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25  植物種苗電子報  0034   第三版   植物種苗電子報

                                                                                

 

 

 

 

 

植物新發明專利保護會議-現況和爭議

六月一至二日,二零零六年,丹麥哥本哈根

 作者:呂崇真博士(註一)

 今(二零零六)年五月底國際種子學會在丹麥哥本哈根連續舉行兩場國際會議,比起第一場種子年會有一千多位與會者,第二場的植物新發明專利保護會議就冷清許多,只有一百五十五人參會。這個為期一天半的會議除了一些順便留下參加兩場會議的育種家、業者、種苗公司代表、學者外,還有許多由世界各地專程來參加的專利局的檢驗官,當然更少不了趾高氣揚的執業專利律師們。

會議主調很明顯的安排分別以美國和歐盟的講員就同一主題各自闡述,使聽眾除了聆聽第一手的進展和現況外,還對這兩大陣營的異同有比較和討論的機會。

會議的序幕由美國生物科學智慧產權律師Stephen Bent揭開,先鋪陳專利保護法的歷史背景,和現階段在植物品種保護的應用。接著由德國BASF 智慧產權律師Michael Kock,把現階段植物生技結合最新育種技術的成就作一個具體呈現。隨後是德國歐盟專利法律師Hans-Rainer Jaenichen,他的演講特別針對以傳統育種技術或遺傳工程將新的特徵引進作物的理論、應用、隱憂、管理和解決對策。

曾經應邀到台灣參與植物種苗管理法修訂和育種家權利法推廣訓練的美國專利商標局的Karen Hauda 是唯一講了兩場的講員,也是最佳臺風和答問最搶鋒頭的講員,她介紹了過去五年來美國植物專利申請的演變。隨後由美國資深專利商標律師Edmund Sease解釋美國專利法和植物保護法在法律上所提供的不同保護,並且說明如何選擇合適的法律途徑,尋求對植物遺傳研發的最適當的保護。

午餐後的演講一般都不太討好,可是英國的資深獨立智慧產權律師Tim Roberts的演講卻吸引住會場內的聽眾,他提出實際爭論案例,來解釋如何尋求在提供專利保護鼓勵創新的同時又顧及到保留良性競爭力的微妙制衡點。

接下來是Karen Hauda說明美國專利局審核專利申請的條件,常見的駁回的案例,也提供注意要點以解決甚至避免不必要的被駁。

相對於在美國專利法實際應用於植物品種保護,歐盟專利局專利律師審查員Ashok Chakravarty 接著上臺說明歐盟專利局的著眼不同於美國的同僚,植物品種不能得到專利權,而是得到植物品種保護權,但是,關於植物的發明和產生新品種的方法和程序是可以授予專利保護的。換句話說,產生新品種的技術是可以授予專利保護的,而產生出來的新品種要尋求的不是專利保護而是植物品種保護權。

真正吸引聽眾的主題是關於侵權調查和施行,曾經參與中國大陸立法的美國孟山多智慧產權和商業法資深顧問Michael Roth說明仿冒和剽竊專利權造成的損失,國際反仿冒策略,和當前行使專利權法所受到的限制。他解釋權利耗盡時特別強調全世界僅有阿根廷和台灣行使國際權利耗盡。晚餐前最後的講員是在比利時的 Bayer種源保護的智慧產權經理Huib Ghijsen,他說明植物種源分享、種源庫、研究免責、實質衍生品種等的重要性。

第二天的講員是美國Pioneer Hibred Co.公司的專利策略顧問Daniel Cosgrove介紹美國植物專利權的立法精神,現行法規和應用,和未來將對UPOV條例提出的修改,包括取消研究免責,限制農民免責等建議。接著是由法國Limagrain 的智慧產權經理Pierre Roger最後總結歐盟的植物品種保護權的立法精神,現行法規和應用,強調保障遺傳資源的公平利用和自由分享是創造新品種的基礎,期許專利法和品種保護法並行,以便提供新品種和新科技的最佳保障。

在討論座談時,有肯亞的代表提出非洲多國去年才開會開始執行UPOV1991年的植物保護法,結果開發國家卻已經往前邁進開始討論如何進一步的修法,這樣會令發展中國家無所適從,最好是不要輕易的打開潘朵拉的盒子。還有代表強調南美發展中國家是新種源的開發地,也是未來市場成長最快的地區,令與會者無法忽視。還有種苗業者語重心長的警告在競爭激烈的當頭,他得慎重考慮是不是該改弦更張花錢請專利律師讓育種家走路呢?還有精彩的討論針對品種保護法係保護表現型而非基因型的精神,是否可以用洗牌的概念來概括﹖

國際種子學會在評估植物新品種的科學,育種技術和法律的各個層面的同時,也把過去十五年來的進展向大眾作全面性的介紹,同時也製造歐洲美國的智慧產權專家對話的機會。未來的趨勢是在全球化的趨勢下,必需異中求同,同質化是不可避免也是刻不容緩的。

UPOV目前努力進行程序單一化,如表格統一、多語互換、資料庫分享等等作法。

當然講員和與會者都很有風度的強調在這個會議中進行的是很友善的交流和溝通,而不是爭執,但是美國和歐盟在植物品種保護法上究竟是漸行漸遠還是如國際種子學會所希望的達成共識,只有時間可以提供解答,不過從美國植物品種專利申請案件的銳減及通過專利審查的案件的數目就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在這種國際會議上,可以很明顯的看到來自美國的與會者充份享有美國人以開國先人賦予的自由和天賦人權,並且以此自由為基礎,將商業化的法律權利發揚光大,尤其是適用的專利法規的權限,給予擁有較多資源的大公司更(太)多和更(太)大的保障。

相對的歐洲的作法比較保守,除了農民免責,研究免責外,更是努力捍衛自由競爭的精神,致力於提供育種者和研究者最多的種源和最大的發揮空間,堅持限制專利法不保障新品種的植物,而以設立植物品種保護法來作規範管理。

歐美雙方陣營在討論農民留種免責時,尖銳相對的立場馬上摩擦出火花,即使是檯面上的紳士風度,也不能稍減觀念原則不同造成的衝突。以美國的地大物博,人力和物力都充沛的情況下,有關國際論題如果不是美國主導的方向,美國人的作法一向都是我行我素。放眼全球目前只有歐盟尚有分庭抗禮的實力,雖然不能實際上對美國的作法造成影響,但是在國際討論時還有對話空間,而不至於是美國人一言堂的現象。

仔細分析當前各行各業全球化時,主導的機構和主導的條例會造成既得利益者,也無法避免會形成某些弱勢團體,所以強國間極力爭取主導權,資源少的小國除了因勢利導和大國保持親善的關係外,策略結盟也是常見的作法。這樣在爭取權利時才有聲音,在民主投票時才不會被漠視犧牲,歐盟崛起進而在國際舞台上與美國抗衡的現象,即使在 UPOV的舞台也構成一個絕佳的範例。

 

(註一)作者呂崇真博士,現為財團法人台灣育種者專利基金會主任秘書。該基金會於二00六年三月一日在荷蘭成立,主要目的為促進中荷花卉交易合作,提供台灣育種者向歐盟申請植物新品種專利保護之服務,此外也協助台灣花卉業者出口花卉至歐盟市場。更多有關該基金會的訊息,見: http://sv6.net/users/fpbs/forum/viewtopic.php?t=38&sid=ca547ab2daaf3b99bca3557171bc2b0e

 

植物新發明專利保護會議資料:

http://www.worldseed.org/pdf/Abstracts-PatentSeminar.pdf

 

 

 

 

公告銀柳及水稻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

 

根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條規定,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95年七月六日公告銀柳及水稻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至七月二十四日止共公告有九十七種植物種類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其中蔬菜最多共55種,其次分別為花卉24種,果樹15種,糧食作物2種,其他1種。查詢適用植物種類可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植物品種權公告查詢系統(網址:http://agrapp3.coa.gov.tw:8001/NewPlant/index.jsp)。

此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七月二十日預告洋桔梗及朱槿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更多的訊息可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show_index.php)及農糧署網站(網址:http://www.afa.gov.tw/index.asp)。

 

資料來源:

http://www.afa.gov.tw/laws_index.asp?CatID=244

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NewsID=345&CatID=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