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伊利諾州法案的提出,在本月的年度會議上,美國農業社團聯合會(American Farm Bureau,
AFB),該國最大的農民組織,通過農民可以將基改種子留種自用的政策。
該舉動觸及長期備受爭議的農民留種權;農民認為種子是長期以來農民努力所產生的成品,因此可留種自用而不受限制。然而種子公司則認為種子經由其基因工程改良,應限制農民留種自用的權利。但是農民目前不能將基因改造種子留種自用。
這項新的政策內容包含伊利諾州農業事務部IFB在12月所通過的一項議案,要求美國國會專利法不得保護基改種子,改納入植物品種保護法(PVPA)。
IFB的成員之一Richard Ochs表示這項政策給予農業事業部更多的力量,並且在國會討論留種議題之前擁有一致的共識,「現在如果國會重新開放討論該議題,我們知道我們要的是什麼」。
位於克萊爾門的史帝芬種子處理公司負責人Steve
Hixon表示PVPA能提供連續的檢驗,以及協調而較具靈活性以及更多的機會。
根據美國農業部的資料,PVPA在1970年12月頒佈,並在1994年修法,對於經由有性繁殖(種子)或是塊莖繁殖的植物新品種提供智財保護。將微生物及真菌排除在外。PVPA由美國農業部所執行實施。
在2001年最高法院作出裁決,表示植物以及種子也適用美國實用專利法,將公司禁止農民留種的權力提高,使公司對於其所發展出來的植物基因資源以及技術有更多的所有權。
IFB的商業處主任Tamara White說到將IFB所提的條文內容與AFB政策相比,可以發現IFB較強調於PVPA的重要性。舉例而言,在IFB的條文中,支持PVPA成為唯一規範品種智財權的法規。
在最後AFB的內容中,聲明為了強化育種家的權利和維持農民為自己土地所需,留種自用的能力,AFB將會:
1. 支持強而有效的智財權保護,使育種者可以支付其研究及發展新品種的花費,然而同時也須受到反壟斷法規的約束。
2. 支持販賣受保護品種時,需要品種權人的同意。
3. 支持目前法規允許農人留種自用。
4.
支持種植受PVPA保護品種的農人,以不違反與種子公司的契約內容為前提,在當地商業法的規範下販賣其種子。
5.
鼓勵即時公開有關種子費用以及權利金調漲的資訊,以方便生產者做適當的規劃。
AFB同時聲明應允許農民支付少量的權利金後,便可以將基改種子留種以供未來種植所需。販售基改種子的公司應維持一定水平的權利金,幫助美國農民能與國外農民競爭市場。
Hixon表示目前的趨勢像是允許私人企業將專利套用在公共建設上,然後宣稱他們全然擁有,「我認為雖然他們有權保護屬於自己的智慧財產權,但是他們必須學會從大眾共有的物品區隔出來」。
參考來源:
http://www.olneydailymail.com/articles/2006/01/31/news/news02.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