chana)。

 

新作物

 

  PPVFRA還增加了棉花、黃麻、甘蔗、薑黃和薑至作物清單內,保護這些作物來預防育種家權利受到侵害。此外,馬鈴薯、茄子、蕃茄、秋葵、花椰菜、甘藍、洋蔥、大蒜和玫瑰的DUS試驗準則草稿已公告。

 

  一經通過公告,育種家有15年的保護期,除了經由適當的授權協議,其他人不得販賣其種子。只要不涉及品牌銷售,農民將有貯存、使用、播種、補種和甚至販賣受保護品種的自主權。

 

  很多私人企業(包含跨國公司)在棉花以及蔬菜作物上表現很強眼,印度將從現在起公佈登錄,預期將來會呈現出來。

 

市場動態

 

  印度種子貿易市場(主要是雜交種子)現在約有750億盧比。

 

  棉花約值180至200億盧比(主要為Rasi Seeds、Nuziveedu Seeds和Mahyco公司),蔬菜約值150億盧比(主要為Nunhems、Seminis、Syngenta和Namdhari Seeds公司),玉米約值80億盧比(主要為Monsanto和Pioneer Hi-Bred公司),稻米雜交種約值60億盧比(主要為Bayer CropScience和Pioneer公司),綠豆約值50至60億盧比(龍頭為Pioneer和Bayer),向日葵約值7至8億元盧比(主要為Syngenta和Ganga Kaveri Seeds)。Nunhems、Seminis和Pioneer各自為Bayer CropScience、Monsanto和DuPont的子公司。孟山都擁有Mahyco 26%以上的股權,Mahyco將轉變為致力於跨國雜交種子貿易的大型跨國企業。

 

  Rasi Seeds公司表示PPVFRA制度可資對抗侵權。雜交品種或甚至其親本一旦登錄,其他人就不得利用來作商業用途。然而,其缺點在於無法斷絕不明業者或育種家偽裝成農民私自販售種子。沒有公司拿這些人有辦法,基改棉花種子就有這個情況。

 

  PPVFRA成立國家種原庫,讓育種家貯存的種子樣本。PPVFRA表示會將部份樣品送至DUS檢驗中心,其餘樣品並妥善保存超過15年。

 

資料來源:http://www.thehindubusinessline.com/2009/12/18/stories/2009121850861600.htm

 

 

 

日本農地轉用規定愈趨嚴格

  日本農地法等經部分修改之法條於2009年6月24日公告,並自公告日期起算六個月內,依公告內容實施。因此最遲在2009年12月24日便正式施行相關法條、政府命令以及施行細則等法規。而農地法也步入了農地借貸條件放寬、擴大使用率的時代了。以戰後自給自足為建設基礎之「自耕農主義」的日本農政進入轉型時期。底下一起探究修正農地法的概要。

 

  日本農林水產省在去年2008年的12月提出農地改革計畫,自斯時起推動之目標與主旨漸趨一致。

 

圖穩定提供糧食來源

 

  重新審視變更使用規定等確保農地耕作面積,也透過重新檢討農地借貸相關規定、創立聚集農地利用之事業體,促進農地發揮最大可利用性。目標在於力求穩定糧食的供應

 

提高自給能力為課題之一

 

  目前全世界糧食概況愈趨嚴峻,對於多依靠國外進口糧食的日本來說,如何強化國內糧食提供率並以提高自給能力為目標乃是急需面對的課題。因此,為了有效運用水田耕地,進一步制定麥、大豆、製成稻米粉末用米、飼料用米等作物之生產策略以及各地區之相關負責人員之培訓永續發展計畫等乃不可或缺。此外,確保農地地力優良也是在以有效運用農地為目標中不可或缺之要件。

 

年年減少之農地耕種面積

 

  由於農地販賣價格與進行農業生產所得之收益水準相較更高,前日本國內放棄耕作的土地面積年年增加。農地耕作面積與平成20年(2008年)的463ha以及昭和36年(1961年)高峰時期的609ha相較之下,大約減少至七成左右。日本國土狹窄,為了提高糧食自給率並確保農地耕作面積,今後在抑制農地變更意願,以及緩減現有農地耕作面積持續減少,日漸消除放棄農地耕作意向等方面,是至為重要之課題。

 

促進農地有效利用

 

  因此,必須確保農地變更規定嚴格化,以及進一步確保農用地區內農地面積。修正農地法該法第一條的定義由「農地以耕作者自有為最適切情況」之立意轉為「農地乃為地區內重要資源,因而促進考量地區相關條件並欲有效利用農地之耕作者的相關權利獲得等明確目標。」因此必須確保農地變更規定嚴格化,以及進一步確保農用地區內農地面積。

 

  舊法第一條的立法旨意「農地為耕作者自有乃最適當之利用」,將明確修正為「農地乃地區內重要資源,透過能有效利用農地之耕作者,衡量地區現況,進而促進取得相關權利事宜」。

 

重新檢視農地變更規定

 

  針對日本現行的國立或都道府縣立之醫院、學校等公共設施使用之農地變更,重新審視其變更面積超過法定上限而不需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並與最終裁定許可的都道府縣地方首長建立雙方協議管道。若有違法變更之情況,在建立以都道府縣首長為首的行政代執行制度的同時,加重相關罰則,提高罰金。為了確保農地於農業上使用率,特別是在必要情況下提出,日本農林水產省大臣得以要求都道府縣首長適度進行變更許可業務之方針

<待續>

 呂子輝編譯

資料來源:日本種苗新聞 1963 刊行日期2009921

 

 

 

孟山都種子企業壟斷的秘訣遭公開

  美聯社日前揭發孟山都的機密契約書;文件中顯示世界第一大的種子公司如何壓榨對手,控制其他小型種子公司,以保護它在價值數十億美金的基改作物市場中所佔有的絕對優勢地位

 

  根據數項與孟山都簽訂的授權協定,以及與幾十家種子業者、農業、法律專家訪談下來的結果發現,目前在美國,約有95%的基改大豆以及80%的玉米殖入了孟山都的專利基因。不僅如此,孟山都還利用它廣大的影響力來控制新生技公司,透過它們讓孟山都的產品流通更為廣泛。種子企業競爭力的低下可能會導致作物價格不斷攀升,影響甚至波及一般家庭。因為早餐吃的玉米片,午餐喝的蘇打飲料,以及晚餐吃的燉牛肉都可能是由含有孟山都專利基因的作物所製造的。

 

  12年前,孟山都還只是個小公司,市佔率很小。之所以能有今天領先的地位要歸功於公司旗下科學家的創新,以及律師團有侵略性地使用專利法。孟山都是第一個廣泛地替自己研發的基因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然後嚴格控制基因用途的公司。這樣的控制方式讓孟山都能透過授權協定散佈他的基改科技,同時讓市場模式順著對他們有利的方向去改變。

 

  美聯社所取得的文件公諸於世,讓孟山都的商業手法曝光,其中有好幾樣是孟山都與其他業者所簽下的機密商業授權協定。這些長達30頁的契約書中記載了銷售抗孟山都Roundup除草劑的基改作物應遵守的基本條款,以及其他補充條件,例如要標明孟山都新型性狀或其他細節的契約內容修改部分等等。

 

  孟山都利用相關協定販賣專利基因的殖入權,將基改技術賣給約200家小型種子公司,讓這些公司將帶有不同性狀的基因殖入玉米或大豆中。不過美聯社發現,要取得孟山都的基因得付出相當大的金錢,而且還另有一大堆嚴格的條件。例如:在某契約中規定,除非取得孟山都事前的書面許可,獨立公司不可拿帶有孟山都基因或對手公司基因的植物來行育種。由於美國許多作物都已經含有孟山都的基因,因此這契約就可以讓其對手公司無法將自己的專利基因殖入這許多的作物。

 

  目前至少有兩個美國州總檢察長以及美國司法部正針對孟山都的商業策略以及授權協定進行調查,他們試圖判定孟山都的作為是否違法了美國的反托拉斯法。其中也有孟山都的對手提出的民事 反托拉斯告訴,包括2004年Syngenta AG提出的告訴;今年夏天杜邦公司為回應孟山都的訴訟也提出反告訴。前者最後以庭外和解結案,後者則仍在進行當中。

孟山都發言人表示他們不認為那些針對孟山都的授權協定或條款的指控有任何意義。他無法對協定中許多特殊規定做出回應,因為這些都是商業機密,也是進行中的訴訟內容。他只表示孟山都與許多公司簽訂授權是為了促進競爭,也讓數百家的種子公司,包含孟山都的主要對手,都能夠提供農民新的種子產品。

 

  不過有些主要競爭對手以及較小型的種子公司宣稱孟山都是在利用它強有力的手段來強化控制。研究種子產業長達數十年的愛荷華州立大學農經學家Neil Harl表示,他們相信孟山都現在握有高達90%的基改種子控制權,如此高比例的控制幾乎無法想像。這樣下去的結果就是孟山都不斷強化控制,並且可以長時間地調漲他們的產品價格。過去五年來已有這樣的現象出現,現在還看不到種子高價格的時代何時會結束。

 

  種子是世界糧食供應的基礎,眼下的議題是究竟一家公司能對種子有多大的控制權。在缺乏強烈競爭下,孟山都能任意提高它的種子價格,使得從動物飼料到全麥麵包到餅乾的所有其他產品都連帶漲價。去年孟山都將部份玉米種子價格調漲了25%,2010年預計再調漲7%。孟山都的大豆種子價格也在去年調漲了28%,明年則可能持平或調漲6%。孟山都廣泛使用授權協定的方法已經讓它的基改產品成為農業史上最為廣泛與快速採用的農業技術了。現在農民向AgVenture或M-Pride Genetics這些雜牌種子公司購買種子,他們其實就是在買孟山都的授權產品。

 

  還有一條款:如果小公司改變經營者的話,那他們手上有的孟山都的性狀都應予以「立即銷毀」。這可能讓孟山都在過去幾年買下玉米帶24家獨立種子公司。不過發言人表示美聯社所握有的授權協定是舊的,他對此並不清楚。而且就他所知,目前孟山都在所有契約書上都有規定,如果經營者改變的話,允許他們將存貨賣出,而不是強迫他們立即銷毀存貨。

 

  本世紀初另一條關於折扣的規定也讓孟山都得以快速成長。如果某種子公司能承諾其玉米種子存貨的70%都採用孟山都的產品,就以非常優惠的價格買給該公司。在2004年的訴訟中,先正達將這種降價措施稱為「焦土戰役」,使得先正達的新基改打不進市場。孟山都發言人表示,折扣措施是為了讓種子公司能以便宜的價格引進農民尚未使用過的新產品。現在既然新產品的市場佔有率已經很廣泛,孟山都已經停止提供降價優惠。

 

  美聯社取得的孟山都契約書也禁止種子公司彼此討論契約條款,而一旦對方違反保密條款,孟山都也有權取消交易且銷毀所有存貨。美國種子公司Terral Seed就在最近拒絕和孟山都簽訂契約,因為契約限制太多,妨礙到原有的生意。不過Terral Seed執行長拒絕提供美聯社未簽訂的契約書,甚至不想討論契約內容。因為他害怕孟山都會進行報復並取消其他的協定。儘管獨立種子公司經營者可以選擇放棄他們和孟山都的協定,改回去販售普通種子,不過他們表示這可能對公司營運造成傷害。孟山都的Roundup Ready基因在過去十年來已經成為種子產業的基準,小公司害怕一旦放棄販售孟山都的種子,會失去原有的客戶。而經由育種將孟山都的基因導入公司的品種育成流程,又得花上好幾年的時間,所以放棄孟山都的基因會付出很大的代價。

 

  其他種子公司也學孟山都的作法,在授權協定中列出一些限制條款,不過這些公司的產品只佔了美國種子市場很小的一部分。而另一方面,孟山都的Roundup Ready基因則是廣佈各大作物,數量之多讓它的授權協定對市場運作有極大的影響。

 

  在過去1970年代,公立大學為玉米和大豆開發新性狀,讓它們長得堅強且能抗蟲害。小型種子公司以便宜的價格取得這些性狀且能不受限制地將它們混合育種出更優秀的作物品種。然而孟山都的這些協定卻讓它能控制不讓多樣生技性狀混入作物中。甚至連用納稅人的錢來進行研究計畫的公家研究人員都受到限制。喬治亞大學教授Roger Boerma現在正在開發一種特殊的大豆性狀,可以讓大豆在美國東南地區順利生長。不過他的研究卻被孟山都以及它的競爭對手所阻擾。而且孟山都制定的契約條款也會限制研究的進行。Boerma教授就停止了某一種新大豆植物的研究,這種大豆含有孟山都競爭對手所研發的性狀。Boerma教授發現除非能將植物和孟山都的Roundup Ready相結合,否則這個性狀是沒有用處的。他說他不考慮詢問孟山都是否允許他將Roundup Ready性狀和競爭對手的性狀相結合。Boerma教授認為兩家性狀的調和很可能為兩家公司帶來一連串的麻煩。

 

  孟山都發言人指出,已經和數家公司簽訂協定,允許他們將孟山都的性狀與其他性狀混合。譬如在先正達的案子已和解終結後,他們與其他公司便達成交互授權協定。同時孟山都的專利權也讓孟山都得以決定獨立公司應如何運用孟山都的性狀。

 

  孟山都那「經營者變更時應銷毀一切來自孟山都的存貨」的規定使得杜邦或其他大公司在過去五年孟山都搶購超過20家以上的小型公司時,無法和孟山都競價。如果有來自像杜邦這種大公司的競價,孟山都可能得花上更高的價格才能買下那些小公司。不過根據杜邦所言,因為契約書上有那個條款所以競價大戰才打不起來。

 

  隨著孟山都日漸鞏固它位於種子產業領導的地位,有些獨立種子公司老闆表示他們感覺日漸被壓榨剝削。有位老闆就說孟山都有龐大的資產,有這麼多資源,旗下擁有那麼多公司,而且還不斷繼續買。在這樣的環境下,要和孟山都這樣的大公司競爭,是非常困難的。如今,任何針對孟山都的司法案件都可以開拓平衡的新局:讓一家公司有權掌控其專利產品,同時又可以保護對手有權在自由開放的基礎上競爭。這些案件在法律上屬於模糊地帶,無論審判結果如何,都將涉及消費者的權益以及政府政策制定。

 鍾宜錚編譯

資料來源:http://www.seattlepi.com/business/1310ap_us_seed_gia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