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性保護條款規定
各國應具共識
根據UPOV1991年協定中的第13條規定,育種者在填寫申請表格或是公開申請案到獲得品種權期間,可以視為擁有品種權而受到臨時保護。第13條同時也表示:臨時保護的效力僅限於受到育種者告知其申請品種權的關係人。
然而,各個國家對於這條規定的實行程度不盡相同,有時條文顯得複雜多餘且難以執行。
國際種子聯盟(ISF)強烈要求各國對於該規定取得共識,以便使條文更具協調性。此外並建議無論是在國內的植物品種保護局的官方刊物公告申請案,或是使用「PVP申請中」的標注,皆應視為向該產業專業人士對於申請案現況的一種有效通知。
資料來源:http://www.worldseed.org/Position_papers/Prov_protectio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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