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10  植物種苗電子報  0029   第三版   植物種苗電子報

                                                                                                

 

 

 

 

美國Clearfield訴訟案 表明栽種管理要求的重要性

 

根據路易斯安那州南部一個最新的訴訟案顯示,現在農民種植作物有新規則需要遵守了。該案是由德國巴斯夫化學品公司 (BASF Co.) 控告一對父子非法種植Clearfield稻米。

BASF顯然想藉由植物品種保護法來確保其智慧財產權,而熟悉該案的人士表示這場訴訟強調出更重要的訊息,即是:保護Clearfield稻米的效力,使農民持續保有對抗紅米的技術。

審判的日期為十一月,法官命令暫沒收被告800公噸的Clearfield稻米。

對抗紅米侵襲

生產稻米時,紅米一直是農民困惱的問題。紅米和栽種品種具有親緣性,因此施用殺草劑時不具選擇性,會將紅米與作物一併去除,會使收穫物的產量下降並減低其價值。由於這個原因紅米變得特別難以防治,農民甚至需要利用人工去除紅米。

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學 (LSU) 稻米研究中心在1990年代晚期育出一類耐施用除草劑Newpath的稻米品種,稱為Clearfield;在施用Newpath除去紅米時Clearfield水稻不會受到傷害。Clearfield水稻是傳統育種,而非經基因改造所育成。

由於Clearfield品種具提升產量潛力,因而被廣泛種植。但是由於紅米和Clearfield品種的遺傳特性十分相近,因此有可能經由花粉傳播使抗除草劑基因轉移至紅米中,導致米中產生抗藥性,而使Clearfield技術失效,必須小心的監督。為防止發生基因轉移,因此LSU強力建議,農民必須種植無參雜紅米的Clearfield品種,反對農民留種自用的行為。

根據BASF的市場經理表示,絕大多數的農民明白,若是留種自用將會失去對抗紅米的重要技術,願意遵照栽種管理的要求的重要性。即便是被告律師也坦承這點。

關於被告

其事情的經過為:在2003年,五月底的時候第一被告買不到種子,因此向他農民朋友購買其過剩的Clearfield 161 (CL161) 稻種。根據植物品種保護法,農民是可以留種自用,為了讓農民不能留種,在販賣時公司要求農民簽訂栽種管理同意書,禁止農民從收穫物中留取種子種植。然而因為被告是向朋友購買,所以並未與BASF簽訂栽種管理要求同意書。於是在二年後,他便將他合法購得的種子所產生的收穫物,留種自用。同時第二被告(第一被告之父親)向業者購買Clearfield種子,但由於數量不足,而取用一些兒子的種子種植。同樣的,第二報告也未簽署栽種管理要求同意書。

如同多數的法律案件,本案也有許多爭議。被告律師說明,被告並無意圖和BASF發生衝突,被告雖然沒有遵循一般途徑獲得種子,但其過程仍屬合法。因此被告留種自用的行為並無不妥,其行為僅突顯系統存在許多法律漏洞、認證問題以及不適當的文件解釋。

關於原告

LSU雖然擁有Clearfield的品種權,然而該技術的實施需要配合恰當的除草劑,而該大學並無財力開發,由於除草劑Newpath 的專利權為BASF所擁有,因此將Clearfield授權給BASF。不過BASF不願意透露他們是如何進行監控,找到違反智財權的農民。

 

目前法院頒布禁制令,將侵權的稻米歸還給BASF。BASF表示若必須繼續進行訴訟,他們將會堅持下去。由於此時已進入司法程序,BASF不便公開表示與被告和解的任何訊息。


資料來源:

http://deltafarmpress.com/news/060425-clearfield-louisi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