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25  植物種苗電子報  第 0002 期  第三版   植物種苗電子報

                                                                         

 

苗業者對專利持保留態度

    

    農委會農糧署於本月14日舉辦「研商是否開放植物專利」產官學座談會,除育種學者以及生物技術學者外,還邀請多位植物種苗業者,以及台灣種苗協會參與與談。座談會並邀請智財局商標組組長王美花以及台大農藝學系郭華仁教授分別作20分鐘的專題報告。本次會議雖然沒有作成具體結論,但會中業者在肯定基改作物研發之下,都認為目前還看不到應用的情況,對於開放植物的專利保護宜稍緩實施,等到新的植物品種與種苗法施行一段時間以後再考慮。

 

消息來源:http://gmo.agron.n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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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給於植物專利保護的考慮要旨

郭華仁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
2005/03/14

壹、動植物是否可專利的各國情況:

專利的原意在於促使發明者公開其發明的要點,以利他人參考,期能促進科技的進步;為了鼓勵這樣的公開,因此給予發明者一定期間的排他權。

就國家策略而言,在前Trips時期,通常科技發達國家亟於向科技落後國家要求落實專利,而落後國家則盡量規避,以求低價引入科技,俾能迎頭趕上。

Trips 27.3條款准許各國將動植物排除於專利之外,但對於「植物品種」則須給予權利保護;如何保護各國可以自行決定。目前以品種法 (專利的特別法) 來保護植物品種創新的國家最多,美、加、歐盟、日本等則採取兩軌制。美國允許專利保護植物或植物品種,歐盟則專利僅保護創新的植物,但不能保護植物品種。 

美國動、植物都可專利,而且通過的案件相當多;加拿大核可植物專利,但動物專利仍然不准許。歐洲已經可以接受動植物專利,但動物核可的件數相當少,植物較多;不過基改作物大多仍然沒有商業生產。日本亦可給植物專利,但件數較少,而實際上全無基改作物的商業生產。因此在先進國家是否給予動、植物專利,給予的情況都各有不同。

目前美國的實用專利每年核准約200件,其中約40件為基因轉殖植物,另外多數為傳統育種所產生的玉米、大豆、小麥的自交系或品系。歐盟與日本者絕大多數為基因轉殖植物,少見或無傳統技術育成者。

我國專利法目前仍排除動植物的專利,但植物基因則可,不過核准的件數極少,全部不到10件。核准給跨國基改生技公司的植物基因專利案件僅有美國陶氏農業科學公司的「用於基因轉殖的植物之調節序列」,以及法國隆寶蘭農化公司的「抗殺草劑之嵌合型基因及其供植物選擇性雜草控制之用途」。

國人在美國獲得的植物實用專利到目前為止約僅兩件。

 

貳、專利法與品種法的異同比較:
 品種權保護的程度已經接近專利的保護,但兩者仍有所不同。

1.     保護的要件上,品種權需要具備品種的新穎性、一致性、穩定性三要件;專利要件包括新穎性、進步性、與產業可利用性,不一定需要成為品種。植物實用專利的進步性在美國與歐、日顯然有認定上的差距,傳統方式育成的大豆品系在美國也可以得到專利的保護。

2.      品種法在審查時常需實際操作以確認申請者所提資料,專利審查則常僅限於書面審查。

3.      品種法的權利範圍固定,但專利法的權利範圍依申請以及核准的情況而有所不同。

4.      專利的保護較廣,無農民免責,亦無育種家免責。我國品種法則對主要作物可有農民權,也允許育種免責 (除非實質衍生),對於發明者與農民、公益有關的育種者等的權益較為平衡照顧。

5.      品種法僅對於獨特的基因型組合的創新以及固定給予完整的權利 (包括實質衍生),專利法則可以對於加入某一或某些基因的基因型給予完整的權利 (無育種家免則),即使原來的基因型組合並非該發明者的貢獻。

6.      對於基因轉殖品種的創新,品種法的保護不如專利保護的完整。

 

參、專利法保護植物有何缺點:

各界對於植物授予專利保護,有諸多疑慮。

1.     權利的範圍過廣,其他育種家的育種自主性可能受到限制,對整體產業可能不利。

2.     權利的範圍過廣,農民可能在無意中遂行侵權之實,失之社會公義。

3.     專利保護導致大企業控制種苗,大幅提高售價,對於小公司或農民難免有被剝削之慮。

 

肆、專利法保護植物有何優點:

專利保護發明者的知識創作,因此有助於人力、資金的投入,促進科技的研發;另一方面由於排他權的保障,因此有助於提升產業的競爭力。對於植物發明給予專利保護,若具有實際的產業利用與市場佔有率,則會產生以下的優點。

1.    研發投資的企業可以獲得利潤。

2.     農民可以藉由新品種的出現,增加農產品的競爭力,提高利潤。

3.     此外,開放專利保護,也可以鼓勵研究人員的士氣。

 

伍、我國是否需要開放專利保護植物:

是否要開放專利保護植物,宜由國家整體利益來衡量,而考慮的參考之一在於我國開發基因轉殖植物的情況。

1.    基改作物的市場不在廣大的消費者,而是種植作物的農民,這與其他生技產業大不相同。對於某種作物,農民可選擇的品種相當多;讓農民選擇基改品種要有若干條件,包括所種植出來農產品的淨收益、以及市場接受度等。

2.    就農民淨收益而言,目前全球廣大種植的基改作物,如抗蟲、抗除草劑的玉米或大豆,對我國農民並無法提高到可以不用補貼即可生產獲利的地步。這也是孟山都公司對我國種苗市場不感興趣,但是對我國基改玉米產品市場極為關切的原因。

3.    類直接食用、製藥的基改作物,在美國雖已經有商業生產,但面積不大,隔離的管控相當嚴格,然而已經發生混雜的案件。參考美國的情況,這些基改作物在我國小農林利的條件下,能否順利種植,恐怕不會樂觀。更何況日本 (我國農產品輸出的最大國) 的市場對於基改產品極端抗拒。對於風險較小的觀賞植物而言,品種的市場更替甚快,每個品種的種植單位相當小,高度投資的基改技術相對於傳統育種所能產生的效益可想而知。

4    目前我國的研發,主要是針對其他市場較小的特殊基因或者植物種類。但是這些研發,都是政府的預算,缺乏私部門的投入,對於所研發的種苗是否有市場,或者投資的本益,甚至於將來誰能販經營基改品種種子的產銷,並未加以考慮。

因此基改作物品種對我國農業生產尚非不可或缺,其種苗市場在國內的前景也並不佳。這可以解釋為何種苗公司仍然保持觀望態度,不肯投資基改市場。若研發的標的是美國廣大的種苗市場而言,其前景或許較為樂觀,雖然所面臨的競爭更大。

因此考慮我國是否修改專利法,移去植物的排除條款,可以就以下兩點來考慮:

1.    基改作物研發的目標若僅放在歐美市場,則直接在當地申請轉殖植物的專利即可達到保護以及鼓勵的目的 (現行的情況),避免修改國內專利法的繁瑣以及所產生的後遺症。

2.    若國內有基改品種的市場,則開放專利保護,將引發跨國公司過來申請,以目前國內的研發能量,無法與跨國公司集合龐大的資金,進行基產礎研究、品種開發、全球行銷管理的強力優勢相抗衡。反之,若沒有專利的束縛,反而可以用回交的育種方法,將外國的轉殖項轉到合適國內的品種。

此外,就國家策略而言,假如美國並沒有要求我國開放植物專利,則由前面兩點的分析,我國沒有主動修法的需要;若美國強烈的要求,我國也應該以國內農業界反對的理由,作為談判的後盾,不宜未戰而棄甲。

若需要修法,建議農委會在作出同意的政策宣告之前,先進行以下的工作:

1.    與智慧財產局合作,先確立經各界認可的農民免責、育種家免責的「植物專利權利範圍但書」以及適當的專利審查基準,避免過度保護所帶來的缺失。

2.    然後舉辦全國性明會,以避免各界誤解政府的立場是在照顧企業界,犧牲農民。