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25  植物種苗電子報  0028   第三版   植物種苗電子報

                                                                                                

 

 

 

 

發展亞太區域種子企業有賴於種子法規的一致

 

亞太地區人口佔全球55%,其生活大多直接或間接仰賴農業。世界約73%的農戶在此區域,但是亞太地區的農業土地面積僅佔全球的百分之32。在全球三百億美元的種苗市場中,亞太只佔75億美元(25%)。農民使用的種子中約有80到90%是自行留種。

亞太種苗協會(Asia and Pacific Seed Association,APSA )在1994年成立,目的為服務該區域的種苗企業。過去十年中,APSA表現卓越,但仍有許多需要繼續完成的工作。

目前種子流通受限於現行法規的規範,因此無法完全滿足農民對於良好種子的需求。為了確保能提供農民品質良好的種子,法規需要簡化並協調整合。首先需要處理的法規為:

  •  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規定

  • 植物檢疫規範

 

智慧財產權議題

有關種苗的智慧財產權主要是透過植物品種保護法(Plant Variety Protection,PVP) 授予品種權,目前在亞太區域,大多數的國家並未將新品種視為生物技術專利來處理。檢視PVP在亞太區域實行的狀況,有十一個國家為UPOV的會員國(除中國外,皆採納UPOV1991年公約版本),而有十個國家是根據世界貿易組織TRIPS協定中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之(b)的規定,經由有效的特別法 (effective sui generis system)保護之。約有六個國家仍在起草階段,而還未開始進行任何規劃的國家有16個。在此區域急需強化推行一致的PVP。UPOV和APSA近來有採取一些初步的行動,不過需要各個政府的配合才可望成功。未來種苗業成長,需仰賴適當的PVP法規配合。

 

植物檢疫規範

根據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IPPC)的要求,必須檢疫外來有害生物,以便控制他們在新區域散布的情形。因為種子是主要攜帶媒介,所以有關種子的進出口需要檢疫規範來約束。而建立動植物檢疫適用測量標準協定 (WTO Agreement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是為確保各國可自行提出適當保護的獨立權,但一方面又不會錯誤使用造成貿易障礙。

 

SPS協定提供國際間準則,指導方針以及建議。這將可促進亞太區域法規的一致。APSA採取初步的行動,幫助該區域五個重要農業國的政府 (越南、泰國、印度、印尼以及菲律賓) 架構相關法規,以符合IPPC以及SPS的規定。成果如下:

 

  1. 列在農園藝植物種類種的241種檢疫有害生物中,只有59種被保留。如此可減低工作量,增加植物檢疫實驗室的工作效率。

  2. 將申請進出口許可所需的時間標準化。

  3. 通過私人部門以及非營利組織檢疫工作的許可認證,以便在這五個合作國家提供服務。

總言之,持續推動亞太區域法規的一致化,是該區域政府以及IPPC應肩負的責任。

 

資料來源:

http://www.seedquest.com/forum/s/SindhuJagveer/06mar.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