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10  植物種苗電子報  第 0011 期  第三版   植物種苗電子報

                                                                         

 

     歐盟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

 

在2005年六月29日歐盟交付加入聲明書給UPOV的秘書長Dr. Kamil Idris,成為第一個加入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的政府間組織。加入UPOV將使得歐盟可以從UPOV授予的權利中獲得完全的保護,而且在植物品種權保護方面也會被視為這個國際聯盟的一員而有清楚的法律義務及責任。

 

歐盟的加入在UPOV的歷史上可說是重要的里程碑,他將會幫助加強全世界植物品種保護並且在提升歐洲地區在這方面國際間的合作。

 

自1995年起歐盟提供共同體植物品種權以保護新品種,其主管機關為共同體植物品種局 (CPVO, Community Plant Variety Office)位於法國的Angers,該法規是參考UPOV1991年公約內容所制訂的。每年有超過2600的申請案,與UPOV的59個會員國相比CPOV接受申請品種保護的數目是最多的。CPOV提供單一的申請、審查模式,並給予在歐盟25個會員國都有效的品種權。

 

而UPOV主要是促進國際間植物保護法制的和諧化以及整合,並協助各國引進制定植物品種保護法規。提供品種權保護可以鼓勵育種家加強開發具有高產質佳或抗病蟲害的新品種。品種權因而可以促進農業成長、提升獲利,並對國際間貿易及經濟的發展有所助益。

 

參考來源:

http://www.seedquest.com/News/releases/2005/june/12666.htm

http://www.upov.int/en/news/pressroom/pdf/pr65.pdf

http://www.cpvo.eu.int/documents/News/documents/290605_EU_accedes_to_UPOV.pdf

歐盟共同體植物品種局(CPVO)

http://www.cpvo.eu.int/default.php?res=1&w=800&h=510&lang=en&page=accueil.php

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

http://www.upov.int/

   

 

 

      日本種苗法兩年內小修兩次

 

日本在1998年依據UPOV (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1991年公約,將1947年舊種苗法(法律第115號)全面修改,如擴大品種保護範圍至從屬品種、增加保護年限、增列研究免責等,以符合國際情勢。該法於1998年五月二十九日公布(法律第83號),同年 12月24日開始實施,即為日本現行之種苗法。

 

然而近年來日本育種者權利的侵害事例層出不窮。例如經《種苗法》登記的草莓、四季豆等品種,被非法引種到中國,其後該產品再回銷到日本。針對這些漏洞,日本分別在2003年及2005年對1998年種苗法進行二次修法,以期能彌補種苗法保護不足之處。

第一次修法在2003 年6 月18 日(法律第90 號)公布,2004 年4 月開始實施,主要內容為:

(1)擴大品種保護範圍至收穫物:由於之前種苗法僅限於種苗的利用(生產、銷售、進出口等) ,針對流到海外的日本品種,其收穫物又出口到日本銷售的現象,品種權人無法向其要求合理賠償而使其權利受損。為此,新《種苗法》第五十六條,就將保護的物件擴大到收穫物(包括生產、銷售、進出口等),使品種權的保護更完善。品種權人可以向農水省所屬的獨立行政法人——種苗管理中心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機搆提出申請,運用DNA 等技術鑒定疑似侵權的收穫物。

 

(2)提高法人的處罰金額:近年來,企業法人大規模侵權事件不斷增加,為使罰款具有充分的威懾力,新《種苗法》把對企業法人的處罰金額上限提高到1 億日元。根據第六十條規定,對於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行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從業人員,除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罰之外,對法人可處以1 億日元以下的罰款。另外,對於其他違法行為,修正案均提高了罰款金額。

(3)《關稅定率法》的修訂:為了配合《種苗法》的修正,2004 年3 月28 日《關稅定率法》修正案成立,4 月1 日起實施。主要內容是規定可以禁止侵害品種權產品的進口。根據該法,未經許可私自將日本國內登記品種拿到海外種植,再將收穫物出口到日本時,海關將有權禁止進口。為了快速準確地判斷進口品種是否為登記品種,DNA 快速分析技術平臺將是首要關鍵,日本目前已經可以運用DNA 技術對品種進行鑒定識別,但是對加工程度較高的果醬等產品,準確的鑒定技術仍待建立。

而在2005年第二次修法的主要內容為:

(1)    擴大品種保護範圍至加工物: 2003年修正之種苗法雖已擴張至收穫物的利用(生產、銷售、進出口等),但對於加工物卻沒有納入保護,因此對於未經授權使用種植品種權人的植物品種,其加工物再進口至日本的這個問題將無法解決。因而修訂擴大品種保護範圍至加工物,具體的配套措施及實施時間仍待公布。

(2)    延長育種者權利保護期限:1998年種苗法已修改符合UPOV1991年公約所制訂的最低保護期限,對於果樹等木本及多年生藤本植物的權利保護期限是25年,其他植物則是20年。但此次修法將木本及多年生藤本植物的權利保護期限延長至30年,其他植物則延長至25年,提供較高程度的權利保護。本修正適用於2005年6月17日之後所申請的植物品種。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日本1998年種苗法對於品種權侵權仍保留刑事處罰。根據第五十六條規定,對侵害第二條第4 項關於“育種者權利”或“專屬利用權”的行為,可處以3 年以下徒刑或300 萬日元以下的罰款。

 

參考來源:

http://www.shkjxn.com/nkrx/go.asp?NewsID=1014

日本種苗法

http://www.hinsyu.maff.go.jp/HOURITU/syubyouhou.htm

種苗法改正說明

http://www.hinsyu.maff.go.jp/houkaisei170617/houkaisei17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