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25  植物種苗電子報  0020   第三版   植物種苗電子報

                                                                                                

 

 

 

 

紐西蘭植物品種權侵權案例

 

紐西蘭很少有植物品種權的案例,侵權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目前植物品種權是受到1987年植物品種權法案所規範。品種權人有獨占權,未經品種權人授權不得販賣、生產以及加工生產其品種,若有侵權的行為則由高等法院進行裁決。

在Cropmark seeds Ltd 以及Winchester Intl(NZ)的案例中,Cropmark控告該公司以及其二個經理,因為他們侵犯Cropmark所擁有的釀酒大麥 ‘Optic’的品種權。Cropmark宣稱被告安排銷售‘Optic’大麥的行為已經侵犯植物品種權。被告安排銷售未經授權的‘Optic’大麥種子,其本身並未販賣該種子。販賣時偽稱這些種子是用來餵食而非種植,意圖避免繳交權利金。這些種子包裝在沒有任何標示的袋子中,並告知購買者不能讓他人知道這些交易,購買發票明細則標示‘單一種大麥’。

而法官發現第二被告者有故意欺騙隱瞞事實以規避法律責任的行為,第三被告者,也就是該公司的另外一個經理,本身則缺乏對這些活動必要的了解。因此法官判定第一以及第二被告者構成侵權行為,第三被告者則被判無罪。於是第一以及第二被告者,需各付美金5,000元做為懲罰性賠償。

被告宣稱根據該法案第17條的內容,唯有 「為銷售而生產、銷售以及繁殖材料」才構成侵權,安排銷售並不包含在內。但法官有不同的看法,法官將認為該法案是給予權利人一種財產擁有權,侵權即代表他人侵犯權利人所被給予的權利,因此不能侷限在法條字面上所規定的行為。法官將侵權行為延伸至包含「安排銷售」之舉動,並表示若非如此,則銷售種子之事實可以用任何有規劃的商業活動來掩飾以迴避責任。

但是在一般情形下,法官是根據法規所制定的事項進行判決,相關遊說團體再對國會施壓要求檢討修改。也許下次修法時考慮將 ‘安排銷售’放入條款內容中,如此法官便無需衍伸解釋法條的涵義而避免爭議。

 

資料來源:

http://www.upov.int/en/publications/gazette/pdf/gazette_9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