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0  植物種苗電子報  0039   第三版   植物種苗電子報

                                                                                

 

 

 

 

 

資產保護(下):專利、實施情形及相關層面

 

專利

我們必須了解專利是一種私有財,有保護時間限制以及地域性,並且可以授權他人。這也是為何專利是最強而有力的保護方式,只要該材料是具有新穎性、工業可利用性以及非顯著性(進步性)。新穎性必須在某方面具有原創性,也就是說,未曾被知曉及使用。工業可利用性是表示該發明是有用處的,然而涉及技術層面上,許多國家有更寬鬆的解釋。專利研發的過程不能是重複簡單的過程或是單純的自然法則,它必須是在已知的技術上有突破性的發展。申請專利另外一個重要的要求便是專利說明書。專利系統的基礎概念是:發明者必須在申請專利時揭露如何實施來獲得及利用其發明,以此換得有期限的保護。當專利項為植物或是一個可得到某種表現或是功能的製作法時,必須存放種子。

在撰寫專利說明書時,最重要的是去具體描述受保護的對象,範圍不能太寬也不能太狹隘。 當範圍太廣泛時,很難分析它是否能具有商業利用性,然而當範圍太狹隘時,則會喪失適當的保護。如何撰寫說明書以獲得合適的保護,將是成功與否的重要關鍵,其中牽涉到技術科學、法規以及市場層面。專利並不是一個品質保證、官方技術憑證或是倫理上的贊同或反對。

目前在許多國家仍不允許植物品種申請專利保護 (在美國則是允許的),因為專利不保護基本的生物程序或是生物。另一方面,用來獲得一個新品種的方法可以申請專利保護,例如,提升大豆中油酸成分的一組基因是可以申請專利的。

作成一個品種可能用到數種專利,包括基因導入的方式、轉基因機制、載體、分子標記等等。鼎鼎大名的黃金米擁有70 個以上的專利,大豆RR則有超過十個的專利。這表示一個擁有該內容材料,在上市前必須擁有這些專利的允許。

我們之前曾提到專利是最強而有利的保護系統,原因主要是專利的保護沒有例外:第一,在專利系統中農民若要留種,仍須支付權利金給專利擁有人;其二,若是植物品種受專利保護,任何人未經允許不能利用該植物品種從事育種工作,亦即沒有育種家免責。

此外國際間也有共識,認為關於提升品種表現的方式也可以受到專利保護,包括基因的特性描述以及他所代表的功能。另一個共識是雜交種也可以申請專利,此外其父母本若專門用來產生雜交種,也可獲得專利。

植物可同時擁有專利及UPOV系統的保護。通常植物品種受到植物品種權的保護,而專利項則像是使植物品種可產生抗蟲表現的機制。業者想要上市該產品必須獲得專利權人的同意。

實施情形

無論是受品種權或是專利保護,植物保護系統都牽涉權利金的收取。以巴西為例,該法規是以UPOV1978年公約為基準,使用品種權種子才能收取權利金。因此,種子部門在這方面面臨許多困難。另一方面,獲得專利的RR大豆收取的權利金幾乎到達98%,因為專利給予擁有人權利,可以在企業間收取權利金,甚至在農民運送販賣其產品時收取。

控制並監視市場宜由有能力的機構進行,如此一來剽竊的行為將可望降低。從另一方面來說,若是所有使用者皆付費,隨穀物收取的權利金比例也可下降,這對於品種擁有人或是農民都是有益的。

其他相關層面

保護智慧財產可以幫我們獲得更好的生活品質。目前植物品種保護系統雖然運作良好,但並不表示沒有進步的空間。在此我們提出一些需要思考的層面:

1.          平等保護經由基因庫或生物程序獲得的材料­;要獲得優秀的新品種必須要有合適的基因組合,而這樣的組合是很難找到的。因此當發現良好的組合時,應該要有合理的保護使研發的努力獲得回饋。

2.          平等保護自花授粉以及雜交品種;雜交品種已經有自然的保護機制,但在某些國家已經可以申請專利保護。當僅在某些國家受到保護,這樣不對等的狀態,將使得其他有心人士搜尋並利用,產生的結果將無法估計。

3.          在品種保護及種原取得間尋求平衡點;為獲得優秀的品種,必須使大眾有使用基因庫資源的機會。

4.          倫理行為規範與法規保護;倫理層面以及行為規範在法律規範中可能不具效力,然而可因應種苗企業的需要具有政策效力。各國可以自行決定其政策方向。

5.          在科技科學領域的專家;智財部門除法規的檢視外,也需要技術科學方面的人員投入該領域。

6.          全球化;農民需要種植良好的品種,在全球化的商業環境中維持競爭力,過多的市場限制將會妨礙自由經濟的發展。

 

資料來源: http://www.seednews.inf.br/ingles/seed104/artigocapa104a_ing.shtml

 

 

 

台灣不需要用專利來保護植物新品種

 

九月28~29在台北舉行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Biology-related Patents」研討會,會中郭華仁教授 (本電子報發行人) 演講「Patent Protection for Plant Varieties? Perspective of a Taiwanese Agronomist」,認為台灣並不需要用專利來保護植物新品種。理由是1.我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有效地保護植物新品種,也讓外國品種順利引進本國;2.該法據育種家免責,可以避免專利的過度保護;3.該法對於基改植物的保護不足,但我國基改植物的前景不佳,似無保護的必要;即使要有效保護基改植物,也可以透過修法。發行人仿效「實質衍生品種」的概念,提倡在upov公約中三個從屬品種再加入第四個:「創新特性衍生品種」 (Novel-trait Derived Variety):

 

(iv) varieties which novel-trait(s) are derived from the protected variety, where the protected variety is the initial variety bred to possess the novel-trait(s).

The novel-trait shall be deemed to be transgenic trait, mutated trait of non-natural origin, or trait transgressed from wild species.

演講中並舉例來說明創新特性衍生品種如何而能保護到基改植物。

 

資料來源:1. 演講投影片 http://seed.agron.ntu.edu.tw/ENG/KUO-patent2006.htm

2. 專利與植物育種家權的接軌及其問題 http://seed.agron.ntu.edu.tw/publication/patpbr.pdf

3. 專利保護植物品種宜再三思。 http://seed.agron.ntu.edu.tw/IPR/PBR20060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