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署召開「是否全面開放所有植物種類申請植物品種權」座談會
農糧署於12月29日舉辦「是否全面開放所有植物種類申請植物品種權」座談會徵詢各界建議及看法。我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雖參考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1991年公約版本所制定,但是我國並非如公約規定保護所有植物種類。根據我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條規定:適用植物種類,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種子植物、蕨類及其他特定植物;截至目前為止農糧署已公告蝴蝶蘭以及水稻等100種植物種類。
座談會分三部份進行,第一部分專題報告由中興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許舜喨助理教授報告,內容為參加11月15-17日UPOV與日本合辦之執行植物品種權研討會見聞。第二部份為計畫執行成果報告,由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林豐沛秘書長就輔導成立台灣蘭花生產者基金會,以及協助國內蘭花業者申請國外植物品種權辦理情形進行說明。最後專題座談,由農糧署副署長許漢卿向現場出席之農改場、業界各協會以及私人種苗公司,徵詢是否全面開放所有植物種類皆可申請品種權登記的看法。
許舜喨教授特別針對日本在實施植物品種權所採用的策略與配套作法進行說明,希望可作為我國未來建構品種權保護體制時的參考。目前日本農林水產省(MAFF)底下設有種子及種原部門,負責品種權的註冊,進行育種的生產、行銷、銷售,並指導監督國家種子種源中心NCSS
(National Center for Seeds and
Seedlings)。該部門設有植物品種權辦公室制定檢測規範,具有23個審查人員。而國家種子種源中心NCSS為一個行政法人機構,負責執行技術性工作,如DUS測試、種子種苗檢查以及保存等,在日本全國共有15個分支機構。國家種子種源中心設有PVP
G-MAN (www.ncss.go.jp/main/osirase/gmenpage),為農民或育種者提供植物品種權法律諮詢服務。
日本在植物品種權邊境措施方面,是根據日本海關法為執法依據,日本海關總署
(Director-General)可以對違反日本智慧財產法之貨品進行沒收處置,或是命令進口商將其運回輸出地,品種權人可以依據日本海關法第六十九條第八款,對於侵害其商業獲利的進口商品進行扣押。海關總署得依職權向主張權利的權利人要求提供擔保金,作為無侵權行為時,進口商因貨物扣押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包括所失利益與寄倉費用等),擔保金必須一直存放在海關總署,直到整個審查程序結束。審查程序是由日本海關總署(Director-General
of Customs)執行,包括審查程序的進行以及審查地點的指定,必要時可請日本農林水產省(MAFF)提供意見。
而後,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林豐沛秘書長,報告協助國內蘭花業者申請國外植物品種權辦理情形。該協會於荷蘭成立「台灣蘭花生產者基金會」,並以該法人身份於荷蘭代表我國業者申請品種權,該協會並著手建立相關商業契約標準,供業界參考。目前所代理之品種權仍在歐洲申請當中。而在日本方面,由於日本透過拍賣市場控管品種權侵權之情形,權利金也由拍賣市場居中代收並取權利金25%作為服務費,該協會表示未來可與拍賣
市場合作。
座談會最後由農糧署副署長許漢卿主持,針對我國是否全面開放品種權申請進行討論。福埠公司表示由於我國許多品種並未開放保護,導致國外業者不願意將新品種引進台灣,希望我國能全面開放以提升國外新品種引進的意願。台灣蘭花協會則表示若是政府未來全面開放,可藉助業者配合及協助;此外對於我國產業衝擊性而言,由於已有的舊品種已喪失新穎性,無法主張其權利,因此對於市場影響不大。農改場則對於全面開放後的業務衝擊表示憂心,對於現有的組織及人力表示勢必要有所因應。農糧署則有官員表示應事先向業者以及相關人員進行問券調查,統計全面開放後擬欲申請之植物品種種類數,以作為籌備工作之準備。參考日本、歐盟以及我國之情形,若採全面開放制,政府應成立植物品種性狀專責檢定機構並建立品種權審查官制度。此外為縮短審查時間,避免檢定工作重複,應與主要品種貿易國雙邊協議,相互承認DUS檢訂報告以採行書面審查。許副署長表示相關寶貴建議將統整,作為政府最終決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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