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保護(上)
智財保護是種子產業的基礎,本篇報告內容來自國際種子聯盟(International Seed
Federation)分別於2004年在柏林以及2006在哥本哈根所舉行的研討會。
為何需要保護?
不斷開發改良食品及纖維植物的理由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我們需要創新來維持經濟競爭力。大多數的發明都會失敗,失敗的發明就會造成投資的損失。因此成功的發明需要回饋,以吸引發明者投入心力及資金進行研究工作。為了防止新技術過度獨佔而使大眾無法取得,競爭必須適度的限制。因此智慧財產保護必須在兩者之間尋找平衡。
建立優質的種子涉及許多重要的商業決策,從種原到農民種植的種子是一個漫長及複雜過程:
1. 決定長期投資於研究能力及市場開發的優先順序;
2. 對較具潛力成功的研究分配較多資源;
3. 建立具有特色的品種或雜交種,這是最首要且漫長的階段;
4. 生產高品質健康的優質種子;
5. 種子行銷及販賣給農民。
如此一來,研究與市場取向配合,以獲得利潤可回饋研究心力的付出。可商業化的品種及雜交種並不是靠運氣得到的。絕對需要擬定創新的方向以及數個科學研究的方法。
全球化貿易使各國必須根據TRIPS協定(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Property
Rights),以建立植物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制度。目前,超過六十個國家已經擁有智財保護制度,在一些競爭激烈的已開發國家,其保護強度更高。尚未建立法規的國家,則會由於缺乏智財保護而導致某些植物商品不願輸入,因此可能產生通商邊緣化的現象。
如何保護?
目前有許多保護形式,大多品種保護是根據UPOV1978或1991公約所制定的。在美國,自20世紀初無性繁殖植物便可申請專利。另一方面有關植物的方法專利及專利項在世界各地都可申請。此外也有營業秘密來保護雜交種的純系,而商標可以為產品分級以供消費者辨認。
就保護強度而言,專利是最高的,然而在許多方面存有爭議。以UPOV協定為藍本所制定的保護形式最為普遍。各保護形式的相異點列表如下:
|
要件 |
缺點 |
農民留種 |
育種免責 |
控制管理 |
採用國家 |
UVOV1978公約 |
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 |
保護強度低 |
有 |
有 |
低 |
拉丁美洲等 |
UPOV1991公約 |
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 |
實質衍生品種 |
有(限制性) |
有 |
中 |
歐盟等 |
專利 |
新穎性、可利用性、非顯著性 |
獨佔風險 |
無 |
無 |
高 |
美國 |
營業秘密 |
契約規定 |
契約 |
無 |
無 |
一般(商業間諜) |
皆有 |
UPOV公約
目前UPOV分別有1978及1991年公約版本,二公約皆要求申請品種權的植物符合可區別性、一致性以及穩定性。
在1978年公約版本方面,多為拉丁美洲國家所遵循,預設的保護效力涵蓋至種子,這意味著農民可以留種自。而另一方面UPOV1991年公約將保護效力延伸至收穫物,這表示農民即使留種仍需支付權利金,金額約是種子價格的5%。
UPOV使會員國的法規能相互銜接而趨向一致,使國與國之間交流順暢。目前約有60個以上的會員國,現今加入的國家必須採納1991年公約版本。預計將會有更多國家加入使用UPOV1991年公約來制定保護法規,事實上許多採納1978年公約的國家也漸漸改採1991年公約。
此外UPOV有例外條款,當育種家使用他人品種權植物時,若育成品種缺乏極大的差異,則可能會被視為實質衍生品種,而須經過原品種權人允許方可使用。
在關於判斷是否為實質衍生品種方面,仍有些模糊地帶;然而可以應用100至200個分子標記來判斷已經是一種共識。若相似度達90%,則將視為實質衍生品種。最近在歐洲發生小麥實質衍生品種的案例,迫使UPOV以及ISF等相關單位必需加緊腳步來訂定出更適當的判斷特徵。
藉由重組合適的基因可以提升作物表現,為了開發新品種,育種家應享有取得基因庫資源的權利。UPOV理應提供這樣基本的服務,讓想要進入商業生產或是收集材料的育種家使用多樣的基因資源。簡言之,為避免遺傳資源受限,阻礙產業進步,或是造成寡占的局面,法制須在資源取得及提供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資料來源:
http://www.seednews.inf.br/ingles/seed104/artigocapa104_ing.shtml
下期預告:
資產保護(下):專利、實施情形及相關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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