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10  植物種苗電子報  0035   第三版   植物種苗電子報

                                                                                

 

 

 

 

 

專利保護「植物品種」將不利台灣農業發展

 

我國根據UPOV公約訂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來保護植物品種的發明,現行專利法不保護植物品種。而美國植物品種智財權保護法制算是相當特殊,所有的植物及植物品種可以用實用專利(即一般工業發明所申請者)來保護。農委會與智慧財產局為提供基改植物產業更多的保護,近來已達到共識,將仿效美國法制修改專利法,讓植物品種得以受到專利保護。但如此反而可能阻礙農業育種的研究自由,並使農民權利受損。

智慧財產權旨在保護產業上的創新與創造,對發明者的發明給於一定期間的專賣權,以鼓勵發明;相對的,發明者必須公開其創新的內容,以刺激科技的進展。由於植物和一般發明物品特性之不同,國際組織UPOV參考專利法,特別針對植物品種設立了植物品種保護,或稱為植物育種家權利。植物品種權利保護的內涵與實用專利相近,但依照農業部門的特殊性,保留農民留種以及植物育種家免責兩個很重要的不同點。

觀察美國專利實行情形可以發現,跨國公司在美國舖天蓋地式的申請基因專利以及作物品種專利,已經對公部門育種家產生了綁手綁腳的效應。在美國傳統育種出來的品種也經常申請實用專利,用來規避品種保護法的育種家免責條款。實用專利保護一般作物品種,會使得長年以來育種家拿優良品種進行交配的上的工作,無法再繼續下去,這對於農業科研以及農民而言,傷害可說很大。 

農業生物科技到底如何發展,才能落實到廣大農民的照顧上。在專利法些修改的時候,更應該體察對於專利法行使於植物品種受到普遍反彈的世界趨勢。然鑒於基因改造品種在我國並無良好發展的空間、我國研發能力遠不如跨國公司、國際上對於基改品種仍有很深疑慮等因素,我國目前並無對於基改植物加以專利保護的需求。倘若經由充分的施政考量,真的要發展基改植物產業,那麼歐盟的方案要比起美國者更值得我們效法,即是專利僅及於植物,而不及於植物品種。政府決定專利保護植物品種前,宜再三思對台灣農業可能造成的衝擊。

 

全文見http://seed.agron.ntu.edu.tw/IPR/PBR20060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